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习题 附答案
第三章运输填空: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
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10000;30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单选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直达提单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
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 式解决争议。
仲裁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约定仲裁解决争议,选 择仲裁机构并按照仲裁裁决执行。
诉讼
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01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自保险事
05 保险理赔
理赔申请
提交理赔申请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现货物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提 供相关单证资料。
申请时限
通常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段时间内(如60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逾期 申请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
理赔调查
现场勘查
保险公司会派遣专业人员对货物损失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货损情况,并收集相关 证据。
合同终止的程序:合同终止需要遵循 一定的程序,包括确认终止条件、协 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等步骤。被保 险人或保险人可以提出终止申请,经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并报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注意的是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合同终止可能 会影响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和保障程 度,因此被保险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 谨慎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
潜在缺陷免责
对于货物本身的潜在缺陷或内 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定地区免责
某些特定地区可能因政治、战 争等原因被列为免责区域,货 物在此类地区的损失保险公司
不负责赔偿。
03 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根据货物种类、 运输路线、保险公司风险 评估等因素确定的费率, 用于计算保险费用。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contents
班轮实务(考试题型版)
班轮实务•选择 10 10•名词解释 5 30•简答 3 30•论述 1 15•案例分析 1 15名词解释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2、船舶稳性:是指船舶在外力矩作用下偏离其初始平衡位置而倾斜,船舶具有抵抗外力并当外力矩消除后船舶还具有恢复原来平衡状态的能力3、适航: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所适于并能安全载运和保管货物。
4、保函:托运人给承运人签发的担保,在承托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班轮运输: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
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6、提单: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用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装卸货物的书面凭证7、提单的转让:是指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通过在提单上背书或者交付与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并转移该提单的占有,从而使得该第三人获得提单所表彰的权利,并因此承担相应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为必背)8、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9、实际承运人: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承运人。
10、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11、实际托运人:是指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12、货代:货运代理是指在流通领域专门为货物运输需求和运力供给者提供各种运输服务业务的总称。
(提供运输业务)货运代理是指在流通领域专门为货物运输需求和运力供给者提供各种运输服务业务的总称。
(提供运输业务)13、NVOCC:NVOCC是指无船公共承运人。
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相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中英文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中英文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中英文版)一、词汇解释FOB,即“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之一,表示货物交付给海上运输承运人后,卖方的责任结束。
在FOB价格中,包括了卖方将货物运载到指定港口码头并将货物装上船的费用,但不包括海上运费及保险费。
买方成为货物的承担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方。
二、FOB的具体条款解释1、FOB的含义FOB的定义是指卖方负责将商品运送到指定的装运港口,并在货物装载到承运人指定的船上时,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和责任。
在FOB条件下,卖方需承担的责任包含了将货物送到指定港口码头,并保证将货物装上船舶的费用和风险。
2、FOB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1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将货物送到指定的装运港口码头;- 确保货物按照装船要求进行准备;- 承担由于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所导致的责任,直到货物装上船;- 安排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
2.2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做好相应的进口许可证、海关手续等准备工作;- 承担运费、保险费等费用;- 从卖方处接收货物,并负责货物离港后的风险和费用。
三、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货物交付清单该清单详细列出了卖方将要交付的货物,包括数量、规格、质量等信息。
2. 装船要求该附件详细说明了卖方要求买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货物的装船操作,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及顺利运输。
3.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卖方与承运人之间的协议,包括了运费、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等条款,对交付货物的方式和条件进行了约定。
4. 货物保险该附件包含了卖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购买的保险政策,其中包括了保险费用、保险范围及索赔方式等内容。
四、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海上运输承运人指负责承担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公司或个人。
2. 港口码头指用于装卸货物的特定区域,通常位于港口内。
3. 进口许可证指进口国政府颁发的一种准许进口特定商品或货物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范本(精选)6篇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范本(精选)6篇篇1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合同事项及内容概述本合同涉及的国际海上运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装卸、运输、报关等事宜。
合同所涉及货物的详细信息以及双方的具体约定如下:货物名称、数量、价值、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
双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货物信息真实、准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货物的交接。
二、货物的交接与运输1.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交付至乙方指定的装船地点,并提供必要的证件和资料。
2. 乙方负责货物的海上运输,应确保货物的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
乙方应合理调度船只,确保运输计划的顺利进行。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3. 货物的装卸应遵循合理的作业规范,避免货物损坏或遗失。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1. 运输费用包括______等,总计为______元人民币。
具体费用明细及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运输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四、保险及风险承担1. 乙方应为货物购买运输保险,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2. 货物的风险在甲方交付给乙方后由乙方承担,直至货物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违约责任1.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未能按时交付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FO 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1.FO 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其全称是Free O nB oard,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所以一般被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在F O B 条款下,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承担货物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而买方必须从承担货物从上船起一切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从表面上来看,F O B 条款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较小,而且在报价时不用考虑海运费也不必担心海运费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
因此,目前国内整体超过80% 的外贸公司和工厂都采用FO B报价,其中每条航线的比例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5.要想降低无单放货的风险,也是尽量由自己委托货运代理办理租船订舱。
若对方仍坚持指定货代,则要对客户指定货代的资质进行资信调查。
如果是货主主动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要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3.使用FOB 对我国的出口商是很不利的,出口商的主动权很少而且存在的风险很大,对出口商而言,主要是存在无货代提单放货的风险。
FOB 出口指定货的业务运作状况表明,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向国内指定货代公司签发船东提单MB/L ,提单上SHIPPER 显示为国内指定货代D ,CONSIGNEE 则显示为国外货代C ;然后,国内指定货代公司转交国外货代根据船东提单MB/L 缮制的、向国内出口商签发的货代提单HB/L (或国内指定货代公司代理国外货代签发HB/L ),提单上SHIPPER 显示为国内出口商A ,CONSIGNEE 则显示为国外采购商B 。
FOB 出口指定货情况下,国内口商向国内指定货代支付完所有的FOB 本地费用(LOCALCHARGES )后,国内指定货代把货代提单HB/L 交给国内出口商(向银行进行仪付结汇),但船东提单是由国内指定货代交给国外货代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2021/7/20
e.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f.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提供有关货物的错误信息:内容、性质、特性 等
g.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h.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承运人需在提单等单证上正确批注,才能对抗
善意收货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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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i.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二)特征 1、双务、有偿合同 2、涉他合同(第三人利益)-收货人(法
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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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合同的种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 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 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 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 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 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海上危险:不能合理预见的,超出正常适航船 抵御范围的海上风险(暴风雨,浓雾,暗礁等)
b.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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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c.政府或者主管部押:仅限于政府高压手段的干预,不包 括正常司法程序的扣押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一、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对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二、国际货物运输相关法规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的缔约国,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
(1)运单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如下∶1)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运单是铁路方收到货物和承运运单所列货物的内容的表面证据。
3)运单是铁路方在终点到站向收货人检收运杂费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4)运单是货物出、入沿途各国海关的必备文件。
5)运单是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的主要单证。
(2)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
物流企业作为托运人,除了要遵守国内铁路运输中托运人须遵守的义务以外,还必须遵守以下义务必须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必要时,还须附有证明书和明细书。
这些文件只限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有关。
如果物流企业不履行这项义务,承运人应拒绝承运。
2)承运人的义务。
与国内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相同。
(3)合同的变更《国际货协》明确规定合同变更的权利属于托运人,托运人对合同可作下列变更∶1)在发站将货物领回。
2)变更到站,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国境站。
3)变更收货人。
4)将货物返还发站。
托运人在变更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只能变更一次合同。
铁路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变更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应执行变更合同的铁路车站,接到申请书或发站或到站的电报通知后无法执行时违反铁路运营管理时与参加运送铁路所属国家现行法令和规章有抵触时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的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到站的一切费用时,但能立即交付或能保证这项费用的款额时除外。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范围
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 失等。其中,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按照 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 措施是指违约方采取相应措施弥补损失 ,如修理、更换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 方需向受损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VS
赔偿范围
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实际损失 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如货物 灭失、损坏等;预期利益损失是指因违约 行为导致受损方无法获得的合同利益,如 利润损失等。在赔偿范围上,海商法一般 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需赔偿受损 方的全部损失。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归责原则
海商法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行为,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应承 担违约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方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才能免责。
免责事由
包括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等。其中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02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的 订立与履行
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要件
当事人资格
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形式
海上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
海上运输合同应当包括运输货物的 名称、数量、质量、运输方式、起 运地、目的地、运费、保险等条款 。
04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违 约责任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概念
指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集装箱运输管理与多式联运习题答案-习题答案十二
一、简答题1.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即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
”即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所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的期限。
按照《海牙规则》第一条“货物运输”的定义,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
所谓“装上船起至卸完船止”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装货时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时起至卸货时货物脱离吊钩时为止,即“钩至钩”期间;二是使用岸上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即“舷至舷”期间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
至于货物装船以前,即承运人在码头仓库接管货物至装上船这一段期间,以及货物卸船后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这一段时间,按《海牙规则》第七条规定,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在上述两段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通过规定单位最高赔偿额的方式,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对承运人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充分体现了对承运人利益的维护。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每件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任意情况下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承运人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按照该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应为100金英镑。
物流相关法律法规
(四)运输中的主体
1.托运人 2.承运人 3.收货人 4.出租人 5.承租人 6.多式联运经营人
二、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货物运输合同,又称货物运送合同,简
称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约 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1)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特种货物运输合同和 危险货物运输合同。
此外,提单中还有关于战争、检疫、冰 冻、罢工、拥挤、转运等内容的条款。
(三)航次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为航程租船合同,
简称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 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 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 定的运费的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 (1)船舶说明条款。 (2)预备航次条款。 (3)有关货物的条款。 (4)装卸期间。 (5)运费条款。 (6)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此外,还有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装
(二)提单
1.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
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 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2.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3)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5)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承运人的义务。 ①适航义务。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 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②管货义务。在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应 当妥善装载、照料所承运的货物。 ③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④在卸货港凭正本提单按照约定时间将货 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货代理论与实务真题解析(2010)
2010年货代理论与实务真题解析
23.济南某企业出口一批货物,拟从青岛口岸报关出口, 该企业向济南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申请签发“货物 调离通知单”。 ( ) 【解析】错误。应申请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2010年货代理论与实务真题解析
24.国际贸易术语CFR SHANGHAI中 SHANGHAI 是指买卖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海上运输货物的装运港。( ) 【解析】错误。CFR后面是目的港。
2010年货代理论与实务真题解析
9.航次租船方式下,货物装卸费由船舶出租人还是承 租人承担取决于合同的具体规定。下列( )术语表明 船舶承租人不承担货物装船费用,但负责货物的卸船费 用。 A. FILO B. FIO, FIOST C. FO, LIFO D. LINER TERM, GROSS TERM 【解析】选C。 P114。
【解析】选B。
卸货地订舱的货物通常称为指定货。
2010年货代理论与实务真题解析
7.在国际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签发的海 运提单上通常不会显示( )。 A. 船名 B. 装船日期 C. 到达目的港日期 D. 运费已预付 【解析】选C。 不会显示到达目的港日期。
2010年货代理论与实务真题解析
2010年货代理论与实务真题解析
33.航次租船的特点是没有明确履行的航次,只是明确 租船的期限。( )
【解析】错误。说反了。
2010年货代理论与实务真题解析 34.在航次租船合同下,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意 义在于,一方面是承租人宣布船舶已经对装卸工作准备 就绪,可以进行装卸作业;另一方面意味着滞期时间可 以按合同规定开始起算。( )
【解析】选C. P192. NCV 为“供海关用声明价值”栏。
2010年货代理论与实务真题解析
(经典总结)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习题及答案
绪论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将标号写在括号之内)1,关于我国海商法典的性质,下列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A 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B 海商法的规定与民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民法的规定C 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涉及外性D 海商法的规定与民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2,下列哪一项不是中国海商法的特点()。
A 中国海商法是以条约及国际惯例为基础的立法B中国海商法在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C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合同关系D 中国海商法的规定都是强制性的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二至四项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将标号写在括号之内)1,下列哪些属于我国海商法调整的关系()。
A 船舶关系B 海上运输关系C 航港行政管理关系D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关系2,关于中国海商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中国海商法在救助一章表现了一定的超前性B 中国海商法的共同海损一章是参照国际惯例制定的C 中国海商法在合同关系上采用了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来调整D 中国海商法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上是参照《1974年雅典公约》制定的三、名词解释1,海商法2,海事国际立法3,海事国际惯例4,国内立法四、简答题1,简述海商法的性质。
2,广义的海商法的渊源有哪些?五、论述题1,试论中国海商法的特点?2,试论我国海商立法以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具体表现。
练习一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D二、多项选择题1,ABD 2,ABCD三、名词解释1,海商法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析:掌握这一概念应注意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具体含义。
2,海事国际立法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协商一致缔结的有关海上运输、航运安全、船舶管理及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条约。
解析:掌握这一概念应注意主体和内容的特殊性。
3,海事国际惯例指在航海贸易及航运中形成的,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被当事人普遍采用和遵守的海事习惯。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957年6月13日第17号法令公布,1958年1月1日起实施,经1971年第130号法令、1975年第94号法令、1992年第69号法令修改【1】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各条(除第20条第2款外)适用于在国外装货港或卸货港的海上货物运输,本法第20条第2款适用于因承运人及其雇用人员的侵权行为所致的对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定义一、本法所称“船舶”是指《商法》第684条第1款中所称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该条第2款中所称的船舶。
二、本法所称“承运人”是指按前条规定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及承租人。
三、本法所称“托运人”是指承租人或委托承运人完成前条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的人。
四、本法所称“1个计算单位”是指等同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3条第1款所称的1个特别提款权的数额。
第三条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义务一、承运人对由于其本人或其雇用人在收受、装载、积载、运输、照料、卸载及交付货物过程中的疏忽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迟延到达负责。
二、对由于船长、水手、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方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或由于船上火灾造成的损害(但由于承运人知道或其实际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前款规定不适用。
第四条一、除非承运人证明已按前条规定进行了谨慎处理,不得免除其前条规定的责任。
二、虽有前款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害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而且该项货损是这种原因的后果,仍得免除其前条规定的责任;但是,如果证明,在承运人按前条规定进行谨慎处理后,货物损害便可以避免,而承运人并没有进行谨慎处理时,承运人不得享受免责。
1.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2.天灾;3.战争、暴动及骚乱;4.公敌行为;5.司法扣押、检疫限制或政府当局的其他处置行为;6.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7.罢工、怠工、关厂或其他工业纠纷;8.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或为此目的的任何绕航,或其他任何合理绕航;9.货物的质量或固有缺陷;10.包装或标志的不足或不当;11.起重机或其他类似设施的潜在缺陷。
海商法试题
一海商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10分)1.世界上最老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 )。
A.劳埃德船级社 B.法国巴黎国际船级社 C.德国劳氏船级社2.跟单信用证通常有装船日期的约定,该装船日期也即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它通常是指( ) A.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日期 B.托运人将货物运至船上的日期C.承运人开始将货物装船的日期 D.承运人将货物装完船的日期3.根据海商法实际承运人的界定,实际承运人可以是( )。
A.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 B. 多式联运经营人 C.除光船租赁合同外的出租人4.1978年“汉堡规则”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海上运输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由( )负举证责任。
A.承运人 B.承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人 C. 托运人 D.收货人5.船舶在定期租船期内不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 )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适航状态。
A.出租人 B.承租人 C.承运人 D.船长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 )A.受损害船舶的船旗国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法院所在地法 D.扣押法院所在地法7.在海上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是由( )造成,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A. 船舶碰撞 B.平舱不当 C.船长及船员管理货物过失8.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的规定,是依照( )制订的。
A.新劳氏求助合同格式 B.1910年求助公约 C.1989年国际求助公约9.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被保险人根据海上保险单所享有的权利,通常都可以采用( )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
A.买卖 B.背书 C.银行托收10.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押船舶的,时效自( )起中断。
A.申请扣船之日 B.提起诉讼之日 C.取得担保之日 D.海事法院作出扣航裁定之日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海商法试题
海商法试题(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那些船舶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a )。
A 50总吨海上机动船舶B 军舰C 政府公务船舶D 15总吨海上非机动船舶2.下列不属于船舶担保物权的是( c )。
A 船舶优先权B 船舶抵押权C 船舶所有权D 船舶留置权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主要有( ABCDE )。
A 船舶所有权登记B 船舶抵押权登记C 光船租赁登记D 船舶变更登记E 船舶注销登记2.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 ABC )。
A 船体B 船舶设备C 船舶属具D 船上的粮食E 船上的伙食3.关于船舶物权的国际公约有( ABC )。
A 《1962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B 《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C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D 《船舶所有权国际公约》E 《船舶抵押权国际公约》4.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 ADE )。
A 船舶所有人B 船东雇佣人C 船长D 船东代理人E 船舶共有人三、名词解释1.船舶2.船舶国籍3.船舶所有权4.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6.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制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之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7.船员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员雇佣协议的人。
四、简答题1.构成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那些要件?(1)它必须是拥有航行设备的建造物,即必须具备船舶的共同属性。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摘要:
1.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背景和目的
2.公约的主要内容
3.公约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的影响
4.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
正文:
1.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背景和目的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海运公约”,是在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UNCTAD)的倡导下,为规范全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
2.公约的主要内容
海运公约共包括九章,分别为:总则、合同的订立、货物的接收和交付、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和豁免、争议的解决、最后条款。
公约对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赔偿、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公约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的影响
海运公约的实施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提高了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范化水平,降低了合同纠纷的风险;加强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合作,为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业创造了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环境;提升了我国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市场的竞争
力。
国际贸易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况
国际贸易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况
1.合同履行完毕: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完成了他们各自
的义务,合同就履行完毕,终止合同关系。
2.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可包含明确的期限,当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
在此之前,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双方协商解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互相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解除
合同。
协商解除可以因各种原因发生,如商业上的考虑、合同无法实现等。
4.违约: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行为是另一方可以终止
合同的理由。
违约可分为实质违约和部分违约,根据违约程度,受违约方
可以选择终止合同、索赔或寻求其他合理补救。
5.不可抗力: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极
为困难,合同可以被解除。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干涉
等无法通过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来预见或避免的情况。
6.变更条件: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超出了当事人
当初预期的范围,合同可能被终止。
这包括货币出现剧烈波动、法律法规
变更、重大市场变化等。
7.合同违法:如果合同涉及的行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合同可能
被终止。
例如,合同涉及的商品违反了进出口限制或贸易禁令。
8.合同撤销: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合同可以被撤销,例如当
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行为、威胁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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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一、我国《海商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
1.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 托运人在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是指托运人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如因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不能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时对合同的解除。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考虑到托运人可能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不能按时提供货载。
如合同没有不同规定,托运人应执行支付一半运费解约的规定。
虽然承运人可能因此遭受亏舱损失,他也可能通过临时揽载弥补损失;在货源充足时,承运人也可能另订合同取得货载,得到全部补偿。
货物如已装船,托运人并应负担装卸费及与此有关的费用。
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支付全部亏舱费的义务的协议,则应当按协议执行。
2.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解除合同缔结之后,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无偿解除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
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 这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意外事件怎样理解,有人认为原则上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解释,理解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海上的自然灾害。
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原因,如承运人的受雇人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依我国《海商法》,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
实践中常见的船舶在开航前法定解除事由主要有:(1)船舶或货物全损;(2)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3)船舶被政府征用或扣押;(4)货物被禁止从装货港输出或向卸货港输入;(5)船舶或货物因军事行动有遭劫夺的危险;(6)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 这一规定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即“附近港口卸货条款”,或简称“就近条款”。
船长在援引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必须发生诸如战争、冰冻、罢工、封港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类似事因阻止船舶驶人;(2)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的发生如果是暂时的,船长应当稍作等待而无权立即行使这项权利;(3)预先约定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在船长签发提单时已经存在,则船舶不应装货开航,也无权援引本条规定在原目的港附近港口卸货;(4)附近港口的选择应考虑到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方便和利益,并应当尽快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二、关于单方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
例如,班轮运输中原定班期误期,无法履行原订班轮运输义务,托运人有权解除合同另找他船承运,如有损失还可根据合同索赔。
又如,出租人的船舶未能在航次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到港装货,严重影响了合同预期的利益,承租人可以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如有损失,有权索赔。
2.单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的责任。
例如班轮运输托运人订舱后,自行单方面解除合同拒绝提交约定的货物,因而导致船舶亏载,托运人应负担亏舱费。
有些国家商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一半即可解除合同。
上述支付一半的运费也可视为约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