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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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22
•【字号】黄政办发[2012]28号
•【施行日期】2012.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2012年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方案
(市司法局2012年3月)
为顺利完成2012年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实事项目,切实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促进和谐黄冈、法治黄冈建设。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
全会和市人大四届一次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通过继续实施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努力把法律援助建设成为全市司法行政的品牌,成为全市司法行政服务大局的亮点,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法治黄冈、和谐黄冈、平安黄冈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省司法厅目标责任书要求,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提供能力,为经济困难群众和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职责,全面落实好法律援助的责任目标。

要结合地方政府换届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调整法律援助领导协调机构。

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实施“一把手”工程,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包片挂点责任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

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要有单独的办公场所、规范的办公设施和便民的接待窗口。

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信息化建设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全市法律援助律师信息库,在司法行政网上向社会公示,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要优化“12348”法律援助咨询自动化平台软硬件功能,积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专人负责、专门统计台帐、及时回复录音咨询等,确保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加大援助力度。

要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事项范围和案件补贴“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努力扩大法律援助事项服务范围,放宽困难人员援助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体,有针对性的推出专项法律援助服务措施。

要加大不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作力度,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权。

(四)提高办案质量。

要以省司法厅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办法和档案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民创优年活动”。

要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
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做到举止文明、态度热情,树立便民服务窗口良好形象,努力使各项服务让群众满意。

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推行标准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拓展民意沟通渠道,设置群众意见箱(簿),设置法律援助监督岗,向社会公开作出服务承诺,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对涉及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要严格资质审查,逐步推行点援制,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

对重大疑难案件要集中办案,综合运用重点案件评查、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确保经费保障。

要按照《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司发通〔2004〕87号)精神落实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司发通〔2006〕69号)要求,设立本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量,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

(六)强化宣传措施。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加大《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措施和成效的宣传力度。

要借助与妇联、残联等单位联合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典型案例的评选活动,充分展现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让全社会了解法律援助、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至3月)
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部署为民办实事项目,并与各县(市、
区)司法局签订目标责任书。

各县(市、区)司法局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部署组织本辖区的实施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2年4月至9月)
自2012年3月起,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严格按照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作要求和目标责任书,结合本地特点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开展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

(三)督办落实阶段(2012年10月)
2012年10月,市司法局将就法律援助有关问题进行检查,了解、掌握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就检查结果,召开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督办会,交流工作经验,解决有关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末向市司法局报告项目分解任务完成情况,市司法局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项目总体实施进展情况,进一步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四)验收阶段(2012年12月)
各地于2012年11月底将完成情况经本级政府签字确认后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于12月20日前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司法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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