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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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年立
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10
•【字号】齐政办文[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
计划的通知
(齐政办文〔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市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从我市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精心安排好立法项目。

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有关促进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
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立法调研和协调论证,提高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确保立法质量。

二、工作安排
(一)正式项目(6件)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1、《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2、《齐齐哈尔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市政府规章:
1、《齐齐哈尔市保护建筑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2、《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3、《齐齐哈尔市凿井管理暂行办法》〔责任部门:市水务局〕
4、《齐齐哈尔市应急综合救援实施办法》〔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二)预备调研项目(11件)
地方性法规草案:
1、《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条例(修正案)》〔责任部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政府〕
2、《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3、《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市政府规章:
1、《齐齐哈尔市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3、《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4、《齐齐哈尔市矿泉水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5、《齐齐哈尔市地热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6、《齐齐哈尔市政府项目资金财政同步监督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办法》〔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8、《齐齐哈尔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上述规章题目,视情况和需要,可适当进行调整,保证年度立法计划的完成。

三、几点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在突出地方特色的同时,本着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公民、企业的关系,行政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要转变观念,进一步适应入世的形势,树立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等观念,不得作出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规定,使立法充分体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的要求。

逐步推行政府立法评估制度,努力探索政府立法“立”、“改”、“废”有机结合的新机制。

(二)严格立法程序,确保立法质量。

市政府法制办应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协调作用。

凡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工作安排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项目,相关责任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起草,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在政府审议阶段,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审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

在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草案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起草部门必须主动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立法的相关情
况。

规章出台后,按照世贸组织公开透明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各责任部门应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做好规章在《齐齐哈尔日报》、齐齐哈尔政府网站等媒体上的公开发布工作,相关媒体应全文刊登。

(三)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的调研和论证,进一步拓宽民主立法渠道,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市政府立法工作充分体现民意。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和考察,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不断扩展和完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

对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特别要重视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主动走出去,开阔视野,拓宽思路。

凡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的项目,相关责任部门都应制定并落实具体的调研考察计划,保证立法的先进性。

(四)明确责任,严守立法程序,确保立法任务顺利完成。

承担立法任务的各有关责任部门要把立法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日程,主动接受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指导,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划拨必要的立法经费,保证立法进度、程序和质量。

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积极参与协调。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责任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服务,认真进行审修,及时将法规送审稿和规章草案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将把立法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目标,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中进行严格考核并与2010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市直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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