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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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上诉案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0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4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黎藜廖雯娜孟宝慧
【审理法官】黎藜廖雯娜孟宝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张某
【当事人】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张某
【当事人-个人】张某
【当事人-公司】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成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廖智星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成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廖智星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军成希廖智星
【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性案例批次】湖南省高级人民发布第四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和“百场优秀庭审” 【发布日期】2022.01.10
【原告】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陋园宾馆与张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张某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认定;三、陋园宾馆是否应支付张某医疗保险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不必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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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陋园宾馆与张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张某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认定;三、陋园宾馆是否应支付张某医疗保险损失。
关于焦点一。
陋园宾馆主张张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双方不应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不必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故陋园宾馆上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虽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然终止。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经审查,本案中张某于2006年10月29日入职陋园宾馆,前后两次与陋园宾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至2017年12月31日期满。
合同期满后,张某继续在陋园宾馆处工作至2020年5月15日,张某在职期间,陋园宾馆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的工作模式、工作内容及工资发放模式发生了变化。
综上,张某入职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与陋园宾馆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陋园宾馆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张某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一直存续,一审法院判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
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陋园宾馆以管理的宿舍楼整体外包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判令陋园宾馆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均有规定,故一审法院将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起始年限计算至张某的入职之日即2006年10月符合法律规定,陋园宾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三。
社会医疗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公民参加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和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病有所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现行三个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目的在于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方针,保障职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群体应保尽保,在疾病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障及物质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三部门印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三条规定:“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本案中,张某虽是农村居民,但陋园宾馆和张某之间自2006年10月即持续稳定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法律并参照上述规章之规定陋园宾馆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张某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即便张某在户籍地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应及时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办理由新农合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
而本案用人单位陋园宾馆一直未为张某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张某患病时只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此造成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负赔偿责任。
经审查,为证明上述差额,张某提交了《关于张某医疗费用按现行长沙医保政策手工模拟结算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由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费用结算部(一)出具,并加盖该结算部的印章,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前述《情况说明》内容可知,对于张某因治疗“冠心病”而发生的164337.67元住院医疗费,若张某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个人自付费用为39833元,而张某实际通过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为103905.45元。
职工医保报销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差额为64072.45元。
如前所述,上述差额应由用人单位陋园宾馆赔偿。
关于仲裁时效问题,本案中陋园宾馆一直未给张某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该违法事实也即张某的权益受损事实一直持续存在,且张某亦称其每年都向陋园宾馆主张了医疗保险损失,同时关于张某案涉医疗保险损失数额亦是在一审审理中才具体、明确,故对陋园宾馆的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由陋园宾馆支付张某医疗保险损失64072.4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陋园宾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0:08: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于2006年10月29日入职陋园宾馆,从事宿舍管理员一职。
2014年6月9日,张某、陋园宾馆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到期后双方又续订劳动合同至2017年12月31日。
合同期满后,张某继续在陋园宾馆处工作至2020年5月15日。
同日,陋园宾馆向张某出具函告:因
陋园宾馆2020年6月1日起交由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外包管理,宿舍楼已无宿管服务需求,张某需在2020年5月31日前搬离并腾空宿管服务房。
张某在接到函告后随即搬离。
张某在职期间陋园宾馆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2年2月6日,张某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查明,2017年张某因生病住院产生医疗费164337.67元,除去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60432.22元,个人自费103905.45元。
张某向一审法院提交2020年9月29日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张某医疗费用按现行长沙医保政策手工模拟结算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拟证明如享受医疗保险,张某仅需自费39833元。
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张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6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陋园宾馆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4300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张某其他诉请。
张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仲裁认定张某月平均工资2450元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张某主张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虽然张某于2012年2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张某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陋园宾馆于2014年6月及2015年6月两次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审法院认为系双方对劳动关系的确认。
一审法院确认张某、陋园宾馆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6年10月至2020年5月止,对陋园宾馆抗辩称双方为劳务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
陋园宾馆以管理的宿舍楼整体外包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陋园宾馆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赔偿金。
根据张某在陋园宾馆处的工作年限及月平均工资,陋园宾馆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34300元(2450元×14)。
二、关于张某要求陋园宾馆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问题。
张某主张要求陋园宾馆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张某主张2006年10月29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对于离职两年以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事
实,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现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张某主张的医疗费问题。
本案中,陋园宾馆未为张某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张某患病后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陋园宾馆应承担张某相应的医疗保险损失。
张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由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中载明:张某医疗总费用164337.67元,个人自付39833元。
庭后,一审法院向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核实,该中心认可该《情况说明》系由其单位出具,计算结果对张某医保结算具有参考意义。
故一审法院对张某的该项主张予以认可。
张某花费住院费164337.67元,个人实际支付103905.45元,而根据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如张某享受医疗保险,则仅只需支付39833元,故余下64072.45元医疗费应由陋园宾馆承担。
五、关于张某主张失业保险损失的问题。
张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能办理失业登记,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故一审法院对张某要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陋园宾馆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34300元;二、陋园宾馆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陋园宾馆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医疗费64072.45元;
四、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陋园宾馆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查明:陋园宾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的工作模式、工作内容及工资发放模式发生了变化。
【二审上诉人诉称】陋园宾馆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进行改判;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陋园宾馆的全部请求;3.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由张某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陋园宾馆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早就已经终止,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
关系,陋园宾馆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无需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即算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该结果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也是错误的。
张某系于2006年进入陋园宾馆处工作,2012年张某即年满50周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陋园宾馆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早已于2012年终止。
之后张某与陋园宾馆之间事实上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张某在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消灭,故陋园宾馆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无需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也是错误的。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处理,而本案情形并不属于当时有效法律规定的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二、张某关于医疗保险损失的主张早就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一审法院认可张某逾期提交的证据,判决陋园宾馆承担相应的医疗保险损失,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1.本案一审早于2020年9月27日就已经开庭审理完毕,张某于2020年9月29日向法院提交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且法院系于2020年10月28日方才通知陋园宾馆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依据相关民事诉讼规定张某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该证据并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且医疗保险事宜本身非常专业和严谨,不能仅凭一份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情况说明就判定所谓的保险损失。
同时该情况说明也写得非常清楚“以上费用结算情况仅供参考”,其本身就只是一个参考数据,而且还是手工模拟计算的并不是确切的数据,一审法院以此判决陋园宾馆承担相应的医疗保险损失,事实认定错误,违反相应的诉讼程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2.张某本身就已经购买了农村医疗保险,
根据不得重复参保的规定,张某不能再购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事实上张某自己选择不购买社保,领取社保补贴,张某既已享受了相关农村医疗保险,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医疗保险损失,就算中间存在报销的比例差距,也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导致的。
3.医疗费用支付的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其2017年11月6日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权利,而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的有效期。
司法实践中,只有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才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故张某提起该项主张远远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应该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陋园宾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上诉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4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智星,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湖南陋园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陋园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陋园宾馆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进行改判;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陋园宾馆的全部请求;3.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由张某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陋园宾馆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早就已经终止,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陋园宾馆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无需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即算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该结果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也是错误的。
张某系于2006年进入陋园宾馆处工作,2012年张某即年满50周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陋园宾馆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早已于2012年终止。
之后张某与陋园宾馆之间事实上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张某在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消灭,故陋园宾馆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无需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也是错误的。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处理,而本案情形并不属于当时有效法律规定的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二、张某关于医疗保险损失的主张早就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一审法院认可张某逾期提交的证据,判决陋园宾馆承担相应的医疗保险损失,系适用法律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