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辅助器具规范及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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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北京市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表

单位:元

序号项目费用

限额使用

年限

备注

1 手指500 4

2 部分手假肢4000 6

3 腕离断假肢24000 6 含训练费

4 前臂假肢30000 6 含训练费

5 肘离断假肢36000

6 含训练费

6 上臂假肢40000 6 含训练费

7 肩离断假肢50000 6 含训练费

8 半足4000 6

9 踝离断假肢6500 6 含训练费

10 小腿假肢16000 6 含训练费

11 膝离断假肢24000 6 含训练费

12 大腿假肢22000 6 含训练费

13 髋离断大腿假肢30000 6 含训练费

14 矫形鞋(单)600 2

15 矫形鞋(棉)800 2

16 手矫形器400 4

17 前臂矫形器300 3

18 上臂矫形器750 3

19 肩关节矫形器1500 4

20 颈托400 3

21 膝踝足矫形器2000 3

22 髋膝踝足矫形器3500 5

23 矫形鞋垫120

24 补高鞋垫150

25 趾部固定式矫形器45

26 踝部固定式矫形器210

27 小腿固定式矫形器350

28 小腿动态矫形器730

29 踝足矫形器(夜用)450

30 踝足矫形器(日用)540

31 动态踝足矫形器950

32 免荷式小腿矫形器920

33 支条式踝足矫形器850

34 壳式膝部矫形器580

35 铰链式膝部矫形器1800

36 铰链式膝踝足矫形器2500

37 壳式膝踝足矫形器1200

38 免荷式膝踝足矫形器3500

39 壳式髋部矫形器860

40 铰链式髋部矫形器3500

41 髋膝踝足矫形器6800

42 助动式截瘫步行器15800 3 含训练费

43 软性颈椎矫形器80

44 半硬质颈椎矫形器120

45 硬质颈椎矫形器300

46 可调式颈椎矫形器650

47 颈胸椎矫形器1260

48 颈胸腰椎矫形器2400

49 头颈胸椎矫形器2800

50 腰骶椎矫形器1500

51 胸腰骶椎矫形器1800

52 头胸腰骶椎矫形器3000

53 骶椎矫形器1400

54 侧副韧带撕裂保护矫形器80

55 指间关节固定矫形器35

56 指屈圈30

57 伙伴式指套35

58 近端指间关节伸直协力型矫形器85

59 掌指关节伸直动力型矫形器380

60 手指伸直型矫形器80

61 动力型拇指对指矫形器150

62 展开直蹼矫形器80

63 狭窄型腱鞘炎动态矫形器180

64 狭窄型腱鞘炎静态矫形器250

65 拇指桶型矫形器150

66 抗尺偏矫形器250

67 屈指矫形器440

68 掌指关节屈曲动力型矫形器580

69 掌指关节伸直动力型矫形器580

70 掌骨矫形器90

71 尺神经损伤动力型矫形器250

72 腕、指伸展动力型矫形器680

73 腕伸直型矫形器300

74 指伸肌腱修复后动力型矫形器680

75 屈指肌腱修复后动力型矫形器680

76 腕驱动式屈指矫形器950

77 短臂铰链矫形器500

78 舟骨矫形器350

79 抗痉挛矫形器320

80 手休息位矫形器300

81 肱骨内上髁炎护套150

82 肱骨外上髁炎护套120

83 长臂单轴铰链式矫形器680

84 长臂可调铰链式矫形器850

85 肘关节拉伸矫形器750

86 肘伸直矫形器320

87 肱骨桶型矫形器260

88 肩吊带140

89 固定式肩外展矫形器650

90 可调式肩外展矫形器1200

91 眼镜500 5

92 助听器3000 5

93 轮椅4000 5

94 假眼2000 5

95 假发1500 5

96 自助具50 3

97 轮椅桌143 3

98 拾物器153 3

99 坐厕椅560 3

100 洗澡椅325 3

101 助行架300 3

102 台式助行架1100 3

103 坐凳椅70 3

104 防褥疮床垫1400 2

105 防褥疮坐垫120 2

106 拐杖150 5

107 四脚拐55 3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6号颁布时间:2011.12.29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的伤残部位需要安装更换辅助器具(以下简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办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见《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附表1)。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规划、选择并公布本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及制氧机配置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

第五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辅助器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由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填报《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工伤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作出确认结论,并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发给工伤职工本人及用人单位。

第七条工伤职工应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附表2)配置辅助器具。

第八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第九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相同项目的,可直接到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协议机构进行更换。

第十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制氧机的,应到本市制氧机配置机构(附表3)配置制氧机。制氧机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工伤职工配置服务协议约定型号的、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制氧机,制氧机的材质应与同期市场销售的同种型号的制氧机一致。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眼部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眼镜的,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超过我市规定的眼镜配置费用限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我市规定的费用限额支付。

第十二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因工伤原因导致大、小便失禁,经劳动能力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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