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进入码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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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码头车辆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高效,维护码头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本码头的车辆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码头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准入
第四条凡进入本码头的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破损;
2.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3. 车辆配备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车辆购置税证明等相关证件;
4. 车辆保险齐全,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
5. 驾驶员具备有效的驾驶证,且持有码头发给的通行证。
第五条车辆进入码头前,应向码头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购置税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车辆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3. 驾驶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码头发给的通行证申请表。
第六条码头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通行证。
第三章车辆通行
第七条车辆进入码头时,应按照以下规定通行:
1. 车辆驶入码头后,应按照指示标志或工作人员的引导,进入指定区域;
2. 车辆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
3. 车辆在码头内停车时,应按照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4. 车辆在码头内行驶时,应开启车辆灯光,保持车距,注意避让行人、非机动车及其他车辆。
第八条驾驶员在码头上应服从码头管理部门的指挥,不得擅自变更通行路线或停放位置。
第四章车辆停放
第九条车辆在码头内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车辆停放位置应与作业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2. 车辆停放时,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3. 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应熄火、拉紧手刹,确保车辆安全;
4. 车辆停放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第五章车辆离场
第十条车辆离开码头时,应按照以下规定操作:
1. 驾驶员在离开码头前,应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确保车辆安全;
2. 车辆驶离码头时,应按照指示标志或工作人员的引导,从指定出口驶出;
3. 车辆驶离码头后,应及时将通行证交还给码头管理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码头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1. 没有通行证擅自进入码头的;
2.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强行进入码头的;
3. 驾驶员未取得通行证或驾驶证的;
4. 车辆在码头内超速、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反交通规则的;
5. 车辆在码头内随意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的;
6. 车辆停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码头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
2.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可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码头。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