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浅探51 68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浅探51 68
作者:黄淑萍
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2年第3期
黄淑萍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350007)
摘要:电子提单作为电子数据交换与传统纸质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崭新的单据种类,是一种新生事物,它必将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而伴随其成长过程,也会有许多问题需要人们去研究、去解决。
鉴于此,在分析电子提单的优越性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的基础上,提出电子提单在运用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使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得以推广。
关键词:电子提单;电子数据交换;EDI;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 8772( 2012) 03- 0081- 02
电子提单被称为国际货运单证方面的一场革命,是一种新生事物,与传统纸质提单以纸张为媒介相比,以电磁为媒介的电子提单从生成、存储到传递的整个运行过程是完全电子化的,没有出现任何书面的、纸质的文件,它建立了一套全新的运行机制。
所谓电子提单Eledronic Bill af Lad-i ng是指遵循传统提单的运作规程,通过电子计算机通讯途径,经由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递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是纸质提单和电子数据交换相结合的产物。
随着通讯技术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电子提单无疑将取代传统纸质提单,成为未来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单证。
一、电子提单的优越性
既然电子提单是以传统纸质提单的挑战者身份登场,显然它必须具备了传统纸质提单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弥补了传统纸质提单的主要不足,其具备了处理单证速度的快捷性、降低货物运输成本的节约性、增加国际贸易结算的安全性、确保单证信息的正确性,因此更能适应现代化的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
1处理单证速度的快捷性。
传统纸质提单主要通过邮寄方式流转,要经过很多环节,包括物流服务企业、银行、外贸进出口企业等等,其流程主要通过人工处理来完成,环节多,速度慢。
电子提单则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为基础,此系统可以对相关信息文件进行瞬间传递和自动处理。
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现代通讯技术等新技术平台进行传输的,传递速度快,轻点鼠标就能轻易完成单据的输送,其优越性是传统邮寄方式所无法企及的,是传统纸质提单传递速度的万倍、亿倍。
2降低货物运输成本的节约性。
国际商会的有关资料显示,纸张单据在贸易过程中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每达成一笔国际贸易交易,平均需要接近40份不同的纸质单证,交易各方需要交换的信息量达200多项,其中70%的信息具有重复性。
这些费用大致为货价的10%。
使用电子提单.绝大多数资料和信息缮制、修改、流转和储存的整个过程都可以在计算机上完成,节省了单证处理的人工费用。
通过网络进行迅速传递提单相关信息文件来取代昂贵的快递、电传、传真,节省了大量的纸张费用、提单投递费用和通讯费用。
而且由于电子提单的瞬间传递,使得电子提单能够及时到位,这样承运人就能够及时收单放货,这就能避免当今国际货物运输中存在的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即因为收货人是以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承运人提货,然后在货提走之后就不去银行赎单,给卖方造成损害,还可以避免由于等待提单的到来,货物在目的港停留时间长而支付的滞期费。
3增加国际贸易结算的安全性。
传统纸质提单从制作、修改、流转,一直到接收,整个过
程的每个环节主要通过人工处理来完成,很容易被人为涂改或伪造,致使各种欺诈行为层出不穷。
电子提单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进行,其发送与接收都要经过第三方独立的授权认证机
构的确认这一程序,能有效地杜绝各种诈骗活动。
并且电子提单都设有密匙,完全可以防范提
单欺诈,其安全性绝对可以得到保障。
由于数据电文传递过程的高度保密性,运用电子提单就
能够大大减少提单欺诈案的发生。
4.确保单证信息的正确性。
运用电子提单能够保证信息在缮制、传递、处理过程中的正确性,即便有不正确的地方,也可以立即由单据的签发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进行更正,这样
就可以避免传统纸张单证在由人工分次缮制中发生不一致的错误导致拒付事件的发生。
据统计,目前由人工分次缮制中超过50%的单证有不符点,拒付事件经常发生,最后造成卖方结不到汇。
二、电子提单在实践中的运用
电子提单的流转,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来实现的,依照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电子提单
的具体流转过程如下:
1卖方向承运人发送订舱BOOKING)电讯。
卖方通过计算机以电子信息的方式把货运资料等
向承运人发送、请求订舱,以此种做法代替了传统运输方式中向承运人填报托运单的做法。
在
订舱电讯中须提及传统海运单证中的主要内容,例如SHIPPER(出货人)、CONS GNER(收货人)、NOTI FY(通知人)、PORT OF LOADING f装运港)、PLACE OF REC日P(收货地)、PORT OF DISCHARG~目的港)、MARKS&NUMBERS(唛头)、NO OF PKG(件数)、DESCRIPTI ON OF GOODS(产品描述)、KG(总重)、CBM总材积)等等。
2承运人确认订舱。
承运人在收到卖方发送的订舱文件之后,通过计算机对订舱信息进行
审核,如果同意订舱,则向卖方发送接受订舱的电子信息。
3卖方确认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向卖方发送已收货的电子信息。
当卖方收到承运
人发送的接受订舱的电子信息之后,即可将货物按承运人的要求交付。
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以后,即向卖方发送已收货的电子信息,包括船舶安排情况,业务运作过程的电子通信密码。
卖方一
经确认,承运人即对货物实施掌管权,而卖方具有该货物的支配权。
卖方同时可通过电子数据
交换系统向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进行电子申报,经海关放行后传给承运人。
4.承运人发送电子信息给卖方通知货物已装船。
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发送电子信息给卖方,通知卖方货物已经装船,并将卖方和买方的相关资料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给银行。
5.卖方凭信用证向银行结汇后,发送电子信息通知承运人“货物的支配权转移到银行”的
情况。
卖方在收到承运人发送的已装船电子信息后,就可以按信用证要求到银行结汇,然后发
送电子信息给承运人,通知承运人货物的支配权转移到银行,此时承运人则将其与卖方之间的
通讯密码销毁,并向银行确认和提供一个新的通讯密码。
6.银行发送货物支配权转移的电子信
息给承运人。
买方支付了货款,也就取得了对货物的支配权,这个时候的银行即可发送货物支
配权已经转移到买方的电子信息给承运人,承运人接收到电子信息之后就可以将其与银行之间
的通讯密码销毁。
7.承运人发送电子信息给买方,由买方加以确认。
承运人在收到银行发送来的关于货物支
配权转移的电子信息之后,须向买方发送电子信息,将货物的说明、船舶的情况等通知买方,
由买方加以确认,并提供买方一个新的通讯密码和放货指令。
与此同时,承运人在装运港的国
际货运代理人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也要发送货运电子信息及买方资料与放货密码给目的港
的国际货运代理人。
目的港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之后,向买方发出到货通知电
子信息,并在自己的应用平台上处理和汇总进口货运资料,将进口货运资料的电子信息通过互
联网发送给所在地海关的货物监管、统计部门以及码头与装卸公司,以便安排作业。
8.买方根
据到货通知电子信息,凭放货指令、有效身份证明,向承运人的目的港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办理
提货手续、提货。
买方提取货物之后通知承运人,此时,承运人销毁与买方之间的通讯密码。
三、电子提单运用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电子提单在实践中运用的日益增多,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电子提单这种新生事物的出现,在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在所难免,因为法律规范总是滞后于实践,关键在于我们
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
为此,许多国家开始重视并付诸行动,建立规范法律框架。
1.国内立法
英国准备使电子提单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的效力。
美国海商法协会正准备对1936 年制定
的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进行修订,其中将扩大“运输合同”的含义,也就是说在没有明确的立法之前,通过强调“合同途径”的意义,从而使1936 年制定的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
包括“被印制的或电子的”流通与不可流通提单。
美国将明确承认电子提单。
澳大利亚是世界
上最早对电子提单直接进行立法的国家,1991年就对《海上货物运输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
的《海上货物运输法》扩大适用于纸张的或电子的可转让和不可转让海运单证。
澳大利亚1996 年的《海运单据法》规定了电子提单,该法第4 条第1款和第3款均规定,该法适用于电子或
计算机的的海运单据,将电子提单功能等同于提单。
此外,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也都在根据电
子数据交换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以本国实际为出发点,在法律法规的制定
方面作出了积极反应。
例如,加拿大、马来西亚、挪威、波兰和意大利等国家也已经出现了关
于电子提单的立法。
我国已经相继颁布并实施了《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代替
纸面单证管理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方法》、《海上国际集装箱运
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等等,这些文件表明了我国电子数据交换技术的发展方向,进一步
明确了电子提单在我国的运用问题。
2.国际立法
鉴于电子提单的运作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仅靠几个国家的国内立法远远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电子提单运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因为国内立法需要在统一的国际立法的协调下进行,因此更
需要通过国际公约,并在国际层面上建立起规范这种交易的法律框架。
比如在实践中,现行的《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就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持下,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的基础上,参酌国际间其他主要的税则、统计、交通等分类体系,制定出的一部能够同时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等多方面需求的商品目录。
《协调商品
名称和编码制度》解决了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出口的分类问题。
目前一些国际组织顺应实践发展
的需要,已经制定了规范电子数据交换技术的示范规则。
国际商会在其制定的《跟单信用证惯例》第22条C款中声明:“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方法制作的单据为正本单据:(1)影印;(2)自动或电脑处理;(3)复写。
”联合国为此也设计制定了“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UNI EDIFACT)等一系列规则。
在电子提单的国际立法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和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均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规定,电子数据交换和相关的信息
交流方式,适用于所有以“数据信息”传送方式的所有信息,包括海运提单。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的方法,将电子提单功能等同于提单。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曾一直致力于海牙——维斯比规则的修订,后来虽放弃了这一计划,但却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提交了《关于运输法问题的文书的最终草案》,这是一个雄心勃勃的立法计划,其中亦有
关于电子通信的规定。
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制定《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的同时就组
成了电子提单专题委员会,电子提单专题委员会主持制定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并于1990年6月在巴黎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获得了通过。
该《规则》规定了
定义、形式、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数据效力、签约时间、地点、支配、转让、收货、控制权、运约后手、密码、交付、诉权、要求文件选择权和电讯效力等内容。
同时回答了下列问题:(1)
传统提单的背面条款可被视为电子提单的组成部分;(2)适用于传统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同样适用于电子提单;(3)通过电信传送的电子数据可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4)在电子提
单的传送过程中,同样可以转移货物的支配权。
《电子提单规则》正式确认:电子提单在传送
过程中也具有转移货物支配权的功能。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 于1996年还采用了一套资源原则,承认了电子信息具有与书面单证同样的效力,肯定了电子数据讯息具备与传统纸质单证同等的
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由于电子提单的优越性,在国际贸易中推广电子提单的使用是商业界共
同的理想,虽然目前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得到最终的确立,笔者相信电子提单未来的发
展前景将是一片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