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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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首先,对于因交通事故致死的被害人,其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抚恤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丧葬费是指用于丧葬的合理费用,包括殡仪馆的服务费、殡葬用品的购买费以及丧葬场所的租赁费用等。

抚恤金是指对于因家庭成员死亡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属,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因家庭成员死亡而给予家属的心理抚慰和精神慰藉的经济补偿。

其次,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肇事者应当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被害人的损失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于赔偿数额进行综合评估。

再次,对于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提供赔偿保障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制度。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致死的赔偿需求,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致死的赔偿进行核定和支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依法进行,不能随意确定赔偿数额。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对于赔偿数额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和确定。

同时,需要充分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和法律责任的复杂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赔偿标准进行科学、公正的确定,确保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死亡赔偿制度的嬗变及反思——以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为视角

死亡赔偿制度的嬗变及反思——以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为视角

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被排 斥在 死亡赔偿 范 围之 外是基 于“ 法无 明文规 定、 事责任 可 以替 立 刑 代 民事责任 、 死亡赔偿“ 执行难 ” 等理 由。我们应 当通过 民事诉讼 支持精神 抚慰金 , 以此 弥
补刑事诉讼 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和 附带 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 对被 害人权利救 济的不足 ; 同时, 立法上将精神损 害赔偿 引入 附带民事诉讼 , 方能消弭相 关法律冲 突。死亡赔偿“ 执行 难” 实质是一个在 司法环节暴露 出来的社会 问题 , 底解决这一 问题 有待 于国家救 助制度 彻
孙启福, 川 : 夏 I 死亡赔偿制度的嬗 变及反思—— 以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 慰金为视角
的父母 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 请求 赔偿 包 括死 亡赔偿
乏可 以进行 精神损 害赔偿 的明文规 定 , 偿范 围限 赔
定为姓名 权 、 肖像 权 、 誉 权 、 名 荣誉 权 , 不 包 括生 而 命 健康权 。实践 中也 仅 限于 交 通 事故 领 域 赔偿 带
的最终建立。 关键词 : 死亡赔偿 ; 精神抚慰金 ; 权利救济
中图分 类 号 : F 3 D 7 文 献标 识 码 : D I1 .99 ji n 10 —29 .0 0 0 .2 A O :0 36/.s .0 1 37 2 1.2 1 s
犯罪致 人死亡 , 产生 生命权 侵权 的 民事赔 偿 问 题 。 在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 , 亡赔 偿 金 是否 应 予赔 ① 死
什么? 马: 国家的助学贷款。参见《 ” “ ” 中国新 闻周刊》 《 : 马加爵之外
还 向谁 索 赔 ? 》载 h p/ nw .s a cm. no20 t :/ e s i . o e// 04一o t n 5—0/ 5 13 262 7.hml 09年 5月 1 访 问 。 934 57 sst , 0 2 71 3

死亡赔偿金与城乡差别——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检讨为视角

死亡赔偿金与城乡差别——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检讨为视角
莩东脚 右 21年第 2 0 0 期
死 亡赔偿 金与城 乡差别
以我 国人 身 损 害 赔偿 制度 检 讨 为 视 角
叶 乃锋
【 摘 要】死 亡 赔偿 金 是 因为 死 者 的生 命 权 受 到侵 害的 特 有 赔偿 项 目。死 亡 赔偿 金 具 有 财 产损 害赔 偿 与 精
神 损 害 赔偿 二 重性 。 我 国在 死 亡赔 偿 金 方 面 的 法 学理 论 、立 法 与 司法 实践 出现 不 同认 识 与误 解 。并 因此 导 致 在 侵 权损 害赔 偿 中 “ 同命 不 同价 ” 的 城 乡差 别现 象 。 消除 在 死 亡 赔 偿 金 方 面 的城 乡差 别 . 应 当从 理 论 源 头建
20 0 4年 5月 1日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开 始 生 效 ,因 为 该 司 法 关
解释第 2 9条有 “ 亡 赔 偿 金 按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城 镇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入 .或 农 村 居 民人 均 纯 收 入标 准 .按 死
体 的法 律 条 文或 法 律 规 定 。 《 民法 通 则 》 颁 布 以后 ,我 国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方 面 的立 法 与 实践 呈 现 出 逐 步 繁 荣 、完 备 的 趋 势 。笔 者认 为 ,我 国人 身 损 害赔 偿 的立 法 与 实践 在 《 民法 通 则 》颁 布 以来 的 发 展 可 以分 为 四个 阶段 。 第 一 阶 段 ,以 1 8 9 6年 的 《 法 通 则 》 为标 志 。 《 民 民法 通 则 》 的颁 布 实 施 ,标 志 着 我 国人 身损 害赔 偿 法 律 制 度 的 正

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

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

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当车祸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赔偿问题是必须要面对的。

尤其是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赔偿标准更加复杂和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保险、道德等多个角度来探讨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

一、法律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肇事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实际支出费用;2.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收入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民间司法实践和社会公认的标准确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获得赔偿。

因此,当肇事方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被害人或其家属还可以通过刑事赔偿程序获得赔偿。

二、保险角度在车祸一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方是否有相关的保险可以进行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此,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肇事方的责任强制保险可以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赔偿标准为:1.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实际支出费用;2.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收入等因素,由保险公司根据民间司法实践和社会公认的标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能赔偿一定的金额,赔偿标准往往无法满足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实际需要。

因此,肇事方还应当购买商业车险,以便在车祸发生时能够得到更全面和充足的赔偿。

三、道德角度车祸造成一人死亡,赔偿标准虽然可以通过法律和保险来确定,但在道德层面上,肇事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河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在河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赔偿标准是由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方进行赔偿。

而在河南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死亡赔偿金,二是丧葬费,三是抚恤金,四是精神损害赔偿金。

首先,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主要包括丧事补助金、供养家属的抚恤金、赡养老人的抚恤金等。

具体的标准是根据死者的年龄、家庭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其次,丧葬费是指交通事故中死者的丧葬仪式所需的费用,包括殡葬费、丧葬补助金等。

再次,抚恤金是指对于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主要是为了帮助家属度过难关,保障家庭的基本生活。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对于死者家属因死亡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所进行的赔偿,具体标准是根据家属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除了以上所述的赔偿标准外,根据河南省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一些其他方面的规定。

例如,对于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家属,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一定的帮扶补助金等。

此外,对于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家属,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一定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等服务。

总的来说,河南省对于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有着具体的规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家属来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申请和索赔。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规范管理和有效执行,能够更好地保障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浅析死亡赔偿金中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浅析死亡赔偿金中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浅析死亡赔偿金中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作者:李静雯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5年第01期摘要在我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

其中,“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

同样的案件,各省市、区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同一省市、区内的各个地方实施的标准也可能不一样。

同样是生命,但获得的赔偿额相差甚远,笔者认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现象。

笔者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和性质阐述,分析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等,认为应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并采用同等、一致的赔偿标准,这样才更能体现出对于生命的同等的尊重,才更符合生命伦理诉求,从而实现“同命同价”。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许,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望江厂区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年仅14岁的女孩何源与2名好友结伴乘坐电动三轮车上学,途中发生车祸,3人均不幸遇难。

事故发生后,另外两位女孩的家属分别获得了20余万元的赔偿。

然而,因何源是农村户籍,其父母只获得5.8万元的赔偿以及人道补偿3.2万元,合计9万元。

“何源”案中由于3个受害人户籍不同而导致死亡赔偿金数额的极大差异,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案件造成了强烈的舆论反响,舆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同样是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仅仅因为“出身”不同,为何“同命不同价”?导致赔偿数额巨大差别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了城乡差别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和性质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具体是对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检讨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检讨
我 国 死 亡 赔 偿 金 制 度 的检 讨




( 山 西 大 学 法 学 院 山 西 太 原 0 3 0 ( )0 6 )
要 】 文 章 认 为 死 亡 赔 偿 金 是 对 侵 犯 生 命权 产 生 的 损 害 赔偿 内容 的 总称 它应 由死 者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和 精 摘 【 [ 2 0 0 3 12 0 号 中所 指 的 死 亡 赔 偿 金 实质 为 神 损 害赔 偿 金 额 两 部 分 构 成 它 是 对 死 者 的赔 偿 而 非 对 继 承 人 利 益 的赔 偿 ~ 继 承 利 益 损 害赔 偿 金 关 【 键 词 】 死 亡 赔 偿 金 ;继 承丧 失 说 ;继 承 利 益 损 害 赔 偿 金 1 A D 文 文 【 章编 号 】 0 0 4 2 7 6 8 ( 2 0 0 9 ) 10 0 0 5 0 0 3 【 献 标识 码 】 I 中图 分 类 号 】 9 2 3 8






































对 消法 》 《 法 》 受 害 人 死 亡 赔 偿 的 结 构 设 计 与 办 辙 因 为《 被扶 养 人生 活 费 以 及 死 亡 赔 致 均 包 括 丧 葬费 偿 金 或 者 死 亡 补 偿 费 因此 在解 释 上 立 法 机 关 倾 向 于 认 为 死 亡 赔偿 金 具 有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性 质 1 9 9 4 年通 过 的 《 家赔偿 法 》 2 7 条 第 3 项 规 定 : 造 成 死 国 第 亡 的 应 当支 付 死 亡 赔 偿 金 丧 葬 费 总 额 为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2 0 倍 对 死 者 生 前 扶养 的 无 劳 动 能力 的 人 还 应 当 规 定 首 次 用 财产 损 失 的 计算 方 法 概 括 的 确 定 死 支付生 活 费 亡 赔 偿 金 明 确 了 其 内涵 是 对 受 害 人 收 入 损失 的 赔 偿 据 此 关 于 死 亡 赔 偿 金 的定性 又 形 成 了 和 先 前 视 为 精神 损 害 赔 偿 的 不 同思 路 2 0 0 1 年《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确 定 民 事 侵权 精 神 损 害赔 偿 责 最 ( 任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法 释 [2 0 0 1 17 号 ) 的 出 台 却将 对 死 亡 赔 偿金 的 理 解 从 物 质 又 拉 向 精 神 被 诠 释 为 精 神 损 害抚 慰 金 其 第 9 条 规 定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包 括 以 下 方 式 : ) 致 人残 疾 的 为残疾 赔偿 金 ;( 二 ) 致 人 死 亡 的 为 死 亡 赔 偿 ( 金 ;( 三 ) 其 他损 害 情 形 的 精神损 害抚 慰 金 2 0 0 3 年 法 释 [2 0 0 3 12 0 号 对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理 解 又 开 始 回 归 物质 第 1 7 条规 定 : 受 害 人 死 亡 的 赔 偿 义 务 人 除 应 当根 据抢 救 治 疗 情 况 赔 偿 本 条 第 款 规定 的相 关 费 用 外 还 应 当赔 偿 丧 葬 费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死 亡 补 偿 费 以 及 受 害人 家属 办 理 丧 葬 事 宜 支 出的交 通 费 食宿费 和误 工 损 失 等其 他 合 理 费 用 通 过 上 面对有关法律 法规 和 司法解 释 的梳理 我们可 以 现 对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定 性 经 历 了从 财 产 性 赔 偿 到非 财 产 性 发 损害 赔 偿 再 回 归 财产 陛赔 偿 的 发 展 过 程 但 由于 其 间概 念 使 用 上 的混 乱 赔 偿 项 目 和 赔偿 标 准 的 不 统 使得 对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争 论 并 没 有 因法 释 [2 0 0 3 12 0 号 的 出 台而 尘 埃 落 定 同时 学 者 们在 这 过 程 中 多是 随 着 司 法政 策 风 向 的改 变 而 对 死 亡 赔 偿 金 的性 质加 以 注释 较 少 从 死 亡 赔偿 的法 理 基 础 上 对 之 进 行合 理 解 释 因 此 下 文 将作 这 方 面 的 尝 试 即 拟 从 死 亡 产 生 的损 害救 济 中分析 各 种赔偿 内容 以 明 确 死 亡 赔 偿 金 究 竟 是 对何 人 而 言 的 赔偿

浅议“同命不同价”现象——以死亡赔偿金制度为视角

浅议“同命不同价”现象——以死亡赔偿金制度为视角
21 0 0年 6月
湖 北 经济 学 院 学 报 ( 文 社 会科 学版 ) 人
o r a fHu e ie st f o o c ( ma i e n o ilS in e u n l b iUnv r i o n misHu n t sa d S c a ce c s o y Ec i
J n2 0 u .01
Vo . N . 1 o6 7
第 7卷 第 6 期
浅议“ 同命不同价” 现象
以死 亡 赔 偿 金 制 度 为视 角 彭 佳 , 李 琼
( 南师 范 大 学 法学 院 , 南 长 沙 4 0 8 ) 湖 湖 10 1

要: 因我 国 司法 解释 中对 死 亡 赔偿 金 规 定 了不 同的 赔偿 标 准 , 会 公 众对 “ 社 同命 不 同 价 ” 象 广 泛 关 注 。本 现
死 亡 赔 偿历 来 就 存 在 争 议 .最 早 可 以上 溯 至 2 纪 6 0世 o 年 代 。 16 9 3年 3月 2 1日, 黑龙 江省 最 高人 民法 院 就 “ 通 肇 交
事 是 否 给予 被 害 人 家属 抚恤 的 问 题 ” 最 高人 民法 院 请示 , 向 称 “ 于 交 通 肇事 致 被 害人 死 亡 . 否要 给予 被 害 人家 属 抚 恤 的 对 是 问 题 。 两种 不 同的 意见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 害人 是 有 劳 动 能 有 被 力 的人 并 遗 有 家属 需 要 抚 养 的可 以给 予 抚 恤金 .被 害 人 如 是 没有 劳 动 能力 的老 人 或 儿 童则 不 给 予 抚恤 金 :另 一 种 意见 认
养( 养) 扶 费用 但 不限 于抚 养 ( 养 ) 扶 费用 。 9 5年 5月 2 16 6日最

关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思考

关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思考
难 根据 险 的相 关 问题 , 7 条是 目前我 国 交通事 故侵 权 案件 的主 要适 于地 区的差 异而 不 同, 以体现 实质 意义上 的公平 。因此 , 第 6 侵权 人的赔偿 责任 并没有 真正意 义上 用 依据 : 机 动车发 生交通 事故 造成 人身伤 亡 、 产损 失的 , “ 财 由保 现行 的强制责 任保险制 度 , 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 通过 强制保 险制 度得到 分担 。
文 献标 识码 : A


我国 交通事 故侵权 损害 赔偿 的立法 现状
二 、 国交通 事故 侵权 损害赔 偿 的立法缺 失 我 ( ) 一 强制保 险 的责 任 分担 作 用有 限 根据 《 强制保 险条例》保 险公 司在交通事 故损害 赔偿 中分担 ,
18 年 《 9 7 民法 通则》 2 1 年 《 权责 任法》 交通事 敞侵 权 、0 0 侵 对
可 而保 通 安全法》 及其 实施 条例 、0 6 《 动车 交通 事 故责任强 制保 同样 的交通 事故在 不 同的地 区发生 , 能导 致不 通 安全法 》 定了损 害赔 偿和 交通 强制责 任保 险公 司分担 的限额是 同样 的 , 规 那么 由侵权 人 自己承担 的部分 则由
交通 费、 工费等 合理 费用 。《 身损害赔 偿解 释》 l 误 人 第 7 照 各 自过错 的 比例 分担责 任 。 二) ( 机动 车与 非机动 车驾 驶 人、 行 护 理 费、 侵权 人应承 担残 疾赔 偿金 、 人之间 发生交通 事故 , 机动车 驾驶人 、 非 行人 没有过 错的 , 由机动 条进 一 步规定 了被 害人 因伤 致 残的 , 被扶养 人 生活 费、 复费 、 康 护理 费 、 后续 治疗 费 车一方 承担 赔偿责 任 : …… ” 实施 条例》 要规 定 了道 路交通 事 残 疾辅 助器 具费 、 《 主

交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在现代社会,交通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而对于因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针对交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我将从法律角度出发,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者,其家属可以依法向肇事者及其机动车责任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肇事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偿。

而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受害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赔偿请求以及肇事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者,其家属可以依法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赔偿请求以及肇事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一般情况下,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能够合理补偿受害者家属因受害者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丧失赡养费、家庭生活费用等。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者,其家属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受害者家属因受害者死亡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丧失的生活乐趣以及肇事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能够合理补偿受害者家属因受害者死亡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交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肇事者及其家属来说,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最大努力补偿受害者家属因受害者死亡所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交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法律、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规范

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规范

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规范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各国立法选择,指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理论支撑。

同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进行了探索,力求寻找解决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问题的办法,对完善死亡赔偿金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收入损失赔偿;计算标准一、死亡赔偿金的含义及历史发展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

死亡赔偿金的界定取决于如何认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也就是说,它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

各国民事立法于司法实践达成共识的一点是,死亡赔偿金绝不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

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其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也随之消灭,因此,死者本身不可能遭受财产上的损害,加害人无需向死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既然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受害人财产损害的赔偿,其只能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人,即亲属的赔偿。

这些亲属有权就其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而提起诉讼。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学界一直不能定论,主要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精神抚慰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逸失利益”赔偿说认为,现有立法将死亡赔偿金分为积极损失赔偿和消极损失赔偿。

而逸失利益就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即被害人因受到不法侵害而死亡时,失去的今后可能得到的利益,属于期待权,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

基于这种观点,学界又有两种学说:“抚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抚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这种损害应由赔偿义务人加以赔偿。

而赔偿范围就是被抚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抚养费的份额。

“继承丧失说”认为,受害人倘若没有遭受侵害,在未来将不断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来是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这些未来可以获得的收入完全丧失,以致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将来所能够继承的财产也减少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刮擦等意外事件。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在我国法律中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赡养费、抚恤金等。

丧葬费是指为死者办理丧事所需的费用,包括殡仪馆的费用、丧礼用品的费用等。

赡养费是指死者生前承担的家庭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等,由于死亡而导致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赡养费的补偿。

抚恤金是指对于死者家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以帮助其度过丧亲之痛。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于死者家属因死亡事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进行经济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通常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以尽可能地弥补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失。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

被扶养人是指死者生前承担扶养义务的人员,如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等。

对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应当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进行合理的赔偿。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对于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对于死者家属因死亡事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死者家庭的生活来源、家庭劳动力等方面的损失。

总的来说,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每个人在行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以更好地保障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检讨与完善——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检讨与完善——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
收 稿 日期 :0 0 l — 1 21一 1 7 作 者 简 介 : 豫 ( 9 5 ) 女 , 南 太 康 人 , 庆 工 商大 学 教 授 , 宋 16 一 , 河 重 主要 研 究方 向为 民商 法 学 。
20 年 1 09 2月 2 6日, 国人大 常 委 会审 议 通过 了《 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侵 权 责任 法 》 以下 简 称《 权 责 任 ( 侵
法》, ) 在第 1 6条 、 7条 对死 亡赔 偿 金作 出 了规 定 , 立 法仍 不 完善 , 至加 剧 了司 法实践 的困惑 。为 此 , 1 但 甚 本 文试 就死 亡赔偿 金制 度进行 梳理 和探讨 , 对我 国统一死 亡赔偿 金制 度 的构 建提 出设 想 。 并


《 权 责任 法 》 亡赔 偿 金 制 度 述 评 侵 死
《 权责任 法 》 1 条 规定 : ……造成死 亡 的 , 侵 第 6 “ 还应 当赔 偿 丧葬 费 和死 亡赔 偿 金 ” 第 1 , 7条规 定 : 因同 “

侵 权行 为造成 多人 死亡 的 , 以 以相 同数额 确定 死亡赔 偿金 ” 可 。此 法一颁 布 , 即引起 全 国一片 叫好声 , 立 被
摘 要 : 国现 行 的法 律 法 规 关 于 死 亡 赔 偿 金 的规 定相 互 矛 盾 ; 高 人 民 法 院 相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因根 据 城 乡 户 籍 把 生 命 区 我 最
别 对 待 而 遭 到 普 遍 指 责 ; 方 出 台的 关 于 死 亡 赔偿 金 的 规 定 也 各 不 一 致 , 致 司 法 “ 命 不 同价 ” 被 寄 予 彰 显 “ 命 同价 ” 地 导 同 ; 同 厚 望 的《 权 责 任 法 》 因 立法 不 足 而加 剧 了 司法 实 践 的 困 惑 , 到 广 泛 质 疑 。建 议 今 后 立 法 对 我 国 死 亡 赔 偿 金 制 度 作 进 一 步 侵 也 受 的完 善 , 弃 城 乡标 准 , 一 死 亡 赔 偿 金 立 法 , 摒 统 以合 理 填 补 为原 则 确 立 物 质 性 损 失赔 偿 标 准 , 加 大 精 神 损 害 赔偿 金 数 额 和 增 并

死亡赔偿金的反思与重构

死亡赔偿金的反思与重构

死亡补偿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 住宿费和财 产直接损失 。 ” 第三十七条规定 : “ 损 害赔偿的标准
按 照 下列 规 定计 算 : … …死 亡 补偿 费 : 按 照 交通 事
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 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
周岁的, 年龄 每 小一 岁 减 少 一 年 ; 对 七 十周 岁 以上 的, 年 龄 每增加一 岁减少 一年 , 最 低 均 不 少 于 五
第3 3卷第 1期 郑州航空工业管 理学 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 0 1 4年 2月 J o u na r l o f Z h e n g z h o u I n s t i t u t e o f A e r o n a u t i c a l I n d u s t r y Ma n a g e m e n t ( S o c i l a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残疾 赔 偿 金 ; ( 二) 致 人死 亡 的, 为死 亡赔 偿金 ; ( 三) 其他损 害情 形 的精神抚 慰金 。 ”
然而 , 这一 司法 解 释 在 定纷 止 争 的 同时 , 也 遇
准, 《 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办法》 中关于死亡补偿费 的标准就被参照适用 了。
死亡 赔 偿 金 的性 质 到底 是 对 财产 的赔 偿还 是 对精 神 的抚 慰 , 如 果是 对 财 产 的赔偿 , 其 理论 依 据 是“ 继 承丧 失说 ” 还是 “ 扶养 丧失 说 ” , 对此 , 不论 是 在学术 研究 上 , 还是 在 司法实践 中 , 争议都 很激 烈 。
神。 ”
我国第一次出现“ 死亡赔偿金 ” 这一概念 的法

死亡赔 偿金 的性 质

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争议

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争议

公 琼D0 2 客车 生交 故 司的 3 5号大 发 通事 属于 “ 行 中 人 5 在执 职务 致 损 的” 害 行为。 法 琼中 公司 担 责 本案 王 依 应由 分 承 赔偿 任。 中, 泰
起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赔 偿 金 曲 喜 议

■ 琼中法院
东 事 的 责 故 担 案事 的6 民 赔 责 鉴 负 故 主要 任, 应承 本 故 O 事 偿 任。 % 于 泰 已 亡, 告 举不出 据证 其 财 法定 承 继 王 东 死 原 方 证 实 有 产及 继 人
生。
二 八 第 十 条之 定, 决: 被告 南 汽 运 总 十 条、 二 九 规 判 一、 海 省 车 输
公司 偿 原 王 妹、 德 王 标、 雅 王 居、 爱 赔 给 告 桂 王 铭、 德 王 娜、 开 王 花死 偿 0 4 赔偿 原告 妹丧 亡补 金2 0元; 给 王桂 葬费2 10 赔 7 0 . 元; 86
海南 0 年度 年工 收入1 0 元; 村 纯收 省2 3 职工 资 0 0 8 农 人均 入 4 2 8 农 居民 均消 支出1 5 5 元; 村 人 费 8 6 元。 4 审 院 定, 告 成义 琼中 司 机, 驶琼 分 法 认 被 符 是 分公 司 其驾 中

偿给 王 铭 费1 4 赔 给 王 标 费2 2 原告 德 扶养 9 元; 偿 原告 德 扶养 6 元; 7 3 赔 原告 爱 扶 偿给 王 花 养费31元; 偿 告 开 扶养 1 . 6 9 赔 给原 王 居 费1 4 84 元; 给 王 花 费1 4 元 七 合 1 5 元。 赔偿 原告 爱 扶养 1 . , 项 计3 04 84 4. 审判 宣 后, 王 妹、 德 王德 王 娜、 决 告 原告 桂 王 铭、 标、 雅 王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

浅议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摘要在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历来存在争议,现有立法例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内容和计算方法的规定上也不尽相同。

本文发现并提出现有立法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赔偿范围建议作者简介:董帅,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

在学术界,对“死亡赔偿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致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项目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它合理费用和精神抚慰金等项;后者则是指因受害人生命遭受侵害,所造成的未来一定年限内财产收入的“逸失”,应当由加害人承担赔偿的金额。

本文仅限于对狭义的“死亡赔偿金”的探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我国立法上最早出现“死亡补偿”的概念,是在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

其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等也有了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也有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根据通说,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物质性赔偿。

死亡赔偿金仅是对死者的死亡而产生的财产上的损失的赔偿,并不是对其生命本身价值的赔偿。

加害人造成死者的生命权丧失,其侵权行为侵害了死者的人身权利,此时死者为直接受害人(以下均称“直接受害人”)。

同时,由于对直接受害人进行抢救和丧葬,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在财产以及精神上均受到了损害,使其近亲属也成为侵害生命权的受害人,即间接受害人。

需注意的是,直接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权利能力消灭,故其不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

也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直接受害人的遗产范围。

此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间接受害人。

对间接受害人而言,其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学术界有两种观点:其一是“抚养丧失说”;其二是“继承丧失说”。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死亡之前的抢救治疗费用的,按照本章第二节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死亡之后就要增加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两个项目。

一、丧葬费丧葬费为《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司法解释对该赔偿项目有详细的规定。

(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丧葬费丧葬费是指办理交通事故伤亡者丧葬事宜所需的费用,包括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骨灰盒费、墓地费等。

丧葬费的赔偿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人终有一死,死亡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只是早晚死亡之事,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丧葬费不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中。

而不赔偿丧葬费不符合我国的传统。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7项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7项规定:“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以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各地赔偿也不一致。

丧葬费中哪些是合理的难以确定,如墓地费在大城市往往很高,而在乡村可能无须花费;又如骨灰盒的价格高的有上万元,低的只有几十元。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5条第1项规定,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该行政法规明确了丧葬费补助的标准。

司法解释有关丧葬费的赔偿标准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是一致的。

浅析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由城乡人身损害赔偿差别问题引发的思考

浅析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由城乡人身损害赔偿差别问题引发的思考

近 亲属 的利益 关 系重 大, 因此 制定 完善 的死亡赔 偿金 制度将 有 利于死者 近 亲属 利益 的保 护 。 本文通 过 明确 死亡赔偿 金 的性 质和 适用 范 围, 出制定 统一 的死亡 赔偿金 标 准的 建议 , 提 以示法律 的公 平与正 义 。 关键 词 z 4损 害赔偿 死 亡赔偿金 城 乡差别 -t
两方面的损害, 一是财产损害 , 一是精神损害 。
对 于 死 亡赔 偿 金在 性 质 上究 竟 是 属 于财 产 损 失 方面 的 赔偿 , 是 还
属于精神损失方面的赔偿 , 还是具有其他性 质?理论 界、 实务 界存在 着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 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 亡所造成的精 神痛苦 的损害赔偿。 其理由是: 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 定民事侵权精神 最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精神抚 慰金包括以下方 “ 式:一) ( ……; -) ( 致人死亡的, 为死亡赔偿金” 。还有观 点认为, 死亡 赔偿金 是对受害人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害的赔偿。 因为, 解释》 《 第二十 九条将“ 死亡赔偿金” 界定为财产 性质 的收入损失赔偿。黄松有副 院 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十分明确地 说: 《 “ 解
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 年 1 月 l 发布) 《 (0 0 1 3日 、 工伤保险条 释》 死亡赔偿金 ’ 将‘ 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 , 而非‘ 精神损害抚
例 》20 (0 3年 4月 2 7日发 布 ) 法 律 法规 解释 , 死 亡 赔 偿上 , 等 在 也采 取 了 生 活 标 准 的 家属 抚 恤 制 度 。 从 上述 的法 律 法规 规 定 , 们 并 没仃 看 到 死亡 赔 偿 金在 适 用上 我 采 j 差 别对 待 原 则 , : 为受 害 者 是城 镇 居 民还 是 农 村居 民而 制 定 T j 没 因 不 同 的 标 准 。但 是 ,0 3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布 的《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20 最 审 理 人 身损 害 赔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解 释 ) ( 第 2 规 定 “ 亡 赔修 金按 照 受 诉法 院 所 在 地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人 均 9条 死

浅议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赔偿

浅议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赔偿

浅议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赔偿内容提要:一.某甲骑电动车送女儿乙上幼儿园,其妻丙去送行,当其进入快车道时,被丁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甲当场死亡,乙身受重伤,电车也受损,丙受惊晕倒,被送往医院,而甲曾经与戊女同居,怀有胎儿庚,戊女得之,心脏病发住进医院。

二.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以往法律规定有了新的突破。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阐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并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摘要:人身损害死亡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因生命权受侵害而死亡,侵权人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交通事故中侵权行为的有关赔偿形式。

案中丁的行为分别对甲、乙、丙、戊、庚(胎儿)的权利造成了侵害。

在我国,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款“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相关款项之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责任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这里,需要对人身和财产作更广义的解释,人身内涵包括人身权和人格利益,财产内涵包括财产所有权等绝对权利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

侵权行为法调整的不仅包括对权力之侵害,也包括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之侵害。

下面,我将以权利为重点,从受害人的权利角度出发,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思路,使侵权行为法回归到民法作为权利本位的法,而不是以传统的角度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定义或说明。

其逻辑结构是:什么人享有权利;在什么情况下享有权利;对谁享有权利和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来对上述侵权进行讨论。

首先,丁与甲,丁违规驾驶机动车与甲相撞,造成甲的死亡,非法剥夺了甲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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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
摘要
本文在对我国现象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问
题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提出了一定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赔偿标准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据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万车死亡率达到。

[①]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的不断上升,我国人员伤亡的数量也将不断地增大,与此带来的问题是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纠纷案
件不断上升,由此而引起的死亡赔偿问题也就成了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现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一有失公
平原则
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不
同而区别计算死亡赔偿金不符合法律的公
平原则。

依据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未来可得利益是抽象的,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一个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民,有可能将来会成为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合同制工人而长期居住于该城市而成为该城市的城
镇居民;一个上海城镇居民也可能厌倦了浮华生活而选择到一个清静的穷山区生活而
成为一个农民;一个现在的下岗工人,经过努力,以后有可能会拥有自己的公司而成为这个社会的高收入者:一个现在的公司经理,以后也可能会因破产而流落街头。

因此,以受害人现在的地域、户籍、经常居住地等的不同而区别计算未来可得利益,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在地域、产业、行业之间的流动性非常强,由贫致富或由富致贫亦已成为一种社会的正常现象。

因此,司法解释依照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不同而区别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与市场经
济的经济基础制度不符,不符合社会的发展变化规律,不符合继承丧失说的精神实质。

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及赔偿年限存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30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3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民诉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
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
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但是如果遇到现实的特殊情况,例如一个婴儿刚出生一天,便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也能要求责任人赔偿20年的死亡赔偿金吗?
如果一个孕妇因车祸导致流产,胎中的婴儿是否也应该参照这个标准来履行死亡赔偿
金制度呢?按照现行死亡赔偿金制度标准,肯定是应当给受害人按照20年的标准来赔偿,但是这明显有悖于公平的原则。

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先行
偿债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的人身损害处理的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界定
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先行偿还死者生前的
现实债务,这种不明确的规定和法律解释导致现实中很多案例的判决缺乏现实依据。

例如有这样一案例:王某于2005年10月1日开车将张某撞伤,应赔偿张某二万元,同年11月20日王某又与他人开车相撞,王某死亡,其妻获死亡赔偿金10万元。

张某要求
用该10万元偿付王某对其所负债务,能否
支持?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死亡后,其妻是该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该死亡赔偿金依法应归其妻所有,王某生前对张某所负债务应用其个人财产偿还,而不能用其妻所有的财产偿还,因此张某要求用
该10万元死亡赔偿金偿付王某对其所负债
务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此种观点是目前司法实务所认可的观点。

典型案例为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
审理的林某诉詹某债务纠纷一案:1997年郑某在空难事故中死亡,其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6. 7万美元。

郑某生前曾向林某借款30万元。

林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的妻子詹某用该死亡赔偿金还债。

官司历经一审、二审,法院皆判决这笔死亡赔偿金应视为遗产,詹某应用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

后詹某申诉,广东省检察院抗诉,汕头中院对本案再审,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3月22日民——他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

获得空难死亡赔偿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了林某要求用死亡赔偿金偿还债
务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继承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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