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某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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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某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属性
•【案由】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正文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某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污染
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广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接收50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活污泥共计483411吨,在仅经过压滤脱水,未完成全流程处理的情况下,联系案外人全部非法倾倒,其中6972吨倾倒于广州、东莞等地,其余绝大部分倾倒地不明。

经鉴定,上述污泥为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存在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

广州某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明知上述污泥重金属等超标,属污染物,存在污染环境风险,为帮助某环保公司逃避监管及长期持续违法处置污泥,按某环保公司要求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符合有机肥标准检测报告。

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分别在另案中被依法追究污染环境刑事责任。

2020年11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等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环保公司倾倒属于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的污泥,某检测公司为他人倾倒该污泥提供帮助,导致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虽然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已因
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仍应为其污染环境行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专家论证、司法鉴定,经查明案涉污泥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及清运费用等事实证据,判决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等共同赔偿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62155223元、污泥清运费用3893951.9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某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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