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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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造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拆除等各类工程。

1.3 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二、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机构
2.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设立专业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2.3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三、工程造价编制与管理
3.1 工程造价编制应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合理预测工程成本。

3.2 工程造价编制应包括工程预算、概算、标底、合同价、结算等各个环节。

3.3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编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造价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3.4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工程造价编制文件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不得擅自调整。

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为各方提供参考。

四、工程造价控制与监督
4.1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确保工程造价不超过批准的投资额。

4.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

4.3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造价支付、调整、结算等手续,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4.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结算的监督,确保结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五、工程造价违法行为的处理
5.1 违反本制度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

5.2 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制度是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工程造价行为,防止工程造价失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共同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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