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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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任务,对于保护创新的产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在全面开展这项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效果,制定了如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背景分析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对于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大伤害。

特别是在互联网和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侵权和假冒现象更加普遍,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给相关企业和社会带来的损失与日俱增。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现象,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二、总体目标本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知识产权创新保护工作的落实。

三、具体措施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究力度,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公众宣传,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度。

2.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加大对打击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打击侵权行为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3.加强监管和协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检查。

完善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案件办理的协调配合。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假冒行为,加大对进口产品的检查和监管力度。

4.加大惩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流通环节进行全面打击。

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力度,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鼓励举报行为,奖励举报人,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打击行动中来。

5.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鼓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信用评价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

2024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

2024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

2024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2024年,我们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以下是这一年工作的总结: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我们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广泛宣传。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增强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的认识,对打击侵权行为产生了强大震慑作用。

2. 建立全国联合打假工作机制:我们与相关部门建立了全国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实现了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

各级政府、执法部门、企业和消费者能够更加高效地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3. 增加执法力度和打击力度:我们加强了执法力度,增加了对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

组织了多次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了一批侵权者和制假售假分子,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4. 强化监管和执法能力:我们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并加强了执法能力的培训和提升。

通过加强监管和提高执法水平,我们能够更好地识别和打击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5. 完善举报机制和奖励制度:我们完善了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同时,我们也建立了奖励制度,对为打击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团体给予奖励和荣誉。

6. 提升国际合作水平:我们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通过国际合作,我们能够更好地追踪和打击了一批跨国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综上所述,2024年,我们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

然而,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依然存在,需要我们继续努力。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和机制,以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市场得到规范,消费者得到更好的保障。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工信部等关于全国集中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打假办发[2012]2号【发布部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2.01.19【实施日期】2012.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工信部等关于全国集中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打假办发[2012]2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8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进一步打击农村市场制假售假行为,净化农村特别是春节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自2012年1月至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重点和目标各地要将农村市场重点商品专项整治作为2012年一季度打击侵权假冒的重要工作,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原则。

以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特别是节日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电、食品、日化用品、农资等商品为重点整治品种;以与制售假冒伪劣家电、食品、日化用品、农资密切相关的“黑作坊”、“黑窝点”,县及县以下区域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门店等为重点整治对象,加强生产源头治理和市场执法检查,强化刑事打击。

严肃查处与农村市场相关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严惩一批坑农害农违法犯罪分子,取缔一批“黑作坊”、“黑窝点”,曝光处理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

加强识假辨假知。

国务院会议决定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国务院会议决定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召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 决 定 从 2l O O年 l O月 底 开 始 .在 全 国 开
展 为 期 半 年 的 打 击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物 、 刷 品 、 盘 、 算 机 软 件 及 包 印 光 计 装装 潢、 商标 标 识 等 行 为 。 严 格 审
查 生产 企 业 资质 , 坚决 取 缔 无 证 生
光 一批 违 法违 规 企 业 , 力 净 化 市 大
场 环 境 , 强 企 业诚 信 守 法 经 营 意 增
识 , 成 自觉 抵 制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的 形
詹 行 蜘瓠 击 力 葭 、
三 要 强 化 进 出 口环 节 和 互 联 网 等领 域 的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加 强 口 岸 监 管 , 大 对 进 出 口侵 犯 知 识 产 加
性 。 口
( 新华 网) 据
要加 大 生 产 源 头 治 理 力 度 。
展 会 知 识 产 权保 护 工作 。 厉打 击 严
对 外 企 开征城 建 税 和教 育费 附加
我 国 内外 资企 业税 制全 面统 一
“ 外 资 企 业 征 收城 市 维 护建 对 口 韩 洁 徐 蕊 设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 利 于 公平 内 有 经 费 占 G P的 比重 ,促 进 城 乡建 D 设和教育事业发展。
五 要 确 保 政 府 机 关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 级 政 府 机 关 都 要将 正版 软 各
件 购 置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和 国有
品市 场 巡 查 , 厉 打 击 盗 版 和 专 利 严
侵 权 、 冒行 为 。 加 强 对 商 贸 流 通 假 企 业 的 管理 和 规 范 。 大 对 制 售 假 加 冒伪 劣 药 品 、 乱 药 品生 产 经 营 秩 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1.28•【文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意见(2000年11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2000]32号)精神,我局于2000年11月11日召开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整治药品流通秩序工作会议,部署了全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清理无证经营药品的专项治理工作。

会议形成了《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意见》(下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意见》中的要求落实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专项活动的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我局决定,从现在起至2001春节前后,集中力量开展一场既声势浩大而又讲求实效的全国性大规模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清理无证经营药品的专项治理活动。

现对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各地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打击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部分地区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仍很猖獗,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在有些地方区域性、集团性、大规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甚至有一些合法企业也参与了假劣药品的制售活动。

此外,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现象仍然存在,出租或转让证照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某些已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又出现了回潮和反弹迹象,或是改头换面继续违法经营,非法失实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大量出现。

对国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理论思考

对国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理论思考

积 极性 , 损害 了我 国 的国际 形象 。 国家 开 展打 击侵 犯 知识 产权 和制 售假 冒伪
劣 商品专项 行动 , 有利 于维护我 国的 国际形象 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 益 。
5侵犯知识 产权和制售假 冒伪劣商 品的行为违 背了市场交 易的平等 、 . 公平
1 7


2会 议 指 出 , 形 成 自觉 抵 制 假 冒伪 劣 商 品 的 社 会 氛 围 , 极 营 造 知 识 产 . 要 积
权 保护 的 良好环 境 。 既需 要 国家加 强对 经 济 的宏 观调控 , 这 也需 要 企业 经 营 者做 到廉 洁 自律 。 面用 标题形 式写 出的符合题 意的正确 说法 是 下 A. 企业经 营者要 完善社会 保障制 度 ( )

辩 峨 藏 《 鬻 鬣 嚣 誊 § 懋i嚣 i 誊蠛 弹 翟 -
和诚实信 用原则 , 导致 市场经济秩 序的混乱 。 国家开展 打击侵 犯知识 产权和制
售假 冒伪劣商 品专 项行动 , 有利 于规范市 场经济 秩序 , 促进市 场经济 稳定健康
发展 。 二 、 政 治 生 活 角 度 思 考 从
集 散 地 、 犯 知 识 产 权 和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案 件 高 发 地 为 重 点 地 区 , 大 执 侵 加 法力度 , 肃查 处侵权 、 冒、 版的 大案要 案 , 光一批 违法违 规企 业 , 力 严 假 盗 曝 大
净化 市场环 境 , 增强 企业诚 信 守法 经 营意识 , 成 自觉抵 制假 冒伪 劣 商 品的 形



七 七 七

对 国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 冒 伪 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理论思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假冒伪劣商品【发文字号】国食药监办[2010]443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11.10【实施日期】2010.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为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为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打击利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劣药品为重点,结合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工作任务。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

二、工作重点(一)全面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和销售药品的行为,对已审批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网站进行全面清理。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已批准的互联网。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20年,xx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省、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总体部署,结合xx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际,在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认真扎实地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有力的打击了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我区市场经济有序的发展。

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一、积极探索工作新思路,扎实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工作xx区高度重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始终将这项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治的办法和措施,并对全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作了整体的安排部署。

除要求各相关单位抓好日常工作外,明确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酒类及网上售假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犯罪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坚持打击与建设并重,认真落实责任,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督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强化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

从而保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取得实效。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加大对私屠滥宰的打击力度。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成立联合检查组。

以宾馆、饭店、集体食堂、农贸市场等肉品使用单位为重点检查对象,打击经营注水肉、病死猪肉及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等肉品违法行为。

截止到目前,出动执法车辆798台次,执法人员3680人次,端掉“黑窝点”17个,销毁囊虫病害猪肉2000余公斤,查获非法屠宰肉品9900余公斤;二是认真开展白酒的专项整治工作。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X〕14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年X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安排的通知》(X办函〔X〕142号)精神,为扎实推进X年打击侵权假冒各项工作,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年度工作安排。

一、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力度(一)持续推进互联网领域治理。

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X办发〔X〕11号)、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X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工商发〔X〕89号)精神,持续推进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

1.加强网站备案、IP地址、域名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

(市通信发展办负责)2.以规范网络市场主体责任和义务,强化线上虚假广告、仿冒商标等违法行为监管,深化刷单炒信行为整治为重点,开展X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市工商局牵头,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3.以汽车及汽车配件、儿童用品、家电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专项行动。

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问题集中整治。

参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全国协查机制建设。

开展邮件、快件渠道重点执法。

(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别负责)4.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X”专项行动。

针对网络(手机)文学、影视、动漫、电子商务、软件应用商店、网络教材教辅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加强网络(手机)游戏、音乐、动漫内容监管,加大对网络音乐侵权案件的查办。

(市文体广新局牵头,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5.持续深入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闪电”专项行动。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6.加强网络订餐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1.04.27【实施日期】2011.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要求,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效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对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召开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办发〔2011〕20号文件和《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国食药监食〔2011〕180号)要求,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深入、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和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标识和销售管理,坚决打好这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食品安全信誉的特殊战役。

二、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应于2011年5月底前组织各餐饮服务单位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打击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打击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打击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打击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平川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工作总结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作。

现就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此成立了领导小组,组长张宏革,副组长魏武、孙明林,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次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的进展。

二、突出重点,力求实效。

(1)加大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打击力度,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

年初,我局联合邮政部门,对由河南前台等地邮寄“风湿关节炎胶囊”、“曹氏伸筋庄股胶囊”、“张氏风湿灵胶囊”及由北京邮寄的“百草清雪丸”“复方消白丹”等假药情况,进行了邮递包囊及特快业务方面的专项检查。

将“百草清雪丸”等假药情况向北京药监部门进行了反馈,同时,考虑到“风湿关节炎胶囊”等假药多是一些患病老人由河南等地少量邮寄来的,邮寄线索不易被发现,我局及时联系平川电视台制作了一期专题节目,公布了一些假药特征,提醒广大患者不要轻易上当,发现问题应立即向药监部门投诉。

(2)加强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药品行为。

结合药品安全整治工作,我局将重点确定在中药饮片检查方面。

从检查和查处情况看,中药材销售中,从厂家购买标签、私自分装、掺假、冒充饮片厂认证产品等情况时有发生,随着中药材大幅涨价,掺假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近期,我局查处的8起假药案件全部属于此类情况,共收缴罚没款9000余元。

(3)继续深入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

按照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治工作的要求,我局近期对辖区10余家保健品店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共下架、清理、扣押非药品300余盒,涉及13个品种,如六味地黄丸、六十一味帝皇丸、关节健胶囊等,上述非药品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稽[2012]90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2.03.27
【实施日期】2012.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当前,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药品安全。

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真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分析药品安全形势,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打假工作合作机制,提高联合打。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药监市[2001]285号【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1.06.01【实施日期】200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是人民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药品市场秩序是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整顿药品市场秩序和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在深入开展的全国打假联合行动中,药品再一次被列为重点整治商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中,要坚持以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为主,形成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分子以强大的威慑作用。

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新的解释,对制售假劣药品者坚决绳之以法。

二、深入开展五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为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的要求,为促进全国整顿规范药品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工作的开展,全国要认真开展一次过期失效药品监督检查;兽用药用作人用药品监督检查;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监督检查和抽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以及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五项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9•【文号】国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假冒)工作,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高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水平,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治理。

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保障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前进。

打建结合。

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针对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侵权假冒高发多发势头;加强机制建设,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努力铲除侵权假冒滋生的土壤。

统筹协作。

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统筹协调,密切部门间、区域间协作配合,由区域内、单个环节监管向跨区域、跨部门和全链条监管转变。

社会共治。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专项行动律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0]210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0.11.26
【实施日期】2010.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律师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0]34号 2010年1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为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专项行动中的职能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关系国家和企业的核心利益。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
重。

此次国务院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产品的侵权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对于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王岐山副总理在全国打击侵。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法规类别】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刑事责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05.03【实施日期】2013.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部分地区探索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提高了对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

2011年11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要求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2013年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设完成。

2012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做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国办发〔2012〕51号),对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录入等作出明确要求。

各地要加快建设信息平台,确保按时完成。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信息平台的重要意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提高对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打击能力、依法严惩犯罪的有力措施,是推进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时间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时间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时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食药监办稽函[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时间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201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确保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国办函〔2011〕21号)要求,现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对《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443号)中确定的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和安排相应顺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整后的专项行动结束时间和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安排好专项行动下一阶段各项工作,继续按照国食药监办〔2011〕44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狠抓督查落实,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简报,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推进;着力抓好对突出问题的整治和大案要案的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曝光典型案件,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问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专项行动结束时问的通知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
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展开。

【总页数】1页(P38-38)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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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时间的通知
【法规类别】假冒伪劣商品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稽函[2011]118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1.03.28
【实施日期】2011.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
动工作时间的通知
(食药监办稽函[201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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