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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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思考
随着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指引社会总体发展进步的理论体系的确立,中央政法委适时提出了与上述理论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分支理论体系。
作为基层政法机关如何贯彻上述理论,在工作中实施针对性的措施,提出新的工作机制,甚至是深化司法制度和机构的变革实践,就成为我们必须及时研究的课题。
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是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
本文试就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
件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一些积极的探索与思考。
一、对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理解认识
所谓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是指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提高办案速度,加快办案流程,尽快结案,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期的一种快速办理制度。
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
依法快速辦理轻微刑事案件,就是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侦、快捕、快诉、快判,使司法机关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最大限度的减少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期,用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从“依法剥夺人身自由”向“依法保护人身自由”的观念上转变,向注重协调处理社会矛盾机制上转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给犯罪人“更少的残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教育,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有利于行为人良性回归社会,有利于保持行为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尽可能避免给行为人的家庭增加经济负担或带来其他负面的效应。
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从而切实贯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现实意义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和社会环境支撑。
就目前来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时间
过长,看守所人满为患,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较大比例,刑事案件数量近些年居高不下的情况较为普遍。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批捕、公诉、审判各个环节案多人少的矛盾很突出。
而由于目前对案件没有实行繁简分流,办案人员同时办理各类案件,不论案件繁简,都按步就班办理。
有时为了集中办理重大案件而不得不暂时搁置轻罪案件,等到法定期限快届满时再予以办理,而在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
这种状况,容易造成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时间长、诉讼效率低,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期限过长。
因此,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改进办案分工,推进办案专业化,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是可行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
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符合司法改革的指向,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将更加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三机关、四环节、一表通”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一些构想
(1)三机关,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四环节,即侦查、批捕、公诉、审判四个环节;一表通,即制作《快速移送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表》,随证据卷宗移送,各个环节提出明确意见,对办理时限予以限制。
(2)界定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实行轻重分流、繁简分流
轻微刑事案件的概念,应是刑法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可以单处罚金的案件”以及适合判处缓刑、免刑的案件。
同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有认罪、悔罪表现;三是适用法律无争议。
通过以上界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案件的范围就非常明了了,应该是“轻”、“简”刑事案件,既可能判处轻刑,案件事实又简单明了。
(3)快速办理轻刑案件工作机制的监督主体应是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司法监督主体机关,其内设的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部门,正处于快速办理机制的中间环节。
而现实基层刑事司法活动中,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不仅要在审查逮捕环节中实施快速办理机制,且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引导侦查部门按照案件的客观需要高效、高质的收集证据。
加大审查逮捕的前置工作力度,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了解案情,通过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使案件在批捕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公诉部门的起诉标准,从而保证批捕的及时性,为提起公诉奠定好的基础,并可以对侦查预审环节提出缩短办案时限的要求,这样可以有效地缩短侦查预审环节的办案时限。
因为在实践中,侦查预审环节的法定时限最长,公安机关最大限度地占用法定时限的现象最为普遍,甚至有变相超时问题存在。
笔者认为,对“轻”、“简”刑事案
件应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限。
这种思路同样适用于法院审判环节,实践中,审判环节超时审判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和审判机关在快速办理“轻”、“简”刑事案件上形成机制,更好地体现了审判监督的职能,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追求,实现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公、检、法三机关要协调行动,加强联系与配合,制约与监督,形成整体合力,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依法快速办理,形成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绿色通道”。
快速办理机制体现质量和效率,与“互相制约与监督”并不矛盾。
(4)成立专门机构和组织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
建议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以及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成立相应的专门办案机构和组织,专门办理此类案件,确保不因办案时间的缩短而影响到办案质量。
(5)限制各个环节的案件办理审查时间
刑诉法对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环节均提出并限制了明确的办案时间期限,说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既体现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质量上,又体现在时间效率上。
案件事实、证据质量和时间效率才真正体现了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因此,对轻微刑事案件,应该在法定时限内尽量缩短办案时限才符合立法本意,才能更好、更适时地保护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6)简化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的制作形式
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符合触犯单个罪名、犯罪嫌疑人认罪且供述稳定、证据确实充分、无遗漏罪行和犯罪嫌疑人等条件的,可适当简化法律文书制作形式。
可以简化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省略对案件侦查、侦破经过的叙述,减少对证据材料的摘抄,简要阐明证据证明的事实,达到能证实犯罪即可。
从而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简化办案审查形式,缩短案件审结时间。
(7)着重对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件办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取得的法律帮助。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或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或其他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办案单位应帮助犯罪嫌疑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同时,更不能忽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按法律规定应当告知的必须及时尽快告知,执法不能偏颇,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而忽视了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的权益更应首先得到保护,
因为侵权的肇始者是案件的加害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8)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轻”、“简”刑事案件建立快速办理机制,是一种工作机制的建立,也是改进工作的措施,旨在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前提是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
如果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案件质量出现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予以问责,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主观故意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人大的监督下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制定规则、措施、签署文件,一步到位,应是最理想的模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合建立起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实现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都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意义重大。
这种快速办理机制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并不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原则和理念相悖。
但在实践中,由于公、检、法领导体系和工作业务体系及机构相对独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的启动有一定困难,且没有实践的先例。
因此,笔者提出应在地方人大的领导监督下予以启动这项工作机制,最为适宜。
我们要积极开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思考和探索,建立好的机制,以实现办案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更有力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