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办法(试 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
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审批工作。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管理。
第二章运输审批
第五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六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高等院校及非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需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卫生厅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省卫生厅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各省辖市、扩权县及驻豫有关单位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所在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规定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报省卫生厅审批。
第八条: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向省卫生厅报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在事后5日内补齐。
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样本的运输应由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如果在运
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状况,运送单位、运送人和接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运输HIV样品时应使用血清或血浆,一般不运输全血,
除非有特殊情况。
运输应采用三级包装系统,第一层内装有带盖试管的样品,要求防渗漏;第二层容纳并保护第一层,要求耐受性好、防渗漏;第三层放在一个易于消毒的运输用外层包装内。
在第三层外面应贴上标签,标注数量、收发件人等信息。
血清和血浆样品应由专人运送。
单位内部运输病原微生物菌种和生物样本的或包装材料应满足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密封、防水、防破损、防外泄。
最外层的或包装材料上应按规定做好生物安全警示标识。
携带、邮寄、运输医用微生物、人体物质、科研用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医用特殊物品时,应按照卫生部和XXX
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0号)执行。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