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最新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中级、高级教师精华部分)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基本条件(二)坚持以德为先。
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六)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为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国家学术技术称号、中原名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
第四章绿色通道第十四条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经省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一)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限前6名);(三)中原名师;(四)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或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不再执行。
河南省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第三章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2年以上;(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体育、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以下简称“特殊专业”),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
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二章申报条件四、身心健康。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需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需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的教师,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第四条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三、一级教师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四、高级教师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除外)在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或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不少于60天的支教任务。
五、正高级教师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3年以上第三章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五条业绩能力条件三、一级教师(一)从教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二)每学年教学效果综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达80%以上。
(三)系统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每周课时专任教师8节以上,班主任4节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期听课30节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五)不同类型学校教师和教研人员,任现职以来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具备(1)、(2)条和(3)(4)(5)条中的1条以上,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二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乡中心学校组织的优质课(获一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获得好评。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市、区)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三)任现职后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含“基本称职”)。
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任期内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任期内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四)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五)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六)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及教研员晋升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均须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通过交流方式任教、通过支教方式任教或已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均可)。
客观上不具备到农村任教条件的教师,其参加指导、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或其他扶贫工作经历(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逐人出具证明并附印证材料)可视为具有相应经历。
参加援疆、援藏工作1年以上视为支教经历。
南充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南充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2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五条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
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
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可相应降低一个等次要求。
202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三、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条件。
四、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新技术和新理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任职不足5年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七、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
中小学专任教师近5年平均课时量应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任现职不足5年的,每年平均课时量须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
不同学段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为:幼儿园专任教师不低于4个“半日活动”或累计带班时间不低于16小时、小学不低于12—18节、初中不低于10—16节、高中不低于10—14节,各学科周课时标准由县级教育部门确定。
专职教研员每学期听评课应不低于36节,讲授公开课、示范课应不低于2节。
从事专职教研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应有到中小学校从事1学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八、申报各层级中小学教师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或教育家型教师。
2.专任教师承担班主任(含副班主任,下同)、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
3.认真上好每一节课,教学能力精湛,教学质量高。
专任教师近3年任教学科的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同学科中位于前列。
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应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实际,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五条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
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
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可相应降低一个等次要求。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业素养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职业素养评价标准背景中小学教师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发展潜能起着重要的作用。
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素养有助于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
本文档旨在提出中小学教师职业素养评价的标准。
标准一:教学能力教学能力是中小学教师的核心素养之一。
评价教师的教学能力应包括以下方面的考察:- 教学准备:教师是否充分准备教学工作,包括备课、教材选择、教学资料准备等。
- 教学内容和方法:教师是否有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是否能够灵活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以及是否能够激发学生的研究兴趣。
- 教学效果: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应考察学生的研究成绩和进步情况,以及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标准二:专业发展中小学教师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适应教育发展的需求。
评价教师的专业发展应包括以下方面的考察:- 学术研究和专业研究:教师是否参与学术研究和专业研究,积极更育理论知识并将其应用于教学实践中。
- 课程更新和改进:教师是否不断更新和改进自己的教学课程,以适应学生的需求和社会的变化。
- 教育教学技能培训:教师是否参加教育教学技能培训,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理论知识。
标准三:协作与沟通能力中小学教师需要与学生、家长、同事和学校管理层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评价教师的协作与沟通能力应包括以下方面的考察:- 师生关系:教师是否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是否能够理解和关心学生的需求和困难。
- 同事合作:教师是否与同事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合作,共同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 家校沟通:教师是否与家长进行及时、准确的沟通,建立家校合作的良好关系。
标准四:职业道德中小学教师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要求。
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应包括以下方面的考察:- 诚实守信:教师是否诚实守信,以学生的利益为先,不隐瞒教育真相。
- 确保教学质量:教师是否尽力保证教学质量,积极关注学生的研究进展,并及时给予反馈。
- 尊重多样性:教师是否尊重学生的多样性,不歧视和偏见,创设一个包容和尊重的研究环境。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小学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任职资格:(一)中学、小学三级教师: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中学、小学二级教师:1.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等要求。
(五)身心健康。
二、业绩能力水平(一)正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卓著。
(1)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2)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2.教学业务精湛。
(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备课认真、严谨,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课程内容设计周密、完整,重点突出。
(3)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
(4)课堂教学效果突出,高质量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创造性地组织、指导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6)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兼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含听课、评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7)在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
最新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基本条件(二)坚持以德为先。
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六)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为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国家学术技术称号、中原名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
第四章绿色通道第十四条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经省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一)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限前6名);(三)中原名师;(四)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或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不再执行。
河南省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第三章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2年以上;(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体育、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以下简称“特殊专业”),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职称参评条件)
附件3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电教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师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学历、任职年限条件(一)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1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正式)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电教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依据《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省中小学校教师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义务教育阶段: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体育、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
高中阶段: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小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申报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一)具备硕士学位;(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最新《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最新《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小学教师专业素质,促进小学教育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小学各学科教师,包括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德与生活、体育与健康、美术、音乐、信息技术等学科。
二、基本要求3. 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和教育理论,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和教育科研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教学活动,开展教育科研工作。
6. 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
三、专业知识与能力1. 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能够深入理解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3. 具有较强的课程与教学能力,能够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设计合理的教学方案,开展有效的教学活动。
四、专业发展与培训1. 教师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3. 教师应关注教育改革和发展动态,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素质。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
最新《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五、专业素养1. 文化素养:教师应具备广博的文化知识,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和世界文化,能够将文化元素融入教育教学,培养学生的文化素养。
2. 信息素养:教师应具备信息获取、处理和应用能力,能够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
3. 法律法规素养:教师应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法律法规,能够依法执教,维护学生权益。
4. 国际视野:教师应具备国际视野,了解国际教育发展趋势,能够借鉴国际先进教育理念和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六、职业操守1. 爱岗敬业: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尊重学生:教师应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长,不歧视、不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评估与认证1. 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教师评估体系,对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估。
最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2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五条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
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第七条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
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可相应降低一个等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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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2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五条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
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
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可相应降低一个等次要求。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第八条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从2019年1月1日起,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第三章正高级教师第九条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获得1次以上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2次以上市级奖励,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十条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在本市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2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一条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2项以上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篇(部)以上。
第十二条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三条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章高级教师第十四条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政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第十五条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在本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任现职以来,市级及以上示范学校教师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项(次)以上,其余学校教师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项(次)以上。
对村小(教学点)教师,可适当放宽至承担县域一定范围内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0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六条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本人有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市级示范学校教师获二等奖励以上、省级示范学校教师获一等奖励),或者完成1项以上县级(不含学校)以上教研课题并获三等奖励以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市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第十七条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八条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第五章一级教师第十九条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第二十条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任现职以来,农村学校教师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1项(次)以上,城镇学校教师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1项(次)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二十一条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本人有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市级示范学校教师获二等奖励以上、省级示范学校教师获一等奖励),或者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研课题并获三等奖励以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县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第二十二条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六章二级教师第二十四条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二十五条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第二十六条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七条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七章三级教师第二十八条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第二十九条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以下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章破格推荐条件第三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教师:(一)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三)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国家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三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教师:(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且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受到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四)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五)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教师:(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三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教师:(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四)在教材建设中,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州)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