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广告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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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广告法的解读
人文学院新闻091 卢芸
一、我国广告法规基本情况
广告法是调整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广告法规起步较晚,广告法规的建立健全则是近十几年的事情。

1982年6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并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从而使我国的广告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广告法》一共有六章,分别是总则、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的审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当然短短的六章59条的广告法规对于规范广告界是远远不够的。

但是1995年这部《广告法》是我国广告法领域中的基本法律,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引导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颁布了众多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解释,它们构成了我国广告法的专门法律体系。

但是,这并不是广告法的全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都是广告法的重要渊源。

在《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广告法律规范。

二、广告法的立法目的
《广告法》是广告界的根本大法,《广告法》的出现让广告活动
能够有法可依,并且与前面所颁布的一些法律一起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可以简要的概括为一下几个方面:
1、确立广告活动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

2、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我国《广告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保护正当广告活动,防止和打击虚假广告现象,充分发挥广告的积极作用,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三、广告法的调整对象
广告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着其特定的涉及范围和调整对象。

其主要的调整对象有以下三个:
1、商业广告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广告主。

3、最有可能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商业广告。

在广告法中,确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确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确定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广告法的主要法律规定
广告法对商品、服务广告的主要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善良习惯。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用广告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广告法做出一系列的规定。

即规定广告对商品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涉及专利的应当标有
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禁止使用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消、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三,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四,在广告的表现上,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特别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明显的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对于药品、农药、烟酒制品、食品、化妆品等与人的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广告,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五、广告法对烟酒、医药、食品的相关规定
1.医药广告的规定
广告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医药厂公有明确规定。

在《广告法》中明确: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冶疗性药品广告必须注明:“规定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2.食品广告的规定
请发申布涉及食品成分、营养及其他具有食品卫生科学内容的广告,应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填发的《食品广告审批表》;工商企业发布食品广告应出具《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外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食品广告,一般应持《进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向省或省以上食品卫生
监督机构申办“食品广告审批”。

在《广告法》中规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广告药品混淆的用语。

3.烟酒广告的规定
我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告、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厂的馈赠实物广告必须报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凡是以烟草企业名称或卷烟商标名称的名义举行的赞助广告活动,必须经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我国广告法规中对酒类广告有严格的限制。

规定:40度以上(含40度)酒除销售现场,原则上不允许广告,国家级、部级和省级优质烈性酒须经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9度以下(含39度)洒类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酒类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六、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发布者的法律规定
1.对广告主的法律规定
广告法规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应当具有和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文件:①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②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③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除此之外,广告主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规定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②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③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④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针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①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的技术、设备。

②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③单独立账,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广告法规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七、广告违法的法律责任
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构成条件如下:
1、要有违反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要有被广告违法造成损失的事实。

3、广告违法行为要与损失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广告违法行为者主观上要有过错。

其违法的责任形式主要有:
1、行政责罚。

政府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广告法律、法规
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进行广告
违法活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有其他侵权时应承担的
民事法律责任。

3、犯罪。

其有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
受刑罚惩罚性。

对广告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并且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该《广告法》从1995年2月1日起实施,并且在该法律条款最后一条规定,本法实施前所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与其不符的,均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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