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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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京医保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38号2004年5月28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有效的使用,经研究,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暂行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

要把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同规范管理、锻炼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1号令)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理举报范围:(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二)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章、票据、处方等违规行为;非参保人员借用医疗保险手册等违规行为;(三)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发生等无关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三条举报材料、受理举报方式:(一)举报材料应包括举报方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尽可能详细的举报内容等;对无明确举证的举报,工作人员应提请举报方明确举证要素;(二)受理举报方式:1.电话、信函;2.当面举报;3.其他。

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住院费用申报

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住院费用申报

事项类别北京市离休统筹⼈员住院费⽤申报事项名称北京市离休统筹⼈员住院费⽤申报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员就医管理暂⾏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2.《关于实⾏离休⼲部医疗费⽤统筹管理的意见》(京劳社医发[2003]49号);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办法》的通知》(京组通(2004)54号);4.《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

办理条件未持卡实时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受理⽅式□上受理□现场受理□上申报、现场受理t上预约、现场受理办事材料 1.《北京市离休统筹⼈员住院医疗费⽤⼿⼯报销申报汇总单》;2.《北京市离休统筹⼈员医疗费⽤⼿⼯报销申报表》;3.收费票据;4.住院费⽤明细清单;5.出院诊断证明;6.全额结账证明(异地费⽤除外);7.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办理程序1.离休统筹⼈员将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单位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离休统筹医疗费⽤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审核结算⼯作。

办理结果按单位需求提供《北京市离休统筹⼿⼯报销费⽤结算⽀付明细表》、《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费⽤审批表(离休)》办理地点世通国际⼤厦E座8层医保中⼼对外服务⼤厅办理时限 15个⼯作⽇,需进⼀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作⽇。

咨询电话53918743对外办公时间每⽉1-20⽇(⼯作⽇)9:00-12:00 13:30-17:0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标准制剂部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标准制剂部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标准制剂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1.07•【字号】京劳社医保发[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标准制剂部分》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4]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用药需求,弥补药品市场部分领域对临床的供应不足,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标准制剂部分》(以下简称《标准制剂目录》)。

现将《标准制剂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标准制剂目录》的制剂品种,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其所发生的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被列入《标准制剂目录》的标准制剂品种,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被列入《标准制剂目录》的制剂品种,以定点医疗机构为单位,只限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时方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中的非标准制剂暂时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库中保留,其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标准制剂目录》所列制剂品种均为《医疗单位制剂规程》规定的制剂品种。

制剂名称采用《医疗单位制剂规程》中的名称或药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正式名称。

五、凡列入《标准制剂目录》的制剂品种均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所规定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

违反有关部门规定生产和使用的制剂品种,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
容(四)》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3.29
【实施日期】2011.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和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造口护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
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各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要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二、当前要重点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首先要从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重点突破。

先行抓好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是近期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5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这也是当前外地农民工非常关心并希望及早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使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有关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和报销实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和报销实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和报销实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除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特别强调:凡是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后职工2005年3月31日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参保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即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参保缴费年限)。

因此,是否按规定时间加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参保人员退休后的报销比例,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根据北京市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是指:由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按事业单位编制内人数核拨(每人每年1729元)医疗费的单位。

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是指: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不享受区公费医疗拨款的但是经过财政部特批可以暂缓加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属地化原则,北京市《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在京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于2005年2月3日召开会议,对我院京区部分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工作部署。

下面针对职工关心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原则我国现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是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它在保障职工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现行的医保制度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比如,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职工看病不方便,医疗费浪费严重等等。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12.20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2004年12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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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2004年12月20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1号)的有关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2005年3月3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

二、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03]2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3.07.04【实施日期】2003.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29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00三年七月四日1、对参保人员在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自主定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应如何支付?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自实施以来,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4号)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5号)文件精神,以市物价局、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合订本)》(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及《北京医药价格信息》为依据,在充分衡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制定了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

因此,参保人员在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自主定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疗服务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高于全市医疗保险统一支付标准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低于全市医疗保险统一支付标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实际收费支付。

经批准可自主定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参保人员前必须将本规定与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说明。

2、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应该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答: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关于肇事方逃逸或无法查找责任人相关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无法提供此类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无需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无需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无需定点 医疗机构
北京医保无需定点医疗机构
内容摘要
北京的医疗舞台犹如一棵繁茂的大树,其定点医疗机构犹如树枝上挂满的果实,到2021年5月为 止,这个果实已经达到了2937个。其中,无需定点即可直接就医的医疗机构就像那些自由飞翔的 鸟儿,共有三类:A类定点医院(32家)、专科医院、中医院。这些鸟儿在医疗的天空中翱翔, 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A类定点医院,如同领头的大雁,引领着医疗队伍的方向。它们与专科医院和中医院一起,构成 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让人们在疾病面前不再孤单。 专科医院,就像一个百宝箱,拥有各种各样的医疗技能,能够治疗各种疑难杂症。它们是医疗队 伍中的重要力量,为人们的健康护航。 中医院,如同一位智者,以传统的中医理论为指导,用针灸、草药等独特的方式治疗疾病。它们 是医疗队伍中的一股清流,让人们在疾病面前看到新的希望。
详细名单
详细名单
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32家) 对外中医医疗机构名单(14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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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这三种医疗机构,如同彩虹的七色,各自独特,却又共同构成了北京的医疗体系。它们让人们在 疾病面前不再恐惧,让人们的健康得到了更好的保障。这就是北京的医疗,一个充满活力、充满 希望的地方。
目录பைடு நூலகம்
01 发展历史
02 详细名单
发展历史
发展历史
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3号规 定,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 疗机构就医。 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 107号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直接到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个人选定的定点 医疗机构限制。 依据《关于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增补名单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1〕 25号规定,决定在原有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增补北京医院等13家定点医疗机构为A类定点 医疗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京人社工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22〕4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2月7日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本市关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含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的就医活动,以及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和康复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工伤医疗和康复政策,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伤医疗和康复政策的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伤医疗和康复事务管理、医疗数据统计分析及信息报送,以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统称“三目录”)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工伤康复申请核准、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审核与结算等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北京社保手工报销流程

北京社保手工报销流程

北京社保手工报销流程登陆医保软件请更新至 4.11.0版本--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输入所需报销员工身份证号--查询--新增--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若不是该员工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请先将旁边的“全部医疗机构“激活,再从菜单中选择。

北京医保手工报销流程一、准备阶段1、首先将每名员工所报的票据按日期前后顺序分好。

2、将2021年7月1号前后分开,7月1号之前的录在“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7月1号之后的分“已上传““未上传“两种,已上传的票据录在“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已上传费用录入“,未上传的票据录在“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

急诊费用也同样先录到“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中,社保中心审核后再确定是否给予报销。

二、录入阶段1、2021年7月1号前以及7月1号后未上传部分等。

登陆医保软件请更新至2.4.4版本--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输入所需报销员工身份证号--查询--新增--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若不是该员工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请先将旁边的“全部医疗机构“激活,再从菜单中选择。

录入日期票据上的日期--录入单据号收据右上角的条形码号码,一个14-18位的数字--录入单据数--分别录入各种费用的金额诊疗费及挂号时的一张票据,可以录在其他费用中;自费部分可录,可不录;找不到相应项目录入的录在其他费用中。

--录入合计金额快捷键至今还不会用--保存--录下一张收据点击新增重复以上步骤,直至该员工所有票据录完。

生成审核表生成后不能修改,所以请先确认一边,打印审核表一式两份。

2、2021年7月1号后已上传部分登陆医保软件请更新至2.4.4版本--手工报销--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已上传费用录入输入所需报销员工身份证号--查询--新增--只需录入单据号及金额即可。

全部录入后--保存--生成审核表--打印审核表一式两份。

三、报盘注意,两个部分的报盘不一样1、登陆医保软件--手工报销--数据报盘--生成普通门诊报盘文件--保存打印明细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京劳社医发[2007]120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120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根据《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7〕95号)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暂行)》(以下简称补充报销范围)包括六部分内容:1、先天性疾病;2、诊疗项目;3、医院制剂;4、中成药;5、西药;6、新增西药的剂型。

二、补充报销范围注明具体限制使用规定的,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执行注明的具体限制使用规定;补充报销范围药品没有注明具体年龄限制使用规定的,一律限制为14周岁以下参保人员使用。

参保人员超出限制使用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补充报销范围药品,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管理规定。

本通知下发后,补充报销范围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及异名申报手续。

未经备案及异名申报核准的药品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补充报销范围药品使用异型包装或生活用品做包装的,其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2.28•【字号】京劳社医发[2001]23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23号2001年2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参保人员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参保人
员的就医管理,规范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的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
权益而制定的临时性办法。

本办法共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参保人员的选
择就医机构、费用结算、投诉处理以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对参保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常住在本市的市民以及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同时,还对参保人员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参保人员的选择就医机构
本章明确了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就医机构的权利,并对参保人员就
医的限制作出了规定。

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主要看病医院,也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服务中就医。

同时,规定了参保
人员就医机构变更的手续和条件。

第三章费用结算
本章规定了参保人员就医费用的结算方式及时限。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
报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也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费用报销材料。

同时,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之间的费用直接结算制度,方便参
保人员就医过程中的费用报销。

第四章投诉处理
第五章附则
本章对本办法的解释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本办法的生效日期。

总而言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参保人员提供了更加规范和便利的就医环境。

通过明确参保人员的选择就医机构的权利、规范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间的费用结算、保护参保人员的投诉权益等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医疗服务的提升,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京劳社医保发[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2]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3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报销范围》)的使用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 的规定,对《用药报销范围》中药品商品名进行规范。

《用药报销范围》中不再使用药品商品名,取消《用药报销范围》中65个药品的商品名限制。

同时取消《用药报销范围》中1个药品的产地限制(药品名单见附件)。

二、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中删除含PPA药品及规范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的通知》(劳社厅函[2001]161号)文件规定,从《用药报销范围》中删除含PPA的2个药品(药品名单见附件)。

三、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剂型的执行说明和《用药报销范围》对目录中药品剂型的有关规定,现对《用药报销范围》中的剂型进行规范:1、《用药报销范围》中“片剂”指普通片剂,包括素片及包衣片(含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片)、分散片、阴道片、划痕片。

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就医报销

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就医报销

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就医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服务指南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保人员门(急)诊及住院就医程序有所差别,为了帮助您更加方便的就医,现将各类就医流程总结如下。

(一)门(急)诊就医流程及报销办法1、门诊就医流程注意事项:1)参保人员应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并提醒医生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2)参保人员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就诊医院加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外配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与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除外)。

2、急诊就医流程注意事项: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也可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但须就诊医院开具急诊诊断证明。

3、基本医疗门(急)诊报销办法1)报销金额及比例: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报销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达到大额互助基金起付线(现标准为在职职工2000元,退休职工1300元)以上时,基本医疗保险对在职职工报销50%,70岁下列的退休职工报销70%,70岁以上的退休职工报销80%。

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20000元。

2)报销办法:职工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2000元可随时把报销单据拿到人事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保办,我们将汇总后交到市人才服务中心/东城区社保中心统一报销。

3)报销需要的原始单据:a. 门(急)诊费用收据b 医保专用处方(兰色)c 检查费、治疗费大于200元的,还需提供检查/治疗明细单。

(有关牙科方面的治疗需提供全部明细单)(二)住院就医流程及报销办法1、住院就医流程注意事项:1)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按社会基本医疗规定,向参保人员收取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

2)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出院或者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自费与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无须与病人结算。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06•【字号】京政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6日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基本医保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通过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等措施,进一步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后待遇水平不降低。

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革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实现有效衔接。

二、主要措施(三)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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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2.28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和社会保障劳动局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参保人员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

第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持个人填写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
医院)申报审批单》、单位证明、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其就医后取药仅限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十三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住院治疗的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应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

就医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就医凭证。

“就医凭证”不得转借。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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