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2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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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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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步,函告申请变更原定开证期,同意将罚金从3%提高 到5%。4月30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称已与有关 部门签订了“办证协议”,且已付相应款项,预计在5月 5日可拿到许可证、开出信用证,恳请延长开证期限。时 至5月11日被申请人仍未开出信用证,申请人依约正式向 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被申请人于6月30日之前支付 3%的罚金。双方经面谈协商也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意见,故申请人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于2000年6月向仲裁 庭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罚金 (合60500美元)及其利息。 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了以下抗辩理 由: 1.根据本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被申请人未能 如期开出信用证时因1999年1月国家主管钢材进口的职能 机构发生变更,其按原途径无法获得进口许可证所致, 应视为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不应承担违 约责任。
[案例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 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 “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双方的合 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6]要约的添加与修改 卖方A发出电报于B:“确认售与你方A型起重机一 架,请汇1000英镑,接款后20天内交货。”B复电:“ 确认你方电报,我方购买A型起重机一架,条件按你方 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 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20天内交货。 ”A方没有回电,却以较高价格卖给第三方。B遂向法院 起诉。试问:A与B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4]CIF合同项下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W贸易公司(买方)以 CIF签订了一笔1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 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W贸易公司及时向SKY公司开 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 运条件出运。此就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W贸易公司 :“装运给贵公司的1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0000吨 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W贸易公司收到传真后,立 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他们的货后再驶 往厦门。SKY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 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且在 那里停留了差不多1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 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的变动,W贸易公司需 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 。其结果是W贸易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 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于是W贸易公司 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 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地港黄埔港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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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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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下列第一题请用电子稿形式予以分析并准备课堂讨论发言,第二题给以思考。
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买方)与一家德国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Support GmbH(卖方,以下简称Neuromed)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
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
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交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州喀尔马特市。
“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账转至卖方的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
“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
货物到达喀尔马特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
买方向保险人Guardian Insurance索赔。
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人的的身份起诉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它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
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法官认为:首先,合同选择德国法为准据法。
依据德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德国法的一部分,由于当事人所在的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目的和德国加入公约的目的,本案应适用公约。
其次,由于合同中使用了CIF,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应予适用。
理由是:(1)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在国际商事交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协议,视为当事人默示地同意受其约束。
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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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并购成为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拓展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经济制度,其中反垄断审查成为跨国并购过程中最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之一。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如何应对反垄断审查,以及相关法律关系。
二、案例概述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制造业。
近年来,A公司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寻求通过并购来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019年,A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B公司是一家在发达国家具有较高市场份额的知名企业。
然而,B公司的收购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我国和目标国家的反垄断机构。
三、案例分析1. 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在决定收购B公司之前,A公司进行了详细的法律法规尽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1)目标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法规:A公司对B公司所在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垄断行为认定标准、反垄断审查程序等。
(2)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A公司对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了解我国反垄断审查的范围、程序、标准等。
(3)相关产业政策:A公司对相关产业政策进行了研究,包括产业政策对并购的影响、产业政策对反垄断审查的影响等。
2. 反垄断审查(1)目标国家反垄断审查:B公司所在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对并购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①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过度集中,从而损害市场竞争。
②并购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产品质量下降等。
③并购对就业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裁员、降低工资等。
(2)我国反垄断审查:我国反垄断机构对并购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①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过度集中,从而损害市场竞争。
②并购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产品质量下降等。
③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审查并购是否可能涉及国家安全领域。
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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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案例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案例2】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熟悉破产相关程序特聘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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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日益密切。
然而,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国际贸易摩擦不断。
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双方在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领域展开激烈交锋。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成功研发出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然而,在产品推向市场之际,美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却声称该产品侵犯了其一项专利权,并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差异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实行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中国则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能够迅速将侵权行为诉诸法律,体现了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
然而,中国公司在应对过程中,由于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应对策略不当,陷入被动局面。
2. 市场准入壁垒在贸易战中,美国对中国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市场准入壁垒,如提高关税、限制投资等。
这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巨大压力。
在案例中,美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纠纷,试图阻止中国公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准入壁垒。
3. 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国际经济法律应对策略:(1)深入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支持。
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中国公司应充分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支持,确保在法律层面维护自身权益。
(2)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纠纷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与美国公司进行积极沟通,寻求和解。
在沟通过程中,中国公司可以强调自身产品的创新性,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面对知识产权纠纷,中国公司应加强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降低对外部因素的依赖。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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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研究期末作业2024
![国际经济法案例研究期末作业2024](https://img.taocdn.com/s3/m/e62de6dd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06.png)
国际经济法案例研究期末作业2024《国际经济法案例研究期末作业 2024》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它规范着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为国际贸易、投资等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国际经济法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跨国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假设一家中国的科技公司 A 研发了一种新型的智能手机技术,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了专利。
然而,一家美国的公司B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这项技术,并在其产品中进行应用,然后将产品销售到了多个国家,包括中国。
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首先,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原则,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也就是说,在中国获得的专利保护仅在中国境内有效,但由于国际条约和多边协议的存在,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公司 A 可以依据中国的专利法,对美国公司 B 在中国境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同时,由于美国也是 TRIPS 协定的成员国,中国公司 A 也可以在美国寻求法律救济,通过美国的法律体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这其中涉及到诸多复杂的问题。
比如,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不同国家法律程序和标准的差异,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的协调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侵权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如何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以弥补中国公司 A 所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国际投资中的争端解决假设有一家中国的企业 C 计划在某发展中国家 D 投资建设一家工厂,生产汽车零部件。
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使用、劳动力招聘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该国政府 D 由于政策调整,取消了之前给予企业 C 的税收优惠,并对土地使用进行了重新规划,导致企业 C 的投资成本大幅增加,预期收益无法实现。
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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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1. 引言国际经济法涉及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合作和冲突解决等领域。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两个实际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应用。
2. 案例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作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并解决涉及国际贸易的争端。
以下是一起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解决的案例:2.1 案例背景在20xx年,国家A对国家B的某种进口产品征收了高额的关税,危及了国家B的出口利益。
国家B对此提起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申诉。
2.2 争端解决过程•第一阶段:咨询阶段国家B向WTO提出申诉,请求解决当前的贸易争端。
WTO秘书处组织了双方的专家组,对问题进行咨询和调查。
•第二阶段:争端解决磋商经过咨询阶段的调查和分析,双方开始进行争端解决磋商。
双方就问题的本质、争端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讨论和辩论。
•第三阶段:争端解决如果在争端解决磋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正式的申诉。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提供证据来做出裁决。
2.3 解决结果WTO争端解决机构根据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对国家A的行为进行评估,并裁定国家A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需要采取具体措施来纠正其行为。
国家A被要求减少关税,并赔偿国家B受到的损失。
3. 案例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在跨国投资活动中,各国之间可能发生投资争端。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社会发展了一套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以下是一起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案例:3.1 案例背景一家来自国家C的跨国公司在国家D投资了大量资金进行生产和经营。
然而,由于国家D政府的政策调整,该跨国公司的利润受到了严重影响。
该跨国公司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3.2 仲裁过程•第一阶段:立案和组成仲裁庭投资者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递交申请书,请求解决涉及其投资权益的争端。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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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分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
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问题]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正确答案]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2)雇用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
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考点集成]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下:共同海损涉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
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因此如果本案在日本理算,应适用日本法律。
案例2 贸易术语的构成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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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国际经济法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实践。
在这些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法,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解析,可以深入了解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和应用。
以下是两个国际经济法的精典案例解析。
案例一: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软木争端案背景: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消费软木产品的国家之一,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制定了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
问题:这一政策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分析:根据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和贸易壁垒原则,成员国应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国,并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
然而,美国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显然违反了这两个原则。
解决办法:加拿大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提起投诉,并最终胜诉。
根据WTO裁决,美国被要求停止征收高额软木产品关税,并对相关商品进行补偿。
案例二:阿根廷主权债务违约案背景:阿根廷在20世纪初遭遇经济危机,无力偿还外债,因此进行了主权债务重组。
然而,阿根廷在一次重组后马上又违约,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和争议。
问题:阿根廷是否有权违约?分析:根据国际金融法原则,主权国家有权决定是否违约,但这一权利应受到包括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平衡考量。
在阿根廷违约案中,法院认为阿根廷没有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违约无效。
解决办法:阿根廷最终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债务重组协议,以解决违约问题。
这一案例引发了国际金融社区对主权债务重组规则的讨论,并催生了一系列努力。
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相关原则的适用。
这些案例不仅对于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应用有帮助,同时也对业界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从业人员具有指导意义。
因此,了解和学习国际经济法的案例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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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
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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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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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堂案例案例1外商独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合同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案情]A公司是美国商人在中国厦门设立的独资企业。
2002年3月,A公司与福州B公司签订1000台电脑买卖合同,2002年6月前交货,交货地点在B公司。
除其他条款外,合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后由于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遭到福州B公司的索赔要求,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发生争议,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题]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是否有效[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无效。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A公司作为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是中国企业法人,其与同属中国企业法人的B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属于国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例2美国颁布《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违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案[案情]1996年2月24日,居住在美国南部佛罗里达州的古巴流亡分子驾驶3架飞机侵入古巴领空进行挑衅活动,其中2架被古巴空军战斗机用导弹击落,另一架逃回佛罗里达。
被击落的两架飞机中的4名人员全部死亡,其中3名是美国公民,1名是获准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古巴人。
这一事件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
3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签署了制裁古巴的《古巴自由和民主声援法》,因为该法案是由共和党参议员杰西·赫尔姆斯和共和党众议员丹·伯顿首先提出的,所以又称《赫尔姆斯—伯顿法》。
该法案旨在“谋求对古巴卡斯特罗政府的国际制裁,计划支持一个过渡政府,导致在古巴产生一个民选政府,”并规定:禁止第三国企业在美国销售古巴蔗糖和其他产品;对购买古巴政府在1959年革命时没收的个人财产的任何外国公司和个人拒发美国入境签证;允许美籍古巴人对购买和使用本属于他们的私人财产的公司和个人向美国法院起诉;禁止国际金融机构向古巴提供贷款和吸收古巴为其成员;谋求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对古巴进行国际制裁,等等。
国际经济法案例_法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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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日益壮大。
然而,跨国公司在我国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环境侵权纠纷尤为突出。
本案以一家中美合资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公司在我国环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成立于2005年,系一家中美合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甲公司在我国某工业园区内占地约100亩,年产值达2亿元人民币。
然而,自甲公司成立以来,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引发了周边居民的强烈不满。
乙村(以下简称乙村)位于甲公司附近,村民以种植蔬菜、水果为生。
自甲公司成立以来,乙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蔬菜、水果质量下降,村民身体健康受损。
为此,乙村村民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采取措施治理污染,但甲公司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
2018年,乙村村民向我国某省环境保护厅投诉甲公司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甲公司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严重超标。
在此基础上,乙村村民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2.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件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严重超标,违反了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因此甲公司构成环境侵权。
(二)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因环境污染对乙村村民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乙村村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完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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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目录: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4.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6. 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5.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7. 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8、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9.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10.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11.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12.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13.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14.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15.托运人布里奇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16.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17.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8.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19.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货舱起火,由于火势太猛,20.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21.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22.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
23.A国达雅氏公司从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引进一条自动生产线,24.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25.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6.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31.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32.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33.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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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
然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就给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国际经济法案例,探讨在跨国经营中应如何应对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合理运用国际经济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美国反垄断法与互联网巨头近年来,互联网巨头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其市场垄断行为的关注。
以美国为例,其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力度日益加强。
例如,201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Facebook的隐私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处以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在国际经济中,跨国企业应当合规经营,遵守当地的反垄断法规。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应当加强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合作,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规行为,以减少法律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国际经济中稳健发展,避免因违反反垄断法而遭受巨额罚款。
案例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争端是国际经济中常见的问题。
在跨国贸易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了贸易争端的发生。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贸易的监管机构,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贸易的公平与自由。
例如,中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就曾引发了长时间的争议。
在这一案例中,中国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表明,跨国企业在面临贸易争端时,可以积极运用国际贸易法规,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争端,维护自身的利益。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应当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的研究和了解,提前预防和化解潜在的贸易争端。
同时,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组织的活动,争取更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在跨国经营中具有重要作用。
跨国企业应当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应用,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国际经济法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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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的答案一、鼎天向贝佛里奇进口冷轧卷板,延期改证纠纷。
(金龙向南洋进口打印机,延期改证纠纷)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尤素福向麦克莱伦出口羊绒披肩,被浸泡案。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
同时按照CIF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安险即可。
而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故保险公司可坚决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
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
三、东艺向金苹果发盘“橡胶500公吨。
”,金苹果回复减价未果案。
答:合同不成立。
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被海水浸泡。
答: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 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五、海运提单适用<海牙规则>,开航前承运人雇佣人员疏忽所致爆炸案。
1、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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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
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 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 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为什么?8、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9、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
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
”15日我方收到对方来电:“你10 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场价格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题: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10、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 日上午11 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
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2日电发盘撤消。
” A商行的电报于22 日上午11 时20 分送达 B 公司。
问题:(1)A商行是否已经成功地撤消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1、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
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问题:我国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2、1990 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一公司出售机床一批。
法国公司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公司索赔,法国公司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13、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 M牌运动鞋的合同。
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司。
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 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D公司以D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
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 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
问题: C 公司是否侵权?本案将任何处理?14、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大米合同。
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
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
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
由于买方未在8 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
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
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题:该案哪方对上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15、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 年12 月7 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 台,总价值 5 万美元,货到 3 日内全部付清。
7 月7 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 6 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
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 日前交付100 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 5.6 万美元。
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
到12 月7 日,买方以当时的 6.1 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 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6、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子。
合同规定2000年3 月装船。
天,但买方应该负担仓租、利28 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息和保险费。
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 3 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买方未能在 4 月28 日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于 5 月5 日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
问题: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17、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 2 万吨,交货期为8 月底,拟转售欧洲。
然而,4 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不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
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
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18、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 年10 月 2 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 月 2 日货物出运,11 月 4 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19、“台湾信托局”受托与中希贸易公司签订订购价值82700 美元的重晶石粉的合同,由青岛轮船公司所属的“鹿州丸”号和“娥眉丸”号二轮从印度运往基隆。
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
在货物于1972年1月4日及1月29日先后到达基隆后,发现90%以上的货物有严重破包,造成了货损。
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固所致,并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责任。
经查:该批货物在印度装运前,经当地公证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的规定。
问题:承运人如主张“包装不固”免责,是否应在提单上进行批注?20、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
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
问题: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21、我国万利嘉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 箱,海运。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了新闻纸。
2001 年7月18 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 箱。
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3 年9 月25 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题:保险公司的拒绝是否合理?为什么?22、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至机舱。
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
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靠岸修理。
事后查明损失有:完全烧毁货物2000 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800箱,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工作人员工资。
问题:(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2)本案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23、1996年 3 月,中国留学生王某将独立研制出的水果桃的一个新品种向美国专利局申请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美国专利局确认该种桃系用非生物方法“制造”的,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美国专利法授予品种发明专利的条件。
但是,由于中国专利法尚不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因此美国专利局也不应为其提供专利保护。
1997 年 1 月,美国专利局驳回了王某该项发明专利申请。
问题:美国专利句驳回王某专利申请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乙稀氧化制10 月10 年1990、日本某公司于24.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已于1990年5月13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并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1990年12月20日,该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