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有何区别【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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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中无偿和有偿的区分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中无偿和有偿的区分

营改增后的视同销售关键分析营改增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赠送精装修、赠送家电,甚至是买房送车位、送汽车等行为,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呢那么,“无偿”与“有偿”究竟是如何区分呢?销售甲货物(不动产)及劳务或者销售服务(住宿)、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同时,向特定对象(购买、接受方)赠送乙货物(如彩电)及劳务或服务(如早餐)、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获取(对应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实际是一种“随货赠送”的组合销售行为。

不以获得(对应的、直接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没有销售、买卖、转(受)让关系的不特定对象赠送货物(服务或劳务),这是无偿赠送,或者说是“捐赠”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差异:第一,有偿与无偿的区别: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

无偿:没有代价的;没有报酬的。

指一方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代价的行为,即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

无偿赠送:在没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可能流入的情况下,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

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

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随货赠送”的组合销售是一种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其特点是消费者获得的正品与赠品是组合在一起不可拆分的,且相互之间有一定内在联系。

“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或者简单明了的说就是以价格折扣、折让方式进行的“促销活动”。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赠送的精装修、赠送的家电,甚至是买房送送车位、送汽车,究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呢?分清某项赠送行为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后,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就清清楚楚、无需争议。

销售赠送、返点、返利

销售赠送、返点、返利

销售中返点返利怎么入账才合理合法销售返点、返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促销行为,企业为了激发下游经销商或客户的采购积极性,在经销商或客户购买产品数量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后,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销售商或客户。

返点返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现金返利、实物返利、价格折扣、未来的购买额度等。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分为两种:价格折扣以及实物折扣。

对于价格折扣的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也较小。

如上所述,对于折扣的开具发票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折扣返还,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折扣返还,则可由卖方按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

销售返点返利主要是后一种情况,需要卖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反映折扣。

这个做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践中,企业经常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混淆。

服务费和销售返利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常见为下游经销商向供应厂商提供一定劳务获得的收入,例如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下游经销商应将服务费作为销售收入入账,开具服务费发票,缴纳营业税。

供应厂商应当将支出的服务费作为费用入账。

如果企业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用混淆,造成记账科目不对,或者发票开具错误,有可能被认为构成“账外暗中”而产生商业贿赂的风险,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类似行为被工商部门作为商业贿赂查处的案例。

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在现实情况中可能更为常见,例如客户如果一年累计购买了十台设备免费送一台,或者买够一定金额的设备免费送耗材备件等等。

无偿赠送与随货赠送的区别及差异

无偿赠送与随货赠送的区别及差异

无偿赠送与随货赠送的区别及差异无偿赠送与随货赠送的区别及差异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会将一些产品不计报酬的赠送出去,但是对免费赠送的产品是不是都是一样的处理方式呢?例如:公司出新产品,免费试用,属于无偿赠送?购买公司产品,满多少就会赠送?01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02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1 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2 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无偿赠送能否开具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所以,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应当视同销售,如果受赠方有要求,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商品销售中赠品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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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确定赠品是否赠出。在这种销售方式中,赠品的取得需要满足 一定的条件,如集齐瓶盖或数字等,它的发出属于不确定状态,应在销 售商品的同时对预计将赠出的赠品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处理是: 将赠品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预计负债”。当赠品发出时,借 记“预计负债”;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销项税额)”。在此种账务处理中,“预计负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 有可能大于货方发生额,具体情况应视赠出赠品的情况而定,其账户余 额应在核查时予以调整。当赠品没有发出时,就将“营业费用”、“预计 负债”冲销。此种赠品方式真正实现的赠品数量并不大,因此应即时核 对赠品赠出量与预计负债的比例,调整预计负债的余额,使其与实际的 赠品赠出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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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品销售中赠品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送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其会计处理 不同于商业折扣,而目前在会计准则和制度中又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试 对此略作探讨。 一、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此类销售行为目前通常使用的会计处理方 法是将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则以成本借 记“营业外支出”或“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按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 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 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 披露。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但用此 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 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二、确定赠品全部赠出。此类赠品多属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 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其赠品数量确定,送完即止。这种销售方式 应将赠品的赠出现为一种“营业费用”,在销售商品时借记“营业费 用”;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此种销售方式是一种普通的营销手段,它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 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而且它的赠品不会导致企业多 交增值税。在购进该赠品时,借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 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 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买一赠一和无偿赠送涉税处理有别

买一赠一和无偿赠送涉税处理有别

买一赠一和无偿赠送涉税处理有别
买一赠一是在一个销售过程中同时发生的销售和赠送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折扣销售,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无偿赠送则是一项独立的行为,对此应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对于其销售价格则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行 为界 定 为销 售 前 的 实 物 折 扣 ,不 适 用 《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增
商 作 出不 同的调 价 ,这 样 一 来 收 入 ( 收 账 款 )就 减少 了,会 应
细 则》 的上 述 规 定,即不能作 为视 同销 售处 理 ,对赠 品 不能再 次 计 账 上应 该 怎么 处 理 才合 理 呢 ?( 北京市 王家强 )
第一 ,有公 司 内部 销 售协议 , 为开 展 活 动的依 据 ,同时明确 作
活动的起 止时间 ; 第二 ,在 发 票 上 注 明赠 送 物 品 的 名 称 ,赠 品 价 值 从 商 业 秘 密
属于捆绑 销售或降价 销 售
法律 意义上 的无偿 赠送 是 指出于感情 或其 他 原因 而作 出 的无
问题 不 能 完 全 得 到 赔 偿 。而 销 售 主 赏 物 时 赠 送 的 从 货 物 即 赠 品 入 —— 折 扣 及 折 让 ( 价 折 扣) 调 ”进 行 专门
果 出现 质 量 问 题 ,根 据 《 同法 》 的 规 定 ,受 损 害 方 根 据 标 的 的 的核 算 ,即借 方记 作 “ 营业 务收 入 一 一折 扣 及 折 让” 合 主 ,贷 方记
性 质以及 损 失的大小,可以合 理 选择 要 求 对 方 承 担 修 理 、更换 、 作 “ 收 账 款 一 应 重作 、退 货、减 少价 款 或者报 酬等违 约责 任 ,即 “ 赠送 人 ”应 承
担 完 全 责 任 ,消 费者 能 够 得 到 完 全 赔 偿 。 费一
兼客 户 ( 价 折 扣 ),同时负数 贷记 “ 交税 调 ” 应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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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主 货 物 的 同时 赠 送 从 货 物 , 种 赠 送 是 出于 利 润动 机 的正 常 交 易, 这

【老会计经验】买一赠一和无偿赠送涉税处理有别

【老会计经验】买一赠一和无偿赠送涉税处理有别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买一赠一和无偿赠送涉税处理有别买一赠一是在一个销售过程中同时发生的销售和赠送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折扣销售,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无偿赠送则是一项独立的行为,对此应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对于其销售价格则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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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送 会计上理解

无偿赠送 会计上理解

无偿赠送会计上理解
在会计上,无偿赠送可以有多种理解和处理方式,具体取决于赠送的背景和目的。

以下是对无偿赠送在会计上的一些常见理解:
1. 非营业收入:如果企业无偿向外部个人或组织赠送商品或服务,这通常不会被视为营业收入。

在会计记录中,这些赠品可能会被记录为费用或支出,而不是收入。

2. 营销费用:有时候,企业会无偿赠送产品或服务作为营销策略的一部分,以吸引客户、推广品牌或增加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赠送的成本可以被视为营销费用,并在会计记录中进行相应的归类和核算。

3. 慈善捐赠:企业可能会进行无偿捐赠给慈善机构或公益事业。

这些捐赠在会计上通常被记录为慈善捐赠支出,可能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4. 内部赠送:在企业内部,部门之间或员工之间可能会有无偿赠送的情况。

这种内部赠送通常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除非涉及到较大的价值或财务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而有所不同。

在处理无偿赠送时,企业通常需要遵循适用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确保准确记录和报告相关的财务交易。

如果你有具体的会计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参考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

货物捐赠和赠品在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上的异同

货物捐赠和赠品在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上的异同

货物捐赠和赠品在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上的异同货物捐赠与赠品是两个概念不同的东西,但又极易混淆,既是会计实务中常遇到的难点问题,又是税收管理中难以定性处理的问题,下面就这一问题谈谈我们的分析和认识。

先说捐赠。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 号文件)规定:对外捐赠是“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很明显,捐赠具有无偿、道义、感情等方面特征,是一种慷慨奉献行为。

再说赠品。

赠品通常随着商品促销和推广行为产生,是一种营销策略,如“买一送一”、随货赠送等,具有附加条件、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等方面特征,是一种追求更多产品(商品)附加值的正常交易行为,最明显表现为企业捆绑销售产品(商品)的有偿赠送行为。

由于二者有区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在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文对捐赠和赠品的会计处理做了明确;国税发[2003]4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资产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货物捐赠也分别作了规定,但处理原则没有实质变化。

一、货物捐赠的处理:会计准则规定捐赠不作销售处理,按货物账面价值和应交税费(依计税价格计算)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增值税法和所得税均将捐赠视同销售处理,一方面要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将捐赠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某床上用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15日通过国家慈善总会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2000 条棉被,单条实际成本150元,出厂价每条200元(不含税),则企业捐出棉被时应作帐:借:营业外支出368000贷:库存商品3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假设该企业2008 年度会计利润为280万元,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280*12%=33.6 万元,营业处支出中3.2万元要调增所得额;同时视同销售应调增的所得额为10万元(40-30),即此笔捐赠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4万元(10+3.2-33.6);如果是正常销售这2000条棉被,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以上均未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随货赠案例分析

随货赠案例分析

随货赠送的账务处理一:案例背景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公司或企业经常会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

例如某汽车装璜公司,在销售给客户汽车装饰用品的同时常常会附送一些小装饰品,以此来达到自己的利润目的,那么对于这种赠送行为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二:案例描述“随货赠送”,是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例如在某汽车装潢部经常发生的买汽车影音系统标价800元(实际价值750元)赠送擦车毛巾不标价(实际价值50元)为例,赠送毛巾的目的是诱导消费者购买影音系统,其实毛巾的价值已经包含在影音系统的售价之中。

三:意见及建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随货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在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既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还是以上面的例子来说,该汽车装潢部为扩大销售,宣传购买影音系统一个,赠送擦车毛巾一块。

假定影音系统标价800元(实际价值750元),成本600元,毛巾不标价(实际价值50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借:现金 800贷:主营业务收入—影音系统 683.76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116.24 借:主营业务成本 620贷:库存商品—影音系统 600库存商品—毛巾 20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公司销售影音系统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销售毛巾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毛巾的销项税额隐含在影音系统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

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财务培训—增值税1

财务培训—增值税1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 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 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 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 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 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 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 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 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税收筹划
一、企业进货渠道的税收筹划 【案例1】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价值2000元的 物品,若不含税销售价为2200元,企业向小规 模纳税人采购时,价格浮动可能更大一些,如 采购价为1700元,比较两套方案(前提都有正 规发票)。
二、.企业签订经济合同时的税收筹划 1.分清含税价和不含税价 【案例2】一种原材料,售价10000元(含税) 的与售价10200元(不含税),企业会买那 种?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该作购销处理,以 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 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项额 包装物出租出借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 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 入销售额征税。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 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使用税率计算 销项税额。(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 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 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 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 按照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包装物租金要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 中计算销项税
【案例】 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 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 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 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 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 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分析】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 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企业自产的礼品给客户,具体给的方式不同,将会导致不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同样也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

另外,礼品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比如礼品酒或高档化妆品礼盒等,还会涉及到消费税的问题,下文暂不阐述。

一、礼品的增值税处理礼品的赠送,在实务中分为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而有偿赠送的根据发票开具的不同又有差异。

(一)无偿赠送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无偿赠送,包括企业宣传推广的随机赠送,也包括向新老客户赠送的样机等。

用于扶贫捐赠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二)有偿赠送所谓“有偿赠送”,通常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比如“买一赠一”等促销活动、物业公司给予的提前交物业费赠送米面油等。

本来,依照规定,只有“无偿赠送”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实务中有时对于“无偿赠送”与“有偿赠送”却不好区分。

按照我国“以票控税”的传统,最后又回到了发票的开具上。

按照理解,“有偿赠送”其实是一种商业折扣,只是以实物的形式进行的,因此,要求发票开具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体现商业折扣,只有满足了规定要求,才能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税,即“有偿赠送”的部分就通过折扣的形式不缴税了。

否则,就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在“有偿赠送”的情形下,发票的开具决定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无偿赠送无偿赠送的,需要视同销售,调增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销售赠送 返点 返利

销售赠送 返点 返利

销售中返点返利怎么入账才合理合法销售返点、返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促销行为,企业为了激发下游经销商或客户的采购积极性,在经销商或客户购买产品数量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后,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销售商或客户。

返点返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现金返利、实物返利、价格折扣、未来的购买额度等。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分为两种:价格折扣以及实物折扣。

对于价格折扣的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也较小。

如上所述,对于折扣的开具发票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折扣返还,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折扣返还,则可由卖方按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

销售返点返利主要是后一种情况,需要卖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反映折扣。

这个做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践中,企业经常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混淆。

服务费和销售返利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常见为下游经销商向供应厂商提供一定劳务获得的收入,例如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下游经销商应将服务费作为销售收入入账,开具服务费发票,缴纳营业税。

供应厂商应当将支出的服务费作为费用入账。

如果企业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用混淆,造成记账科目不对,或者发票开具错误,有可能被认为构成“账外暗中”而产生商业贿赂的风险,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类似行为被工商部门作为商业贿赂查处的案例。

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在现实情况中可能更为常见,例如客户如果一年累计购买了十台设备免费送一台,或者买够一定金额的设备免费送耗材备件等等。

买一赠一和无偿赠送涉税处理有什么不同

买一赠一和无偿赠送涉税处理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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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和无偿赠送涉税处理有什么不同
买一赠一是在一个销售过程中同时发生的销售和赠送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折扣销售,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无偿赠送则是一项独立的行为,对此应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对于其销售价格则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货物捐赠和赠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货物捐赠和赠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货物捐赠和赠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摘要】货物对外捐赠是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货物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而赠送赠品是商家为了促销和推广产品而常常采用的一种营销策略,这两种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均容易混淆。

文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它们进行了分析并举例说明。

【关键词】捐赠;赠品;样品;视同销售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货物捐赠和发放赠品这两类业务,由于货物捐赠和赠品都是企业已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但是从表面上看又没有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这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在会计实务中要区分这两类业务一直是一个难点,同时在税收管理中也难以对其进行定性确定。

下面我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的相关内容对这两类业务进行分析。

一、货物捐赠和赠品的概念《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文件)中规定:对外捐赠是“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此处的无偿赠送表明的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是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按捐赠的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

从捐赠的形式上看,可分为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本文我们只分析实物捐赠中的货物捐赠。

赠品通常随着商品促销和推广行为产生,是商家的一种营销策略,如“买n送m”、随货赠送以及先用样品等,它是企业一种追求更多商品附加值的日常交易行为。

赠品具有附加条件、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等方面特征,所以商家送出赠品是希望有所回报的,主观上并不具有无偿性。

既然货物捐赠和赠品有着不同的特征,其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也存在着差异。

二、货物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对外捐赠属于企业的一项支出,但这项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且不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费用,不进入生产经营费用的开支范围,在会计上将其作为一种营业外支出。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王树英摘要:在会计实务中有时会遇到“赠送”的经济活动,在税法中“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各有不同的规定,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该项业务,使许多会计人员一直感觉困惑。

本文结合会计和税务,通过案例分析,详细解析此两种情况下的实务处理,以期为会计人员释疑解惑,提供参考。

关键词:有偿赠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买一赠一一、引言关于“赠送”行为,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常会遇到。

赠送分为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这两种赠送方式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具体分析,清楚识别是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才能更准确地使用相关税法和会计知识,正确地进行实务处理,避免出现涉税违规问题。

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在我国的有关税法中对赠送事项有一些规定,例如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中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符合此规定的“无偿赠送”业务必须视同销售行为,按照所赠送物品的市场公允价格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在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从此规定中我们清楚知道,对于企业的“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行为是不属于捐赠行为,是正常的采取组合销售方式的一般销售行为,与捐赠行为毫无关系,但要求把总的销售额按此销售所涉及的各种商品和赠品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后,再确定各种商品和赠品的销售收入。

另外,在冀国税函〔2009〕247号文件中的第二条,也规定了企业在促销中,采取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只对“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而“实际收到的货款”就是主货物的销售款,赠品是随着主货物赠出的且对赠品本身是没有另外收取销售款的,这项规定也就是说对赠品不征收增值税,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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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密的角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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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 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 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 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
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 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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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 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 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 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 3861元,成本 3000元,电池不标价 (实际价值 51元),成本 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3861 3300 5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20 3000
贷:库存商品——××手机 ——电池 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 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 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 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 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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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有何区别【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有何区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随货赠送” ,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 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 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 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 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 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 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 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 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 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 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 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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