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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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二审程序
[考试大纲要求]
本部份考查的知识点有:
上诉提起的条件与程序,上诉的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审理方式与地址,二审中的调解,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
人民法院适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对争议案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后,若是当事人不服即可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确实是二审程序。

对二审程序应当偏重于二审程序相关规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其法律后果是引发二审程序的发生,因此,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具有必然的条件。

(一)上诉的实质条件
上诉的实质条件,即当事人能够针对哪些裁决与裁定提起上诉。

1.许诺上诉的裁决,即地址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决,和人民法院对发还重审与依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裁决。

这就排除两类不能上诉的裁决: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决;二是法院适用专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裁决。

2.许诺上诉的裁定,即管辖权异议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上诉的形式条件
当事人提起上诉除具有实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形式条件: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法
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应当是一审裁决中的实体权利义务经受人。

具体包括一审中的原告、被告、一起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也确实是说,当事人是不是享有上诉权取决于依据一审裁决是不是享有实体权利或承担实体义务。

另外还需注意两个问题的处置:
(1)上诉人都上诉问题的处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假设干意见》第176条的规定,两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二审程序不同于一审程序,由于一审程序审理的是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必需要有两边当事人;而二审程序审理的是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内容,因此,二审程序中既能够存在两边当事人,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能够只有上诉人一方当事人,而没有被上诉人。

(2)必要一起诉讼中部份人上诉问题的处置。

在必要一起诉讼中,法院通过审理作出一审裁决后,常常会显现必要一起诉讼人中只有一人或部份人提出上诉,那么如何确信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例如,甲乙两个人决定开一个冷饮店,于是找到丙,跟丙合作。

三人签定合作协议,约定三人每人出资2万元开设一个冷饮店,甲与乙一起负责联系冷饮并对冷饮的质量问题负责,而丙负责经营销售,因经营销售产生的问题由丙负责。

出资时乙出了1万元,并借了甲1万元作为出资。

经营进程中由于显现违法经营行为并漏税,被税务机关罚了6000元钱。

尔后三人显现矛盾,决定不干了。

那时丙负责经营的冷饮店剩余约价值万元的财产和现金,被丙独自占有。

因剩余财产的分派和所罚款项的承担问题,甲、乙与丙发生争议,于是甲与乙作为必要一起原告,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罚款的承担问题;
二是剩余财产的分派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决,罚款与剩余财产三人平均分派,各摊1/3。

若是裁决作出后,甲不服上诉,如何确信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那么要看甲上诉的请求与理由是什么,能够具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甲上诉称丙负责经营是被告,而自己与乙负责联系冷饮是原告,那么罚款应当依照经营与组织货源两方面来确信,而不该当按人数确信,那么丙应当承担一半罚款。

在这种情形下谁当上诉人,谁当被上诉人?第二,甲上诉称,乙出资时少出资1万元,而自己多出资1万元,此刻分派剩余财产利润时乙应当少分点,而自己多出资也应当多分点,在这种情形下谁当上诉人,谁当被上诉人?第三,甲上诉称,丙负责经营是被告,罚款应当承担一半,而乙出资少,剩余财产应当少分点,总之甲的观点是剩余财产自己多分点,而罚款自己少承担点。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谁当上诉人,谁当被上诉人?碰到这种情形如何处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假设干意见》第177条对这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必要一起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份人提出上诉的,依照以下情形处置:第一,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成心见,不涉及其他一起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即咱们上述案例中的第一种情形,作为上诉人的甲,仅对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派成心见,而不涉及与乙之间的关系,那么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原告
第二,该上诉仅对一起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成心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即上述案例中的第二种情形,作为上诉人的甲,仅对与乙之间的权利分担成心见,而不涉及与丙之间的关系,那么甲为上诉人,乙为被上诉人,丙为原审被告。

第三,该上诉对两边当事人之间和一起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成心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即上述案例中的第三种情形,作为上诉人的甲,对与丙之和与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均成心见,那么甲为上诉人,乙与丙都作为被上诉人。

总之,在确信必要一起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时,其规律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中谁提出上诉谁确实是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成心见,谁
确实是被上诉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涉及的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2.上诉期间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裁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那个地址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是上诉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尤其是一起诉讼人的上诉期间问题,关于一起诉讼人而言,若是一审裁决和能够上诉的一审裁定不能同时送达两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裁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起计算。

3.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上诉无效。

若是当事人以邮寄的方式上诉,那么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即只要邮局的邮戳时刻在法定上诉期内,即便上诉状抵达法院时已超过上诉期,仍然视为有效上诉。

例如,甲与乙告丙,要求丙补偿给甲与乙的一起财产造成的损失1万元,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裁决,丙应当补偿给甲与乙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审判人员送达裁决的时候,甲表示不服并那时口头表示上诉,可是在上诉期内甲没采取任何具体行为;乙那时表示算了吧,上诉恐怕也可不能有结果,可是在上诉期内乙却递交了上诉状;丙那时未对一审裁决作出任何反映,可是他却在上诉期限届满前一天把上诉状送到邮局,抵达法院时上诉期已经超过了。

问:在这种情形下,甲、乙、丙的行为是不是为有效上诉?咱们说,在本案中,甲的上诉无效,因为甲尽管口头表示上诉,但未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乙的上诉为有效上诉,因为尽管乙口头表示不上诉,但他在法定上诉期内递交了上诉状;丙的上诉也有效,因为丙采取邮寄方式上诉,以邮局的邮戳日期为准,而丙将上诉状交给邮局时未超过法定上诉期。

二、上诉的受理
当事人提起上诉,原那么上应当将上诉状交给原审法院,固然也能够直接将上诉状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通过原审法院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

原审法院收到上
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数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然后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上述程序性工作。

[考点提示]
本节的考点为提起上诉应具有的条件。

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关于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涉及两个法律条文: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审改规定》)第35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能够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二审实际是一审程序的继续,即一审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上诉什么二审法院就审理什么。

可是,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即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如何发此刻当事人上诉请求之外,原裁决存在错误。

也确实是说,二审人民法院可否对当事人上诉请求之外的原裁决内容进行审查。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改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但裁决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第一审裁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不予审查。

二、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能够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形别离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审理:(1)开庭审理;(2)径行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查对清楚后,合议庭以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能够径行裁决、裁定。

那个地址需注意的是,在民事
诉讼的二审程序中,不得适用书面审理方式。

径行裁判和书面审理的区别确实是在于它是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之上询问当事人,调查证据以后,无需开庭而直接作出的裁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假设干意见》第188条的规定,关于以下案件能够径行裁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裁决违背法定程序,可能阻碍案件正确裁决,需要发还重审的案件。

三、二审中的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假设干意见》的第182条到第185条对二审程序中的调解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能够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诉讼请求的问题
能够分为两点:一是在二审审理中发觉一审裁决遗漏了当事人的部份诉讼请求未作审理、裁决,现在若是调解不成,只能撤销原裁决,发还重审。

例如,王老太太自年轻时丈夫归天后,就独自扶养两个儿子至他们长大成人。

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王老太太年老体弱,两个儿子都不肯意尽供养义务,王老太太悲伤至极,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与儿子分家析产并责令儿子支付供养费。

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裁决两个儿子每人向王老太太一次性支付供养费5万元。

王老太太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进程中,发觉一审法院对王老太太的分家析产请求未进行审理与裁决,现在二审法院应当依照志愿原那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老太太就分家析产问题另行起诉。

二是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新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若是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因为前者的漏审、漏判的责任在于人民法院,而后者的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的责任在于当事人自身。

2.遗漏必要一起诉讼人问题
若是调解不成,只能撤销原裁决,发还重审。

3.离婚案件
一审裁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为应当裁决离婚的,若是就子女扶养问题与一起财产的分割问题调解不成,只能撤销原裁决,发还重审。

由此可见,二审中能够适用调解制度,可是与一审中的调解有所不同,即一审中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而在二审程序中,因涉及当事人的上诉权问题,不能简单采取调解不成作出裁决的态度,而是要分析引发二审程序中一并需要调解解决问题的责任在谁,若是责任在当事人,那么法院调解不成的,能够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对上诉案件作出二审裁决;若是责任在法院,那么调解不成时,只能撤销原裁决发还重审,不然直接作出裁决必将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考点提示]
本节的考点为审理方式中的径行裁判和二审中的调解问题。

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
在民事诉讼中,必然要注意法律文书的具体运用。

一样而言,裁决解决实体问题,而裁定那么解决程序问题。

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应当如何作出处置,要区分是对裁决的上诉案件,仍是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一、对一审裁决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置
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审理的情形别离作出以下处置:
1.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决
即若是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通过审理后,以为原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即可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决。

那个地址之因此用裁决,是因为仍然从实体上对案件作出了处置。

2.依法改判
依法改判能够适用于两种情形:其一,原裁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其二,原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能够查
清事实后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能够适用于两种情形:其一,原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其二,原裁决违背法定程序,可能阻碍案件正确裁决的。

也确实是说,违背法定程序,可能阻碍正确裁决属于必需撤销原判、发还重审的情形;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那么属于法院可选择处置的情形,既能够依法改判,也能够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例如,光明贸易公司与煤炭公司之间的煤炭质量纠纷案件,经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决光明贸易公司败诉,应当承担同意煤炭,并支付煤炭款的一审裁决。

裁决送达后,光明贸易公司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进程中,发觉一审主审该案件的吴审判员应当回避未回避,并可能阻碍案件正确裁决,现在,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决,发还甲区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许诺上诉的裁定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只能适用裁定来处置。

依照具体情形能够作出以下两种处置:
1.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适用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沛、适用法律正确的。

2.改变原裁定。

即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作出正确的裁定。

三、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劳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二审裁决或裁定后,该裁判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劳: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这是由民事诉讼中一事再也不理的原那么所决定的。

3.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劳,即关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若是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信的实体义务,那么权利人能够依法在法按期限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例如,市衡宇开发公司与新兴修材公司签定一份装饰材料购销合同,后因该批装饰材料质量问题,两边发生纠纷,起诉至甲区人民法院。

甲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裁决新兴修材公司同意退货、退还货款。

新兴修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上诉请求不成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决。

该裁决生效后,尽管市衡宇开发公司与新兴修材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并未消灭,但市衡宇开发公司与新兴修材公司之间的装饰材料质量争议已经因取得解决而消灭。

另外,关于该生效裁决,人民法院非经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撤销该裁决。

[考点提示]
本节的考点为二审裁判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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