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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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
正文
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贵阳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贵阳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实施办法(试行)
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
2017年7月14日贵阳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队伍理想信念教育和忠诚教育,切实增强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归属感和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根据《贵州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类别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是指在公安民警职业生涯重要节点和特殊时刻举
行的激励仪式,是增强公安民警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在公安机关营造崇尚荣誉良好氛围的重要载体和方式。

(一)入警宣誓仪式。

组织新加入公安队伍的民警举行入警宣誓仪式,在公安民警初任培训合格后、正式上岗前举行。

(二)授衔仪式。

为首次授予警衔或警衔跨等次晋升的公安民警举行授衔仪式,可单独举行,也可与升旗仪式等重要活动结合举行。

(三)授奖仪式。

为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举行授奖仪式。

可单独召开表彰奖励大会或与公安机关重要会议结合进行。

(四)履新就职宣誓仪式。

组织新任命领导职务的干部开展就职宣誓仪式,在干部履新单位一定范围内举行。

(五)从警特定年限纪念仪式。

为从事公安工作满特定年限的民警举行从警纪念仪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升旗仪式等重要活动结合举行。

(六)退休仪式。

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相关规定允许提前退休,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安民警举行退休仪式。

一般由民警所在单位单独举行,也可视情市局集中举行,退休人数较少时可通过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七)因公牺牲民警送别仪式。

民警因公牺牲后,所在公安机关应举行送别仪式。

在职病故或意外去世民警的告别仪式,可以视情参照举行。

(八)公安英烈缅怀仪式。

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特定节日、纪念日之际,在烈士陵园、纪念碑、警察博物馆等地点举行缅怀仪式。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的组织实施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牵头负责,其他各有关警种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一)入警宣誓仪式
1、总体要求。

政治部教育训练处牵头负责,政治部宣传处、人民警察训练
部、警务保障部配合,在新警初任培训班结业典礼时组织开展入警宣誓仪式,全体参训学员参加。

宣誓前,教育训练处、人民警察训练部应当在初任培训班教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并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宣传处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警务保障部配合做好宣誓人服装的准备工作。

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参加宣誓的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安民警家属代表、群众代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2、宣誓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坚决做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而努力奋斗!
3、宣誓仪式基本程序:
(1)宣布仪式开始;
(2)奏(唱)国歌;
(3)宣读录用人民警察批复或通知;
(4)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初任培训结业证或人民警察服装;
(5)宣读人民警察誓词;宣誓人面向警徽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6)新警代表发言;
(7)出席领导讲话;
(8)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9)仪式结束。

(二)授衔仪式
1、总体要求。

首次授予警衔或跨等次晋升警衔的公安民警代表参加,同期批
准的其他衔级警衔晋升的民警代表可视情况参加。

授衔仪式由政治部队伍管理处牵头负责,政治部宣传处、综合处、警务保障部配合,在警衔首次授予或晋升命令正式下发后组织举行,可单独举行,也可与升旗仪式等重要活动结合举行。

组织仪式前,政治部队伍管理处确定参与授衔仪式的公安民警或民警代表,对首次授衔的公安民警或民警代表进行授予警衔的目的和意义、警衔管理和佩带要求等相关内容的教育,同时做好警衔命令的准备工作;警务保障部配合准备好新授警衔标志及警号;政治部宣传处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政治部综合处配合做好仪式会务工作。

举行授衔仪式的场地应当悬挂警徽,参加仪式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授予(晋升)警衔的民警事先应佩带警号及新授警衔标志。

2、授衔仪式基本程序。

(1)宣布仪式开始;
(2)奏(唱)国歌;
(3)宣读授予(或晋升)警衔的命令;
(4)颁发警衔标志(或证书);
(5)重温人民警察誓词;
(6)出席领导讲话;
(7)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8)仪式结束。

(三)授奖仪式
1、总体要求。

政治部干部人事处牵头负责,政治部综合处、队伍管理处、宣传处、指挥中心、警务保障部及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可以单独召开表彰奖励大会或与全市公安机关重要会议结合进行。

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重大特殊任务进行中立功的集体和个人,可在任务进行现场举行简单仪式,由奖励审批机关或现场最高行政长官为立功集体和民警战地授奖。

其他日常表
彰奖励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彰奖励命令(决定、通报)下发后,由批准机关组织或授权所在单位组织小型奖励会、工作岗位现场授奖仪式、工作总结表彰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授奖。

政治部干部人事处负责拟定表彰奖励命令(决定、通报)及制作奖牌、奖章、证书,队伍管理处负责颁奖环节彩排等,政治部综合处、警务保障部配合做好会务工作。

表彰奖励大会选择在公安机关礼堂、会议室等场所举行,战地授奖仪式应选择在任务现场进行,其他授奖仪式可在公安机关荣誉室、会议室、受奖对象工作岗位(如执勤点、警务室、公安检查站)、先进事迹的发生地等场所进行。

如条件允许,授奖场地应悬挂警徽。

战地和工作现场授奖的,民警按任务需要着装;其他授奖仪式,民警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

除不宜公开的工作外,政治部宣传处要采取多种途径积极宣传报道表彰奖励情况和受表彰对象的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崇尚荣誉、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

举行仪式时,应根据授奖仪式的形式和规模、工作内容是否涉密和是否适宜公开报道等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是否邀请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各界代表、获奖民警家属等参加。

2、授奖仪式基本程序。

(1)表彰奖励大会:
①宣布仪式开始;
②奏(唱)国歌;
③宣读表彰命令(决定);
④颁授奖匾、奖状、奖章、证书、奖金等;
⑤获奖代表发言;
⑥出席领导讲话;
⑦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⑧仪式结束。

(2)战地授奖仪式:
①受奖代表列队;
②宣读表彰命令(决定、通报);
③颁授奖匾、奖状、奖章、证书、奖金等;
④现场领导简短讲话;
⑤仪式结束。

其他授奖仪式可参照表彰奖励大会的程序,根据实际情况举行。

(四)履新就职宣誓仪式
1、总体要求。

组织新任命领导职务的干部代表开展就职宣誓仪式,与宣布干部任职大会结合举行,由政治部干部人事处牵头负责,政治部宣传处、干部履新就职单位配合。

宣誓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向宪法宣誓,进行宣誓的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警徽,进行宣誓时,由宣布干部任职的领导担任监誓人。

2、宣誓仪式基本程序:
(1)宣布仪式开始;
(2)奏(唱)国歌;
(3)宣读任命(任职)通知;
(4)履新就职干部宣誓;
(5)履新就职干部发言;
(6)履新单位领导发言;
(7)出席领导及相关参会领导讲话;
(8)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9)仪式结束。

(五)从警特定年限纪念仪式
1、总体要求。

组织连续从事公安工作满10周年、20周年、30周年的公安民警代表参加,由政治部干部人事处牵头负责,纪委、政治部综合处、宣传处、队伍管理处配合,可单独举行,也可与升旗仪式等重要活动结合举行。

政治部综合处负责会务工作及讲话稿起草,干部人事处处确定参与仪式的民警代表,并负责对代表从警年限资格进行审核,纪委负责审核民警代表是否有受处分情况(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未解除处分前暂缓进行),政治部队伍管理处负责颁发纪念章环节彩排等,政治部宣传处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纪念仪式基本程序。

(1)宣布仪式开始;
(2)奏(唱)国歌;
(3)宣读从警年限通稿;
(4)颁发从警年限纪念章;
(5)重温人民警察入警誓词;
(6)民警代表发言;
(7)出席领导讲话;
(8)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9)仪式结束。

(六)退休仪式
1、总体要求。

组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相关规定允许提前退休,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安民警代表举行退休仪式。

政治部干部人事处牵头负责,政治部综合处、队伍管理处、宣传处配合,一般由民警所在单位单独举行,也可视情市局集中举行,退休人数较少时可通过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民警退休前,所在公安机关领导或所在部门领导应当与民警本人进行退休谈
话,肯定其所做贡献,表达敬意和希望。

举行退休仪式的有关安排,应当事先听取并尊重退休民警的意见,可视情邀请退休民警的亲属参加。

2、退休仪式基本程序。

(1)集中举行:
①宣布仪式开始;
②奏(唱)国歌;
③宣读退休通知;
④向退休民警颁发退休证书、退休纪念册或荣誉勋章;
⑤退休民警代表发言;
⑥领导讲话;
⑦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⑧合影留念;
⑨仪式结束。

(2)召开座谈会方式举行:
①宣读退休通知;
②退休民警发言;
③领导致辞;
④向退休民警发放退休证、退休纪念册或荣誉勋章;
⑤合影留念;
⑥仪式结束。

(七)因公牺牲民警送别仪式
1、总体要求。

民警因公牺牲后,公安机关应举行送别仪式。

由市、县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政工部门统筹安排,牺牲民警所在单位及政治部综合处、队伍管理处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和警种共同参与。

仪式应采取讣告、公告等形式,提前发布仪式有关安排,参加仪式的民警身着警服,胸佩白花,列队入场。

为因公牺牲民警举行送别仪式,应当本着庄严简朴的原则,充分尊重牺牲民警亲属的意愿。

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以及牺牲民警的亲属、好友,上级公安机关、生前所在公安机关领导、民警代表、现役官兵代表、群众代表等参加,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在职病故或意外去世民警的告别仪式,可以视情参照举行。

2、仪式基本程序。

(1)宣布仪式开始;
(2)介绍牺牲民警生平及事迹;
(3)宣读唁电、悼送花圈的单位和个人名单等;
(4)牺牲民警的亲属、战友或好友代表致辞;
(5)向牺牲民警默哀,全体民警脱帽致哀;
(6)全体人员列队依次向牺牲民警送别。

(八)公安英烈缅怀仪式
1、总体要求。

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特定节日、纪念日之际,在烈士陵园、纪念碑、警察博物馆等地点举行缅怀仪式,也可与重温入警(入党)誓词活动、重要纪念活动、教育活动等结合进行。

政治部综合处、队伍管理处牵头负责,政治部宣传处、公安英烈生前所在单位配合。

参加仪式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公安英烈家属代表、群众代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仪式基本程序。

(1)宣布仪式开始;
(2)敬献花篮(圈);
(3)领导或领队整理挽联;
(4)全体人员脱帽向英烈默哀;
(5)领导或领队致辞;
(6)全体人员依次列队上前鞠躬并敬献鲜花。

(7)仪式结束。

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分、县(市)局和市局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相应的荣誉仪式,并及时将实施情况上报市局政治部。

四、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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