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0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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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0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
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22
•【字号】漳政地[2010]44号
•【施行日期】2010.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0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10〕44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0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龙政综〔2010〕31号)悉。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龙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7.9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该批次用地列入漳州市201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同意征用龙海市角美镇白礁村集体所有水田1.4704公顷、旱地0.2308
公顷,沙坂村集体所有水田2.4648公顷、养殖水面0.3678公顷,海澄镇上寮村集体所有水田1.7302公顷,东园镇凤鸣村集体所有养殖水面1.659公顷,合计征用土地面积7.923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龙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该批次用地占用耕地5.8962公顷,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四、龙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龙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自该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