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商请认定移民用地出让收入资金性质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筹集资金,着力保障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应对亚洲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国务院决定,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以摸清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类型、成因和管理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合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审计署要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力量,下大力气保质保量地完成。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加强与审计署的协调配合,如实、客观、完整地提供资料、数据和情况,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署工作,精心组织地方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实施审计,支持和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实事求是、如实报告审计情况,确保审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做好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保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审计任务。
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2月13日附件: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9.12.29•【文号】审法发[1999]125号•【施行日期】199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审法发〔1999〕125号1999年12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所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务院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进一步指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并对新形势下的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将《决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决定》精神,从依法治国的高度认识审计工作,提高依法审计的自觉性。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决定》指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署确定,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是近五年审计工作的奋斗目标。
为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依法审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国家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行政手段,是依法行政的具体组成部分。
在审计工作中,坚持依法审计,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增强依法审计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和水平,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
各级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把所从事的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要从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高度,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7]36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7]36号2007年6月10日)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湘财建[2007]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依法对原国有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的相关费用,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科目。
此复。
——结束——。
审计署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399号(财税金融类109号)提案答复的函
审计署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399号(财税金融类10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19.07.26•【文号】审函〔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399号(财税金融类109号)提案答复的函审函〔2019〕61号石文先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涉农财政资金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提案》,现答复如下:您反映的投放渠道多、违规使用突出、项目立项不科学、过程监管不力等问题,的确是涉农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在历年涉农、扶贫审计项目中积极关注,多次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您针对问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提高涉农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很有帮助,相关部门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积极推进。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持续加大涉农财政资金投入和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审计署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对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加大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揭示力度,加大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力度的重要指示,持续开展扶贫审计和乡村振兴审计,不断加大审计力度,深入揭示影响政策落实、危害涉农资金安全、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针对问题,审计署通过审计报告、信息等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完善相关体制机制的意见建议,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落实,推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落实落地,提高资金安全绩效,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 础。除国务院 有明确规定以外 ,任何 地区和部 门均
不 得 减 免 缓 缴 或 者 变相 减 免 土地 出让 收入。市县财政 、 国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 人 民银 行 分 支 机 构 要各 负其 责 ,加 强
㈨ 题专项治理 一作 ,现就进一步 加 I 强上地 让收 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 知
分支机构要加强对 商业银行代收土地
出让 收 入 业 务 的 检查 监 督 与 管 理 。 ( ) 范 土地 出让 收入 分 期 缴 纳 三 规 行 为 。市 县 国 土 资 源管 理 部 门 与土 地
" 税 收 入 汇 缴 专 广滞 留 时 间 过 长 , J 未 按规 定及 时 缴 入 地 方 库 ;有 的地 存 在拖 欠 土 地 出让 收 入 问题 ,未 能 做 到 心 收尽 收 ;有 的 地 区 越权 减 免 缓 缴 或 变相 减 免 土 地 出 i t 入 ,造 成 土 kl  ̄ 地 Ⅲ 收入 流 失 ;还 有 的地 区未 按 规 定 编 制 土地 m让 收 支 预算 等 。针 对 J 二 述 州题 , 照 财 政 资 金科 学 化 、 细 化 按 精 管 要求 ,结 合 开 展 程 建 设领 域 突 I
收 支 全 额 纳 入 地 方 基 金 预算 管理 的规
( )确保 土地 出让收入 及时入 二 库 。土地 出让收入原则 上采取就地直 接缴库方式 ,商业银行应 当把收缴 的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及 时 足 额 划 转 地 方 国 库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已将 土地 出让 收 入 收 缴 至 非 税 收 入 汇 缴专 户 的 ,要 严 格 执 行 1 工作 日划 转 地 方 国库 的 规 0个 定 ,不 得 超 时 滞 留 已 收缴 的土 地 出让
财政部对《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函》的复函
财政部对《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5.18•【文号】[93]财综字第46号•【施行日期】1993.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对《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函》的复函((93)财综字第46号)国家审计署:你署来函《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函》收悉。
现就我部(89)财综字第94号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94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构成问题9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
”中的土地出让价款,是指土地出让时的交易总额,即包括地租和征地、拆迁补偿、基础设施等前期开发成本费用在内的全部价款。
二、关于土地管理部门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的问题9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可从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
土地出让业务费是以本文第一条所确定的土地出让金为基数计算的,即:土地出让金乘以提取比例等于土地出让业务费。
三、关于上交财政收入如何确定的问题9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
是指本文第一条所确定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统计表和填报说明的通知和填报说明
审计署办公厅文件审办财发〔2011〕31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统计表和填报说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根据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培训班的讨论意见,署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统计表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审计情况认真填报。
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审计署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附件:1.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统计表(表1—表12)2.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3.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统计表填报操作要求及各— 1 —表校验关系说明附件1--表1、表2、表3-三类附件1--表4-粮食企业和供销附件1--表5-债务发生的起始附件1---表6-2010年地方政府附件1---表7-高速公路2010年附件1--表8-以土地出让收入附件1---表9-普通高校和医院附件1---表10-融资平台公司附件1---表11-地方经济社会附件1---表12-地方政府性债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2 —附件2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一、总体填报说明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统计表共12张,表1至表5为债务基本情况表,表6至表10为债务单位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表;表11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表;表12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问题汇总表。
填报总体要求和说明如下:(一)各级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在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7个年度年初存在“三类债务”余额或当年新发生“三类债务”的,审计组应按要求填报审计情况统计表。
(二)为便于填报,表1、表2和表3均将7个债务统计表年度的债务在一张表中填报。
填报完成后,通过筛选分别生成7个年度的审计统计表。
(三)不同“债务形成年度”的债务不能在一行填列。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用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四)审计档案资料;(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下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6年12月25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机关
【发文字号】审办发[2002]84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2.07.16
【实施日期】2002.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
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的通知
(审办发[2002]84号2002年7月16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办理公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审计署各单位办理审计结果公告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审计结果公告由审计署办公厅统一组织对外发布。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凡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个别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外,原则上都要对外公告。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对外公告的准确、客观、公正。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可以在审计事项结束后3个月内对外发布。
具体是:
(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商请认定移民用地出让收入资金性质的函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商请认定移民用地出让收入资金性质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9.07.01•【文号】审办函[1999]124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商请认定移民用地出让收入资金性质的函(审办函〔1999〕124号1999年7月1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应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庆市审计局来文请示三峡移民用地出让收入是否属于移民资金性质。
经研究,我署意见如下:一、三峡移民用地是用三峡移民资金和移民用地指标开发的,是移民资金的实物形态。
出让三峡移民用地是移民资金又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移民资金本身的性质并未改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清理三峡工程库区非移民单位占用移民已征用土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传电报〔1997〕13号)中明确指出:“三峡库区移民已征用土地的流失实质上是移民资金的流失,决不能放任自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53号)第五条规定:“已经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要全部返还移民管理机构用于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截留、挪用”。
因此,出让移民用地收回的土地出让金(或称“基础设施费”等)属于移民资金性质,应按移民资金管理使用。
二、根据1993年8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批准的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三峡工程建设用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由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三峡库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的规定,土地开发是移民资金的法定用途,出让用移民资金开发的土地的收入仍应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局依据立法原意等,对三峡移民用地出让的收入是否属于移民资金性质作出认定和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中央移民建镇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中央移民建镇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0.31•【文号】国办发[1999]93号•【施行日期】1999.10.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中央移民建镇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9〕93号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审计署《关于中央移民建镇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地区和部门按审计报告的要求,对移民建镇工作中存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关于中央移民建镇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办发〔1999〕2号)的有关要求,我署组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省审计机关对中央移建镇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对移民建房、拆除旧房完成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去冬今春,国家计委下达4省移民建镇安置计划23.3万户,中央财政安排预算内专项资金34.9亿元,并于今年3月底前下拨到省。
至今年3月底,4省已完成100439户移民任务,占执行计划移民总户数231810户的43%;已支出中央移民建镇资金143546万元,完成计划的41%。
审计及调查结果表明,中央采取的移民建镇措施,使饱受洪涝灾害之苦的广大移民发自内心地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对改善、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活跃了这些地区的市场,对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的拉动作用。
但是,审计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一、大多数地方未按每户1.5万元拨补资金到户按照规定,中央下达的移民建镇资金是拨补给移民的建房材料款,每户1.5万元,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拨资原则上由地方负责。
但是,各省基本上都没有做到。
江西省按平圩移户每户1.7万元、非平圩移民每户1.3万元安排,由此结余8920.8万元作为机动资金,还统一规定从安排的资金中每户拿出3000元即全省3.45亿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通报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函
关于通报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函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们写信是向您通报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最新进展。
我们深知您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常关心,因此我们愿意向您提供详细的信息和解释。
首先,我们要感谢您选择我们的移民服务,并信任我们处理您的财务事项。
在您移民申请过程中,您支付的移民资金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用于帮助您实现移民梦想。
作为担任移民顾问的我们,我们严格遵守移民机构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并确保您的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在您的个人移民案件中,我们很高兴告知您,您的移民资金已经被有效地使用,并按照您的意愿和合约约定进行了分配。
以下是我们对您的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1.移民顾问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我们已收取合理的移民顾问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代表您与相关移民机构和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并进行各种移民申请文件的准备和提交。
我们在移民申请中提供了专业的服务,帮助您通过各个阶段,并确保您的申请得到快速处理。
2.移民申请费用:作为移民申请的一部分,您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被用于处理您的申请,并在移民局内审查您的背景和资格。
我们已按照移民机构和政府规定,将这些费用支付给了相关机构,以确保您的申请能够顺利进行和处理。
3.医学检查费用:移民申请往往需要进行医学检查,以确保您的身体状况符合目的地国家的健康要求。
我们已使用您的移民资金支付了医学检查费用,并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确保您的健康检查能够顺利完成。
4.化工复习费用:在某些移民计划中,特定职业需要通过考试和授权才能将其技能带到目的地国家。
若您的移民计划需要您参加相关考试或培训,我们将使用移民资金支付该费用。
这样可以帮助您在目的地国家快速适应工作环境,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5.移民备用金:我们了解您作为新移民可能面临一些意想不到的紧急情况。
因此,我们根据合同规定,为您设立了一笔移民备用金。
这笔资金将用于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以确保您在目的地国家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通过以上解释,我们希望您能够深入了解您的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我们对移民过程的处理方式。
土地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需求的函
土地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需求的函尊敬的有关部门:我代表某土地开发公司,特此致函,就土地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的需求向贵部门提出申请。
以下是我们公司对该资金需求的详细解释和说明。
1. 背景介绍我公司致力于土地开发与经营,在过去几年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然而,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和提高效益,我们需要流转更多的土地经营权。
目前,由于资金短缺,我们无法满足土地流转所需的费用。
2. 流转土地的意义与优势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出让等方式流转给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进行经营管理。
这种模式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和优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大规模农业生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农田规模化、专业化管理。
•推动农业现代化:通过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流转土地可以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
•增加农民收入:流转土地可以带动农村就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通过租金、分红等方式增加农民收入。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土地流转可以吸引更多的资本和技术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3. 资金需求解释为了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我们需要资金来支付以下费用:•土地租赁费用:我们需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一定的租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土地整理费用:在开始经营之前,我们需要对流转的土地进行整理和改造,以适应新的经营需求。
这将涉及到修建道路、建设基础设施等费用。
•技术培训与支持费用: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我们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
这将需要一定的培训和支持费用。
•市场推广费用:在经营过程中,我们还需要进行市场推广活动,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额。
这将需要一定的市场推广费用。
综上所述,我们预计需要资金总额为XXX万元,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各项费用。
4. 资金使用计划为了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以下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用途预计金额(万元)土地租赁费用XXX土地整理费用XXX技术培训与支持费用XXX市场推广费用XXX其他费用XXX总计XXX5. 资金来源我们计划通过以下方式来获取所需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自筹资金:我们将动员公司内部资源,筹集一部分资金作为自筹资金。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6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9日财预[2006]62号)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边境地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边境地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边境地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
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
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
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
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管理权责第四条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授权行使有关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审核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审计署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22号建议的答复
审计署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2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19.06.19•【文号】审函〔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22号建议的答复审函〔2019〕52号郭艳玲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将草原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方法应用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建议收悉,我署会同林业和草原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近年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制度性安排。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对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出明确部署。
2015年以来,在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重要文件中,多次强调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将其纳入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中。
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方面。
审计署党组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将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央部署的路线图、时间表,积极进行理论研究和审计实践,已初步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
2014年至2017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实施审计试点项目827个,涉及被审计领导干部1210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审什么、怎么审、怎么评价"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基础上,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全面推开,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
财综〔2021〕19号
01 政策背景
03 全文
目录
02 政策解读
Hale Waihona Puke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现就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 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 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
感谢观看
政策背景
2021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 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 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并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分析认为,过去土地出让收入征缴存在弹性空间。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土地后,按照规定要将土地出让金 到账;但具体什么时间到账,到账方式是一次性还是分批次存在协调空间,往往会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财务压力和 资金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而未来土地出让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征收的严格程度和规范程度将明显提升,房地产开发商减轻资金压力 和财务成本的协调空间可能被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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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商请认定移民用地出让收入资金性质的函
【法规类别】社会审计
【发文字号】审办函[1999]124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1999.07.01
【实施日期】199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商请认定移民用地出让收入资金性质的函
(审办函〔1999〕124号1999年7月1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
应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庆市审计局来文请示三峡移民用地出让收入是否属于移民资金性质。
经研究,我署意见如下:
一、三峡移民用地是用三峡移民资金和移民用地指标开发的,是移民资金的实物形态。
出让三峡移民用地是移民资金又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移民资金本身的性质并未改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清理三峡工程库区非移民单位占用移民已征用土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传电报〔1997〕13号)中明确指出:“三峡库区移民已征用土地的流失实质上是移民资金的流失,决不能放任自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
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53号)第五条规定:“已经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要全部返还移民管理机构用于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截留、挪用”。
因此,出让移民用地收回的土地出让金(或称“基础设施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