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议付行议付之后,是不是一定享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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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议付之后,是不是一定享有追索权?
一、国际商会的意见
国际商会指出,根据议付行与受益人的 约定,议付可有追索或无追索的。 ucl,511指出:“一些国家委员会建议统 一惯例说明‘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 议付的重要性。由于这涉及到汇票法中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这 属于国家流通票据的范围,不受统一惯 例管辖。”
2.法院判决
•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法院判决议付行胜诉。 其理由是:根据双方的议付协议,议付行 在开证行拒付时享有追索权。受益人未提 供拒绝根据议付协议偿还议付款项的充分 理由,受益人的证词“完全无法令人信 服”。 • 因此,在香港,如果受益人与议付行有约 在先,法院还是会尊重双方的约定来判决 是否议付有追索权。
3.法院判决评价
• 对于上述观点,国际银行界及法学界人士 认为是不正确的。冯敬德律师在其 《LEADING COURT CASES ON LETTERS OF CREDIT》一书中针对该案 评论道:看来该“无追索权”的判决是错 误的判决。根据UCP500第9条,只有开证 行及保兑行的议付才是不可追索的。
2.法院判决
• 法官称:“在我看来,原告并没有对主证项下的 单据付对价进行真正的“议付”,原告只有将贴 现后的款项付给中间商后才无追索权地由此承担 开证行拒付受益人的个人风险。 • 换言之,原告凭开证行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借款给 中间商,而没有“踏入中间商的鞋子里”(即取 代中间商的地位),我不认为这符合UCP500第 10(b)(ii)款“付对价”的含义”。
三、银行界的观点
• 尽管许多银行规定,只要开规定受到冲击。 • 一般认为,由于议付行在议付时向受益人 收取议付费用,议付行应保证单证一致, 按照票据上的追索标准,只有在单证严格 相符、开证行无力付款时,议付行才能向 受益人追索。
五、一个有争议的案例(香港) 1.案件事实
• 在Rabobank诉Bank of China案中,法官 在裁决Rabobank不是合格议付行时曾提出 一个观点:Rabobank没有无追索权地购买 单据。尽管Rabobank在不同单据中声称其 已“议付”,但是,并没在主证项下发生 真正意义上的“议付”。因此Rabobank并 未真正地议付。
二、各国法院的观点
• 各国法院有不同的观点。香港知名律师冯 敬德先生在其《LEADING COURT CASES ON LETTERS OF CREDIT》一书中指出: • 在英国及香港法律下,如果不是因议付行 的过错造成未收到付款(比如开证行/保兑 行的倒闭或开证行/保兑行国家的外汇管 制),则议付行通常对受益人拥有追索权。 • 如果议付行自身疏忽以及未发现有效的不 符点,则议付行很可能对受益人无追索权。
四、议付协议约定的议付权 案例:香港 ,1998) 1.案件事实
• 在议付行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HongKong诉受益人Overseas Trading Co. 案中,议付行对受益人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进行 了议付,根据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议付协议,如 开证行拒付,则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其议 付款项。 • 但是,受益人在单据遭到开证行拒付后拒绝偿 还议付行的议付款项。议付行于是在香港上诉 受益人。
一、国际商会的意见
国际商会指出,根据议付行与受益人的 约定,议付可有追索或无追索的。 ucl,511指出:“一些国家委员会建议统 一惯例说明‘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 议付的重要性。由于这涉及到汇票法中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这 属于国家流通票据的范围,不受统一惯 例管辖。”
2.法院判决
•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级法院判决议付行胜诉。 其理由是:根据双方的议付协议,议付行 在开证行拒付时享有追索权。受益人未提 供拒绝根据议付协议偿还议付款项的充分 理由,受益人的证词“完全无法令人信 服”。 • 因此,在香港,如果受益人与议付行有约 在先,法院还是会尊重双方的约定来判决 是否议付有追索权。
3.法院判决评价
• 对于上述观点,国际银行界及法学界人士 认为是不正确的。冯敬德律师在其 《LEADING COURT CASES ON LETTERS OF CREDIT》一书中针对该案 评论道:看来该“无追索权”的判决是错 误的判决。根据UCP500第9条,只有开证 行及保兑行的议付才是不可追索的。
2.法院判决
• 法官称:“在我看来,原告并没有对主证项下的 单据付对价进行真正的“议付”,原告只有将贴 现后的款项付给中间商后才无追索权地由此承担 开证行拒付受益人的个人风险。 • 换言之,原告凭开证行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借款给 中间商,而没有“踏入中间商的鞋子里”(即取 代中间商的地位),我不认为这符合UCP500第 10(b)(ii)款“付对价”的含义”。
三、银行界的观点
• 尽管许多银行规定,只要开规定受到冲击。 • 一般认为,由于议付行在议付时向受益人 收取议付费用,议付行应保证单证一致, 按照票据上的追索标准,只有在单证严格 相符、开证行无力付款时,议付行才能向 受益人追索。
五、一个有争议的案例(香港) 1.案件事实
• 在Rabobank诉Bank of China案中,法官 在裁决Rabobank不是合格议付行时曾提出 一个观点:Rabobank没有无追索权地购买 单据。尽管Rabobank在不同单据中声称其 已“议付”,但是,并没在主证项下发生 真正意义上的“议付”。因此Rabobank并 未真正地议付。
二、各国法院的观点
• 各国法院有不同的观点。香港知名律师冯 敬德先生在其《LEADING COURT CASES ON LETTERS OF CREDIT》一书中指出: • 在英国及香港法律下,如果不是因议付行 的过错造成未收到付款(比如开证行/保兑 行的倒闭或开证行/保兑行国家的外汇管 制),则议付行通常对受益人拥有追索权。 • 如果议付行自身疏忽以及未发现有效的不 符点,则议付行很可能对受益人无追索权。
四、议付协议约定的议付权 案例:香港 ,1998) 1.案件事实
• 在议付行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HongKong诉受益人Overseas Trading Co. 案中,议付行对受益人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进行 了议付,根据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议付协议,如 开证行拒付,则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其议 付款项。 • 但是,受益人在单据遭到开证行拒付后拒绝偿 还议付行的议付款项。议付行于是在香港上诉 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