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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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标准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正>津劳社局函〔2009〕9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待遇标准,改善生活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
【总页数】2页(P62-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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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厦劳社[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劳社〔2007〕51号)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服务和费用结算,加强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工伤职工在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更换过程中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加强对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及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是指具有假肢和矫形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的,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审取得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条件认定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供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训练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申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条件认定的,应向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备以下条件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一)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必需的设施、功能训练室和辅助检查室、康复治疗室;(四)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需相关专业的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结算网络联网运行的条件;(六)遵守国家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康复服务、药品器械价格政策规定。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11.08•【字号】晋劳社工伤[2004]257号•【施行日期】200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劳社工伤[2004]25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2004年11月8日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的伤残部位需要安装或更换辅助器具(以下简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选择、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经审查合格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表》附表1)。

第五条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根据自身伤残状况,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由用人单位填写《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一)》(附表2),持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按前款的规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三)》(附表4)确认的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辅助器具配置事宜。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为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因工伤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统筹规划和选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在上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确定协议机构。

第四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书面申请。

第五条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经办机构。

申请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条申请人应于收到确认结论后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持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因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七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办法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社〔2006〕56号各市劳动保障局:现将《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廿四日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年度定额标准和工伤职工选择更换年限制度。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应符合《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附件1)的要求。

辅助器具可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项目和需求量,与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作为本统筹地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单位。

第五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向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第六条工伤职工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到经办机构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签订辅助器具使用和更换协议,并持该《通知书》到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第七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第八条辅助器具费用支付额度为年度定额标准乘以工伤职工确定的更换年限。

最高更换年限为10年。

对距平均余命不超过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九条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第十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更换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经办机构办理更换手续。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浙人社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建设,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省统一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是规范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切实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服务水平,严格防范基金“跑冒滴漏”,既要确保基金安全,又要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依规执行,严格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目录》项目及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所配置的辅助器具产品,超《目录》或超出规定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经办机构要加强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监管,建立辅助器具配置回收明细台账,确保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规范有序。

三、平稳衔接,加强宣传。

在本《目录》施行前已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原规定继续使用;已申请但配置未到位的,工伤职工可选择按照原规定标准配置,也可选择按照新标准配置;本《目录》施行后提出申请的,严格按照本《目录》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现就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限额标准《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实施几年来,在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和规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辅助器具种类、功能和部分辅助器具的价格发生了一定变化,工伤职工对提高辅助器具标准的要求比较强烈。

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种类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见《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附件1)。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规定的限额,包括为工伤职工配置达到“项目内涵”规定的所有功能的辅助器具、假肢训练费、使用年限内的维修费等费用,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不得再额外收取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费用。

如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要求配置超过“项目内涵”的辅助器具,其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中矫形器部分(第36和37项除外),由主治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签署意见,经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后配置,医院从批准配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其它项目按辅助器具配置申请相关规定执行。

假牙等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不能配置的项目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配置。

二、切实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需要,是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经办和鉴定部门要在满腔热情做好服务的同时,加强管理,杜绝骗取、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行为的发生。

《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赠》

《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赠》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的通知(市劳发[2008]5号)2009年10月20日社保中心点击: 41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曲江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安市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现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陕劳社函[2007] 7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元月十四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赠》的通知陕劳社函[2007]710号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现将《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印发你们,请按照《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统筹地区和行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使用项目费用限额(元)装配训练时间/日备注年限1 髋关节断离假肢 3 15000 30 含训练费2 大腿假肢3 10000 20 含训练费3 小腿假肢 3 7000 15 含训练费4 半足 1.5 4000 15每一年换手皮一次(400 5 肩断离 3 9000 10元)每一年换手皮一次(400 6 上臂假肢 3 8000 10元)每一年换手皮一次(400 7 前臂假肢 3 5000 10元)8 装饰手套 2 30009 单指 2 80010 轮椅 6 90011 假眼 6 500/侧12 助听器 5 120013 矫形鞋 2 1000 两双(一单一棉)14 拐杖10 200/付每付15 矫形器(颈) 4 40016 矫形器(腰) 4 120017 矫形器(胸) 4 160018 矫形器(腿) 2 180019 眼镜 5 50020 假齿 6 500/颗。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第二章确认与配置程序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徐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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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徐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徐人社发[2013]332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徐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33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治疗等原则选择确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机构分为假肢、矫形器、生活类辅助器具和其他辅助器具四种类型。

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和省民政部门的职业资格认证批复;(二)遵守国家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三)具有配置辅助器具必须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人员与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配置辅助器具相应的专科科室及其相应配置前辅助检查科室和设施。

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民政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2016年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2修订)(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基数核定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结算第五节欠费管理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第一节工伤待遇支付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第三节工伤待遇调整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二节支出管理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一节统计第二节精算第三节信息系统第九章稽核监督第一节稽核内容第二节稽核程序与处理第三节内部监督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一节记录与查询第二节业务档案第十一章附则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具体内容请到公共邮箱****************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两篇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两篇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两篇篇一: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民政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第二章确认与配置程序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12.20•【文号】人社部函〔2021〕170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持续加大信息化工作力度,不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加强和规范。

当前,随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的推进,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面临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权益,切实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伤医疗相关目录范围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康复项目范围、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用耗材)、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本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允许结合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相应调整办法,公开调整原则和工作程序、规范支付政策。

二、全面加强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各地要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就诊的原则,兼顾经办服务管理能力,科学把握协议机构数量和层级分布,既要确保伤情医疗救治,又能满足日常康复等需要。

要按照省级统筹的相关要求,尽快制定全省统一的协议管理办法和协议文本,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协议内容,加强对工伤医疗相关目录维护、医疗救治、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报销、系统建设等工作。

要强化日常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格协议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费用支付、协议机构退出机制挂钩。

鼓励各地探索开展省域内各地市间、各协议机构间“年度联审互查”,交流监管经验,促进行业规范,共同提升监管水平。

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鲁劳社〔〕13号

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鲁劳社〔〕13号

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鲁劳社〔〕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1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用人单位,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对工伤职工的日常生活及劳动具有辅助功能的人造肢体及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第四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标准,按《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执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支付标准第五条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和省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资格许可证书》;遵守国家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具有配置辅助器具必须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人员与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配置辅助器具相应的专科科室及其相应配置前辅助检查科室和设施第六条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愿意承担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机构可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辅助器具项目;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首次签订服务协议的期限一1般为一年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要接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服务对象作出应有服务承诺第七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填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下达《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九条工伤职工持《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十条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核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核定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一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本人提出申请,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更换手续第十二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会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辅助器具配置核准、报销以及辅助器具质量、协议执行等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规定和服务协议的,要及时纠正,或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第十四条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也可以按协议规定与其解除服务协议第十五条因第三者实施人身伤害而造成的因工伤残,工伤职工已获得责任方配置的辅助器具或者相关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配置费用第十六条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八条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结算办法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附件1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项目单位肩离断假肢上臂假肢肘离断假肢前臂假肢腕离断假肢掌部假肢假手指具具具具具具只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双具副付具付辆使用年限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3 5 5 5 5 2 3 5 5 5 5 10 10 费用限额备注含训练费含训练费含训练费含训练费含训练费含训练费上肢项目注:费用标准下限控制在60%以上3下肢项目髋离断假肢大腿假肢膝离断假肢小腿假肢踝离断假肢足部假肢矫形产品腰胸矫形器颈托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足部矫形器矫形鞋其他项目假眼矫正眼镜假牙助听器拐杖轮椅附件2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姓名身份证号码被鉴定人通讯地址工伤认定部位临床诊断单位名称用人单位联系人通讯地址本人申请理由年月日医疗卫生专家组意见签字年月日联系电话传真工伤认定书编号性别出生年月照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学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意见鉴定,现确认宜配置:年月日4附件3:配置辅助器确认通知书身份证姓名经审核,确认该职工可以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意见应持本通知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年月日备注性别号码5。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
器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05.04
•【字号】冀人社办[2009]56号
•【施行日期】2009.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人社办[2009]56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统一掌握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配置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上肢与下肢大腿同时缺失、双大腿缺失的,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50%。

二、工伤职工上肢与下肢小腿同时缺失、双小腿缺失、双上肢缺失的,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三、工伤职工按规定配置轮椅的,同时配置拐杖、拾物器、轮椅桌、坐厕椅、洗澡椅、防褥疮坐垫。

四、工伤职工配置下肢假肢的,同时配置拐杖,年满70周岁时可增加配置轮椅。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粤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有关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等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目录》的实施和调整规定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目录》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经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同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符合《目录》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其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所选择的辅助器具产品费用高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适当的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服务,并确定合理的费用收取标准,保留产品有关购销凭据、使用记录等资料以备核查,杜绝不合理收费、高价低配、虚开票据等违规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及时结算支付有关费用。

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的最高支付限额自2022年起至下一版《目录》出台实施前,每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以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医疗保健类等相关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和有关辅助器具行业指导价格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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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2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本级统筹企业: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

《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几年来,在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和规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辅助器具种类和部分辅助器具的价格发生了一定变化,工伤职工对提高辅助器具标准的要求也很大,有必要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种类和部分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见附1。

《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工伤职工工作、生活必需的,可以配置与《暂行办法》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同档次产品。

二、切实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

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所必需,是我们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经办和鉴定部门要在满腔热情做好服务的同时,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不允许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为加强管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要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原则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在结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必须核实辅助器具制做单据和凭单制做的辅助器具。

辅助器具制做单据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见附2。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在选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时一定要考虑信誉度高、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等因素,不能盲目随意定点;在与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考虑如何保障工伤职工配置的标准、质量、项目和价格等因素;要探索实行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办法,可在同类产品、同类价格中选择一、两种性能、质量更好的辅助器具并准予报销的产品。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已按原标准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到使用年限后再按此办法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反馈。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附件:附1: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支付标准表项目计价单位支付标准(元)使用年限项目内涵一假肢1、假指(趾) 只4004具美观和被动功能、硅胶手皮2、部分手假肢具40006具美观和被动功能、硅胶手皮3、腕离断假肢具24000 6 肌电手、自主控制、硅胶手皮4、前臂假肢具300006肌电手、自主控制、硅胶手皮5、肘离断假肢具360006肌电手、自主控制、硅胶手皮6、上臂假肢具40000 6 电子手、自主控制、硅胶手皮7、肩离断假肢具50000 6 电子手、自主控制、硅胶手皮8、足部假肢具4000 6 PP医用板材、对皮肤无副作用9、小腿假肢具16000 6 PP医用承筒、碳纤骨架、碳纤万向动踝10、膝离断大腿假肢具24000 6PP医用承筒合金膝离断专用关节碳纤万向踝11、大腿假肢具22000 6 PP医用承筒、合金四轴气压膝关节、动踝12、髋离断假肢具30000 6 PP医用承筒合金膝髋关节四轴膝关节、动踝二矫形器13、手矫形器具4004定制14、前臂矫形器具300 3 定制15、上臂矫形器具7503定制16、肩关节矫形器具1500 4 定制17、颈托具150 3 大/中/小号成品18、矫形鞋双400 2 定制棉\单各一双19、膝踝足矫形器具2000 3 定制20、髋膝踝足矫形器具3500 5 定制21、矫形鞋垫只120 热塑性泡沫板材22、补高鞋垫只150热塑性泡沫板材23、趾部固定式矫形器只45低温板材项目计价单位支付标准(元)使用年限项目内涵二矫形器24、踝部固定式矫形器只210低温板材25、小腿固定式矫形器只350低温板材26、小腿动态矫形器只730 低温板材+动踝关节27、踝足矫形器(夜用)只450高分子聚乙烯板材28、踝足矫形器(日用)只54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29、动态踝足矫形器只95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金属踝关节30、免荷式小腿矫形器只920高分子聚丙烯板材31、支条式踝足矫形器只850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踝关节32、壳式膝部矫形器只580低温板材33、铰链式膝部矫形器只18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膝关节34、铰链式膝踝足矫形器只25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膝关节35、壳式膝踝足矫形器只1200高分子聚乙烯板材36、免荷式膝踝足矫形器只35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膝关节37、壳式髋部矫形器只860 低温板材38、铰链式髋部矫形器只35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髋、膝关节39、髋膝踝足矫形器付68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髋、膝、踝关节40、助动式截瘫步行矫形器付158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助动式金属髋关节、金属线索膝关节41、软性颈椎矫形器个80 高硬度海绵42、半硬性颈椎矫形器个120 热塑性泡沫板材43、硬质颈椎矫形器个300 低温板材44、可调式颈椎矫形器个650 铝合金材料45、颈胸椎矫形器个1260低温板材46、颈胸腰椎矫形器个240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47、头颈胸腰矫形器个280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金属支条48、腰骶椎矫形器只1500 低温板材项目计价单位支付标准(元)使用年限项目内涵二矫形器49、胸腰骶椎矫形器只1800 低温板材50、头颈胸腰骶矫形器只300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51、骶椎矫形器只140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52、侧副韧带撕裂保护矫形器个80低温板材53、指间关节固定矫形器个35 低温板材54、指屈圈个30 弹力布55、伙伴式指套个35 弹力布56、近端指间关节伸直协力型矫形器个85低温板材+弹簧关节57、掌指关节伸直动力型矫形器个380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58、手指伸直矫形器个80 低温板材59、动力型拇指对指矫形器个150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60、展开指蹼矫形器个80低温板材61、狭窄性腱鞘炎动态矫形器个180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62、狭窄性腱鞘炎静态矫形器个250 低温板材63、拇指桶型矫形器个150 低温板材64、抗尺偏矫形器个250低温板材65、屈指矫形器个440 低温板材+弹力布66、掌指关节屈曲动力型矫形器个580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67、掌指关节伸直动力型矫形器个580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68、掌骨矫形器个90 低温板材69、尺神经损伤动力型矫形器个250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70、腕、指伸展动力型矫形器个680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71、腕伸直矫形器个300 低温板材72、指伸肌腱修复后动力型矫形器个680 低温板材73、屈指肌腱修复后动力型矫形器个680 低温板材项目计价单位支付标准(元)使用年限项目内涵二矫形器74、腕驱动式屈指矫形器个95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腕关节+连杆装置75、短臂铰链矫形器个500低温板材76、舟骨矫形器个350 低温板材77、抗痉挛矫形器个320 低温板材78、手休息位矫形器个300 低温板材79、肱骨内上髁炎护套个150 低温板材80、肱骨外上髁炎护套个120 低温板材81、长臂单轴铰链式矫形器个680 低温板材+金属肘关节82、长臂可调铰链式矫形器个850低温板材+金属肘关节83、肘关节拉伸矫形器个750低温板材+金属肘关节84、肘伸直矫形器个320 低温板材85、肱骨桶型矫形器个260 低温板材86、肩吊带个140 皮革87、固定式肩外展矫形器个650 低温板材88、可调节式肩外展矫形器个1200 金属托板+可调式肩关节〖ZB)〗三其它辅助器具89、轮椅具1500 590、拐杖付150 5可同时配置91、假耳只1600 592、假牙颗300 593、助听器具1200 594、眼镜付300 595、假眼只600 596、假鼻只2500 597、假乳只1300 598、自助具个5099、轮椅桌个143100、拾物器个153项目计价单位支付标准(元)使用年限项目内涵三其它辅助器具101、手摇轮椅台1500 5102、高靠背轮椅台1500 5103、坐厕椅台560104、洗澡椅台325105、助行架台300106、台式助行架台1100107、坐凳椅支70108、四脚拐支55109、肘拐对150110、防褥疮坐垫个120111、防褥疮床垫个1400注:轮椅、手摇轮椅、高靠背轮椅三者需要者只能选其中之一。

防褥疮坐垫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规格。

附2: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制做单据的式样为准确掌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情况,辅助器具定点机构应当实行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制作单据管理制度。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制作单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工伤职工姓名、年龄、性别、经治医院和医生、通信方式、致残日期、原因和部位等情况,工作单位、社保单位及所需辅助器具名称及价格,配置辅助器具所需所有部件名称、材料、数量、型号、产地及示意图,还应当包括交货日期、工伤职工签字、制作方签字制作单据编号等信息。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制作单要求一式多联管理,并留有专门交社保、患者和制作单位留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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