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转料平台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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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转运平台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直属工程施工转运平台的安全管理,
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材料转运平台用于为施工期间的材料转运提供
临时储存工作台。
必须满足卸料存料运料用料的使用方便与安全。
第三条转料平台在搭设中,服从施工现场总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
转料平台搭(拆)单位应对搭(拆)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吊料平台的制作、搭(拆)应由具有专业资质证书单位进行。
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转料平台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施工图纸和
设计计算书,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并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下实施。
搭建转运平台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条转换平台的特殊施工方案应包括转换平台与建筑物之间连
接和支撑的结构细节、荷载取值、使用要求、平台搭设、维护及拆卸
等安全技术措施。
转料平台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
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砖结构上。
第七条通常,转运平台的施工荷载可以为3000N/m2计算(主要
考虑卸料、存料的不均匀性),使用荷载要控制在2000 N/m2以内,
同时为确保安全,转料平台宽度不应大于3m,长度不应大于3.5m。
当
有特殊要求时,按要求进行设计验算。
第八条转料平台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外脚手架相连。
同时,不
得在同一垂直面上重复设置。
第九条转料平台应自成受力体系,其载荷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不得传递给脚手架。
其支点或上吊点的工程结构应通过计算和审查,
满足施工过程中荷载的安全要求,平台两边应各用2道钢丝绳与建筑
物上梁柱相拉卸荷,钢丝绳采用的直径应经计算确定,吊拉点的锚固
强度应验算复核。
第十条转运平台的支撑结构应为型钢制成的悬臂梁或悬臂桁架,
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
转料
平台的水平杆间距不大于1米,与预埋固定件紧固连接。
转料平台至
少设三道横杆,间距不大于1米。
转料平台水平杆和横杆的型号、规
格大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转换平台与建筑物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建筑物梁板结构上
的水平支撑形式,固定端长度应大于1.8米,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可在建筑物上预埋不少于两道的钢筋套箍固定,或由不少于两道
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其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
楼层钢筋隐蔽验收时应包括连接件
的预埋或预留。
第十二条根据边缘防护要求,在转运平台周围设置防护栏杆和密
目网,连接牢固,应能承受1000N的外力。
平台两侧栏杆不小于三道,高度不低于1.5米,平台脚手板不得使用竹笆榀,脚手板应满铺固定
牢靠并有防滑措施,不能有移动和空隙。
同时平台前应设置平网防护。
第十三条转料平台构配件宜定型化,所用原材料的材料和性能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应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检验,合格
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在转运平台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使用要
求和限载重量。
平台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或集
中堆载,堆载高度不宜超过1.2m。
第十五条转料平台搭设完毕后,总承包方应按规定和专项施工方
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转料平台使用中应有专人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水平杆与建筑物的连接、拉起钢丝绳与梁和防护栏杆之间的连接、密目网、平台前平网、警示标牌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转料平台拆卸。
转料平台拆卸前,应对转料平台完好性进行检查;拆卸工作应按照专项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拆卸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拆卸时应有可靠防止人员、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第十八条转料平台搭设、拆卸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专职监督,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夜间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搭设与拆卸作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