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高校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被我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含普通高校,下统称高校)录取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下称研究生)。
第二条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称国家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正常学制内就读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学生申请,学校评审、第三条.公示、奖助学金发放等工作机制,由高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评审一次。
高校应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四条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资助对象、条件、标准、覆盖面、奖励等级(资助档次)、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办法、申诉渠道。
实施办法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本校网站对外公开。
第二章名额与奖助学金下达第五条国家奖学金预算按名额和奖学金标准等额下拨。
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我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高校在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提出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方案下达资金。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地市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一)省属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照博士生研究生人均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和在校博士生人数的70%比例,硕士研究生人均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和在校硕士生人数40%比例给予支持。
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地级市财政予以支持。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细则(共5篇)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细则(共5篇)第一篇: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细则粤水职院学…2013‟10号关于印发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学院各部门:现将《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9月4日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91、9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公示制度,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具体名额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二章评选对象第四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对象如下:1.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并已经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贫困学生。
3.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已经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贫困学生。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现象;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年度各科(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成绩必须合格,并且各科必修课平均分达85分以上;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年度学生素质积分排名在全班前10%以内。
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105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修订)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普通奖学金的条件凡属非定向培养的全脱产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均可申请普通奖学金:(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为每生每月200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
博士生导师要在学校发放奖学金的基础上,从个人科研经费中每月为博士研究生支付补贴200元。
该标准自2010年9月起执广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106行。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的,每生每月200元;入学前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的,每生每月220元;入学前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的,每生每月240元。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年按12个月发放。
2.硕士研究生除按规定可申请普通奖学金外,同时还可享受广东省和学校给予的地区生活补贴,每生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普通奖学金的发放(一)一年级研究生入学报到时,将本人填写的《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所),院(所)根据其入学时的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加具意见并在入学后2周内报研究生处审定。
普通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会同研究生处于每年5月、11月按半年标准划拨到个人。
(二)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期限与《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学制一致。
凡在学期间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复学后,奖学金的发放可根据休学时间顺延。
四、其他有关规定(一)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视其情节扣发或取消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1.受记过处分的,扣发半年普通奖学金。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工大规字〔2018〕37号附件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支持力度,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的积极性,激发研究生学习和创新热情,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39号)等文件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厅下拨经费和学校出资共同组成,用于奖励支持我校在读的优秀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安排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奖励标准注: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00%覆盖,根据当年招生简章确定等级,不设固定比例。
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从2019级开始执行,2018级及以前研究生按《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工大规字〔2016〕12号)执行。
第五条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未曾受过校纪处分;(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五)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七)学校规定学制内的在校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MBA、MEM等有工资收入类型研究生);(八)完成当年度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或完成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当年度无不及格课程;当年度无黄牌警告课程或黄牌警告课程1门。
(九)提交申请前,应缴清学费、住宿费等代收费或者办理贷款手续。
(十)原则上,博士研究生必须有学术科研成果。
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XX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市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高校应足额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三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家助学金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全民教育水平而设立的资助制度。
为了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公平、公正、透明和有效实施,制定了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二、资助对象1. 本科生: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军事院校、警察学院等。
2. 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三、申请条件1. 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等学习费用。
2. 学业优秀: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3. 行为表现良好:无违纪违规行为。
四、资助标准1. 本科生:a. 一等奖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b. 二等奖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
c. 三等奖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2. 研究生:a.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
b.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五、评定办法1. 综合评定:根据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2. 分级评定: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学生划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级。
六、申请流程1. 学生申请:学生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成绩单等)。
2. 学校审核:学校负责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评定学生的资助等级。
3. 资助公示: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资助发放: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将资助金额发放到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监督机制1. 学校监督:学校建立健全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
2. 社会监督: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助对象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财务监督:学校资助金额由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八、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于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 惩罚措施:对于虚报、骗取助学金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细则修订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将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为激励我院研究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及学生活动,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根据《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A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一、奖学金种类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2000元/年;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0元/年;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可与硕士研究生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学校企业捐赠奖助学金或学院企业奖学金兼得(但可同时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可与学院企业奖学金兼得。
二、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条件本评定细则以激励研究生胸怀大志、努力进取、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全面发展为主导,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分配奖学金名额。
研究生参评基本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有良好的学风,热爱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努力学习,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成绩优良;6.为非在职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且导师同意参评;7.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参评学年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3)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在实验室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重大实验室事故者。
(5)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6)参评学年学籍状态有休学者(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7)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原因造成延长学习期限的除外)。
广东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广东省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17年4月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密集出台相关资助政策措施,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016年各级财政共投入学生资助资金57.8亿元,受助学生约316.7万人。
一、高等教育阶段形成了以政府投入为主、高校落实责任、社会积极参与三方共同支持的多维度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资助和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的“绿色通道”制度等有机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
此外结合我省省情,制定了符合我省特色的专项资助政策,即广东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和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
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一)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2万元。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普通高校中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省财政按博士研究生人均每年1万元,硕士研究生人均每年8000元给予支持。
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档奖励。
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没有固定工资收入、规定学制期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4.研究生“三助一辅”研究生在不影响专业学习和研究的原则下,参加学校设置的“三助一辅”(助研、助教、助管和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岗位,获得一定的津贴报酬,帮助完成学业。
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大研院〔2015〕359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精神,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按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试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学—1—校制定了《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5年12月31日—2—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精神,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按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试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14年起新录取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内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助学金。
其中,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学业助学金逐月发放。
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的等级及金额详见《中山大学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试行方案》。
第二章名额分配原则第四条研究生奖助金的名额分配原则为:(一)博士研究生1.一等奖助金名额用于资助列入“优生优培”资助计划的研究—3—生;2.二等奖助金名额分配综合考虑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并向基础学科、亟需学科和教育部最近一次学科评估中按参评学科总数百分位排序前10%的优势学科倾斜。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资助对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资助标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金额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3. 学习刻苦,成绩优秀;4. 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六条申请和评审程序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学院(系)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 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确定资助名单;4. 资助名单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5. 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助学金发放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划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八条资金管理学校应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挪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1. 学校应建立助学金管理档案,记录资助学生的详细信息;2. 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3.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助学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按国家政策执行。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家助学金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提高我国教育公平性而设立的一项资助政策。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制定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申请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事项,以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执行。
二、资助对象1. 本科生: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各类本科学生。
2. 研究生:全日制普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三、资助标准1. 本科生:(1)一等助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2)二等助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3)三等助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2. 研究生:(1)硕士研究生: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2)博士研究生: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四、申请条件1. 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
2. 学业优秀:申请人在学校的学习成绩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如本科生应保持平均绩点在3.0以上,研究生应保持平均绩点在3.5以上。
3. 无违纪记录:申请人在学校期间应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记录。
五、申请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准备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学业成绩证明、无违纪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
2. 申请时间: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3. 评审流程: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资助等级并公示结果。
4. 资助发放:经过评审的学生将按照资助等级获得相应的助学金,资助金额将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六、监督管理1. 学校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助学金管理制度,确保助学金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分配。
2. 监督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助学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学校的助学金发放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申诉渠道:对于对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以通过学校设立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学校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研究生各项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研究生各项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研究生各项奖学金是为了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促进我系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鼓励研究生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更好的成绩,更好地发挥奖学金的作用,我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号)和中山大学《关于做好学年研究生各项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研院〔〕)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系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立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研究生各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评审工作。
按学校规定,该委员会由系主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系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导师代表不少于人、学生代表(全日制博士生)人组成。
该委员会指定一位本系工作人员为秘书。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各项奖学金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报表和各项证明材料。
申请者的推荐人,一般应为其导师。
第四条按照中山大学《关于做好学年研究生各项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申请人的资格如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除港澳台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外,正常学制内已注册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2.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正常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
.捐赠奖学金:符合捐赠方要求的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各项奖学金奖励学业和品行优秀的学生,申请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学习成绩优异,具有突出的学术发展潜力;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重要科研奖项者优先考虑。
. 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有卓越的社会服务精神和业绩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1.在申请资料中弄虚作假;2.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在学习和研究中作伪、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以正式认定为准);3.参评年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和国家各类处分、处罚的;4.参评年度“助教”、“助研”工作考核不合格;5.经导师鉴定未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或未通过考核;6.有必修课成绩不合格或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补考、重考的。
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设立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与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助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申请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二)遵守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助学金第五条学校设立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六条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学制期限内的无固定收入且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七条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实行逐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2、8月不计)。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第九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正常学制期限内具有XX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参评学年因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10月份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获奖条件及奖励标准为:(一)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
(二)入学考试成绩优良,复试成绩突出的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三)初试成绩达到一区线标准,复试合格的考生,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家助学金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而设立的一项资助政策。
为了确保助学金的公正、透明和有效实施,制定了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二、资助对象1. 本科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优秀的学生。
2. 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硕士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术表现优秀的学生。
3. 博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博士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术表现突出的学生。
三、申请条件1.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
2. 学业成绩优秀:本科生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全年级前20%以内,研究生绩点排名在全年级前30%以内。
3. 遵纪守法:申请人在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四、申请材料1. 申请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成绩等。
2. 家庭经济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负债证明等。
3. 学业成绩证明材料:包括学分绩点排名证明、奖学金证明等。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困难证明、社会工作证明等。
五、评审标准1. 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根据家庭收入、负债情况等综合评估。
2. 学业成绩优秀程度:根据学分绩点排名、奖学金情况等综合评估。
3. 社会工作表现:考虑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工作、志愿者活动等情况。
六、资助额度1. 本科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学业成绩优秀程度综合评定,资助额度在每年5000-10000元之间。
2. 硕士研究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学业成绩优秀程度综合评定,资助额度在每年10000-20000元之间。
3. 博士研究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学业成绩优秀程度综合评定,资助额度在每年20000-50000元之间。
七、申请流程1. 学生填写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2. 学生将申请表和材料提交至学校助学金办公室。
3. 学校助学金办公室审核材料,并进行初步评审。
4. 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确定资助名单。
5. 学校通知被资助学生,并发放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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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普通高校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被我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含普通高校,下统称高校)录取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下称研究生)。
第二条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称国家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正常学制内就读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学生申请,学校评审、
公示、奖助学金发放等工作机制,由高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评审一次。
高校应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四条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资助对象、条件、标准、覆盖面、奖励等级(资助档次)、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办法、申诉渠道。
实施办法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本校网站对外公开。
第二章名额与奖助学金下达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预算按名额和奖学金标准等额下拨。
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我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高校在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提出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方案下达资金。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地市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一)省属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照博士生研究生人均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和在校博士生人数的70%比例,硕士研究生人均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和在校硕士生人数40%比例给予支持。
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地级市财政予以支持。
高校分等级设立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最高等级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二)省教育厅根据高校上一学年在校生人数,以及学业奖学金标准和支持比例,提出各高校国家学业奖学金预算方案,省财政厅根据方案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年度资金下达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三)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校资金、社会捐赠等,奖励帮助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七条省教育厅根据高校上一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清算结果、上一学年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人数,以及助学金标准和分担比例,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方案,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方案下达资金。
地级以上市财政收到省财政下拨预算后,在20个工作日内配齐分担资金下达市属高校。
第八条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广东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高校要统筹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合理确定奖励覆盖面、等级和标准,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九条每年11月30日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据实清算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的8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国家奖助学金。
第三章学生申请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研究生培养单位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七)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
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四章奖助学金评定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高校应成立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
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四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对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
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高校10月15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材料报省教育厅。
评审材料包括评审报告(含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和获奖研究生汇总表,并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清算结果和当年秋季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人数报送省教育厅,并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第五章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九条经批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的学生,高校应在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
第二十一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或注册,下同)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评定和发放;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评定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二十三条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