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RL-09-2014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完善职业技能
鉴定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员工素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中国石油吉林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公司员工的技能水平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
(分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发布日期:2014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4日
所进行的资格认证活动。
第三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公司、服务员工的原则。
紧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以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为目的,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与员工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证鉴定的工作质量,实现鉴定公开、公平、公正,鉴定的结果应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技能水平;
(三)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
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国家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做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科学,方式、内容、程序规范;
(四)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
实行鉴定中心和所属鉴定站(考评基地)两级管理,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经集团公司批准,吉林油田公司成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冠名为“中国石油吉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在公司人事处,下设四个鉴定站(考评基地),分别是中国石油吉林综合职业技能鉴定站、中国石油吉林井下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中国石油吉林采油集输职业技能鉴定站和中国石油吉林供水供热职业技
能鉴定站。
中国石油吉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导下负责管理吉林油田公司
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鉴定站(考评基地)和各直属单位的培
训、考核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中油集团公司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开展职业
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鉴定站(考评基地)的建立、业务管理与指导;
(三)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聘用、考核与管理;
(四)受中油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使用、管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行业分库、中油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及公司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五)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职
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工作(包括命题、考试、阅卷和高级技师的论文答辩等),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和评估;
(六)负责核发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合格人员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
(七)组织公司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实际设立鉴定站(考
评基地),确定鉴定站(考评基地)数量和人员。
鉴定站(考评基地)在鉴定中心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
指定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方法
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
工作;
(二)根据中心的统一安排,编制本站的技能操作考核实施
计划和安全应急预案等;
(三)按规定的时间、方式组织技能操作考核,负责制作技能考核准考证并于考核前十五个工作日签发;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
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建立健全本站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将鉴定结果立卷
归档,并报公司鉴定中心备案;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承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实际
操作命题、考核、评卷、核分、汇总、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向鉴定中心推荐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建立、完善本专业的考评组织;
(八)负责向鉴定中心报送本部门工作计划、总结、鉴定结果及有关报表;
(九)按时完成鉴定中心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考评人员是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
技能鉴定的考评人员。
考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
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技师或中级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可承担初、中、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可承担初、中、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鉴定。
第十条考评人员全部采取兼职办法,实行聘任制,鉴定中心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聘任具备资格的考评人员,聘期三年,期满后由鉴定中心根据需要重新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实施鉴定时,应采取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应对亲属、师生、师徒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在技能鉴定过程中必须佩带统一发放的胸卡,鉴定后必须在鉴定表或试卷上签字,否则鉴定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考评人员在考评工作期间,应按规定享受考务报酬和伙食补贴,考务报酬费和伙食补贴可从鉴定费中列支。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凡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国石油石化工种目录》的技术工种均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具体鉴定对象为:(一)新进入公司工作的技能操作人员(包括各类院校毕业生);
(二)在技能操作岗位工作的人员(含原已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它需要鉴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本工种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
(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本专业毕业生;
(三)公司新录用人员经职业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生,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操作岗位上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本工种工作14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生,从事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毕业生,在操作岗位上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
(二)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学历,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第十九条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
第二十条转换职业(工种)鉴定。
(一)转换职业(工种)人员参加新职业(工种)鉴定,首次鉴定级别不高于原从事(职业)工种的级别;
(二)转换职业(工种)的人员,参加新职业(工种)升级鉴定时可按累计工作年限计算。
第二十一条第二职业(工种)鉴定。
鼓励员工参加第二职业(工种)鉴定,第二职业(工种)鉴定的首次鉴定级别原则上从初级开始,对参加相近职业(工种)的鉴定,鉴定等级不高于原从事职业(工种)的级别。
第二十二条首次鉴定。
(一)因从事职业(工种)原不具备鉴定条件等原因未参加鉴定的在岗技能操作人员,首次鉴定级别可按从事该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对应的申报级别确定,对已达到技师鉴定申报条
件的,首次鉴定应从高级开始,一年后可参加技师鉴定;
(二)因个人原因未参加鉴定的在岗技能操作人员,可按低一级别参加首次鉴定;
(三)鼓励原已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操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参加鉴定,原具有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首次鉴定可依次对应申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提前鉴定。
(一)少数生产业绩突出、实践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优秀技能操作人员可提前参加升级鉴定,提前鉴定人数按不超过本
单位当年鉴定人数的5%控制;
(二)初级工参加中级工鉴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1年。
中级工参加高级工鉴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3年。
高级工参加技师鉴
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2年,但提前鉴定人数不超过当年申报技
师人数的10%,申报高级技师不执行提前鉴定政策;
(三)参加工作后取得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学历的技能操作人员,可按本款条件提前鉴定;
(四)取得中级职业资格后参加高级技工学校规定学制学习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参加技师学院规定学制学习的在职技能
操作人员,可按本款条件提前鉴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晋升。
技艺精湛、业绩突出、在本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和带动作用,
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级工、技师,由公司组织考评委员会评审认定,经公示通过后,报经集团公司审核可破格直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一)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先进水平,获得公司以上级科技奖励;
(二)在公司二级及以上单位重点工程项目中运用先进工艺
技术,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改革、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中做出重要贡献,有发明专利并经广泛应用取得较大效
益的;
(三)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经推广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四)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集团公司技能专家。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晋升条件。
(一)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前五名和国家级二类竞赛前三名
的优胜者,原是中、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二)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和国家级二类竞赛其他名次的优
胜者,晋升一级职业资格;
(三)获得集团公司级竞赛前三名优胜者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第四至五名优胜者晋升一
级职业资格;其他名次原是中级工的,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原
是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可破格参加高级技
师考评;
(四)获得公司级竞赛主要技术工种前三名的优胜者,原是
中级工的,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
其中,第一名原是高级工的,报集团公司批准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可确认其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成绩,经单位业绩考核和论文答辩合格后报集
团公司批准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二至三名优胜者原是高级工和技师的,可破格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
(五)在经公司人事劳资部门推荐或确认,参加省级石油石
化行业特有工种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人员,其职业资格晋升按
公司级竞赛规定执行;参加省级通用工种技能竞赛(省级一类竞赛)获得前三名并被授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优秀选手,报请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其他各类竞赛获得名次的选手均不得直接晋升职业资格。
本条1—5项涉及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均要求持有原职业资格等级1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实行职业资格证书验证制度。
(一)凡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的,需进行本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验证鉴定,未参加验证或验证不合
格者不能参加高一等级鉴定。
退休前不够一个验证周期的可免予验证;
(二)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聘任制,不进行验证;
(三)未经公司人事劳资部门批准,自行到地方或其它行业
鉴定机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司鉴定部门不承认其相应资
格;职业院校毕业生及集团公司系统外调入且持有非集团公司颁
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也应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验证。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包括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与
技能考核,其中高级技师要进行论文答辩。
均采用百分制,以60
分为及格,各项均及格为鉴定合格。
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技能操
作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技
能操作考核应在专业的鉴定站(考评基地)进行,也可结合生产
在现场进行。
第二十九条鉴定工作按组织程序分为鉴定准备、鉴定实施、鉴定后期三个阶段。
鉴定机构应按规范的工作程序与标准开展鉴定工作。
第一节鉴定准备阶段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三十条鉴定准备阶段主要工作程序为:发布鉴定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审查申报资格、制定运行计划、聘用考评员、命题制作试卷、准备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等。
第三十一条发布鉴定申报通知。
内容主要包括:鉴定工种、级别和范围;考核标准、考试方式和鉴定教材;报名时间、期限、报名条件和手续、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三十二条组织申报。
由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按鉴定等级申报条件审核参加鉴定人员的申报资格,审查合格后的名单
按规定上报鉴定中心。
组织鉴定报名前,各单位应做好鉴定宣传动员工作。
第三十三条制定运行计划。
鉴定中心根据报名及资格审查情况,结合生产实际,制定鉴定工作运行计划。
工作运行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鉴定组织形式及考核内容、鉴定范围(工种、级别及人数)、鉴定性质(验证、晋级鉴定)、具体考核时间和地点等,根据运行计划提前制发准考证。
第三十四条聘用考评员。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由鉴定中心从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操作服务人员中聘用。
第三十五条命题与制卷。
鉴定试题应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的鉴定试题库,可根据公司实际进行适度调整,调整范围控
制在30%以内。
(一)理论知识考试试题分为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简答题四种题型。
命题时,试卷分为两种形式:
——初级工、中级工为选择题、判断题两种题型。
总题量共200道,其中选择题140-160道,判断题40-60道,考试时间90
分钟;
——高级工及以上级别为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简答题四种题型。
总题量160道,其中选择题120道,判断题40道,计
算题、简答题各2道,考试时间90分钟;
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试题量不得低于上述规定。
各等级试
卷可包括下一等级的试题,但本等级试题量不得少于70%;
(二)技能操作考核按技能操作考核题库结构组卷,可结合
公司实际增补试题。
技能操作考核评分单项按百分制计算,并按
考核项目所占比重加权累计技能操作考核总成绩,其中考核标
准中规定为否定项的项目单项不及格(60分为及格)即为技能操
作考核不合格;
(三)鉴定题库统一由鉴定中心安排专人管理维护。
第三十六条试卷印刷。
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统一由鉴定中心负责印刷,技能操作考核试卷也可由鉴定站印刷,由鉴定中心
派专人监印。
试卷印刷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统一检查、分装、密封、运送、保管。
第三十七条理论知识考试准备。
鉴定中心根据鉴定工作运行计划,使用统一的考务和题库管理系统,完成考试现场准备
工作。
主要包括:确定考务人员、巡视人员、安全警卫人员及工作人员分工,提出考务工作要求、编制“两图一表”(即考试位置图、考场分布平面图、考试计划安排表)、制定安全预案、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准备等。
第三十八条技能操作考核准备。
鉴定站根据鉴定工作运行计划,完成考核现场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按技能操作考核题
库结构组卷,可结合公司实际增减试题;确定考务人员、安全警
卫人员及工作人员分工;根据考核项目选择、布置考点、考场,制定安全预案;进行设备、工具、量具、仪器、仪表等准备,且满足试题规定的型号、参数、精度及性能指标要求。
第二节鉴定实施阶段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鉴定实施阶段主要工作程序为:理论知识考试
组织及阅卷、技能操作考核组织及评分、成绩汇总等。
第四十条组织理论知识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由鉴定中心统一组织。
考试程序分为检查考场、领取试卷、组织考生、宣读规则、审核证件、启封试卷、发放试卷、监管考场、收管试卷、核对试卷、封装试卷、填写记录等。
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单人单桌。
每标准考场30人,监考人员2人。
理论知识考试应注意以下环节:
(一)分发试卷。
试卷应采用保密方式发送到考点。
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一旦发
生失密,应立即报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试卷分发时,试卷管
理人员和现场监考人员应按规定办理试卷交接手续;
(二)考场监考。
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按规定查验考试人
员的准考证及身份证,并向考试人员宣读考试规则,包括答题要求、考场纪律等。
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在规定范围内解答考
试人员提出的问题。
发现考试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应提出警告,情
节严重的,确认后取消其考试资格;
(三)试卷密封。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按工种、等级人数
分别核对,无误后按试卷封装标准对试卷进行装订、密封,填写考试记录,办理试卷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理论知识试卷阅卷。
理论知识阅卷统一由鉴定中心组织,阅卷分为集中统一评分、光标阅读机自动阅卷两种形式。
阅卷人员应做到专业相对对口,并符合资质要求。
试卷评分结果至少应复查两遍,即阅卷者本人复查一遍、阅卷者交叉复查一遍或阅卷人每人一种题型交叉评分,并由阅卷者本人签字
确认。
试卷评分结束后按阅卷数百分之十抽查无误后登分。
第四十二条组织技能操作考核。
技能操作考核由鉴定站按鉴定中心审核后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年度鉴定聘用的考评员,应按统一要求参加考核前集中专业培训和模拟考评。
每次考评应按考核项目成立考评小组,每个考评小组不少于3名考评员,考核评分在现场直接评分或对结果型考核集中评分,评分结果
要由考评组长复核并签字确认。
考核期间,鉴定中心向鉴定考核现场派遣质量督导员,对鉴定站考核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技能操作考核应注意以下环节:
(一)召开考前会议,指定考评小组组长,由组长组织本组考评员熟悉所承担考核项目的考核内容、技术要求和评分标准,全面负责本组考评组织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考评技术问题。
考试开始前,鉴定站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查验考试人员的准考证
及身份证,并向考试人员宣读考试规则与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操作考核要求、注意事项、考场纪律等。
(二)场地检查。
现场考评员按考核项目检查场地、设备、工具、量具、仪器、仪表、原材料准备等。
(三)考核组织。
考核过程中,考评员应在规定范围内解答考试人员提出的问题。
对违反操作规程易引发设备、人身安全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制止。
发现考试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应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确认后取消其考试资格。
(四)考核评分。
考评员对考试人员应按统一标准尺度进行考核评分,填写考核评分记录表并签字。
考评员不得随意更改考核内容和标准,不得随意涂改考核评分记录表,一旦更改,更改处应有考评员签字。
第四十三条鉴定成绩汇总。
理论知识考试成绩由鉴定中心负责汇总,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由鉴定站站长、督导人员和核分员共同负责,每天的成绩汇总并签字确认后及时上报鉴定中心,再由鉴定中心对鉴定结果进行汇总。
第三节鉴定后期阶段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四十四条鉴定后期阶段主要工作程序为:成绩发布、证书发放、资料归档、结果分析、汇总统计等。
第四十五条成绩发布。
鉴定中心应及时发布鉴定成绩,并将个人鉴定结果以文字形式通知参加鉴定人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以备存档。
鉴定成绩发布10日内为成绩查询时间,参加鉴定人员如对发布的鉴定成绩有异议,可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
部门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相关人员到鉴定
中心对其鉴定成绩或试卷进行核对。
第四十六条制发证书。
鉴定中心为鉴定合格人员打印制作《职业资格证书》。
初、中、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由鉴定中心按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加盖钢印和红印,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合格人员应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鉴定中
心按集团公司批复日期打印制作《职业资格证书》,由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加盖印鉴。
第四十七条资料归档。
每次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中心、鉴定站应将相应资料整理归档,存放在专室、专柜内。
其中个人理论知识考试试卷及技能操作考核评分记录表保存期一年,一
年后可由鉴定中心统一组织销毁。
第四十八条结果分析。
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中心应对鉴定人员考试、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主要包括鉴定通过率及原因、题库使用反映、试题难度、信度及效度等,为人事劳资部门掌握队伍素质结构及开展针对性培训提供参考。
第四十九条汇总统计。
鉴定中心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统计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按时完成半年报表和
全年报表的上报工作,格式规范,数据准确。
第六章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程序及内容
第五十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程序:
(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基层单位申请,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申报高级技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