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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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9.02
•【字号】台政办发〔2015〕71号
•【施行日期】2015.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5〕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办学办医的积极性,构建多元办学办医格局,切实改善民生,现结合台州实际,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2〕149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3〕43号)文件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就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提出如下补充规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其现有土地上经批准进行改扩建项目,在符合
规划前提下提高土地使用率,免缴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另行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