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养殖场清粪工艺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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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养
殖场清粪工艺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3.24
•【文号】环办函[2015]425号
•【施行日期】2015.03.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养殖场清粪工艺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5]425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粪工艺问题的请示》(豫环〔2015〕1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1168-200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法规、标准,结合现场考察情况,我部认为,你厅《请示》中所描述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养殖场所采用的清粪工艺不将清水用于圈舍粪尿日常清理,粪尿产生即依靠重力离开猪舍进入储存池,大大减少了粪污产生量并实现粪尿及时清理;粪污离开储存池即进行干湿分离和无害化并全部实现综合利用,没有混合排出。
据此,我部认为,该清粪工艺具备干清粪工艺基本特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此函复。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生态司孔源
电话:(010)6655633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