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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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法律是否具有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具体如何表现?什么因素导致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应当如何对待法律的不确定性?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法律、认识现代法治。

一、法律的确定性
确定性可以有三种不同含义,即本体论上的客观性、科学意义上的可复现性和交谈的合理性。

法律的确定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了解,第一:法律条文的可确定;第二,法律推理的可确定性,而从法律推理的可确定性出发,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果,那就是法律判决的确定性。

⏹法律的确定性意味着法律具有统一、持续、稳定的性质,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
⏹它从心理上满足了人类对稳定性和确定性的需求,使人类的社会关系处于井然有序的状态。

亚里士多德:“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二、法律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的概念一般可以用概率来加以描述,即在某种环境状态下,某一特定事件的概率分布处于离散状态。

如果不苛求定义表述的严格,不确定性可以通俗地理解为行为者对环境状态的无知程度。

博登海默:人们之所以会在法律中寻求无法实现的确定性,是因为他们试图在法律中发现类似其童年时代对父亲所具有的稳定性、可靠性、确定性和万无一失性的替代物。

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卢埃林认为:法律是不断变化的规则;它不仅包括“书面规则”(paper rules),而且应包括“现实规则”(real rules);后者是更重要部分。

书面规则仅仅告诉人们应当如何去行为,但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并不完全符合书面规则。

只有对人们的行为特别是法官的行为进行实际研究分析,人们才能发现现实规则是什么。

书面规则的作用只有在研究了现实规则后才能够发挥。

因此,书面规则是不确定的。

弗兰克认为法律永远是不确定的,就在于法律所应付的是人类关系的最为复杂的方面,在法律面前的是混乱的、使人感到变化莫测的整个人生,而在我们这个万花筒式的时代,这种情况比以往更甚,认为“法律可以是静止的或确定的是非理性的观点,是一种神话——基本法律神话。


富勒也适当肯定了法的模糊性:“对法律的明确性的要求不能过分,一种华而不实的明确性可能比老老实实的含糊不清更有害”。

哈特依据传统的英国语义分析理论,力图在形式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这两个极端之间保持平衡。

他对法律内在的不确定性提出了独特的解释。

英国学者哈特在他的巨著《法律的概念》中反复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仅存在于涉及词汇边缘含义的疑难案件,而法律概念的核心意义都是明确的。

1、外生的不确定性
⏹(1)政策或其他标准的不确定性⏹(2)社会生活
2、内生不确定性
⏹(1)法律的不确定性
⏹语言的不确定性
⏹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必要”等
⏹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则违反原则、规则违反基本价值观念等,致使法官因法律矛盾、法律与现实的矛盾而不能确定适用的规则。

(2)事实的不确定性
刘某于1999年12月起,租赁袁某的出租车从事营运,租赁期限为1年。

2000年10月,刘某在驾车营运途中,与路某驾乘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路某人身损伤和车辆损害。

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路某负次要责任。

经鉴定,路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植物人状态)。

为此,路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车主袁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今后治疗费和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经有关医院证明,路某需要终身治疗和终身护理,每年医疗费为9000元。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1年9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被告刘某除应当赔偿路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6.5万余元外,还应赔偿路某今后治疗费、护理费13.4万余元(治疗费每年9000元,护理费每年6280元,因路某已59岁,参照伤残补助费的年限11年计算赔偿年限并按二八开确定责任)。

判决后,两被告未自动履行,路某家属于2001年10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同月底,路某因伤医治无效死亡。

在执行中,两被执行人提出,基于路某已经死亡的事实,上述赔偿费用中的后期继续治疗费9.9万元(11年)、继续护理费6.9万余元(11年)及因路某伤残而给其家属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不应再赔付,应对该部分执行终止。

(3)个人因素的不确定
⏹葛建萍的审判体现出两“高”的特点。

其一是审判效
率高。

1999年她审结案件443件,2000年审结479件,2001年审结770件。

其二是审判质量高。

到目前为止,她所审结的案件没有一起出现差错,没有一封来信反映她有审判作风问题。

⏹她将自己的审判经验总结归纳为四个字:听、观、引、
断。

“听”,即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分倾听;
“观”,即在审理过程中善于观察当事人的反应,捕捉当事人的心理;“引”,即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自我反省;“断”,即善于抓住矛盾中心,及时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准确判断。

三、如何对待法律的不确定性
⏹通过对“提供选择条件和优化选择效果”的程序的关注和利用,通过“增强合法性”的法律论证等来加强和实现法律的确定性。

⏹正如庞德所说的“法律的确定性不是靠一个预先设计的,包罗万象的完整法律规则体系来获得,而是通过一个完整的原则体系以及对这些原则的适用和逻辑阐释的完整体系来获得。


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应遵循一定的解释规则,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使解释的目标尽最大可能去接近确定的法律,缩短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差距。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

第一,立足案件实际,这是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第二,依法进行,这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约束和限制,也是引导。

第三,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权。

这是设定自由裁量权的价值目标。

程序是维护法之确定性的动态因素。

因此,法律运行不确定性的缺陷可以通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得到相应的弥补。

⏹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法律职业共同体
⏹审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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