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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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管理,保障其执业活动的合法性,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凡我院执业医师必须具备医师资格,进行注册后,方可从事医师工作,独立开展诊疗活动。

2、未依法进行注册的医师,必须在上级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不得独立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单独承担各级值班医师工作。未进行执业注册的医师书写的有关诊疗活动的记录,必须由上级执业医师签字确认。

3、临床研究生(包括七年制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照“四轨合一”的模式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完成住院医师第一年度培训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进行医师执业注册。

4、对于出国培训后返院工作的医师,如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进行执业注册者,应在返院后立即进行执业注册;如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则需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取得医师资格方可进行执业注册。

5、我院调入、借调或聘用的医师以及在我院进修学习、在职攻读临床研究生学位的医师,必须进行执业医师注册或变更注册,确保依法行医。

6、对于既往不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未进行执业注册,仍从事

临床工作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诊疗活动或予以转岗等措施,确保依法行医。

7、对于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医院根据人事工作安排和工作岗位需要,安排相关的工作。医院聘用岗位不属于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者,不予进行医师执业注册。

8、医务处负责我院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配合人事处、教育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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