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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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为了提供专业会计服务而成立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确保其在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下面是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一些条件:1. 专业资质: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会计师资格。

通常要求每位合伙人拥有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CPA)或其他相关的会计师资质证书。

2. 合并合作意愿:成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之一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作意愿和团队合作能力。

合伙人之间应该在业务理念、经营目标和团队协作上达成共识,并有共同的合作愿望。

3. 资金和资源:成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支持其开始运营。

这包括办公场所、设备、软件、员工工资和营销费用等各方面的投入。

4. 行业经验: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他们需要在会计、审计、税务和咨询等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经验,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 法律要求: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符合当地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这包括获取合适的执业许可或注册,并遵守相关的会计和审计准则、税务法规和财务报告要求等。

6. 诚信和道德: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具备高度的诚信和道德标准。

他们需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的机密性,并遵循公正、客观和独立的原则进行工作。

通过满足以上条件,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获得一定的合规性和可信度,从而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会计服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前应仔细了解当地的法律和规定。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注册、备
案或者核准,取得法人资格。

2.合伙人或股东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是该所合伙人或者股东,
并负有管理职责。

3.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必须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负
责人和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达到规定比例,同时必须拥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力量,且这些人员必须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4.资金要求:必须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以保障其业务的顺利开
展。

同时,必须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符合国家财政、税务相关规定。

5.经营场所要求:必须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名称要求:注册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与现有的重
复,也不能使用相似的名称。

7.审批要求:在完成相关步骤后,应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
请,经受理和资格审查后,如审查通过,即可发放营业执照,之后即可正常营业。

请注意,具体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财务会计服务机构,主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会计、审计、税务等服务。

要成为一家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万元。

2. 专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3. 经验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拥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同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

4. 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5. 营业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拥有合法的营业场所,符合相关规定。

6. 公示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其基本情况、注册信息等相关信息。

总之,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其提供服务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保护社会公众和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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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而定。

2. 注册登记: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正式经营。

3. 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比如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关证书。

4. 业务经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经验和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

5. 服务能力: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足够的服务能力,包括技术实力、经验积累、管理能力等方面,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6. 信誉度: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保持良好的信誉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获取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除了以上条件外,不同地区和国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还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因此,创立会计师事务所前需要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以确保符合要求,顺利开展业务。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主要缘于政府推动,在合并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及风险意识不强,注重“资合”轻视“人合”。

为此,应遵循市场规则。

由会计师事务所自主选择合并对象,提高质量控制与风险意识,注重文化的合并与提井,并加强对合并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关键词:审计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一、合并是会计师事务所成长的重要方式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务所,通过订立协议并履行其他法律手续归并成一个事务所。

事务所合并一般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方式。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事务所吸收其他事务所,被吸收事务所解散,吸收事务所继续经营。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务所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事务所,合并各方解散。

合并是会计师事务所成长的重要方式。

纵观世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程,联合兼并步伐从未间断。

为拓展市场,许多声誉卓著的国际会计公司都将合并战略作为扩张的最佳途径。

比如。

20世纪30年代世界上最大、最著名的“八大”会计公司到40年代的“五大”会计公司,以及21世纪初的“四大”会计公司,无不是联合兼并的结果,而且是跨越国界的扩张和垄断。

可以看出,以“五大”(安达信解体后是“四大”)会计公司为核心的国际化发展和全球化行动已经成为国际审计市场的一大趋势。

多年来,合并也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化经营道路、打破地域限制、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1998年,以脱钩改制为契机,北京市规模最大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北会和京都联合为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式揭开了实质性合并、重组的序幕。

2C00年,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以及大型国有企业专业服务需求提高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启动了以会计师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为内容的结构调整,在行业内掀起了合并浪潮。

为此,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了事务所扩大规模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操作程序。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深财会[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的通知(深财会[2007]51号)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各区工商分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工作,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为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工作,现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设立、变更等审批登记的有关业务流程规定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设立申请:(一)申请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申请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向市财政局递交申请材料;(三)材料齐全后,市财政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向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批复文件及执业许可证;(四)申请人持批复文件于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经核准后,向市财政局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到市注协办理团体会员入会手续。

二、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终止备案:(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清算;(二)向市财政局递交终止备案材料,缴回执业许可证;(三)备案通过后,市财政局对注销事项发文公告;(四)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到市注协办理团体会员注销手续和有关注册会计师转所转非手续。

三、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名称变更备案:(一)会计师事务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查重(分所名称变更,无需查重);(二)会计师事务所向市财政局递交名称备案材料;(三)备案通过后,市财政局换发执业许可证;(四)会计师事务所持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手续;(五)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向市财政局、市注协报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困惑与应对-最新文档资料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困惑与应对-最新文档资料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困惑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鉴证及管理咨询的重要中介机构,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监督评价及民间智库作用。

在当前的相关行业市场中,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对接金融资本市场,协同政府监管部门,确保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

而数量更为庞大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因本身实力不够、资质不全,无法承接大型项目,例如:上市公司审计、集团并购咨询、IPO 审计等。

而整个行业市场的收入与利润份额也相对集中在大型项目市场中,数量为5%的大型事务所的收入占全行业收入85%以上份额,行业利润份额占比会更高。

所以会计师事务所这个行业,龙头企业带动效应十分明显,呈现出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

由此以致中小事务所在低收入份额及竞争对手众多的残酷环境下摸爬滚打、风雨兼程。

如何才能使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增强实力、提升层次,在我国经济形势一片大好的背景下抓住机遇,走向快速健康发展的道路,是所有中小事务所的当务之急,而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真正看清企业发展缓慢的原因,结合自身条件,找出应对策略,勇于修正并创新,形成一套适合中小事务所发展的解决方案。

1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困惑1.1市场竞争力弱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因自身资金不多、人才匮乏、业务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不能承接高收入高利润的大型项目,有时参与竞标也因品牌认可度低而落败,即使有幸承接下来,也可能因为人才团队专业度不够无法顺利完成项目,从而导致客户起诉至法院索赔违约金。

而一些小型项目又因收费低、竞争者众多等原因,使项目利润很低甚至是亏损。

所以小事务所现处在行业里“大活儿”“甜活儿”吃不了,“小活儿”“苦活儿”吃不饱的尴尬境地。

1.2内部管理能力不足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因行业压力所致,首先考虑自身生存问题,几乎把全部精力放在承接项目上,而往往忽视业务管理方面。

对于有重大审计风险的客户评估不够;对于已识别出的重大审计风险在与客户沟通时迫于经营压力,不能很好地保持独立性和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于客户的利益诱惑无法坚持职业操守;?τ谏蠹葡钅棵挥兄苊艿墓ぷ骷苹?及事前培训,也缺少严格的监控复核,以及不做事后总结;对于审计档案的收集和归档没有统一的清单标准和质量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第一条概述本管理条例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保障公众利益,推动会计职业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登记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注册设立,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认可。

2.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注册登记。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运作。

2. 管理机构应当合法合规地履行职责,确保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聘请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从事业务活动。

2. 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1.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的业务包括审计、鉴证、税务咨询等。

2.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执业能力和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业务范围,不得从事超出执业能力范围的业务。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工作的质量。

2.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内部审核、事务质量管理等,以保障客户的利益和公众的信任。

第七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1.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违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处理。

2. 处理方式可以包括警告、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如有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其他其他未尽事宜,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处理。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的内容,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保护公众利益,促进会计职业的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协字〔2000〕2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3.24【实施日期】2000.03.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协字〔20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00年3月24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所,是指因业务发展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其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发起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

第三条分所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执行业务,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分所可以在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内设立,也可以跨省级行政区设立,但不得在事务所所在市(城区)、县设立分所。

第五条事务所设立分所,须经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机关”)批准,具体审批工作由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除申请设立分所外,事务所不得以其他方式设立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事务所依法成立并执业3年以上,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二)在分所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固定客户;(三)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应当在200万元以上;合伙事务所的净资产应当在100万元以上;(四)从业人员80人以上,其中包括4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30名;(五)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800万元以上;(六)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新时期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问题的难点及建议

新时期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问题的难点及建议

新时期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问题的难点及建议一、提升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意义(一)有利于适应新时期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持续高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制度,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序发展,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粗放高速发展是不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向可持续发展及高质量发展转变,基于我国目前所处于新发展阶段,为适应新发展阶段的要求,必须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还是以中小所为主,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是为市场经济的中小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坚力量,中小所的审计质量直接影响整个行业的审计质量,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审计质量,才能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竞争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处在新的发展阶段,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只有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只有把审计质量作为行业发展的基石,始终把审计质量作为企业的第一要务来抓,才能避免行业出现恶性竞争,才能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才能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护航。

通过纵深发展开发更多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多元的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壮大质量是企业生存的生命线,审计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众多,竞争激烈。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坚持质量优先,才能应对国家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才能为广大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提高服务在投资人、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等不同报告使用人中的可信度。

抓住行业发展的机遇期,率先适应行业发展改革,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在众多同行之间脱颖而出,在广大客户中建立起相应的品牌知名度,从而提高企业影响力,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促进企业自身做大做强。

二、新时期提升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面临的主要难点(一)数量不断增加,同质化竞争激烈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不断增加,但规模不大,主要以中小所为主。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指南为便于申请人掌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条件,获取有关资料,我处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印了此指南。

该指南包括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的条件及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申请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的资料,以及一些特殊的要求等。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两名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已办理完工商登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 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包括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4、已办理工商登记;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6、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1、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内惩戒;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业务的经历:(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并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

7、未在最近三年内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过合伙人或股东。

四、注册会计师在申请执业许可之前,应当在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状态为协会代管;若为转出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还应当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五、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提交下列材料:1、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签名盖章的执业许可申请;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5、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6、合伙人或股东已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7、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原所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以及出资(股权)转让协议;8、注册会计师证书有效记录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如合伙人(股东)为异地居住人员,需提供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居住地房屋不动产证复印件;9、所有注册会计师个人参保信息查询截图;材料中相关附表可在内蒙古会计网“下载中心”下载。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公司登记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和规范,以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下是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公司登记申请材料的准备1.公司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等基本信息,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中的重要信息一旦填写,应经过双方确认后无误方可提交,避免因信息不准确导致的不必要麻烦和纠纷。

第二条公司名称选择与保护1.公司名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欺诈性、混淆性等不良情况。

2.公司名称的选择需要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与其他公司名称雷同,以维护公司独特性和识别性。

第三条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1.注册资本应合理设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以保证公司的稳健运营和信誉度。

2.股东出资应按比例认缴出资,确保公司资金充足,并避免未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条公司组织机构设置1.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应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职责,确保公司运营有序、高效。

2.公司领导人员应按规定合法任命,避免职权冲突和管理混乱。

第五条公司税务登记与年审1.公司应及时申请税务登记,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避免因税务问题导致公司受到处罚。

2.公司应定期进行年审工作,合规合法向相关部门提交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保持公司财务透明度和稳定性。

第六条公司变更事项处理1.公司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如股权转让、住所变更、注册资本调整等)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变更,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公司变更事项需提供合理解释和相关材料证明,以确保变更合法合规。

以上为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始终保持合法合规的经营状况,确保公司经营平稳有序。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有哪些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有哪些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是什么?现在会计事务所是比较流行的,很多公司需要做账,但是一些小公司单独请会计的成本太高,所以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需求量大。

本文就为大家分享一下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1、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需要具有2名及以上;2、申请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需要具有15名及以上,并且其注册的会计师需要具有60名以上,另外其合伙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并且需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而且其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有书面合伙协议;4、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必须设有会计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另外拟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名称不得与已注册的会计事务所相同或相似,也不得使用违反公共利益或有误导性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5、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在其中设立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必须由执行会计事务所的1名合伙人担任;6、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必须在境内有稳定的住所,并且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7、以现场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办理程序如下:(1)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

注:申请人在申请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前,请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链接:)进行字号查重(设立分所无需查重)。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2)网上申报与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同步进行。

(3)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核对原件),发放受理回执。

(4)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4个工作日。

(5)内部审查。

(6)核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注: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深圳分所和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的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以上就是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的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09•【文号】财会[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21日)修订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报条件和材料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依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

申报条件:1.设立条件:至少有5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至少有10名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本至少为人民币30万元,且全部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出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不能在事务所出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统一名称:XX(行政区划)XX(字号)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且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发起人担任;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2.发起人条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至申请日止的最近连续3年及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出资人;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不超过65周岁);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则要求发起人现工作事务所所在地、拟设立事务所所在地、发起人居住地址(身份证)要一致;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3.出资人条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不超过65周岁);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则要求出资人现工作事务所所在地、拟设立事务所所在地、出资人居住地址(身份证)要一致;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4.注册会计师条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不超过65周岁);5.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条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不超过65周岁)。

申报材料: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请示;2.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3.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汇总表;4.发起人情况表;5.发起人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6.出资人情况表;7.出资人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8.注册会计师情况表;9.注册会计师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10.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11.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有关证明材料;1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发起人协议书》复印件;1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14.《出资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与参考文本主要变动对照表(要求将协议及章程与参考文本主要不同部分进行说明);15.出资证明复印件;16.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执业质量控制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18.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探讨

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探讨
以 区 别 分 别 界 定 ; 对 于 未 提 或 未 提 足员 工权 益
, , 、 。
一 般 不 提倡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但 必 须 进 行 清 产 核 资 通 过 清 产 核 资 核 实 和 查 证 事 务 所 截止 清 产 核 资 基准 日的 资产 负 债 和所 有 者 权 益
1
、 , , 。 。 ,
1
、 , , 、 。
清 产核 资工 作 应 当 由事 务 所 委 托 中介
, ,
机 构 对 基 准 日 的资 产 和 债 务 进 行 清查 按 照 历史成 本原则确定事 务所的 净资产 在约 定 的 时 间 内出具 清 产 核 资 报告
4
、 。
:
清 产 核 资小 组 依 据 清 产 核 资 报 告分 别
, 。 ,
为 会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脱 钩 改 制 明 确 了方 向 但 是 事 务 所 在 脱 钩 改 制 中 涉 及 到 的 具 体 问题 又 很 难 把 握 为 此 笔 者 试 对 这 些 问 题 作 一探
, , , ,
对 资 本 金 不 到 位 或 抽 回 资 本金 的 应 界定 为 净 资 产 扣 除到 位 资 本 金 比 例 后 为 事 务 所 注 册 会 计 师 集 体 所 有 但 不 能 量 化 到个 人
, 。


用事
一 关 于 清产 核 资 事 务 所 在 脱 钩 过 程 中 因其 资 产 的 单 一 性和历 史形成的积 累及注册会计 师的贡献
, , ,

业 发 展 基 金 和 资 本 公 积 补 充 的 资 本 金 应 根据 出 资 性 质 界定

事业 发展 基金一 般根据 资本金 的 性 质和 构 成 比 例 加 以 界定 但 必 须 分 析 事 业 发 展 基金 的构 成 新 旧 制 度 衔 接 时 由 奖 励 基 金 福 利 基 金 或 住 房基 金 转 人 的 应 界 定 为 负 债 即 员 工 权 益 ; 公益金 和 事业发 展基 金 混在一 起 的 应加

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资质和流程

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资质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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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众多企业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关心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作为主体,其独立性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定义与特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判断标准以及如何确保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最后给出总结与建议。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定义与特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根据总所的授权和业务需要,设立的从事会计业务的服务机构。

分所作为总所的派出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总所的领导和管理,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利于保障企业在业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出现合同纠纷、侵权等民事纠纷,分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否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2.业务独立:分所是否在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不受总所的干预。

3.财务独立:分所的财务状况是否独立,具备自主经营的能力。

4.管理独立:分所是否具备独立的管理团队,能够独立承担管理责任。

四、如何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财务、人事等方面独立运作。

2.加强风险防范:分所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注意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在出现纠纷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强化人员培训:分所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确保在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4.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定期对企业法律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为什么我国不允许个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为什么我国不允许个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问:1.为什么我国不允许个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答:(一)我国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到现在的短短20年里,先后出现过3种组织形式,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个人独资制。

不过个人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只存在于深圳及海南这两个经济特区之内。

我国第一家个人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是马洪会计师事务所。

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4403家,其中有限责任事务所3701家,占84%。

合伙制事务所702家,占16%。

在2004年,深圳批准设立了9家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这是个人独资在我国的首次出现。

2005以来,顺应中国企业走出去和注册会计师职业国际化发展的大趋势,2005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确立了以国际化为导向的行业发展战略路线图,行业发展进入国际化发展的全新阶段。

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也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1、组织类型少,结构不合理,规模小。

2、业务单一,技术力量薄弱,资金缺乏。

3、地方法规与行业协会法规的冲突,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缺乏内部激励政策,行业监管监督力度不够,法律法规不健全。

4、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不高,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机会和渠道少,人才缺乏,知识结构老化。

鉴于老师上课所讲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已经很详细了,本小组成员编了一个小故事来加深同学们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理解:这是关于一群动物过独木桥的故事。

森林的外面有一条河,河上只有一座独木桥。

一只狐狸,晃晃悠悠地走到了桥上,心里还回味着黄鼠狼老弟孝敬给他的那只鸡呢,结果一不留神,扑通一声掉下独木桥,淹死了。

接着来的是,两只小兔子,其中一只小兔子是第一次出森林,对什么都很感兴趣,过桥的时候不禁跳啊跳啊的,独木桥也就跟着晃荡了几下,两只兔子一起掉下河淹死了。

再接着呢,来了一群长颈鹿,过河的时候,最后一只长颈鹿精神不济,脑袋往前一耷,把前面的几只长颈鹿一并带下了河,还好长颈鹿长得高,只是湿了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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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的几个问题
2004-8-13 9:21廖县生【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当前,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讨论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有一种意见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像律师事务所那样,实行“单法适用”,即只适用注册会计师法而不适用公司法。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恐难以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会计师事务所今后要继续实行工商登记制度,在设立登记的过程中,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事务所的名称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精神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全称应为“××××会计师事务所”。

脱钩改制以后,大多数事务所选择了公司制这一组织形式,工商部门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事务所的名称后面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这样,事务所的名称显得不伦不类,且与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的名称不相一致,不利于对外宣传。

不过同样是工商登记,各地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比如有的市(县)工商部门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办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登记,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也就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名称,避免了事务所的名称后面拖个“尾巴”。

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沟通,对事务所(仅指有限责任事务所)的设立登记,统一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使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与主管部门使用的名称相符。

事务所的章程
目前实行公司制的事务所,基本上都有两套章程,一套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的,另一套则是根据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制定的。

两套章程无论从体例到实质内容,都大相径庭,甚至互相矛盾,使事务所无所适从。

比如出资人会议(股东会)和发起人会议(董事会)的职权、主任会计师(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出资人(股东)的加入和退出,两套章程的规定都相去甚远。

当事务所内部出现矛盾时,矛盾双方依“法”打架,难分上下。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对事务所的章程提出特定的要求是必要的,但应尽量符合工商法规的要求,并事先与工商部门充分沟通,以便被工商登记部门所接受。

事务所负责人的称谓
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在脱钩前称“所长”,脱钩后称“主任会计师”。

在实行公司制的事务所里,“主任会计师”与“董事长”这一法定称谓又产生冲突,从而不被工商登记部门所接受。

在社会上,“主任会计师”这一称谓也难以得到广泛认同,许多业外人士以为“主任会计师”是类似于“主任医师”一类的职称,也有的以为是类似于“总会计师”一类的职务。

其实,就像律师事务所“主任”称谓伴随着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样,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称谓也早已约定俗成,完全没有必要另起“炉灶”。

那种认为“所长”称谓带有“行政”色彩而应当避讳的观点,其本身就是“官”念在作祟。

若照此推理,民办学校的“校长”、民办医院的“院长”也应当避“行政”之讳而改变称谓?
事务所的出资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不得继承、转让、馈赠,只能退股。

而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规定,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其出资额只能依法转让,不得抽回(退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精神,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是承担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其投资者就应当不能退股,而只能依法转让其出资,否则,法人制度就难以真正建立。

鉴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性,建议行业主管部门重新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管理,规定事务所的出资“不得继承、馈赠和抽回,只能依法转让”,并且规定“转让”分为“自愿转让”和“强制转让”,在事务所的章程里面详细载明“转让”的具体要件和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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