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合集下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1]30号【发布日期】2001-12-25【生效日期】2001-12-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维护家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离婚案件(一)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协议书中对重婚情况的约定,不得作为确认重婚事实的证据。

(二)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有过错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裁决,不能简单适用“有错必赔”原则。

(三)夫妻财产的归属原则为“离婚前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离婚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但《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的“离婚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指的是离婚时以个人名义存在的财产。

在离婚时,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财产权益情况进行公平合理裁决。

离婚时,当事人对共同财产协议约定增加个人份额的,应当具有合法事由和事实依据。

二、关于抚养、扶养和探望未成年子女纠纷案件(一)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扶养义务和父母探望子女的具体安排,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二)父母一方被判定失去父母权的,应当继续履行扶养义务。

未成年子女有自己收入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父母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并存在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家庭暴力纠纷案件(一)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包括妨害配偶人身自由、侮辱、殴打、伤害、重婚、强迫行为等,但不限于上述行为。

(二)当事人间的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应当敦促当事人以各种形式进行调解,告知其有关法律知识,加强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以期早日还家庭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

情节较重或调解无效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制裁。

家庭暴力行为涉及治安、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1〕30号∙【颁布时间】2001-12-2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articles/2005-06-08/news20050608163741.shtml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家庭法司法考试真题

婚姻家庭法司法考试真题

婚姻家庭法司法考试真题婚姻家庭法司法考试真题⼀、⽆效婚姻1、甲男与⼄⼥通过⽹聊恋爱,后⼄提出分⼿遭甲威胁,⼄⽆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2009单选19题)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效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调解D.当事⼈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婚姻的效⼒问题。

《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关系⽆效。

本题中,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满⾜⽆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属于⽆效婚姻。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效,⽽⾮撤销该婚姻。

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效案件,对婚姻效⼒的审理不适⽤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的判决⼀经作出,即发⽣法律效⼒。

据此可知,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效的案件,法院审理时不适⽤调解,且判决⼀经作出即发⽣法律效⼒,不能上诉。

因此,CD项错误。

2、⽹名“我⼼飞飞”的21岁⼥⼦甲与⽹名“我⾏我素”的25岁男⼦⼄在⽹上聊天后产⽣好感,⼄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

后⼄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

⼄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多选66题)A.甲可以⾃婚姻登记之⽇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效D.⼄侵犯了甲的隐私权答案及解析:BCD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文字号】法释〔2001〕3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撤销结婚证的法律规定(3篇)

撤销结婚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夫妻可能会选择撤销结婚证。

那么,撤销结婚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撤销结婚证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

二、撤销结婚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后,发给离婚证。

夫妻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恢复夫妻关系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持离婚协议、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后,发给离婚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姻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撤销结婚证的条件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2.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3.撤销离婚登记的请求应当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撤销结婚证的程序1.申请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材料。

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撤销结婚证的条件。

3.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夫妻关系,发给结婚证。

五、撤销结婚证的期限撤销结婚证的请求应当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超过一年期限,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六、撤销结婚证的效力1.撤销离婚登记后,夫妻关系恢复,享有与未离婚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全面解读背景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公告公布法释【2001】30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5日公告公布法释【2003】19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3日施行。

关于《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征求意见稿。

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立法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1
【摘要】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夫妻"忠实协议"——一个不应成为问题的法律话题——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4条的设置 [J], 杨晋玲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J],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J],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 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 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  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  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会议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法条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二、关联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三、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规定。

《解释》第24条至第26条及第32条是关于探望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

父母依法享有探望权,建立在相互间只有亲权关系的基础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虽然父母离婚,孩子判决一方直接抚养。

但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的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也应尽赡养义务,这些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特殊关系,都不会因父母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两个人重婚的法律规定(3篇)

两个人重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

本文将围绕两个人重婚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我国重婚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重婚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三条:禁止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属于重婚。

(2)第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重婚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其纳入犯罪行为范畴。

(1)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二百五十九条: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对《婚姻法》中关于重婚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1)第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属于《婚姻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重婚。

(2)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婚姻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重婚:1.同居时间较长,形成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2.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三、重婚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于重婚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重婚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民事责任对于因重婚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追究重婚者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2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2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对比、典型案例裁判要旨一、关联法条对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第一部分理解与适用”的主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本条是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当如何认定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后果。

制定该条款的目的就在于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养情人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予以遏止和处罚。

本条司法解释着重解决的就是如何对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行为的认定问题。

(一)立法背景和过程禁止重婚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刑法》中对重婚行为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但80年代初期,在我国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开始逐渐出现了重婚、纳妾及许多有配偶者在婚外同第三人同居的不正常现象。

针对这些现象,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对其中具有前后两个法定婚,或先有法定婚后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从而构成重婚的行为人给予了法律制裁。

财产分割适用的法律(2篇)

财产分割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分割是指离婚或遗产继承过程中,将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按照法定比例或协议进行分割的行为。

在我国,财产分割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的角度,对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财产分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财产分割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夫妻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3)财产分割的方式:《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调整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财产分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遗产的认定:《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遗产分割的原则:《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
为正确审判婚姻家庭案件,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实践情况,制定本解释。

一、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离婚纠纷案件应以维护家庭关系和睦为原则,实行协议优先、调
解优先的处理方式。

如当事人自愿离婚,应尽可能促成协议离婚;如
当事人不愿离婚,应首先尝试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如协议离婚或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和当事人意愿。

二、处理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公正合理、保护弱势当事人
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贡献和协议分割原则进行分割,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成年未成年人抚养费问题处理原则
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费问题时,应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
益为原则,考虑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收入等因素,确保未成
年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得到保障。

四、处理婚前财产的原则
在处理婚前财产时,应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约定或相关证据,确认
婚前所得的财产,保护婚前财产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问题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婚姻无效、撤销、解除等问题时,应
根据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具体处理,并尽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其他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应当严格适用本解释,并注意审判思路的协调与统一。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失效,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处理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法律需要衔接,对于婚姻家庭编涉及的各项具体的规定也需要进行专门的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具体的审判指导。

司法解释中将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具备实践意义的条款予以保留,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予以删除。

其中关于涉及当事人死亡情况的宣告无效婚姻诉讼的一年时效期规定的删除,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落实与掌握。

一、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的区别实践中对于无效婚姻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容易发生混淆。

无效婚姻,主要指当事人的结合不具备婚姻的法定条件,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

而无效婚姻的宣告,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受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法律规定的情节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及子女,当事人可协商抚养及财产侵害事宜。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宣告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相似之处。

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律意义上也完全不同。

二、《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出台之前,宣告婚姻无效需要对时效进行必要考虑。

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形式存续期间提起;也可以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由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进行时效考虑。

三、《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宣告婚姻无效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废止。

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审理,需要从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整体考虑。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二、《解释(一)》修改制定的原则三、《解释(一)》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删除原有司法解释“1年期间”的规定(二)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调整(三)关于同居关系问题(四)关于体系化协调问题(五)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司法解释共有11个,条文共计达200余条,体量庞大。

经逐件逐条清理,并经反复研究论证,我们认为,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5个司法解释或部分条文已被民法典吸收或所规范的情形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实际需要,故可整体予以废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6个司法解释,在废止后按照婚姻家庭编的体例进行体系化整合,并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民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两头婚的法律规定(3篇)

两头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两头婚,又称“两头家”,是指一方男子同时与两位女子结婚的婚姻形式。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两头婚曾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婚姻形式,尤其在农村地区。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两头婚的法律地位逐渐受到质疑。

本文将就两头婚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两头婚的法律规定1. 《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婚姻法》第2条规定,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

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婚姻都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约定,自愿选择不生育或者不抚养子女的,可以认定为合法婚姻。

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具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三、两头婚的法律分析1. 两头婚的合法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头婚在我国法律上是不合法的。

首先,《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而两头婚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虽然规定了自愿选择不生育或者不抚养子女的婚姻可以认定为合法婚姻,但并未将两头婚纳入其中。

2. 两头婚的合理性尽管两头婚在我国法律上是不合法的,但从实际生活中来看,两头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以下是对两头婚合理性的分析:(1)历史原因: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由于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一些家庭为了传宗接代,会采取两头婚的形式。

这种婚姻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的问题。

(2)现实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一些地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男女比例失衡问题仍然存在。

离婚抚养费司法解释

离婚抚养费司法解释

【离婚抚养费问题】具体抚养费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

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作出了以下规定:1、抚养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

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给付抚养费的时间: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

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法官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适用

法官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适用

法官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适⽤#天平#左 熊燕,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额法官,武汉⼤学全⽇制法学学⼠、硕⼠,青年审判业务带头⼈右 ⽯俏伟,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上海交通⼤学全⽇制法学硕⼠第⼀部分基本情况////《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于2020年12⽉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

该司法解释共有91条,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主要分为⼀般规定(主要分为⼀般规定(5条)、结婚条)六个部分。

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17条)、夫妻关系(16条)、⽗母⼦⼥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1条)六个部分收养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保留原规定的条款有17条,⽆实质修订的条款有57条,有实质修改的条款有16条,还有⼀条是附则,是解释的施⾏时间。

总体⽽⾔,《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部分内容汇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抚养若⼲意见》《最⾼⼈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授精所⽣⼦⼥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内容。

第⼆部分主要修改////(⼀)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1. 删除了多处“⼀年”期间的规定(1)删除了夫妻⼀⽅或双⽅死亡后确认婚姻⽆效须在“⼀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或者双⽅死亡后⼀年内,⽣存⼀⽅或者利害关系⼈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效是当事⼈缔结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的后果,是公权⼒对私法⾃治的评价,理应不受诉讼时效制度规制。

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此⼀年期间规定。

(2)删除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年”内提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22()6
【摘要】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总页数】5页(P9-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
12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