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2.01
•【字号】沪府机管[2010]16号
•【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0〕16号)
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市政府机管局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市政府机管局受托监管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局受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体制
市政府机管局受市国资委委托代表出资人对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集团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层级管理。
设董事会的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市政府机管局负责,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暂不设董事会的集团公司,执行董事对市政府机管局负责。
第二条法人治理
(一)市政府机管局负责督促指导集团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集团公司章程。
(二)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机构,落实董事会、监事会职责;集团公司应当逐步推行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制度,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由市政府机管局委派或推荐;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三条战略规划与投资管理
(一)集团公司应当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目录,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批。
主业范围须符合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
集团公司必须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报市政府机管局批准后执行。
(二)集团公司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含上级指令性投资计划),报送市政府机管局。
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当包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的投资项目。
(三)市政府机管局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
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集团公司应当对每个投资项目做好事前的四项尽职调查(技术、法律、财务、人事),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并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的决策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机管局。
(四)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不得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四条国资收益与预算管理
(一)市政府机管局依照法定程序规范集团公司利润分配,负责组织收缴国有资本收益,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企业发展要求等,提出使用建议。
(二)集团公司应当及时编制并有效执行财务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预算方案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批。
集团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机管局报送企业财务月报。
(三)集团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地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经市政府机管局审核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五条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一)市政府机管局制定考核办法,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市政府机管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集团公司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控集团公司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标准,由市政府机管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改革重组与资产评估
(一)市政府机管局围绕市国资战略规划,结合实际,推动集团公司实施主辅分离、资产整合、改制重组等工作,收缩国资监管层级,推进国资集约经营。
集团公司管理层级控制在3级以内。
(二)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市政府机管局核准、备案。
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市政府机管局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
第七条产权管理
(一)产权登记。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应当及时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经市政府机管局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重大资产出售行为。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发生重大资产(主要指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置换、转让及出售行为,其处置的资产账面净额(指扣除累计折旧或摊销后,不包括提取的相关减值准备)高于市国资委规定限额的,应当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公开、规范处置。
(三)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集团公司应当报市政府机管局核准或备案;其中,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该子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集团公司应当报市政府机管局核准。
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四)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按照核准权限,核销资产损失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低于市国资委规定限额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的决策机构)核
准,按季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核销资产损失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市国资委规定限额的,应向市政府机管局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机管局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八条财务监督
(一)市政府机管局推动集团公司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加强集团公司全过程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做好国资分析评价、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聘请中介机构开展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等审计工作,指导集团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督促集团公司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三)集团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并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核。
1.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制度,统一管理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及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资金需求量的评定、资金的取得和分配以及资金使用的跟踪分析工作;
有注入专项资金的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其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
2. 集团公司应当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严禁擅自拆借资金,对已发生的拆借资金应当制订回收计划,及时清理回收,并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
第九条企业其他重大事项管理
(一)市政府机管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集团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二)集团公司融资事项应当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的要求,合理利用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
经市政府机管局授权和经批准预算范围内的集团公司融资事项,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的决策机构)决定;超过授权和预算范围的融资事项应当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的决策机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机管局核准。
(三)未经市政府机管局同意,集团公司不得对外(及对关联方)订立借款协议;不得对外(及对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对外(及对关联方)签定股权质押、资产抵押协议;不得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十条责任追究
市政府机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有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集团公司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市政府机管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政府机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