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MO发布“经修订的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符合性验证指南”(MSC.4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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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修订的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符合性验证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提供了为表明和验证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组织的散货船和油船设计和建造规范符合本标准所 必需的程序,包括验证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和衡准。
3 本指南由两部分组成: .1 A 部分规定了为验证船舶设计和建造规范符合本标准而应遵循的程序,这包括规范 的初次验证和维护性验证。 .2 B 部分提供了为验证规范符合本标准而应使用的详细文件要求和评估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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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标准系指本组织以 MSC.287(87)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 准》。
.14 提交方系指申请本组织验证其散货船和/或油船的船舶设计和建造规范符合本标准 的任何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
.15 第三方系指既不是本组y 及其任何变体)系指已将散货船和油船设计和建造规范与本标准 进行比较,并已查明与本标准的目标和功能要求相符或一致。
一、背景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 100 届会议(MSC 100)以 MSC.454 (100)决议通过了《经修订的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符合性验证指 南》。该导则适用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验证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向 IMO 提交的初次审核文件和进行维护性审核的规范和/或修改符合 IMO 散货船和 油船目标型建造标准(GBS)。
12 审核组应根据本指南 B 部分的衡准实行审核,确定所提交的规范是否符合第 I 层目 标以及第 II 层的每项功能要求。审核组在执行此任务时,应使用其专业判断来确定审核的 深度。
13 如提交方能明确指出某一功能要求或其部分规定已包含在 IMO 强制性文件(如 SOLAS 或 MARPOL 要求)中,但并非所提交规范的一部分,审核组应接受其为验证的一
.17 验证审核或审核系指对提交方的规范、自评和支持性文件进行评估以确认信息的 有效性和可靠性这一过程。审核的目的是根据对所做工作的抽查来评定所提交的规范对本标
准的符合性。
.18 证实系指检查要求或计算中使用的方法论、评定、程序、假设或衡准以使其可接 受的行为。
.19 校准系指使用能够与接受的标准或实验性的和/或已知可靠的营运历史数据、性能 水平或结果进行比较的指标,测量方法论、评定、衡准和要求的性能的行为。
.20 规范修改系指对已验证符合本标准的现有规范或规范集的任何文本修改。 .21 规范修改分类系指就维护性验证而言,将新的规范或规范修改指定为以下类别之 一:
类别
名称
解释
编辑性勘误;
1
勘误和后续修改
或反映 IMO 强制性文件修订的规范修改
2
轻微修改
改变或删除一项规范要求或增加不属于 1 或 3 类的新要求
9 提交方可在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其申请前的任何时间撤销申请。
文件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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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提交方应以电子格式用英文(向审核组每个成员和秘书处)提供一套技术文件供评 审,其中包括:
.1 待验证符合本标准的规范集; .2 本指南 B 部分所列出的信息和文件要求,未包括在上述.1 中,但包括在适用的内部 质量管理体系或规范制定过程中的所有项目; .3 对本指南 B 部分的信息和文件要求及评估衡准中列出的所有项目的自评; .4 明确指出功能要求或其部分规定并非通过所提交规范的一部分,而是通过 IMO 强 制性文件(如 SOLAS 或 MARPOL 要求)得以满足的情况; .5 提交方认为可支持其评定规范符合本标准的任何其他文件; .6 填好的文件提交模板(见附录 1); .7 明确指出与整套文件一起提交的任何机密和/或专有信息;和 .8 如提交方使用第三方规范、程序和技术文件,除以上.1 至.7 外,应提交以下文件:
本通告在本社网站()上发布,并由各分社转发所辖区域内 的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厂和设计单位。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社总部科技和 信息处(ti@)联系。
附 件 :《 经 修 订 的 散 货 船 和 油 船 目 标 型 船 舶 建 造 标 准 符 合 性 验 证 指 南 》 (MSC.454(100))
批准
16 秘书长将审核组最终审核报告、任何纠正措施计划连同任何申诉报告和审核员对纠 正措施计划的任何意见(如适用)转交海上安全委员会供其审议和作出最终决定。
.1 明确声明使用这些规范、程序和技术文件不侵犯任何版权资料; .2 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一部分的明确程序,供定期评审和持续改进提交的规
范、程序和技术文件;和 .3 确保对第三方规范进行适当监控和实施的过程、程序和相关文件的详情。
审核过程
11 初次验证审核(审核)是基于以下步骤的一个重复过程: .1 秘书长验证所提交的整套技术文件包含了第 10 段所规定的所有要素; .2 秘书长设立 GBS 审核组并将审核申请和整套技术文件以及第 12 段所述的须知转交 审核组; .3 审核组评审资料,确认所提交文件的完整性,交换意见并制定审核计划; .4 审核组实行审核; .5 审核组使用附录 2 规定的报告格式,编写对提交方的临时审核报告,其中包括审核 的初步发现、根据需要提供补充信息的要求和可能的不合格。如审核组认定了一个可能的不 合格,则应说明得出该结论的理由; .6 提交方收到临时报告后,可向审核组提交附加文件以处理所报告的不合格项和/或响 应提供附加信息的要求; .7 审核组使用附录 2 规定的报告格式,编写附有建议的最终审核报告,将其交给秘书 长并将一份副本交给提交方。如审核组认定了一个未解决的不合格项,则应说明得出该结论 的理由; .8 提交方应编写处理审核组报告的任何不合格的纠正措施计划,并提交给秘书长; .9 审核组评审纠正措施计划,并将其建议交给秘书长;和 .10 审核组对审核过程的意见和建议应以单独的一份报告提交秘书长。
海安会 MSC.454(100)决议 (2018 年 12 月 7 日通过) 经修订的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符合性验证指南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以 MSC.287(87)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以下简称“本 标准”),并以 MSC.290(87)决议通过了 SOLAS 第 II-1/2.28 和 II-1/3-10 条使本标准具有强制 性, 注意到本标准第 6 节要求,对于主管机关按 SOLAS 第 XI-1/1 条规定予以认可的组织的 散货船和油船设计和建造规范,或者按 SOLAS 第 II-1/3-1 条与认可组织规范等效使用的主 管机关的国家规范,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来验证其符合该标准的目标和功能要求, 认识到需要根据其应用获得的经验和 GBS 审核所作的建议,修订 MSC.296(87)决议通 过的《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符合性验证指南》,以支持其执行, 在其 100 届会议上审议了提出的《经修订的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符合性验 证指南》, 1. 通过《经修订的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符合性验证指南》,其文本载于 本决议附件; 2. 要求主管机关和主管机关按 SOLAS 第 XI-1/1 条规定予以认可的组织在申请验证其 散货船和油船设计和建造规范符合本标准时使用本指南; 3. 提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经修订的指南应对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提交初次验证 的文件和进行维护性验证过程的规范和/或文件修改生效; 4. 决定根据应用经修订的指南获得的经验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审议; 5. 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废除 MSC.296(87)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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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经修订的《国际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符合性验证指南
引言
1 本组织以 MSC.287(87)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以下 简称“本标准”),其中规定了目标、功能要求和符合性验证,以确保按这种方式建造的船舶, 如营运和维护得当,可在其设计寿命期限内保持安全,并确保船舶的所有部分易于到达以能 进行适当的检查并便于维护。
4 根据本指南以前版本(MSC.296(87)决议)已验证符合本标准的规范,不应按本指南 的更新版本重新验证。
定义
5 就本指南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 符合系指满足本标准的第 I 层目标和第 II 层功能要求。 .2 纠正措施系指旨在消除不合格原因的措施。 .3 改进措施系指旨在处理观察项的措施。 .4 发现系指观察项或不合格。 .5 不合格系指不满足本标准的第 I 层目标和第 II 层功能要求,或因缺少信息或文件要 求而在实施审核时无法应用评估衡准。 .6 客观证据系指以观察、测量或历史营运数据为依据且可验证的定性或定量的信息、 记录或事实陈述。 .7 观察项系指在审核期间基于客观证据作出的事实陈述或建议,但不是不合格,且可 提供改进的依据。 .8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9 规范或规范集系指在全球无限航区营运的散货船和/或油船的船体设计和建造要求。 在验证审核过程中,支持性的或规范制定过程中包括的任何信息和/或文件(可包括评定规 范符合性视为必要的指南、解释和内部程序)可解释为规范集的一部分。 .10 秘书长系指国际海事组织的秘书长。 .11 自评系指提交方评定其散货船和/或油船设计和建造规范是否符合本标准的目标和 功能要求。 .12 SOLAS 系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C C S 技术通告
Technical Information
发:各有关单位、部门
(2019 年)技术通告第 20 号总第 414 号 2019 年 06 月 17 日(共 1 页+附件)
关于 IMO 发布“经修订的散货船和油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符合性 验证指南”(MSC.454(100))的技术通告
二、主要修订内容 指南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新增了提交方使用第三方规范、程序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2. 将规范持续改进的维护性验证审核周期由一年一审,变更为每年提交、 三年一审。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已验证符合 GBS 的规范在后续规范持续改进过程 中产出的新规范或规范修改导致不合格产生,或提交方主动要求,并经 IMO 秘书 长设立的审核组评估认为有必要,可打破三年审核周期,对相应的新规范或规范 修改单独进行审核; 3. 将规范修改分为“勘误和后续修改”、“轻微修改”和“重大修改”三类, 并按照规范修改的不同分类安排合理的维护性验证审核程序。
改变基本方法论或技术或基本假定,例如改变载荷确定的依据;
3
重大修改
引入要求改变许用值(验收衡准)的新技术等
A 部分 验证过程
验证范围
6 本部分规定了为验证散货船和/或油船的设计和建造规范符合本标准而应遵循的程 序。验证过程由两个主要要素组成:提交方对规范的自评和本组织对规范、自评及支持性文 件的审核。
初次验证 启动
7 任何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如希望验证其规范符合本标准,应向秘书长发函申请对其 规范进行验证审核,从而启动验证过程。信函应附有一套完整的技术文件包(见第 10 段), 并附上已认可提交方的主管机关的支持信件(如适用时)。
8 秘书长将其接受或拒绝申请的决定通知提交方,如接受,告知设立 GBS 审核组(审 核组)对提交文件进行审核的预计日期。如拒绝申请,秘书长将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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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但这不得影响所包含的其他功能要求。用于满足功能要求的 IMO 强制性文件的应用 方式应与 IMO 的解释一致。
14 初次验证审核过程的期限应由秘书长、审核组和提交方在早期进行商定。如有迫切 要求,秘书长可考虑与商定期限有所差异。
申诉
15 提交方通过其支持性主管机关,可对 GBS 审核组的发现向秘书长进行申诉。必须 在收到审核组最终审核报告后的 30 天内发出申诉意向通知,随后应在发出该通知后的六个 月内提出申诉申请并附上支持性文件。秘书长在收到支持性文件后,应设立独立于原审核组 的申诉委员会对申诉申请作出裁定。该申诉委员会应由三或五名成员组成,并由秘书长在第 37 段所述的同一份专家名单中选择。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参加过所做审核工作受到申诉的审 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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