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2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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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2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第五版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B.3.2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向项目监理机构就临时延长合同工期、最终延长合同工期提出申请的用表。造成工程延期的非施工单位原因有:

1、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2、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3、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4、建设单位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批复开工报审或下达开工通知。

5、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6、项目监理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核准等文件。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施工单位在报审时应附工程延期的依据、工期计算、申请延长竣工日期的证明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报审表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后提出工程延长工期天数的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批。如不同意延期的,

应说明理由。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的申请,项

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亦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审核、提出审

批意见。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6.4.6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5.1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5.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6.5.3 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工程最终延期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5.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6.5.6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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