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垃圾废土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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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防治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

第三条交通运输、市容环卫、住建、公安、财政、物价、环保、园林和绿化、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的规定,安装侧开启平盖式密闭厢盖、侧面防护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补盲外后视镜等机械装置,并经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审验备案。

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渣土的运输、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市、区(县)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筑渣土运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建筑渣土运输许可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组织建筑渣土运输前,应当向建设(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渣土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建筑渣土运输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渣土运输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者规划许可证;(三)建筑渣土处置方案;(四)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驾驶证及复印件;(五)建筑渣土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渣土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发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建筑渣土处置期限相一致。

第三章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的规定,组织建筑渣土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驾驶证;(二)车辆外观整洁,车况良好,设施齐全有效;(三)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四)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建筑渣土;(五)在指定的地点装载和卸载建筑渣土,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4年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根据《____省安全生产条例》、《____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____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与噪声防治及监测技术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____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____》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协会实际情况。

特制定《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一、建筑渣土车辆运输运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按规定建立安全____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备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2、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基础台账(驾驶员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安全教育台账、违章与事故台账)和有关信息资料。

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每月对渣土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

驾驶员出车前坚持“三分钟安全教育”,及时查找隐患、消除隐患,杜绝违规现象,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4、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办理《通行证》。

公司安全员及分管领导每月定期对渣土车辆运输驾驶员进行考核计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5、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专项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经市局审核批准,取消其建筑渣土运输从业资格。

6、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装运过程中,必须盖平箱盖,严禁超载。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吉府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8号)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6日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优良人民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吉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商品混凝土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场地环境卫生包括施工场内,施工场地外人行道(含在建人行道),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进出运输车辆等的环境卫生。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和在市中心城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青原区是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024年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渣土的安全运输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建筑渣土的运输工作。

第三条建筑渣土的运输包括装载、运输和卸载三个环节,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建筑工地或拆除工地的项目单位是建筑渣土的产生和运输责任主体,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建筑渣土的运输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地或拆除工地的项目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和管理建筑渣土的运输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条运输企业是建筑渣土的运输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资质和手续,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并保证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八条监管部门是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监督和检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并进行相关处罚。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建筑工地或拆除工地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筑渣土的装载和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建筑渣土的装载不超过车辆承载能力。

第十条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固定运输路线,严禁在居民区和交通繁忙的路段从事建筑渣土的装载和卸载。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并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火灾灭火器等。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公众对建筑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泉政文〔2011〕312号•【施行日期】201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行为,落实监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和建设、施工、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因超高、超载、超速、撒漏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土施工运输的相关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沙石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以及相关车辆(包括各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自有运载土、沙石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及建设项目平整土地所需的土方。

沙石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沙石材料。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是指土方施工企业自带运输车辆运载建筑废土。

建筑废土运输经营企业是指承包建筑废土运输业务的企业。

三、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监管与处罚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04•【字号】十政发[1997]45号•【施行日期】199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十政发[199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十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在市区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渣土管理处是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堆放的管理专门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级市容环境卫生、渣土管理的规定,制定市区渣土管理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

公安、交通、土地、规划、房管、城建、建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渣土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清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产生建筑垃级、工程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施工许可证、规划设计图纸、概算等到市渣土管理处登记,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拟定运输线路及处置场地等事项,经核定后与市渣土管理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其工程造价总额的1%收取管理费,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收取卫生保证金。

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渣土的安全运输,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合作单位进行建筑渣土运输的工作过程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建筑渣土包括但不限于工地产生的土壤、砖块、砂石、混凝土残渣、石粉、石灰、石料、矿石等。

第四条建筑渣土运输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装车、运输、卸载、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渣土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渣土运输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书,且资质和证书的期限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第七条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运输管理的要求,并按时进行车辆检验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运输单位必须建立并落实运输前的检查制度,对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相关检查情况。

第九条运输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证书,且在运输前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章渣土装车作业第十条渣土装车前,必须对装车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场地平整、无障碍、无溢出情况,并及时清理、修复场地。

第十一条渣土装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装载容量进行装车,不得超载。

第十二条在装车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渣土溅出、飞溅并造成伤害或污染。

第十三条渣土装车后,必须对装车货物进行固定,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产生松动或倾覆。

第十四条装车后,必须清理装车场地,保持整洁,避免造成交通隐患和环境污染。

第四章渣土运输过程中的管理第十五条渣土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公司的运输路线规定进行行驶,并注意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与追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渣土运输过程中,必须严禁超速行驶、违规变更车道、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遵守相关环保法规,不得将渣土在运输过程中泼洒、掉落或倾倒。

第十九条渣土运输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驾驶秩序和道德品质,不得与他人发生争吵或斗殴行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4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持续改善城市环境,根据《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源头管控、市区联动、属地管理”原则,综合施策,重点监管、集中整治、全面巡查,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早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良性发展轨道。

二、具体目标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工地监管率100%;建筑垃圾实现密闭化规范运输率100%;消纳场(点)有序处置率100%。

三、运输时间主城区二环以内(含中山路、裕华路、和平路、槐安路友谊大街、中华大街、红旗大街、建设大街、体育大街、建华大街三环以内)建筑垃圾运输时间为晚21:00-次日凌晨3点;由二环以外向三环以外运输建筑垃圾探索实行白天分时段运输,具体时间段由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交管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气水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工期、运输路线等确定运输时间。

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责任分工(一)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

分别负责建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及时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加强“审监联动”。

建筑公司垃圾运输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垃圾运输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垃圾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公司垃圾运输管理,确保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和合法处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建筑公司内进行建设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的运输管理。

第三条建筑公司垃圾运输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公司应设立垃圾运输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垃圾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所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培训,确保操作安全。

第六条建筑公司必须合法开展建筑工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的分类、装载和运输。

第二章垃圾分类和分装第七条建筑公司在开展建筑工程时应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第八条建筑垃圾应根据不同种类进行分装,保证易处理的垃圾与危险废物分开装载,防止污染和其他不良影响。

第九条每一种分类的建筑垃圾应做好标识,清晰明了,避免混装。

第十条建筑公司应定期对建筑垃圾进行清理,保持垃圾存放场所的整洁。

第三章运输要求第十一条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无泄漏等问题。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速度行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运输。

第十三条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定期检查,保证车况良好,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定期清洗,避免污染环境。

第四章垃圾接收和处理第十五条垃圾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必须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倾倒。

第十六条目的地接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垃圾处理资质和设施,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合理处理。

第十七条目的地接收单位必须对处理后的垃圾进行分类,确保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目的地接收单位必须对建筑垃圾进行登记记录,做好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十九条建筑公司应定期对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建筑公司应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对垃圾运输管理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环保、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车辆、设备以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运输管理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运输管理部职责:(1)负责制定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输任务;(2)负责车辆、设备的管理和维护;(3)负责运输人员的培训和管理;(4)负责运输过程的监控和调度;(5)负责处理运输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三、车辆管理1.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并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

2. 车辆须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3. 车辆运输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2)装载货物时,须确保货物固定牢固,不得超载;(3)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倾倒建筑垃圾;(4)车辆须配备密封、覆盖装置,防止建筑垃圾泄露。

四、人员管理1. 运输人员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2. 运输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运输车辆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3. 运输人员须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文明驾驶,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3)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吸烟、饮酒;(4)爱护车辆和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改装。

五、运输过程管理1. 运输管理部应根据运输任务,合理安排运输时间、路线和车辆。

2.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建筑垃圾的规范化运输,防止环境污染。

3. 运输管理部应定期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确保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安全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 运输管理部应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运输。

3.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七、环境保护1.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2. 车辆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建筑垃圾。

3. 运输管理部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梧政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12〕68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9日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等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市政管理局负责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考核奖惩;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市住建委在办理建设工程业主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后,负责督促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负责监管审核施工场所硬化出场道路以及设置洗车台等相关配套设施;负责指导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的编制,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规划手续,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办理规划方案设计审批。

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第一篇: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沪绿容〔2010〕207号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属相关单位、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等规定,现对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加大市、区(县)管理执法监管力度提出如下要求:一、落实工地现场管理经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建立工地现场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规范。

(一)运输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配合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建筑渣土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后,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工程出土前3个工作日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领取建筑渣土处置证,确保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随车携带处置证。

(二)[u1]运输企业应当每日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告知当日建筑渣土运输计划,包括建筑渣土运输数量及使用车辆等具体安排。

(三)运输企业用于承运建筑渣土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四)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现场管理队伍,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配备现场管理员,以加强建筑渣土排放、运输作业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着统一标识服上岗。

(五)现场管理员职责:1、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

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

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对装载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经冲洗保洁后,准予驶出工地。

2、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市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市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市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温政办〔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市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93号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优化市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8日温州市优化市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市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促进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行业有序发展,减少扬尘污染,改善中心城区城市环境和群众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原则(一)就近消纳原则。

各地要引导市场自我平衡、自我调节,积极鼓励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充分挖掘潜力,努力实现就近就地处置消纳。

(二)水陆并举原则。

实行建筑渣土以水路运输为主、陆路运输为补充的运输方式。

推进运输车辆更新升级,提高水路运输能力,减少道路通行压力,并逐步过渡到鹿城、瓯海区建筑渣土外运全部通过水路运输,陆路运输用于应急备用。

(三)分区管制原则。

确定运输限制区和非限制区,分区、分片严格管制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线路和运输方式。

市区限制区域禁止非限制区工程项目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入。

(四)线路规避原则。

通行线路沿途的道路、桥梁等应符合安全标准,且避开居民集聚区、繁华商业区及城市景观线等管制道路。

(五)严格监管原则。

严厉打击各类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员、施工和运输企业等责任主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分区管制根据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通行、道路交通压力等情况,将城区划定为建筑渣土运输限制区及非限制区。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苏府规字[2011]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实施方案

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实施方案

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的处理和运输问题日益凸显。

建筑垃圾的规范运输对于城市环境的改善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筑垃圾的规范分类和包装是规范运输的前提。

建筑垃圾应根据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如混凝土、砖瓦、木材等,以便于后续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同时,建筑垃圾在运输前应进行包装和封装,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安全隐患。

其次,规范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是保障建筑垃圾规范运输的重要保障。

运输工具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和资质,确保在运输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运输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能和防护措施,确保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再次,建筑垃圾的规范运输应遵循科学合理的路线和时间安排。

运输路线应尽量选择远离居民区和生态环境的道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同时,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期,以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实施方案应配备专业的监管和管理人员。

监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对建筑垃圾的规范运输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奖惩机制,对规范运输的单位进行激励和约束,确保规范运输的落实和执行。

综上所述,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实施方案是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分类包装、规范工具设备、科学路线时间和专业监管管理,才能实现建筑垃圾的规范运输,为城市环境的改善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做出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重视建筑垃圾规范运输的重要性,共同推动建筑垃圾处理和运输工作的健康发展。

紫阳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紫阳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紫阳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93号)、《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及旅游景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废弃物。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运输、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倾倒、运输、处置、审批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审批。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数量、种类以及处置计划等资料,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五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清运证》,并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指定清运路线及处理场地或处置办法。

对不予核发证件的,应书面告知。

第六条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倾倒于指定地点。

第七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设置围栏,封闭施工,硬化施工地出入口道路,对施工工地的车辆应进行出泥除尘处理,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应及时清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十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验收。

否则,规划建设部门不予综合验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6.16
•【字号】丰政办发〔2014〕19号
•【施行日期】2014.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丰政办发〔2014〕1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丰台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丰台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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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安监管一〔2011〕51号索引号:XM00116-02-01-2011-005 发布机构: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1-08-05 ] 点击:426 字体: [ 大中小 ]各区安监局、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行政执法局、公安交警大队,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行为,落实监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和建设、施工、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因超高、超载、超速、撒漏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1999年8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土施工运输的相关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沙石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以及相关车辆(包括各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自有运载土、沙石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及建设项目平整土地所需的土方。

沙石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材料。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是指土方施工企业自带运输车辆运载建筑废土。

建筑废土运输经营企业,是指承包建筑废土运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监管与处罚按《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管理。

(1)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明确建筑废土运输处置费用。

在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依法发包给土方施工分包单位的或将土方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以及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3)禁止土方施工单位或运输企业将所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发包给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和车辆。

第五条土方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运输建筑废土、沙石的企业(含运输经营企业、施工企业自行运输和沙石生产、经营企业自行运输)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建筑废土、沙石的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

建筑废土运输应持有《建筑废土处置证》。

第六条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有专门安全监管人员;有定期教育培训制度;有对从业人员安全奖惩措施;建立每台运载车辆、装载、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档案。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载质量8吨以上的车辆应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企业建立GPS卫星定位制度,并纳入市交通管理、运输管理、城市执法等监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七条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员须具备驾驶大型载货车辆的驾驶资格;严格驾驶人资格年审制度。

第八条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398)的规定,安装密闭封盖装置,配备二次密闭蓬布。

运输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符合技术标准。

车辆驾驶室上方安装黄色转动顶灯,车身中间有两条横贯车箱、高15公分、间隙20公分的黄色条纹;驾驶室正前方有《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标识牌,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单位或建设施工企业名称;车门下方喷印单位车辆自编号;货箱两侧栏板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车辆须装有转弯信息、语音提示装置。

第九条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必须着力改善从业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市建设、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订建筑废土、沙石施工运输的指导价格,严禁恶性竞争;提倡公平、合理取酬方式;驾驶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四小时,禁止疲劳驾驶。

第十条深入开展文明施工建设与整治,争创“文明企业”、“文明工地”,争当“文明驾驶员”。

建设工地、沙石经营企业所有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三级沉淀及高压冲洗设施,并设专人检查超载行为和车辆保洁。

凡驶出工地车辆的轮胎、箱体必须经高压水冲洗干净。

严禁超高、超载、严防途中溢、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环境。

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必须按照《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营运前十天向城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废土种类、数量、运输经营企业名称、经营运输资质、车辆数量、牌号、运输路线、作业时段及废土消纳处置场地;经审核后,领取《建筑废土处置证》,城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核发《建筑废土处置证》等相关情况,及时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在施工运营前,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1)运输经营企业名称、车辆数量、编号、车辆年检、技术性能、安装GPS、语音提示装置情况;(2)从业驾驶员姓名、籍贯、从业大货车运输年限、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情况;(3)建设项目名称、运行路线、作业时段、装卸地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更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逐台对车辆牌照,车辆违法违章情况和驾驶人的驾驶证,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违法违章记录进行审查,并在档案中记载。

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运行路线、运行时段、行驶情况监管。

严厉打击超速、超高、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1)对不按规定喷印车身颜色标识、企业名称、核载质量及安装GPS监控系统,语音提示装置等的,应要求整改至符合车辆要求;(2)对车辆改型、改装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责令恢复至符合车辆技术标准;(3)对交通违法积分满12分的一律暂扣驾驶证,对不按规定运行线路、时段行驶的,应给予处罚;(4)对超速、超高、超载的,依法对车辆驾驶人、管理人、车辆所有人实施处罚。

情节严重的责令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把车辆装载关,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建筑废土、沙石。

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单位的,应当督促运输单位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

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运输车辆有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超重、超高装载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整改。

运输单位拒不整改的,应立即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限期督促整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对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予责任倒查,依法追究。

第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事故情况定期统计,对超速50%以上,超载100%以上的处罚情况及时抄告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车辆的违法违章情况,定期综合,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1年内发生1起以上亡人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或1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建设项目、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建筑废土施工单位、运输经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导致违法行为连续发生的,应吊销该运输经营企业的(异地运输企业、车辆提请属地运输管理部门)运营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承揽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严格履职,依法依规加强对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和车辆的管理。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筑废土施工单位和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的各建设、施工单位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建设、施工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落实施工工地有工地围档、有硬化道路、有冲洗设备、有保洁人员等要求;协助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对违规违章建筑废土施工运输经营企业的处罚;对相关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施工企业实施不良记录;依法对土方施工企业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承运建筑废土、沙石的运输经营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已获许可的建筑废土施工运输企业自有(自购)符合要求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指导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的内业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

按规定组织承运建筑废土、沙石运输企业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反馈情况,对连续违法违章、连续发生责任亡人事故的运输经营企业、车辆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负责对未经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的查处。

督促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全市建筑废土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对建筑废土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与处罚;加强对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作业情况的监控;通过110或12319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违法违章的投诉;依照《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实施对违规违章企业、车辆的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受理对本市和异地参与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员资格,作业时间路段等相关情况的备案;在执勤执法当中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在公安公共信息网公布,供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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