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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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作者: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概念所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立法沿革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116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种将走私罪非常笼统地规定为个罪的立法模式显然无法应对随经济开放而日益复杂的走私犯罪局面,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和具体性要求。

因此,1997年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对走私武器、弹药、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对走私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依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

显然,立法者是希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有兜底功能,但是,这个“兜”有个“洞”。

第153条将一定数额的“偷逃应纳税款”规定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对于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未涉及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因为国家对其没有规定相应的关税税率,事实上并不存在“偷逃应纳税款”,从而也就无法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因此,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而言,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应直接定为犯罪以惩治这类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从而达到弥补漏洞的功能。

基于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取消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增设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该罪既破坏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对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

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出口)法律法规与案例

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出口)法律法规与案例

目录法律法规 (1)案例 (3)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三条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保留死刑——兼论对走私个罪死刑存废的立法策略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保留死刑——兼论对走私个罪死刑存废的立法策略

罪的状况是我们分析走私死刑存废的出发点 。 现 阶段 我 国走 私普 通货 物 物 品犯 罪 形 势 如何 ? 从 “ 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数、总案值、平均案值” 统计数据来看 ,20 年至今 ,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 00 案件仍处于高峰阶段 ,反走私形势不容乐观 。根据 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 ,笔者整理了图表一 “ 海关查
为完善 死刑 法律 规定 ,适 当减 少死 刑罪 名 ,调


从走 私罪 现状看 保 留走私 普通 货物物 品罪
整死刑与无 期徒 刑 、有 期徒 刑之 间 的结构 关 系, 《 法修 正 案 ( ) 对 刑 法 第 三 章 第 二 节 “ 私 刑 八 》 走 罪”中的四个走私个罪 ,即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 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 通货物 、物品罪的死刑进行了废除。对修正案适当
值 10 0 0万 元 以 上 走 私 大 要 案 件 1 3起,案 值 1
1 22 亿元 ,案涉偷逃税款 2. 6 6. 7 6 1 亿元 。 现阶段 ①
减 少走 私 罪死刑 的立 法精 神笔 者是 赞 同的 ,但是 现 阶段对 于 哪些走 私个 罪应 取 消死刑 ,笔 者认 为应该 慎 重 ,特别 是应 建立 在对 这类 犯罪 现状 的 了解 、对
死刑 的必 要性
死 刑 的废 除 是 一 项 技 术 性 和 政 治 性 很 强 的工
作 ,从长远来看 ,死刑废除的理由在于死刑与生命 权至上理念 ,与人权和人道主义不太符合 ,而不在 于死刑的执行率高低 。但是从现实来看 ,我国从立 法 上对死 刑做 “ 法”毕 竟是 头一 次 ,更 需要 稳健 减
获 的走 私案件 数 、总案值 、平 均案 值” 。
行全面论证①, 应从走 私罪的立 法全面修正来确立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二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L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L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巨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L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07.08•【文号】法[2002]139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修订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中亟待明确的若干问题

修订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中亟待明确的若干问题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 0 1 3年第 3 期
修 订 走 私 犯罪 司法 解释 中亟 待 明确 的若 干 问题
曹 坚
摘 要 :偷逃 应缴税额 时间点的核定、赠 品属 性 的认定 、珍贵 动物制 品价值 的计算 、非军用 武
器弹药的动力 区分、形迹可疑型 自 首 的认定 等均是 当前 司法实践 中处理走私 犯罪案件 时的常见 多发
日的征税标准计算 偷逃的应缴税 额 。
二 、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关税数 额的计算
关税税率往往 因国家政策 的因素而不断调 整 ,特别是高科技材料 、化工原料等货物 的关
税经常发生变动 。在一些走私案 件中 ,行为人进 口货物时关税税率较高 ,而在案发 时或者审
判时关税 已经降低甚至免征 ,关税税率的变动是否影 响偷逃关税数额 的认定 ,实践中存在不 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仍 应当以行 为时的关税税率作为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的基础 。国务
时的征税标准认 定对行为人确有不妥 ,因为行为人是依据当时的征税标准来计算其实施走私 犯罪的成本与收益 ,对行为实施 之后关税税率 的变化情况并不明知 ,依据刑法从 旧兼从轻 的 追诉原则就低认定其犯罪数额 ,似乎更 为客观公平 。建议最高人 民法 院在制订新 的走私犯罪 司法解释时对此情 况予以重视 ,可变更规定为一般 以案发之 日的征税标准计算偷逃 的应缴税 额 ,但走 私行 为实施 之 日能够查清 ,且 当时 的征税标准低 于案发之 E l 的,以走私行为实施之
详细而言 ,如果是单次走私犯罪 的,应 当以该 走私犯罪被海关查获之 E l 作 为计税时间点 ;如 果是连续走私,应 当以最后一次走私行 为被海关查获之 日 作为计税时间点 ,即使之前实施的走私 行为时间能够确定的 ,也应当以案发之 日 作为计税时间点。如果走私行为发生之 日 计税标准与走 私行为案发之 日 计税标准不一的,案发之 E t 计税数额低于走私行为发生之 日的,以案发之 E t 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18•【文号】法释〔2019〕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体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二)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三)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四)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偷逃应缴税额一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23年学习资料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23年学习资料

第三,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 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 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第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 牟利的行为
3、-第三档: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量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 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数额较大的-国家禁止进口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六,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数额较大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也构成 私普通货物、-没有合法证明是指,没有我国法律规定的从-进口货物、物品必须具备的进出口许可证、-单证等证明文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犯罪中“双兜底”条款及其解释规则构建

走私犯罪中“双兜底”条款及其解释规则构建

走私犯罪中“双兜底”条款及其解释规则构建刘 涛*摘 要:在走私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存在“其他”或者“等”的兜底条款,司法裁判同时基于立法中的兜底条款与司法解释中的兜底规定而作出判决。

走私犯罪有众多的双兜底条款的规定。

这种“双兜底型”的规定虽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较少得到适用,但是其反映出来的司法机关实践的方向,对于走私犯罪以及理解《走私罪解释》中其他条款的适用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对于“双兜底”条款的刑法适用,应当最大限度地穷尽前置法的规制,尤其是作为兜底性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法适用,同时对“双兜底”条款确定更为严格的司法适用标准,不能突破文义解释的基本边界,进而榨干法条的含义,走向不能被允许的类推适用。

形式解释入罪,实质判断出罪的司法逻辑应当得到贯彻。

必须依托前置法进行解释,没有前置法的规定内容,“双兜底”条款要特别审慎适用。

司法解释中对走私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推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双兜底”型条款的适用更为“便利”。

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功能是给行为人基本的行为预期,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文义的合理的含义边界,如果超越,其司法解释的效力应当从其施行后有效。

关 键 词:走私犯罪;双兜底条款;扩张解释;类推适用;文义解释一、引言在走私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存在“其他”或者“等”的兜底条款,司法实践中存在*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犯罪‘兜底条款’解释规则研究”(16BFX088)的 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同时基于立法中的兜底条款与司法解释中的兜底规定而作出判决的情形。

比如《刑法》第151条规定: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

”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罪解释》)第11条第6项在前5项具体列明之后规定: “(六) 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关于海外代购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探讨

关于海外代购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探讨

关于海外代购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探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海外代购服务购买商品。

然而,在代购过程中,一些人可能会涉及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问题。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法行为人将未经海关检验的物品带入国境,或者将应经海关缴纳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应经要求办理手续的物品,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缴税并非法出口。

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并且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以下是三个关于海外代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例:案例一:2019年,南京警方破获了一起涉及代购的走私大案。

该案中,犯罪团伙通过淘宝店等网络渠道,从境外购买大量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以个人或者公司名义进行跨境电商代购,将购买的商品发送到中国。

涉案金额高达5000万元。

案例二:2020年,广州警方查获了一起跨境电商代购涉嫌走私案。

犯罪团伙买下来价值近200万元的进口烟草制品和潮流服饰,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收取货款,然后以面包车从广州边境口岸潜入境内进行销售。

案例三:2021年,福州海关查获了一起涉及代购的走私案。

一名福州市的代购人员,以日用品、食品等为名,在日本进行集中采购后,通过国际物流运输至福州,然后进行线下零售销售。

该案中涉案金额超过15万元。

综上所述,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危害性非常大。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要买卖走私物品,同时也要尽力避免因代购导致的法律风险。

此外,作为代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渠道,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政府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跨境电商代购的监管,切实打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加强对物流渠道和海关监管力度,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打击国际走私犯罪,形成联合打击的合力。

在网络购物和代购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风险也在相应地提升。

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解决办案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有助于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该司法解释有何背景?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修订后的部分走私犯罪尚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是走私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还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些是属于长期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复杂疑难问题。

三是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办案实践的需要。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惩治走私犯罪的实际效果,需要及时加以调整。

问: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答:该司法解释共计25条,涵盖了走私犯罪法律适用方方面面的问题。

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在枪支的划分上将过去的“军用”与“非军用”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这样的规定考虑到无论是军用还是非军用枪支,只要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杀伤力基本相当,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杀伤力通常要小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在弹药的划分上,司法解释也将过去“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的分类调整为“气枪铅弹”和“其他子弹”之分。

相较于“其他子弹”,对走私气枪铅弹的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数量标准。

问:司法解释如何规定对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答: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查获的仿真枪多是刚达到前述枪支鉴定标准,行为人走私仿真枪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的仿真枪虽经鉴定为枪支并构成犯罪,但不是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走私,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论走私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论走私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的, 而对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 、 物品罪, 除对单位 判处罚金 , 对直接责 任人员是根据其情节分三个档次来判刑 的, 且并无判处 罚金和没收财
运输 、 收购 、 贩卖国家禁止、 限制进出境货物 、 物品的行为。这两种行
为或是在进出关境、 逃避海 关监管 的预备阶段, 或者在 已逃避海关监 产 的规定 。此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解释, 走私普通 货物、 物品 管、 私货 已进境正销 售处理阶段 。
( ) 私 个 罪之 间不 协 调 一 走 走 私 个 罪 之 问的 协 调 表 现 在 个 罪 之 问 的刑 罚 相 当 上 。 刑法 对 走 私 罪 个 罪 的 刑 罚 规 定 直 接 是将 《 于惩 治 走 私 罪 的 补充 规 定》 关 内容 搬
悖, 立法抉择并非没有道理: 之所 以选择同等原则, 是因为有的单位犯 罪,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影响极坏 , 社会危害性大且多为直接责任
走 私 罪在立 法上存 在 的缺 陷, 如何 完善走私 犯 罪的立 法观做 了理论 解 释和现 实分析 。 对
关 键词 走私 走私罪 绕关走 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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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 以上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根据 该条第 四款的规定, 筇二款情 节特别严重 的, 处无期徒刑或死 刑, 并处没收财产 。 显然, 刑法对走私 珍稀植物及 其制品罪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的规定并不协调统一, 对走私珍
刑法对“ 走私罪” 一节及相关规定, 对单位责任人员和犯同种罪的 自然人处罚, 采取 了不同的原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 武器弹 药罪 、

浅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浅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利 , 不能构成犯罪。 则 本罪在主观方 面是出于故意 , 而且 , 中行为人一 般是以营利 为 实践 三、 私普通货物、 走 物品罪的处罚 目的从事该行为的。所谓 故意是 指 , 走私犯 罪分 子明知 自己 的走私 行 本 罪的处 罚依据主要是犯 罪分子偷逃 的应 缴税额 , 根据偷 逃的应 《 对本罪设 定了三档法定刑 , 万元是本 罪的起刑 5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并且 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 结果 发生 的心理 态 缴税额的大小 , 刑法》 度,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 走私 行为会造成危害 社会的结果 , 或者根本不 知 点 , 1 5至 5万元为第一档 ,5至 5 1 O万元 为第二档 ,O万 元以上为第 三 5 道 自己正在从事走私 行为 , 可能构成本罪 。 则不 档, 刑罚包 括拘 役 、 期徒 刑、 有 无期徒 刑甚 至死 刑 , 并处 罚金 或没收财 3 客 观 特 征 、 产 。可见 , 确定偷逃应缴税额是本罪量刑的关键 。值 得注意的是 , 于 关 本罪在客观方 面表现 为违反海关法规 , 避海关监管 , 逃 走私一般货 偷逃 的应 缴税 额 , 我国《 刑法 》 13条第 3 规定 :对多 次走私未经 第 5 款 。 物、 物品的行为。根据 《 海关 法》 《 和 刑法》 的规 定, 构成 犯罪 的走私 行 处 理的 , 按照累计走私货物 、 品的偷逃 应缴税 额处罚 。 笔 者认为 , 物 ’ 这 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 现形 式 :1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机关批 () 规定使得走 私犯罪分子无 法从数额 上规避刑 罚的惩 罚 , 同样 符合 罪 准。 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 运输 、 带依法应 当缴纳 关税 的普通货 物 、 携 物 责刑相适应原则 , 是合理 的。但 是对 。 未经处理 的具体理解 , 学界存在 品进出境的 ;2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 , () 以藏匿、 伪装、 瞒报 、 报或者其 不同观 点 : 伪 有人将 其解释 为未受到行政执 法机关或者 司法机关处理 , 即 他手段逃避海关监 管 , 、 运输 携带 、 邮寄依法应 当缴纳关税 的普通货物 、 如果其行为受到某一机关处 理过 , 不管是行政处罚还 是刑事处罚 , 都不 物品进出境的 ;3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 进口的普通货物 、 品, 属 于未经 处理之列 ; () 物 另有 学者指 出 , 在司法 实践中 , 私犯 罪分子 为 走 采取一种 被缉私 部门称 之为 蚁搬家 的方式进 行 蚂 数额较大的 ;4 未经海关许可并 且未补缴应 缴税款 , 自将 批准进 口 了逃避刑事追究 , () 擅 即每 物品 的偷 逃应缴 税额均 在 5 元 以下 , 万 抓住 了 的来料加工、 来件装 配、 补偿贸易 的原材 料、 零件 、 制成 品、 设备 等保税 走私 , 次走私货 物、 次, 受到了行政处 罚 , 处罚之 后仍可继续 进行 走私 , 抓住 了还是只 又 货物 , 在境内销售牟利 的 ;5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 补缴应 缴税额 , 自 () 擅 将特定减税 、 免税进口的货物 、 品 , 物 在境 内销售 牟利 的。应当 注意 的 能给予 行政处 罚 , 样 , 这 就可以一而再、 再而三地进行走 私活动 , 走私 活 ] 该 是, 上述五种走私 普通货 物、 物品 的行为 , 必须偷逃 应缴 税额 5万元 以 动 就会禁 而不止 。笔者赞 同前一种 观点 , 观点对刑 法条文 进行 了 上的才构成本罪 , 偷逃税 额不足 5 万元的 , 不以犯罪论。 合 理的文 理解释 , 而后者则 是担 心放纵某 类犯罪而 对 。 处理 ’ 二字进 行 4 客 体 特 征 、 了限制性 的解释 。且不论 蚂蚁搬 家 是否 会因此 禁而不止 , 即使该解 所谓客体 , 是指犯 罪行为侵犯 的具体社会 关系 , 本罪 的犯罪客体是 释确会放纵这一 部分走私 行为 , 但从刑罚谦抑 性的角 度出发 , 这样的放 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税收制 度 。 纵也是有价值 的 , 因为, 它是 为了更大 的正义。为罚而罚 地��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条文解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条文解析

⾛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条⽂解析第⼀百五⼗三条【⾛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义、量刑】第⼀百五⼗三条⾛私本法第⼀百五⼗⼀条、第⼀百五⼗⼆条、第三百四⼗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百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共分三款。

本条第⼀款是对⾛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百五⼗⼀条规定了对⾛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出⼝的⽂物、黄⾦、⽩银和其他贵重⾦属或者国家禁⽌进出⼝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进出⼝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进出境物品的刑事处罚。

第⼀百五⼗⼆条规定了⾛私淫秽物品罪的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七条规定了⾛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处罚。

“本法第⼀百五⼗⼀条、第⼀百五⼗⼆条、第三百四⼗七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主要包括两类:1.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或者出⼝实⾏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

如烟、酒、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汽车、摩托车、个⼈电脑等;2.⼀般的应纳税货物、物品。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正文:----------------------------------------------------------------------------------------------------------------------------------------------------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

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

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

“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

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问题2]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答: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在于把握自首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1、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单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该自然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私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以上不满五⽀的;(⼆)⾛私⽓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弹⼗发以上不满五⼗发的;(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四)⾛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私以⽕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或者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五⽀以上不满⼗⽀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以上不满最⾼数量五倍的;(三)⾛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枚,或者各种⼝径超过六⼗毫⽶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四)达到第⼀款第⼀、⼆、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私第⼆款第⼀项规定的枪⽀,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三)⾛私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私具有巨⼤杀伤⼒的⾮常规炮弹⼀枚以上的;(四)达到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条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民共和国进⼝税则》及《中华⼈民共和国禁⽌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200526走私犯罪,伪报品名逃证走私

20200526走私犯罪,伪报品名逃证走私

伪报品名逃证走私问: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其中部分货物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

由于贪图方便,我公司没有办理以上进口许可证件,而是将该部分货物申报成了不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件的货物,被海关查获了,请问我公司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答:具体要结合是否涉税及其他情形确定法律后果。

如果涉税的话,偷逃税款数额达到多少等情形来确定法律后果。

如果涉税的话,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贵单位偷逃税款达到二十万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会根据具体偷逃税款数额确定刑罚。

如果涉税,但偷逃税款未达到二十万,或者虽然达到二十万但因具有其他情节而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被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违反其他禁治、限制性规定未被予以刑事处罚的,则贵司的行为可能会由海关以走私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

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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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应当缴纳税款
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八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五款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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