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萍、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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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0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79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胜利
【审理法官】王胜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萍;徐红
【当事人】陈萍徐红
【当事人-个人】陈萍徐红
【代理律师/律所】宋岩岗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刘启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黄国轩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岩岗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刘启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黄国轩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岩岗刘启黄国轩
【代理律所】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萍
【被告】徐红
【本院观点】陈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以及徐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萍于2020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徐红于2020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以及徐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萍撤回上诉。
三、准许徐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84元(已减半收取),由徐红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陈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0:44: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于2009年8月2日与何万发签订了,关于金坛市万和国际商贸A1-4、A12-15某房劳务项目工程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将本瓦工工程发包给某某班组,乙方(被告)所交的保证金作两次退还,前4幢房主体结束后退还5万元整,后4幢房主体结束后,再退还5万元....。
2009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后,被告在前述协议书下方书立承诺:“某某同意将工程的一半给王守田干,同时收到王守田质保金
五万元正,其工作程序按以上合同内容执行,拥有同等待遇和遵守以上规则,签字生效"。
落款人某某、王守田。
同时,某某书立欠条一份:“今收到王守田交金坛万和商贸城A1-4、
A12-15号房工程12质保金伍万元,某某,2009年8月3日"。
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且双方对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形成共识,被告应如数返还保证金,故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1.原告所诉保证金5万元应否由被告某某予以退还?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原告主张被告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09年8月3日起算资金利息至结清本息为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对原判认定事实没有异议,但被上诉人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陈萍、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797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玲枝,系陈萍小姨。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岗,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轩,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萍因与被上诉人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萍于2020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徐红于2020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以及徐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萍撤回上诉。
三、准许徐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84元(已减半收取),由徐红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陈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王胜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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