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黑司通〔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黑司通〔2019〕19号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市、行署司法局:2018年1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齐齐哈尔、大庆、鸡西3个市,在市县两级积极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创新工作模式、组建律师团队、加强经费保障、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同时,试点过程中也发现律师资源不足、经费保障短缺、工作机制不健全以及案件质量有待提高等困难问题。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8〕149号)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决定扩大我省试点工作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及时间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双鸭山6个市市县两级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一年。
二、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一)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范围,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的就在于让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律师发挥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认真做好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于法律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之一,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很多人在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难以得到有效的帮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应运而生。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确保辩护律师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得到充分的运用和发挥。
这个制度要求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任何被告人都应该有一名律师为其辩护。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有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这个制度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很容易被检察机关或法院的压力所迫,而无法发挥自己的辩护权利。
有了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的保障,被告人就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充分的保障,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这个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律师作为一种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可以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帮助被告人更好地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这样一来,被告人就可以更好地参与到司法程序中,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最后,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可以促进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在这个制度的推动下,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这样一来,律师可以更好地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当然,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这个制度需要大量的律师资源来支持,但是目前我国的律师资源仍然存在短缺的问题。
其次,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律师的使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法律服务的重视和保障。
针对这些困难和挑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加以解决。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模式
一、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对于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的辩护至关重要。
然而,在当前法律体系下,一些地区、一些类型的刑事案件仍存在律师辩护不全覆盖的情况,这给涉案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带来诸多困难。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模式。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1.1 一些地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不全覆盖在一些地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并不完全覆盖所有类型的案件,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或者人口较少的地方,律师资源相对紧张,很多涉案当事人难以得到律师的有效辩护。
1.2 某些类型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不全覆盖除了地区性的问题,某些类型的刑事案件也存在律师辩护不全覆盖的情况,比如一些涉及维权、信仰等案件,由于涉及敏感性较高,律师的介入受到一定限制,导致涉案当事人难以得到有效的律师辩护。
三、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模式2.1 加大律师资源配置力度针对地区性问题,可以加大对边远地区或人口较少地区的律师资源配置力度,通过政府购物服务或者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等方式,促使律师资源更加平衡地分布在各个地区,确保每一个涉案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律师的辩护。
2.2 完善律师制度保障针对涉及敏感类型的刑事案件,需要完善律师制度保障,明确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职责和权利,切实保障律师法律辩护的合法权益,使得律师能够更加果断地介入到相关案件中,为涉案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2.3 推动律师执业环境改革除了政策层面的改革,还需要推动律师执业环境改革,营造健康、公正、规范的律师执业环境,吸引更多的优秀律师投身到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中,确保每一个涉案当事人都能够受到公平的法律辩护。
四、实现模式的可能挑战及解决方案3.1 资源不均衡加大律师资源配置力度可能面临资源不均衡的问题,一些地区的律师资源仍然匮乏。
解决方案: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更多的律师走向边远地区,适当给予补贴和奖励。
3.2 律师职业风险高在涉及敏感类型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职业风险较高,面临各种挑战和压力。
试点地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创新性分析及对策研究
试点地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创新性分析及对策研究摘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我国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的一项创新制度,通过分析在试点地区律师辩护全覆盖模式形成的原因、以及在具体制度方面的创新规定,为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从而更好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刑事辩护;辩护范围;辩护质量;辩护权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得以扩大的历史。
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1]十九大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在我国的八个省市开展这一试点工作,试点的期限为一年。
各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实施细则”、“实施意见”或者“实施办法”。
本文希望通过在总结各个省市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模式产生的原因、以及创新性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刑事案件律师援助辩护制度在全国推行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对策。
一、各试点地区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创新分析(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范围的创新性分析1、根据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分为强制辩护和申请辩护,强制辩护适用的主体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申请辩护适用主体是主要是经济困难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试点办法”进一步拓宽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即除了《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情形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也纳入到了指定辩护范围。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在各试点地区在《刑事诉讼法》和“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对于指定辩护的范围又做了创新规定。
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法律思考
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法律思考作者:李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2017年10月最高法院以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该《试点办法》是我国在推进司法改革的一步重要措施。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对被告辩护权充分保障的制度,要想进行司法制度改革,首先考虑的应是如何解决法律援助问题①。
一、《试点办法》的进步之举(一)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试点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将指定辩护的范围扩展到了所有的普通程序,即现在的法律援助是普通程序辩护的全覆盖,同时对于不属于普通程序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值班律师在看守所等地提供法律帮助。
这样针对不同的程序进行分类提供法律援助事务,是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新发展。
(二)增加了未指定法律援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试点办法》的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了如果法院或者援助机构没有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不仅仅要发回重审同时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两条从否定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如果未指派法律援助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善了追责体制。
(三)完善了对援助律师的权利保障在《试点办法》中不仅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同时做出了许多的细化规定,例如对于律师阅卷的细化规定②、律师的救济途径。
这些规定不仅仅能够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在调动律师的积极性,间接的提高律师的辩护质量。
二、《试点办法》的不足之处(一)仍然是政府责任,没有从国家责任角度出发例如英国、法国等国家很早就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援助制度,例如英国法律援助的转折点的《法律咨询与援助法》、2012年颁布的《法律援助、判决和刑事处罚法》,再例如法国1991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法》,这些国家都是从国家责任的层面出发,以高位阶的形式制定相关的法律。
但是我国目前为止,除了《刑诉法》中寥寥几笔的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其余的都是散见在各种条例之中,一直是以行政机关指定的法规作为指导,而没有一个高位阶的法律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0.11•【文号】司发通〔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10月11日)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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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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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机制,明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应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2. 扩大律师参与范围: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尽可能地让律师参与进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规范,明确律师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3. 加强律师培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对律师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应加强对律师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辩护能力。
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资深律师等开展培训,分享经验和技巧,促进律师之间的交流和成长。
4. 强化监督与考核:为确保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应建立健全监督与考核机制。
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同时,应将该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考核体系,激励其积极参与。
5.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中,应注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建立在线法律援助平台、微信群等,方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沟通交流。
同时,可以探索多元化的辩护方式,如引入专家证人、证据展示等,提高辩护效果。
6. 注重宣传与引导: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因此,应加强宣传与引导,通过媒体宣传、案例展示等方式,提高公众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同时,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误解和疑虑,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方案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方案一、前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作为律师事务所,我们应当以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
本工作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全覆盖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工作体系,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1. 法律至上:我们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法律至上,依法履行律师辩护责任,为客户提供合法、全面的辩护服务。
2. 专业服务:我们将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丰富的辩护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辩护服务。
3. 诚实守信:我们将坚守职业道德,保守客户的秘密,诚实守信,绝不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辩护。
4. 保障权益:我们将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尽力争取客户的最大利益。
三、工作流程1. 咨询接待:接到客户的咨询后,由专门的咨询接待团队进行初步接待,了解案情背景、客户需求,安排初步咨询与律师见面。
2. 案件分析:律师团队将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包括证据查找、线索梳理、定案依据,明确案件争点,为后续辩护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3. 辩护策略:根据案情分析,律师团队将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包括法律依据、证据保全、表述技巧等内容。
4. 辩护实施: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团队将按照制定的辩护策略,积极参与法庭诉讼,为客户进行有力的辩护。
5. 结案总结: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律师团队将做好案件的总结工作,反思辩护过程,为今后的辩护工作积累经验。
四、辩护服务内容1. 审查案件:对客户的刑事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合法有效,协助客户进行案情陈述,为后续辩护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2. 辩论策略:根据案情特点和客户需求,制定独特的辩论策略,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3. 证据保全:积极协助客户保全证据,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维护。
4. 诉讼代理:全程代理客户的诉讼工作,包括起草诉讼文书、提起诉讼、出庭辩护等全方位服务。
简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
简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摘要:在新形势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刑事案件的工作模式有了明显的创新和改进,基本流程也日益完善。
其中,律师辩护是刑事案件中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加大对各项模式的优化力度,将律师从审判中的辩护作用体现出来,以此维护当事人的自身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性。
在本篇文章中全面论述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现路径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我国司法工作辩护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展,律师辩护能够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为了司法工作处于公平公正的状态,就要求相关人员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司法体制。
当前阶段,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只是被应用到了法院工作的审判阶段,但是在其他层面中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所以工作人员改革过程中,应当以新时代发展特征为主,加大改革力度,健全司法机制。
1、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作用体现第一,可以摒弃以往传统理念,对律师职业权利有效保障。
当前,相关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展开一系列改革工作,有利于让律师从辩护过程中突破以往传统方面的限制,给予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往传统类型的法律援助中可以看出。
通常是以通知型或者申请型的方式实施法律援助,但是这些法律援助方式应用过程中,普遍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整体程序十分繁琐和复杂,导致相关人员实践操作过程中,面临着刑事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双重低迷的现象,不利于对当事人的基本权益有效维护。
与此同时,在刑事案件中实现律师法律辩护权覆盖的背景下,能够拓展和延伸法律援助的范围,通过创建律师辩护中抗辩式的庭审模式,对目前以审判为主的诉讼制度改革有着极高的意义。
第二,能够满足目前形势下的要求。
通过改革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可以增强司法程序中人权保障的质量。
在刑事案件中对人权进行保障是该项案件诉讼的基本目的和遵循的相关原则,有关人员在工作环节完善过程中,必须注重采取律师辩护全覆盖方式,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辩护权益加以维护,使其从备案过程中结合专业人员的分析和控方加以交流,这是刑事案件中十分重要的一方面,该种模式的转变与我国发展形势相符合。
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效辩护的实现——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为契机
第1期(总第184期)2024年1月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JOURNA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No.1(General No.184)Jan.2024收稿日期:2023-10-2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23&ZD16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 公正司法视域下罚金刑自由裁量的边界与程序控制研究 (23YJC820051)作者简介:李作,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㊁监察制度研究㊂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效辩护的实现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为契机李㊀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㊀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由审判阶段向审查起诉阶段延伸,将有效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㊂但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有效辩护的双重视角出发,刑事辩护率提高的同时应当同步关注刑事辩护质量的提升㊂囿于律师资源分配不均㊁统计口径不区分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㊁法律援助经费不足㊁辩护质量评估体系阙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质量与有效辩护的标准仍存在距离㊂下一步,在量上,应当借助律师人数不断增长的契机,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向侦查阶段覆盖;在质上,则应当通过提高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经费保障㊁推动值班律师辩护人化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评估体系,以实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从 有 辩护向 有效 辩护的目标迈进㊂关键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指派辩护;有效辩护;质量评价中图分类号:D925.2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91505(2024)01016211DOI:10.14134/33-1337/c.2024.01.014一直以来,律师总量不够是制约刑事辩护率提高的重要因素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加快推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理念深入人心,刑事辩护领域也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推动刑事辩护率迅速提升㊂从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看,先有量才会有质,量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则应当考虑提高质量,实现从量到质的转变㊂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的不断推进,即 量 的迅速增加,也应对 质 提出更高要求㊂显然,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法律援助辩护质量低于委托辩护并亟须提高的问题,相较于‘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文件未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法律服务质量评估㊁考核等内容,‘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则较为详细地对法律援助辩护律师㊁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考核㊁评估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程序设置和体系化建构层面仍不足,凸显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一步实现有效辩护的迫切性㊂一㊁标准引入:有效辩护概念之正本清源对于何谓有效辩护,目前仍未形成一致的认识,理论界对此逐渐分化出两种鲜明的观点,即有效辩护等于有效果辩护和有效辩护不等于有效果辩护㊂因此,探讨有效辩护在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案件中的实现,需要先对有效辩护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㊂(一)有效辩护概念之两种解读第一,有效辩护等于有效果辩护㊂有学者从汉语语义上的通常理解㊁美国法 Effi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的释义㊁有效辩护和尽职辩护的差异等角度论证有效辩护应当是指有效果辩护,而非尽职辩护[1]㊂有学者从程序与实质两个维度论证有效辩护的内涵,认为在刑事理论上,辩护可以分为形式辩护与实质辩护两种,在辩护效果上追求的是有效的辩护,即要求形式辩护与实质辩护都是正向积极有效的辩护[2]㊂另有学者从辩护权的保障及实现的角度出发,认为被追诉人不再仅仅满足于有律师进行辩护,还要求通过律师尽职尽责的辩护活动,对案件的裁判发挥积极有利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3]㊂上述观点将辩护行为与裁判结果直接关联,认为有效辩护应当是指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取得了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裁判结局,强调结果导向㊂第二,有效辩护不等于有效果辩护㊂有学者认为 有效辩护 的核心含义是指辩护足以发挥其在刑事诉讼权力架构中应有的作用,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产生程序制裁法律效果的无效辩护[4]㊂有学者认为有效辩护至少应当包括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允许被追诉人委托辩护律师;国家应当保障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并为没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5]㊂有学者从合格称职㊁过硬的专业知识㊁忠于委托人利益㊁进行充分的辩护准备㊁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㊁充分调查案件事实六个方面概括了有效辩护的内核[6]㊂另有学者认为有效辩护是指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律师平等㊁及时和有效的帮助以及所规定的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具体措施[7]㊂上述观点则侧重强调辩护行为本身是否充分尽职,而未将裁判结果是否达到预期作为衡量辩护行为有效的关键,强调辩护行为的过程性㊂(二)有效辩护概念之追根溯源关于有效辩护概念两种不同观点的交锋,其本质差异在于能否将律师辩护与取得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裁判结果直接关联㊂对该问题的解答,需要对有效辩护内涵进行追根溯源㊂有效辩护理念源于美国,但美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有效辩护原则,而是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确立了无效辩护制度,即必须表明律师辩护具有瑕疵,低于客观的合理标准,且有合理的可能性表明,如果不是律师的瑕疵辩护,那么诉讼结果将会得到改变㊂对于何谓律师的瑕疵辩护,其针对的是辩护律师不合理的辩护行为,但不等于不允许辩护律师出现任何错误,对于辩护策略造成的审判之失,不能等同于无效辩护[8]㊂因为正义不仅决定了司法的向善追求和崇高价值,也是评判司法权运作正当性的核心价值标准[9]㊂然而,我国部分学者在对美国有效辩护理念进行介绍时往往不当地将有效辩护作为一项制度进行研究,从而 顺理成章 探讨将有效辩护制度引入我国,忽视了美国有效辩护理念生成的背景主要是通过所确立的无效辩护制度进行的反推㊂有效辩护是与无效辩护相对立的概念,对其界定可以从以下视角进行㊂从词义学的角度看,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释义,有效辩护要求律师积极地完成辩护任务,从而产生被告人与辩护人共同预期的有效㊁合理的结果㊂对于评判被追诉人是否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一般会考虑如下几点:一是律师是否具备必要的刑辩经验;二是辩护技巧是否属于一般性的无能力的方式;三是主张的律师无效361第1期㊀李作: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效辩护的实现 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为契机㊀461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2024年帮助在多大程度上产生对被告人不利偏见;四是无效是否超出了律师能力的控制[10]㊂‘元照英美法词典“将 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解释为 有效的律师协助 ,即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认真而有意义的法律服务,包括告知了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诚实㊁精通法律且有能力的律师被给予了合理的机会去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如律师的行为使得诉讼程序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以致法官无法作出恰当的判决,则将被认为律师没有提供有效的协助[11]㊂上述对有效辩护概念的界定虽然不排斥将律师辩护行为与裁判结果相关联,但其仍主要强调辩护律师是否为了被追诉人的利益而尽职行使了诉讼权利,积极地影响裁判结果㊂从理论的角度看,美国判断有效辩护的标准通常是看律师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对抗制诉讼的基本功能,以至于难以依赖审判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12]㊂有学者根据有效辩护的标准提出了 三角理论 ,该理论的内在逻辑基础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衡量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有效程度,关键要看律师的辩护是否帮助当事人充分实现了上述权利,而对于律师帮助与裁判结果的关系并没有给予太多的考虑[13]㊂而从实践上看,只要律师不存在不当的辩护行为,且被追诉人获得不利的裁判结果不能归责为律师的辩护行为,那就不能认为律师的辩护行为无效,从而间接地将有效辩护与裁判结果进行了一定的分离㊂综上,域外国家无效辩护是指辩护律师未(充分)行使或者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利于被追诉人㊂反之,对于有效辩护,通常更强调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尽职履责,而并未将辩护行为对裁判产生有利于被追诉人的结果当成必需项㊂由此,大抵可以将有效辩护的要件归纳为:在前提上,应当保证被追诉人能够行使辩护权,在有需要的时候,能够与委托或指派的律师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㊂在条件上,辩护律师应当具备给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经验㊁知识和技能㊂在过程上,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有履职的条件㊂在结果上,辩护律师不应在行使诉讼权利上存在明显过错,且造成裁判结果对被追诉人不利的后果㊂因此,可以得出,有效辩护不等于有效果辩护,而指的是辩护律师充分尽职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影响裁判结果㊂我国在法律上尚未确立有效辩护制度㊁无效辩护制度,在司法实践案例也较为罕见的情况下,更不能简单将有效辩护等同于有效果辩护㊂诚如有学者所言,在中国式语境下,哪怕一个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完全尽到了一个辩护律师应尽的义务,但囿于司法不独立㊁裁判不独立等因素的影响,完全可能造成辩护影响不了裁判结果,抑或裁判结果与被追诉人的内心期待值存在距离,如果因此认为辩护律师未能进行有效辩护,这对于辩护律师明显不公平[14]㊂二㊁前提探明: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有效化之可能有效辩护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呈现理论与实践非协调性,刑事辩护的现状也决定了过早引入有效辩护或无效辩护制度不具有现实必要性㊂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的推动,我国刑事辩护的实践也出现了积极变化,不仅对委托辩护案件实现有效辩护提供了有益条件,而且对法律援助案件实现有效辩护提出了要求㊂(一)刑事辩护率不断提高律师总量不够㊁地域分布不均衡一直是制约我国刑事辩护率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意图提高刑事辩护率的各种努力往往收效甚微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作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㊂在这个过程中,司法部积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努力发挥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㊂自2012年以来,律师人数由2012年的23万人左右,到2017年的36.5万余人,再到2023年上半年的将近67.7万人㊂根据司法部印发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 2025年)“,全国律师人数在2025年将达到75万人㊂在律师人数不断增长和促进司法公正㊁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的目标指引下,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㊁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全覆盖试点办法“)规定了在原有申请法律援助辩护和指定辩护的基础上,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㊁二审案件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㊂适用简易程序㊁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㊂随后,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国㊂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条件的进一步成熟,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㊁公安部㊁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深化全覆盖试点“)将覆盖的范围由审判阶段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中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㊁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㊁案情重大复杂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案件类型㊂根据目前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的进度,已经由刑事审判阶段向审查起诉阶段延伸,并在类型上实现了委托辩护律师㊁法律援助辩护律师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差异化配置㊂从可行性来看,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具备良好的基础和条件㊂一是通过近几年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无论是作为辩护人还是值班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数量已经相当大,全国超过90%的县(市㊁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和值班律师帮助率总共达81.5%[15]㊂同时,根据检察机关2023年前3个季度的办案数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办结人数的90%以上㊂在这些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规定,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应获得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㊂此外,在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10%左右的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有辩护律师,这意味着总体上审查起诉阶段的试点距离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在律师参与人数上的缺口并不大㊂二是由于如此之多的律师已介入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的工作衔接也有了相应的基础[16]㊂从另一个角度观察,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之前,我国刑事辩护率不足30%[17]㊂按照目前改革试点的推进速度,实现被追诉人都有辩护律师的愿景可期㊂(二)辩护空间逐步扩展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充的历史㊂通过一系列改革,律师的辩护空间得到扩展,辩护律师已经实现从侦查阶段介入,且一直延伸到死刑复核程序㊂从案件类型看,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责任更加突出,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也朝着诉讼化方向在变革,如控辩量刑协商㊁逮捕听证㊁不起诉听证等诉讼化办案方式使得辩护律师参与感增强,其辩护空间也不断扩大㊂相较于法院极低的无罪判决率而言,获得不逮捕㊁不起诉的难度相对要低,由此形成认罪认罚案件以审查起诉为中心的 交涉性辩护 ㊁不认罪认罚案件全流程辩护双轨并行的辩护模式㊂从辩护类型看,实体性辩护开始向程序性辩护延伸㊂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㊁罪轻或者减轻㊁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㊂ 该条款的规定将辩护律师的辩护内容局限在实体上,而对程序性辩护缺乏必要关注㊂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无罪㊁罪轻或者减轻㊁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㊂ 该规定不仅清晰地将辩护的内容规定为实体辩护,还包含有实体辩护以外的 维护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的辩护,即程序性辩护㊂传统刑事诉讼受实体真实主义的影响,公安司法机关主要把刑事诉讼活动看成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以致在程序上往往忽视被追诉人的正当权益,导致辩护律师也不重视程序性辩护㊂随着程序性辩护理论的兴起和刑事诉讼哲学理念由真实性向合法性的转向,很多律师开始重视程序问题并由此着手进行一种完全独立于实体性辩护的程序性辩护活动[18],有学者据此将程序性辩护的性质划分为 请求型程序性辩护 要求型程序性辩护 抗辩型程序性辩护 救济型561第1期㊀李作: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效辩护的实现 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为契机㊀661浙㊀江㊀工㊀商㊀大㊀学㊀学㊀报2024年程序性辩护 [19],程序性辩护的兴起,为有效辩护的实现进一步提供了契机㊂(三)辩护环境持续改善随着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辩护环境也呈现持续改善的趋势,庭审过程控辩对抗色彩进一步增强,辩护律师可以较为自由地在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或者庭后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尤其是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得到保障㊂如 两高三部 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各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㊁申请权㊁申诉权,以及会见㊁阅卷㊁收集证据和发问㊁质证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㊁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㊂同时,对于侵犯㊁阻拦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提供救济途径㊂以会见权为例,早先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经常出现对辩护律师会见进行不适当限制的情况㊂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会见时间和会见方式提供了保障㊂在时间上,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㊂在方式上,规定律师凭借三证即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以及会见时不被监听,并且取消了关于 涉及国家秘密 案件中律师会见需要批准的规定,将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 明确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㊁恐怖活动案件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避免了以往因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 含义不明而出现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㊂又如,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卷宗移送方式修改导致的阅卷难问题,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也予以了解决[20]㊂三㊁现实对照: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有效化之制约因素虽然刑事辩护率的提高㊁辩护空间的扩大和辩护环境的改善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实现有效辩护提供了契机,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主要依靠律师的社会责任感㊁辅之微薄的办案补贴驱动㊂相较于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在律师资源的调配㊁律师办案积极性方面都存在短板,加之法律援助辩护质量评估体系缺乏,阻碍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效辩护的实现㊂(一)先天不足: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随着律师从业人数的不断增加,律师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将逐渐得到解决㊂囿于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的存在,律师资源分配不均将是制约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有效化的另一问题㊂这主要缘于以下三个方面㊂首先,我国仍有不少偏远县㊁市没有社会律师㊂虽然近年来,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动员,确定了一批优秀律师事务所到 无律师县 设立分所,司法部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相关地方部门强化扶持保障措施㊂不过,目前全国还有44个县(西藏32个㊁青海12个)仍旧是 无律师县 [21]㊂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些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自然环境比较艰苦,单靠律所自己的能力,很难支撑其长期生存和发展,而依靠行政命令㊁行政扶持式的举措去推动能否长期实施,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是否真的有效不无疑问㊂其次,我国律师资源区域分配不均衡㊂这主要系全国范围内及省内律师资源分配不均㊂从全国律师分布来看,东部地区的律师总数占全国的53.9%㊂东部地区的律师万人比为4.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3.3,西部㊁中部和东北地区的律师万人比则分别为2.7㊁2.3和2.6,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㊂从省内情况看, 强省会 情况严重,前三名分别为宁夏银川(73.5%)㊁青海西宁(66.5%)和四川成都(66. 2%);如果以50%为分界线,强省会城市还有西藏拉萨㊁湖南长沙㊁湖北武汉㊁黑龙江哈尔滨㊁云南昆明和陕西西安共9个城市[22]㊂最后,在我国律师业务结构中,还存在办理不同类型案件的律师分配的不均衡性,即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占比较低,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更低㊂我国刑事案件总体数量不少,‘中国法律年鉴“披露,2018 2021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数分别为169.3万人㊁181.9万人㊁157.3万人㊁174.9万人,算上审判阶段,需要指派辩护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㊂我国自行委托辩护率为30%左右,那么大概有70%的被追诉人需要法律援助辩护㊂在本来刑事律师㊁民事律师就分布不均衡的情况下,如何协调㊁吸引充足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面临严峻挑战㊂(二)保障不够:法律援助律师补贴较少我国法律援助案件主要由社会律师承担,而法律服务是个明码标价的 商品 ,价高者必然能够获得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㊂如果律师将更多的时间花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则意味着收入减少,这种以社会责任感为支撑的 为爱发电 难以存续,积极性也相对较低㊂因此,在被动接受了法律援助的指派之后,很多律师所考虑的并不是出色地完成辩护任务,最大限度地保障被追诉人诉讼利益,而是如何能够投入最少的精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完案件,只有这样法律援助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才能被降到最低,但如此辩护态度,最终导致了援助律师的消极辩护行为,仅有格式化的辩护意见陈述于法庭[23]㊂而值班律师介入的案件更是如此,有的地方1个值班律师1天往往要参与 见证 数十个案件,其效果可想而知[24]㊂从数据上来看,委托辩护律师所获得的报酬为代理费,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所获得的报酬为补贴,单从字面意思就可以发现二者报酬上的差异㊂二者差异究竟有多大?从总量看,一方面,我国法律援助经费增长慢㊂2018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为23.669447亿元,相对于2012年而言也仅增长68.7%;而同期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从133677件增长至473852件,增长了2.54倍,法律援助经费增长严重滞后于案件增长速度[25]㊂另一方面,居民人均法律援助经费非常低㊂2018年,我国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为1.7元左右;而芬兰在2001年就达到了人均人民币4123元,英国则为360元,南非在2000年也达到了7元[26]㊂我国律师收入水平呈现明显的二八定律,根据各地出台的律师收费指导标准,以北京为例,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15000元㊁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15000元㊁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4000~45000元,实践中很多律师的收费都突破了这一上限,且律师在出差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也一般由委托人承担㊂而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北京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补贴为1850元,审判阶段则为3250元;其办案补贴远低于委托律师的指导价㊂而值班律师的补贴则更少,以四川省为例,值班律师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00元,只有全程提供法律帮助㊁完成会见㊁阅卷㊁参与量刑协商等工作,可以参照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的补贴标准执行㊂此外,部分地区在统筹资源调配的时候,虽然对律师进行跨区法律援助有一定的额外补贴,但是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更少了,导致跨区办案补贴的总额下降[27]㊂因此,法律援助律师在补贴如此少的情况下,还要面对刑事辩护的高风险,积极辩护谈何容易㊂(三)统计混乱:值班律师帮助与律师辩护等同化前文数据表明,当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思路是将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与辩护律师提供的辩护相结合,这种刑事辩护率的统计方式具有很大的迷惑性㊂值班律师的权限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㊂与辩护律师的权限相比,在审查起诉环节,值班律师不享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申请)调查取证等权利;在庭审阶段,值班律师不能出庭辩护㊂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异,将直接决定法律援助的质量,并最终影响裁判结果㊂当前将指派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作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方式,761第1期㊀李作: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效辩护的实现 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为契机㊀。
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方案
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方案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提高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方案,以期为广大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援助。
一、建立健全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机制。
1.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素质和专业水平。
通过加强律师培训、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等措施,确保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2. 建立健全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律师轮岗制度、加强律师资源整合等措施,确保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施。
1. 提高律师服务效率。
通过建立律师在线咨询平台、推行律师执业证件互认等措施,提高律师服务效率,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2. 加强律师辩护质量管理。
建立律师辩护质量评估机制,加强对律师辩护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辩护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三、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深入发展。
1. 加强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建立律师参与司法决策的机制,推动律师与司法机关的深度合作,确保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顺利实施。
2. 加强律师行业自律和规范。
通过建立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等措施,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
通过以上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我们将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援助,提高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深入发展。
希望广大律师同仁共同努力,为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顺利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全覆盖实施方案
律师全覆盖实施方案在当今社会,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律师的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律师事务所需要制定全覆盖的实施方案,以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服务。
本文将就律师全覆盖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为律师事务所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首先,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完善的专业团队。
这个团队应该包括各类法律专业人才,如民商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等。
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其次,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健全的案件管理体系。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案件登记、分配、跟踪和归档制度,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应该建立客户档案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客户需求和诉讼情况,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
另外,律师事务所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
例如,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法院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这样不仅可以拓展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还可以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此外,律师事务所还需要加强对律师团队的培训和管理。
只有不断提升律师团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因此,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提升律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最后,律师事务所需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在线法律咨询平台等,可以更加高效地管理案件和为客户提供服务。
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宣传推广,吸引更多的客户。
综上所述,律师全覆盖实施方案需要从建立专业团队、健全案件管理体系、加强合作关系、提升律师团队素质和利用信息化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实施。
只有这样,律师事务所才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提供更加专业、全面的服务。
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为律师事务所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1.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啊,这可太重要了!就好比在黑暗中给人一束光,照亮了那些身处困境的人前行的路。
你想想,要是有人被冤枉了,没有律师帮他辩护,那得多冤啊!就像小李,本来只是个旁观者,却差点被当成罪犯,还好有律师站出来为他说话。
2.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呀,不就是给每个人都配上了一个法律的保护神嘛!这能让正义得到更好的伸张。
比如说小张的那次案件,如果不是有律师全力为他辩护,后果简直不堪设想,这制度就是这么关键!3.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那可是保障公平的重要一环啊!就像战场上有了坚固的盾牌。
老王遇到那么复杂的案件,要是没有律师全覆盖,他得多无助啊!4.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这简直是给人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啊!你看那小赵,被无端卷入案件,要是没有律师,他该怎么办?这制度就是他的希望啊!5.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这可不是一般的重要啊!就如同给人穿上了一层坚固的铠甲。
就像那次老孙的情况,要是没有律师及时介入,那真的太可怕了!6.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这是多么伟大的举措啊!相当于给每个人都撑起了一把法律的大伞。
比如小刘那次,要是没有全覆盖的律师,他不就完了吗?7.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绝对是维护公正的有力保障啊!这就好像给在大海中漂泊的人一个救生圈。
你说老陈遇到那种情况,要是没这制度,得多惨!8.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真的是太必要了啊!简直就是在黑暗中点亮了一盏明灯。
就像那次老周的经历,没有律师全覆盖,他可就真的没招了!9.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这是多么贴心的安排啊!就跟身边随时有个法律专家一样。
你想想老吴,要是没有这制度,他得多难啊!10.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毋庸置疑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啊!就好像给整个社会加上了一道坚固的防线。
比如老郑的那个案子,要是没有全覆盖的律师,后果难以想象啊!我的观点结论: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能极大地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大力推行和完善。
刑事全覆盖律师好的经验做法
刑事全覆盖律师好的经验做法
作为一名刑事全覆盖律师,实践的经验做法非常重要,特别是在
严重的刑事案件涉及重大利益时。
首先,应该深入了解案件的整体情况,审查调查取证材料,并了
解当事人的态度和愿望。
因为只有深入了解案件,了解当事人的态度
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利的法律建议和协助拯救当事人的后果。
其次,正确表达当事人的意图是刑事全覆盖律师的另一项重要经
验技巧。
应该善于把握当事人的意图,正确表达当事人的意图,以便
于案件的正常处理和最终的处理结果。
此外,法律建议也是刑事全覆盖律师的一项重要经验做法。
应根
据现实情况,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志,适度提出合理,适当的法律建议。
合理、客观、全面的法律建议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可靠的法
律服务,从而为当事人获得最佳结果。
另外,有效的督促也是刑事全覆盖律师的重要经验做法。
应积极
宣传案件,建立正义感;同时,还应构建合理的调查程序,对判决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最后,刑事全覆盖律师应当注重专业的基本素餐,如全面掌握刑
事司法规则,并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及时补充新的知识。
同时,还应该积极促进专业精神,改进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和能力水平。
总而言之,刑事全覆盖律师经验做法要求全面,既要深入了解案
件具体情况,把握当事人的意图,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又要督促和宣传案件;此外,还要注重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积极
促进专业精神,全面掌握刑事司法规则,改进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自
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发布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
工作的办法》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为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到实处,《办法》明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要加强律师资源保障,要求对律师资源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
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办法》要求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楸缁ぢ墒β男兄霸鹛峁┍憷?,强调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尊重律师辩护意见。
《办法》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7
【摘要】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现予以印发。
各试点省(直辖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而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合力推进试点工作。
【总页数】4页(P23-26)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现状及扩大路径初探——《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思考 [J], 车梦婷;
2.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现状及扩大路径初探r——《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思考 [J], 车梦婷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J], 无;
4.区高级人民法院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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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广州市律师协会穗法援通〔2017〕8号关于招募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辩护律师的通知各区法律援助机构、各律师事务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法通〔2017〕10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中法〔2017〕432号)等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适应刑事法律案件将大幅度上升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刑事辩护队伍建设,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广州市律师协会正式启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辩护律1师招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募条件承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案件的律师(以下简称“辩护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司法工作经历;(二)近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三)承办刑事案件5件以上(含5件);(四)最近一年律师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
二、提交材料及方式(一)申请成为辩护律师,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广州市法律援助律师申请表》1份(附件1);2.刑事案件判决书复印件(或扫描件)5份。
(二)符合条件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如下两种途径提交申请材料:1.通过广州市司法网(/)提交,具体提交方法请参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系统律师申请操作指引》(附件2);2.通过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微信小程序提交,具体提交方法请参考《法律援助微信小程序律师申请指引》(附件3)。
三、相关填报说明2(一)律师在填写《广州市法律援助律师申请表》承办案件意向栏目时,除必须选择刑事案件以外,还要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强奸罪、绑架罪、交通肇事罪等10个子选项中,选择1至3个本人最擅长办理案件的罪名,便于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有针对性地指派案件或者安排参加有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研讨论证。
律师辩护全覆盖:规范分析与实效检验
律师辩护全覆盖:规范分析与实效检验
李国华
【期刊名称】《人权法学》
【年(卷),期】2024(3)2
【摘要】《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性质是法律拟制,这使原本不是律师辩护的其他辩护人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也被视为律师辩护。
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指被追诉人在法律上有获得辩护律师辩护、其他辩护人辩护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显著提升了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尤其是新增指定辩护案件的规定效果明显。
但改革试点工作也面临诸多难题,包括一些简易程序案件和速裁程序案件被告人没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指定辩护律师在举证、提出辩护意见、辩护意见采纳、定罪量刑辩护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明显弱于委托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未能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等。
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的优化需要从以下方面着力:完善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确保通知法律帮助义务的充分履行,提高指定律师辩护的质量标准,明确有效法律帮助的认定标准。
【总页数】21页(P132-150)
【作者】李国华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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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律师在这个阶段起着关键作用。
下面将以特色亮点、工作及经验做法等方面,详细介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
首先,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特色亮点之一是注重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和分析。
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同时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调查材料,以确保自己对案件有全面而准确的了解。
在调查过程中,律师还应注重与当事人和其他相关证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其次,律师的工作重点是针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有力辩护。
律师应对案件相关的关键证据和事实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确保自己对案件的掌握程度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例如,如果涉及关键证据的合法性或证据链的完整性存在问题,律师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质疑,以削弱控方的指控。
此外,律师还应关注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与其他辩护律师合作,共同策划对证人的质证。
另外,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特色之一是注重在诉讼策略和技巧上的创新。
律师应紧密配合审查阶段的调查工作,合理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刑事审判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
例如,针对某些证据的真实性或可信度存在争议的情况,律师可以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如DNA鉴定或语音识别技术等,对证据进行进一步检验和验证,以证明其真实性的可疑性。
此外,律师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还应注重合法权益的保护。
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应尽一切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人身安全等。
在与检察机关交涉过程中,律师应坚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出合理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确保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律师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经验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应注重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刑事案件审查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律师应加强与调查人员的沟通和协作,确保自己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相关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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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2017-10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予以补充;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日前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第九条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
实行费用分担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分担标准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办案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第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第十五条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
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第十六条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
第二十条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审判阶段,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
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对于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二十一条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等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恶意炒作案件,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规会见被告人,教唆被告人翻供;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促进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探索建立工作对接网上平台,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办理刑事案件,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试行。
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