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例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案件看律师辩护要点

合集下载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们:
今天我站在这里并不是为了掩饰我的罪行,而是为了向您们陈述事实并请求您们给予我一个机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知道我所做的是错的,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懊悔和内疚。

我并不是一个冷酷无情的人,但我的愚蠢和狂躁导致了我不可挽回的错误。

我在一时的冲动下,对他人造成了伤害,这是我绝对不能否认的事实。

然而,我想向法庭和陪审团申明的是,我并不是没有改过的人。

自从那件事发生之后,我意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且努力寻求自我调整和改变。

我已经接受了心理辅导并深刻反省,我发誓再也不会重蹈覆辙。

我曾经是一个受困于情绪的孩子,但我现在已经成熟了许多。

我深知自己的过错,也深知我所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希望法庭和陪审团能够给予我一个机会,让我能够重新开始,用我未来的行动去赎回我所犯下的错误。

我知道我所做的是错误的,但我希望法庭和陪审团能够看到我的内心的悔意和诚意。

我请求您们能够给予我一个宽大的判决,让我有机会重新做人,以最诚挚的心态来弥补我所造成的伤害。

谢谢您们在百忙之中听取我的陈述,我愿接受法庭的判决。

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技巧

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技巧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技巧如今,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可以是进行定罪的辩护,当然也可以是量刑方面的辩护。

而进行不同的辩护当然具体的辩护技巧也是不同的。

今天,我们就具体来说一说故意伤害罪量刑辩护技巧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在传统上只能作定罪的辩护,不能作量刑的辩护。

但自从中央将量刑规范化纳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后,量刑辩护纳入了法庭程序,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近年来取得的瞩目成绩之一,这将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保护。

毕竟,被告人更关心能在监狱中关几年。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根据故意伤害致受害人的伤亡程度,可以分为故意伤害轻伤量刑、故意伤害重伤量刑和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伤害程度越高,量刑越重。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来生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故意伤害罪辩护过程中,应格外注意各种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因为不同的量刑情节对故意伤害案件的量刑标准有不同影响。

一、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

对于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从笔者办理的案件结果来看,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一般可以宣告缓刑,笔者办理的多件类似案件经过努力,依法被法院判处缓刑。

二、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故意伤害罪,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

三、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故意伤害罪,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庭的各位,
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他是一名未成年人,但他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犯下了故意伤害的罪行。

我希望各位能够在听取完所有证人证词和证据后,能够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平的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名未成年人。

他还处在成长的阶段,需要更多的教育和引导。

他之所以犯下这个错误,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他的不成熟和冲动。

他并没有经验和正确的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给予他更多的理解和帮助,而不是过分严厉的惩罚。

其次,我要提到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预谋这次的伤害行为。

他的行为是一时冲动所导致的,而非计划好的。

他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和后悔,并已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改造。

他的家人也对他的行为深感遗憾和愧疚,他们希望他能得到更多的教育和矫正,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

最后,我来谈谈关于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展示了当事人的良好品行和社会责任感,证明了他并不是一个心怀恶意的人。

同时,我们也展示了相关的精神辅导和教育计划,希望法庭能够给予他一个再次振作的机会。

总结以上的观点,我在这里再次呼吁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
能够在裁决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未成年身份和事发时的情境。

我相信他能够改过自新,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希望法庭能够在判决时给予他宽大的心,让他能够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重新开始。

谢谢各位的聆听。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刑事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刑事辩护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刑事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赵某的辩护人。

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海淀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赵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

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赵某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赵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审判长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1、被告人赵某生于1992年1月17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

2、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主要有如下: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改过自新。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的真实愿望。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分,且一贯表现优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

未成年人伤害案辩护词

未成年人伤害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近亲属XXX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并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准确的认识。

现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XXX对被害人是否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这一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根据检察机关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被告人XXX持灭火器打击被害人头部这一事实的存在。

通过我们详细阅读研究本案相关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我们不难发现,本案相关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并没有任何关于被告人XXX持灭火器殴打被害人孙志成这一情节的描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一定要具有关联性,也即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作为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XXX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存在的相关询问笔录均不能证明这一案件事实的存在,所以更不可作为认定被告人XXX存在故意伤害行为并构成犯罪的证据。

二、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意见如下:1.本案中的纠纷由对方首先引起,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本案被告人XXX及相关涉案人员之所以发生斗殴行为是对方持木棍、尖刀等凶器先行对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被告人XXX等为了阻止对方的不法伤害行为才愤然反抗,其并非为伤害对方之目的而恶意进行斗殴。

这一点从该案各相关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也得得出:他们在到达现场之前并无任何预谋斗殴的意思联络和犯罪准备,他们也未随身携带任何能致人伤害的凶器。

因此本案中,对方人员首先对我被告人XXX等实施不法侵害,我方为反抗才实施伤害行为,虽造成了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但对方也难免该结果的发生免除责任。

辩护人认为,本案相比那些蓄谋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很多,虽不构成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但显然在量刑上也应考虑对方的过错责任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我被告人适当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并无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故意伤害罪的立案必须有明确的伤害事实证据,而该证据必须经过法律审查的严格性评估,否则就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故意性。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的应施行成文立法程序和犯罪不应扩大化原则。

而本案的被告人在未被明确告知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了被害人无意义的挑衅行为,导致后者受到了一定的伤害。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本身并不可认为具有罪状。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判断故意伤害罪的审判中,必须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和诱导作为工具的犯罪行为,但必须在所有规定程序和法定途径后进行,而本案的被告人在言语言行举动中有许多种可能的隐含意义和操作行为,无法判断其具有故意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有故意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故敬请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公正的审理此案,务求维持正义的运行和审判的健康。

谢谢。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向大家呈现我对本案的观点。

本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我认为,被告人虽犯有罪行,但不能仅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

首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要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的日常生活、精神和财务状况,以及被告人的社会和家庭背景,这些因素对被告人的个人事务有着极大的影响。

我们不能单纯的以法律条例明确的上述事实,就轻易的对被告人下定罪名。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被害人公然挑衅的情况下,被告人应用了必要的自卫手段,并未超出相关规定的限制,可以说是在忍无可忍之下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再者,我们需要审慎分析涉事安保设施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被告人的采取技术和行动方式并无过当和违法。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故意伤害罪并不是立案成文必须要立即施行的,如果被告人无法证明其具有第三方了解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只是在正当合理的选择和反击之后伤害了被害人,这并不能确认其为犯罪行为。

未成年犯故意伤害罪法律援助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未成年犯故意伤害罪法律援助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关于李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院的指定,指派我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XX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刑事辩护。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经其同意为其辩护,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几点辩护意见,供参考:一、辩护人对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中,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X,李XX对表示对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侦查机关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其说的一致,每页都有签名和按手印。

犯罪嫌疑人李XX生于XXXX年XX月XX日,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规定对于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系初犯、偶犯。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犯罪嫌疑人李XX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为侦查机关查明整个案情予以积极配合。

司法实践中认为初犯为第一次受到有罪判决之罪犯,偶犯为未形成犯罪恶习或不以犯罪为常业的罪犯,因此主管恶性和再犯可能性比较小。

三、犯罪嫌疑人李XX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词精选3篇

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词精选3篇

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和葛汝国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付xx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付xx 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今天,四个正处在花季年龄的青春少年,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

我们即为他们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们的终身,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即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挽救。

我们认为,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根据本案事实,对被告付xx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理由如下: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付x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检察院指控付xx参与了三起犯罪活动,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付xx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1,2021年10月19日犯罪,其它三被告的供述和四位被害人的陈述都证明了以下基本事实:其一,付xx对被害人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其二,付xx被李x叫来时并不知道是要抢劫,事后也没有获得任何赃物。

显然,在这次抢劫中,付xx没有劫财的主观目的,更没有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仅仅在客观上起了一个助威的作用,情节是显著轻微的,不具备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付xx尚未达到为本次抢劫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2,在检察机关起诉的第二、三起犯罪中,付xx均处于次要地位。

2021年11月1日抢劫中,犯意是由xx引起,在整个过程中,付xx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在2021年11月11日的抢劫中,被害人xxx、xxx的陈述证实,这次抢劫活动是在xx追孟x回来后进行的,付xx仅仅是协助而已,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

所以,付xx在三起犯罪活动中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没有给受害人身心造成较大伤害,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律师辩护意见XXX人民检察院: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卷宗,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依法采纳。

一、对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定性无异议二、罪轻情节1.【初犯和偶犯】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此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予以证实;被告人系偶犯,之所以实施犯罪,是由于本案主犯的主动邀请、教唆和利用,才使得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犯罪行为未必发生。

2.【从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本案被告人非犯意发起人,是被动接受邀请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并非首先动手,且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构成轻伤部位系被告人所致,应当认定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此事实有公安机关的笔录为证;3.【自首】关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根据目前我们向被告人了解的情况,辩护人初步认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对此,辩护人建议贵院能够就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进行进一步核实,以便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4.【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并非犯意发起人与被害人并不认识,受邀被动参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首先动手,殴打持续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5.【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悔罪】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积极努力沟通赔偿,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未成年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7.【积极赔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积极多次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沟通,愿意进行协商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害人方拒绝调解,现未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将仍积极努力沟通争取早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故意伤害犯罪的主体当中有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是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但此时最好还是聘请律师进行辩护,这样才能争取宽大处理。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院予以采信。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出生时间是1996年4月20日,犯罪时间是2012年2月28日,犯罪时未满16周岁。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张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1、本案张某某的定罪量刑应当以被告人当庭陈述作为定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都明确规定: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在本案案卷中,所有张某某的讯问笔录均没有张某某监护人或者其家人的签字。

通过张某某的当庭陈述,我们也知道,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监护人到场。

所以,在本案中,讯问笔录中关于张某某犯罪事实部分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当以被告人张某某的当庭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2、本案中,张某某只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庭审中,已经向法庭陈述:是李费志打电话给他,叫他帮忙打架。

这和童某某等同案犯的陈述是可以印证的:"李某让我(童某某)去凯歌网吧找他、、、、、、李某等人还是不停的在找人打架、、、、、、"(二卷82页)张某某是案发当天下午4点接到李某的电话,让他帮忙打架,并且他们也说"能不出手就可以不出手,因为不是自己的事"。

应该说,张某某在本案中和其他没有被起诉的数十个学生一样,都是跟在别人后面起哄的。

1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张某某没有使用木棍殴打受害人,没有实施导致受害人张建受重伤的行为。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的制作需要注意哪些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的制作需要注意哪些

The direction of the tree is determined by the wi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的制作需要注意哪些导读: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的制作需要注意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对于语言的使用需要言之有理,不能过模糊,对于自己需要阐述的论点需要直接深入,相关的论据在资料的支持下可以获得充分的呈现,在案件的实质性发展上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的制作需要注意哪些辩护词是ls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书,从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后所进行的调查和出庭等一系列工作,最后落实到辩护词,ls 的素质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辩护词上。

因此,制作辩护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案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必须在调查基础上着重客观事实;法律是尽度,要紧跟事实,对照法条进行辩护,让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说话。

2.观点明确,针对性强。

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切忌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捕风捉影,浮夸不实。

3.紧扣论点,深入论证。

无论是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都必须紧紧围绕论点,抓住案情的关键性实质性问题,深入剖析,充分论证。

辩护词无统一规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一致的结构。

(一)首部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

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二)序言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2.ls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

未成年少年涉嫌人案律师提出自卫辩护

未成年少年涉嫌人案律师提出自卫辩护

未成年少年涉嫌人案律师提出自卫辩护近年来,未成年少年犯罪案件的频发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在这些案件中,有时候会出现少年涉嫌人使用暴力行为的情况。

对于这些案件中的律师来说,提出自卫辩护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策略。

自卫辩护是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手段,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被告人辩护,认定被告人在面临危险时采取的暴力行为是出于合理的自卫。

对于未成年少年而言,由于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判断力和自制力较弱,当他们被卷入暴力事件时,他们常常会试图保护自己的生命或财产安全,而采取自卫行为。

律师在辩护时可以利用这一点,提出自卫辩护来为未成年少年辩护。

自卫辩护的成功与否,除了律师的辩护技巧和法律知识外,还与案件本身的情况有关。

对于未成年少年涉嫌人案件,律师需要充分调查和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确定是否存在明显的危险情况,以及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是否超出了正当自卫的限度。

只有在这些条件齐备的情况下,律师才能有力地为未成年少年提出自卫辩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律师提出自卫辩护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首先,未成年少年缺乏判断力和自制力,有时候他们难以正确评估危险程度,从而导致暴力行为的不合理使用。

其次,由于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是未成年人,整个案件处理的过程必须考虑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不能简单地将他们作为成年人来处理。

这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在处理未成年少年涉嫌人案件时,除了自卫辩护之外,律师还需要运用更加全面的辩护策略。

他们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心理特点、社会环境以及案件的细节,以便为被告人提供更有力和全面的辩护。

此外,律师还需要与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对于未成年少年的更为温和和人道的处理方式。

在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少年涉嫌人的自卫辩护成为了律师常用的辩护手段之一。

对于这一辩护策略,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决策,并结合其他辩护手段,全面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也需要加大对未成年少年犯罪问题的关注和研究,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处置方式,为未成年少年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和机会。

未成年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包括哪些内容

未成年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包括哪些内容

The wind blew hollowl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未成年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包括哪些内容导读: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包括的内容有标题,前言,辩护理由,结尾,辩护人的姓名和辩护词制作的时间,事实上,刑事案件当中辩护词的结构和写法跟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关系。

对于律师来说,整份辩护词的辩护点主要是在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可以从轻处罚。

一、未成年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包括哪些内容?(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

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2、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贾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未成年人贾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未成年⼈贾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贾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案的辩护⼈。

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多次在看守所会见被告,经过昨天的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认证,现在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被告的⾏为属于正当防卫。

陇检刑诉字(2012)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王某、贾某、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纵观案件发⽣的全过程及具体细节,被告王某在和值班保安董马召发⽣纠纷并且两⼈互殴,在被别⼈强⾏拉开,长安国际会馆经理刘⼩鹏很快作了处理,这样事情已经处理完毕。

出乎意料的是当天下午三被告及其他员⼯正在休息时,被害⼈贾⽂康某酗酒后带领很多保安寻找并报复被告王某。

王某得知这⼀消息后⽴即进⾏躲避,但是没有逃过以被害⼈贾⽂康为⾸的众多保安的围殴。

这时候被告贾某在阻⽌被害⼈贾⽂康的暴⼒⾏为时,遭到以贾⽂康为⾸的众多保安的殴打,在紧急时刻为保护⾃⼰的⼈⾝安全免受⾮法侵害,拿出随⾝携带的削果⽪的⼩⼑乱刺,结果刺伤了⼀个穿黄⾊⾐服的保安和⼀个穿便⾐的保安。

从以上事实⾜以认定被告贾某的⾏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该条法律之规定对被告贾某应当免除处罚。

⼆、被害⼈贾⽂康具有严重过错。

被害⼈贾⽂康⾝为保安班长,当⾃⼰管理的保安与被告⼈王某发⽣纠纷,并且在公司经理刘⼩鹏作出处理后,竟然出于江湖义⽓,酗酒后教唆、纠集其他保安⽆理挑起事端,殴打被告王某。

在众多保安的强势攻击下,为了⾃⼰的安全,被告王某持随⾝携带的⽔果⼑乱刺,被害⼈贾⽂康对⾃⼰的⾝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被害⼈贾⽂康极其同伙的⾏为构成聚众⽃殴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贾⽂康的死亡跟⾃⼰积极纠集、众多保安参与聚众⽃殴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害⼈的严重过错(构成犯罪的过错)是显⽽易见的。

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律师辩护意见XXX人民检察院: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卷宗,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依法采纳。

一、对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定性无异议二、罪轻情节1.【初犯和偶犯】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此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予以证实;被告人系偶犯,之所以实施犯罪,是由于本案主犯的主动邀请、教唆和利用,才使得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犯罪行为未必发生。

2.【从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本案被告人非犯意发起人,是被动接受邀请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并非首先动手,且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构成轻伤部位系被告人所致,应当认定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此事实有公安机关的笔录为证;3.【自首】关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根据目前我们向被告人了解的情况,辩护人初步认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对此,辩护人建议贵院能够就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进行进一步核实,以便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4.【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并非犯意发起人与被害人并不认识,受邀被动参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首先动手,殴打持续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5.【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悔罪】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积极努力沟通赔偿,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未成年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7.【积极赔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积极多次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沟通,愿意进行协商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害人方拒绝调解,现未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将仍积极努力沟通争取早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成功缓刑辩护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成功缓刑辩护

未成年⼈故意伤害致⼈重伤案成功缓刑辩护被告⼈林某,系未成年⼈,在⾃家公司与货车司机发⽣争执,因为司机⾝强体壮,将被告⼈毒打。

被告⼈不服⽓,后持⼑将司机捅伤。

受害⼈送医院抢救构成重伤,后经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林某的委托,并取得被告⼈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辩护职责。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对被告⼈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对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系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是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依照刑法第⼗七条: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的相关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10%-50%。

⼆、被告⼈犯罪时的主观恶意较⼩,对被害⼈的伤害基于保护⾃⼰,只是⾏为过激。

1.被告⼈犯罪时是⼗七周岁的未成年⼈,相对年轻⼒壮的被害⼈来说,⾝体过于弱⼩。

在之前的冲突中被告⼈已遭被害⼈殴打,为防再次被殴打,才取⽔果⼑放在⾝上防⾝,主观上并⽆致被害⼈受伤的直接故意。

2.本案中,通过公安询问笔录证⼈马某、王某的证⾔可以证实,第⼀、⼆次冲突时,是由被害⼈主动冲向被告⼈,在扭打的过程中被告⼈完全处于劣势,多亏同事拉开两⼈,才致被害⼈未对被告⼈造成到更严重的损伤。

之后,被告⼈为防再受欺负,上楼取来⽔果⼑防⾝,再次找到被害⼈讲道理,岂知被害⼈再次主动调挑衅被告⼈,并殴打被告⼈。

在双⽅扭打过程中,被告⼈为保护⾃⼰拔⼑防抗,才导致了被害⼈受伤的事件。

根据《⼈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的相关规定,因义愤故意伤害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律师辩护需要怎么办

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律师辩护需要怎么办

Our actions are our final judg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律师辩护需要怎么办导读: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律师辩护收集并保留有利证据、带领孩子主动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我们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人们是独立的个体,是不能进行侵犯的,一旦做出伤害他人生命的事件,为了得到从宽的处罚,我们应该主动进行自首。

一、未成年人故意杀人ls辩护需要怎么办未成年人故意杀人ls辩护需要带领孩子主动自首,如实交代罪行、收集并保留有利证据、立功赎罪,争取从宽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在犯罪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之一,直接关系到量刑是否从轻的问题。

因此,自首是避免东窗事发、减轻刑罚的最好途径。

一定帮助孩子收集保留好能够证明相关情况的证据,并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这些证据就是你保护孩子最有力的工具。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受外界因素影响,若能够及时抓住立功赎罪的机会,则有可能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如果是犯罪分子重大立功表现又有自首情节的,甚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明白如何帮助孩子立功赎罪,非常重要。

二、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

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强的特点而确立的,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的要求。

以上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生命诚可贵,法律很严肃。

论未成年犯罪律师辩护问题分析

论未成年犯罪律师辩护问题分析

论未成年犯罪律师辩护问题未成年犯罪是指年龄未满18岁,而犯下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一旦被定罪,将有着不同于成年犯罪的处理方式。

在这个时候,未成年罪犯需要一位经验丰富且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审判和公正的对待。

在这篇文章中,将会浅谈关于论未成年犯罪律师辩护问题的重要性、挑战以及适当的方法和策略。

一、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首先,我们需要谈论的是律师在为未成年罪犯辩护时的道德义务。

律师与其客户之间是一种高尚的关系,这个关系不光在法律上建立起来,同时也是建立在道德上的。

律师必须向法庭提供全面、充分、公正的辩护,以便帮助未成年罪犯得到公正的审判。

他们必须遵守道德准则,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律师的道德义务是使其客户得到平等对待,同时尊重法律,没有弊病和陷阱,保护刑法,捍卫正义。

律师的法律义务是为其客户提供最佳的辩护,并确保其在法庭上得到公正的对待。

尽管,未成年罪犯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成年罪犯相似,但是他们需要更为专业、更为敏锐和更为巧妙的辩护,以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他们的生命和未来得以保护。

因此,律师必须确保他们的客户也遵守这些准则,以免他们因不道德的行为而丧失其他最基本的权利,因而需要与未成年人的辩护合作。

二、辩护未成年犯罪案件的难度未成年犯罪事件与成年犯罪事件存在着相当大的不同之处。

未成年犯罪是一种很灵活的行为,通常是由一些令人难以描述的社会、心理和生理教育问题引起的。

情景的不同可能导致辩护律师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分析和准备辩词和证据。

与此同时,未成年犯罪是一种高度敏感的事件,涉及到更多的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问题。

因此,一个专业的未成年犯罪律师需要遵循一套较为严格的法律程序,以确保辩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除了事实上,未成年人的欠缺成熟性以及他们往往无意义犯罪,这些都让律师面对的挑战更加困难。

未成年人的思考能力以及他们的情绪化和控制能力都比成年人的有所不同,这一切都可能影响到辩护律师的工作。

论未成年犯罪律师辩护问题

论未成年犯罪律师辩护问题

论未成年犯罪律师辩护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犯罪现象日趋严重,这也为未成年犯罪律师的辩护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在未成年犯罪律师的辩护中,如何确立正确的态度和方法来解决问题,提高未成年犯罪辩护水平,是每位律师必须解决的问题。

尊重未成年犯罪者的权利在未成年犯罪律师的辩护过程中,律师需要尊重未成年犯罪者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在未成年犯罪者被依法逮捕、起诉等程序中,律师应该维护未成年犯罪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受到公正待遇。

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保障未成年犯罪者的隐私权,注意未成年犯罪者的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保护。

考虑到未成年犯罪者的心理特点未成年犯罪者由于年龄不同,社会经验不同,对于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也不同。

一些未成年犯罪者可能是因为年龄小,没有充分考虑犯罪的后果,但也可能是因为受到家庭、社会等各种复杂的因素影响,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未成年犯罪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未成年犯罪者的心理特点,积极与未成年犯罪者沟通,在法律知识上进行普及,增强未成年犯罪者对犯罪行为的认识,防止犯罪再次发生,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寻找未成年犯罪者的背景信息在未成年犯罪律师的辩护中,寻找未成年犯罪者的背景信息非常重要。

未成年犯罪者可能有一些非常深层次的原因导致了他们的犯罪行为,这就需要律师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和调查,找到犯罪行为背后的真正动因。

比如,其中可能出现家庭不和谐、成长环境不良、受到欺凌等问题,律师需要找到这些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辩护。

了解未成年犯罪的法律问题未成年犯罪律师的辩护不仅仅是一个道德上的问题,律师需要对法律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熟悉未成年犯罪相关法律法规。

不仅要了解相关法律条文,还需要了解司法实践、律师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等。

这样,律师才能在辩护过程中做出正确的评估,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采取有效的辩护策略,确保未成年犯罪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未成年犯罪者的未来在未成年犯罪律师的辩护中,需要考虑到未成年犯罪者的未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一例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案件看律师辩护要点作者:王辉律师何凤梅律师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基本案情2015年9月5日1 9时.被告人A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带领被告B与C、D到某学校学生食堂内。

四人一起殴打被害人,至其右踝关节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辩护要点(我方代理被告B)一、对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定性无异议二、罪轻情节1.【初犯和偶犯】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此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予以证实;被告人系偶犯,之所以实施犯罪,是由于本案主犯的主动邀请、教唆和利用,才使得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犯罪行为未必发生。

2.【从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本案被告人非犯意发起人,是被动接受邀请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并非首先动手,且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构成轻伤部位系被告人所致,应当认定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此事实有公安机关的笔录为证;3.【自首】关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根据目前我们向被告人了解的情况,辩护人初步认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对此,辩护人建议贵院能够就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进行进一步核实,以便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4.【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并非犯意发起人与被害人并不认识,受邀被动参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首先动手,殴打持续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5.【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悔罪】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积极努力沟通赔偿,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未成年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7.【积极赔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积极多次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沟通,愿意进行协商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害人方拒绝调解,现未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将仍积极努力沟通争取早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8.【社会责任】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责任,为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希望贵院可以考虑到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也愿意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态度,同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心,避免长期羁押可能造成的交叉感染,在目前教育目的已经达到,被告人自愿认罪、深刻悔罪的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并及时根据情况为被告人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三、量刑建议综上,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如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应当适用缓刑);具体情况分析如下:量刑分析图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起诉;2、未成年+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辩护依据附:【主要法律依据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法释〔200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 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4、法释〔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3)未成年人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4)未成年人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未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5)有确切证据证实未成年人犯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60%;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0.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7)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8)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1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