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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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篇:柞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柞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柞水,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和《商洛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度一次缴纳,每年8月1日至10月1日为缴费期。
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财政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
缴费标准200元以下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含300元)以上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含400元)以上的,每提高100元,补贴在45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
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40%。
第八条
残疾人参保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补贴,其中重度残疾人(1—2级)补贴100元,由省财政全额承担;中度残疾人(3级)补贴75元,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
残疾人选择缴费档次高于最低标准部分,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
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条
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以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参保档案。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扶持和资助总额及其利息。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转移,只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社会扶持资助储存额,不包括财政补贴及利息;统筹区内转移,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60至69周岁每人每月55元,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65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75元。
第十八条
基础养老金55元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部分由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第二十条
鼓励、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对45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15年缴费年限前提下,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不低于2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起始日,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并年满60周岁(含补缴)。
第二十二条
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者,应按欠费当年标准补缴(含利息),补缴年度财政不予补贴,从缴清欠费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补缴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超过部分不享受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标准继续发给基础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
法继承。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适时调整,具体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制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发放资金。
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基金管理统计报表和领取人员资格年审制度,指导督促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定期公示参保和领取人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经办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阶段实行县级统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健全县、镇、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长期妥善保管。
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要求,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待遇领取和查询个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参保档案管理;镇劳保所工作人员和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展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展自查报告
按照市、县关于对18项民生工程自查相关精神,我局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22.1万人,参保缴费人数:6.4万人,参保率:0.96%。
领取人数:8.1万人,发放率100%,基金结余:1108.25万元。
二、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职责、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制度》、《信息变更核定及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
不光如此,我们还在党政网、政务网上进行公开,有效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经办服务情况。
我局每月按时按质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并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指纹采集认证,确保基金安全。
在每年的3月,对上一年的参保、领取、代缴、死亡注销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群众监督。
四、参保缴费情况。
xx年年,为了方便群众参保缴费,推行了由县信用联社“代扣代缴”业务,并每月与银行对好账,个人缴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补缴符合规定;做到基金准确无误。
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及时对参保人员资料录入系统,做到参保人员资料齐全,参保、缴费、
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资金的人数一致;没有发生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不存在截留、侵占基金等违法问题。
五、信息建立情况。
按照省上要求,我们已建立了网络系统,按照居保局制定的《计算机操作及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进行操作办理,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六、基金管理情况。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
七、支付发放情况。
我局在每月25号前,对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按规定审核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后,申报给县财政进行拨付所发基金,由县信用联社代发养老金;认真清查重复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人数1943人,查出重复领取待遇金额150
余万元,追回重复领取养老金81万元,有效遏制了虚报冒领养老金待遇行为发生;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居保全覆盖。
第三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诸暨市人民政府文件
诸政发〔2009〕79 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实施城乡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城乡统筹,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二、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四)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七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和持有《诸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诸暨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对象,市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0元和20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
按平均缴费额(即:缴费档次的算术平均值,下同)计算复员退伍军人账户化额度,财政补贴标准为10%。
(二)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通过银行按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的1至2月份。
四、账户管理
(一)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三)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待遇享受
(一)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每人,城镇居民70元/每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每人。
今后随经济发展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同比例支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不足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3、缴费年限养老金。
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
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二)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当年的缴费档次进行补缴,也可选择平均缴费额进行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按本意见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四)参保人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按本意见参保并已在享受待遇的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
(六)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意见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其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账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即: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实际费用及财政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享受待遇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3、缴费年限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该标准今后由省里统一调整。
六、制度衔接
(一)与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制度的衔接。
本意见实施时,原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对象纳入本意见参保范围,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改按本意见享受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二)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本意见实施时,凡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并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对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已参加老农保且未满60周岁的人员要求参加本意见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意见实施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折算不足1年的应按年补差,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在老农保退保后按本意见重新参保。
本意见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
(三)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本意见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计算到月。
具体折算办法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关系转移灵活
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8%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本意见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本意见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如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
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七、资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二)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统一领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