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例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案件看律师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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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例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案件看律师辩护要点

作者:王辉律师何凤梅律师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5日1 9时.被告人A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带领被告B与C、D到某学校学生食堂内。四人一起殴打被害人,至其右踝关节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辩护要点

(我方代理被告B)

一、对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定性无异议

二、罪轻情节

1.【初犯和偶犯】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此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予以证实;被告人系偶犯,之所以实施犯罪,是由于本案主犯的主动邀请、教唆和利用,才使得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犯罪行为未必发生。

2.【从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本案被告

人非犯意发起人,是被动接受邀请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并非首先动手,且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构成轻伤部位系被告人所致,应当认定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此事实有公安机关的笔录为证;

3.【自首】关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根据目前我们向被告人了解的情况,辩护人初步认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

当视为自动投案。”对此,辩护人建议贵院能够就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进行进一步核实,以便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4.【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并非犯意发起人与被害人并不认识,受邀被动参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首先动手,殴打持续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5.【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悔罪】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积极努力沟通赔偿,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未成年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7.【积极赔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积极多次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沟通,愿意进行协商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害人方拒绝调解,现未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将仍积极努力沟通争取早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8.【社会责任】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责任,为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希望贵院可以考虑到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也愿意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态度,同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心,避免长期羁押可能造成的交叉感染,在目前教育目的已经达到,被告人自愿认罪、深刻悔罪的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并及时根据情况为被告人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三、量刑建议

综上,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如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应当适用缓刑);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量刑分析图

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起诉;

2、未成年+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

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

辩护依据

附:【主要法律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

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法释〔200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 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4、法释〔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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