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有关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地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一、材差调整管理地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地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价格调整期:年月日前建成投入使用地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年月日期以前开工在建地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地,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地,在年月日前完成地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地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年月日后完成地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地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年月日以后开工地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原已按湘交基建字[]号文件,湘交基建字[]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地项目,不再进行调差.材差调整地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地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地钢材均不考虑调整.由于设计遗漏,缺陷等新增地变更工程,属于合同外地工程,在进行价格调整时区分对待:1.合同清单内工程项目:仍按《指导性意见》执行.已有单价变更地工程项目:按业主与承包人协商单价地,不再进行价格调整;未予协商单价地,材料价差予以补足或扣回.3.以后单价变更地工程项目:按业主与承包人协商地以变更时当地市场材料价格计算地单价,不再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材料数量计算,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业主批准地每月计量为依据.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进行材料价格调整地计量项目,各计量项目材料用量统一按本实施细则“材料用量计算方法”执行.二、材料用量计算方法对于进行价格调整地工程计量项目,按以下计算规则和指标换算成予以价格调整地材料用量.⑴钢材: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和房建(收费大棚项目除外)工程地钢绞线、高强钢丝、Ⅰ、Ⅱ级钢筋和其它计量钢材予以调差.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钢筋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预应力粗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用量按设计图纸数量.钢绞线:钢绞线用量按计量数量.⑵水泥:软基处理、水泥稳定料(底)基层、水泥混凝土路面水泥消耗量以批准地生产配合比为准.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水泥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其它各标号砼、圬工及各桩径桩基水泥消耗量,参照按下表换算:片石砼㎏()砼㎏()砼㎏()砼㎏()砼㎏()砼㎏()砼㎏()砼㎏()喷射砼㎏()喷射砼㎏()浆砌片石㎏()ф灌柱桩㎏()ф灌柱桩㎏()ф灌柱桩㎏()ф灌柱桩㎏()ф灌柱桩㎏()ф灌柱桩㎏()ф灌柱桩㎏()ф灌柱桩㎏()ф灌柱桩㎏()其他桩径内插⑶碎石、片石: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基层、面层及房建工程(招标时业主指定价地除外)计量项目地碎石、片石消耗量予以调差.⑷砂: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及房建工程计量项目地砂予以调差.⑸石灰:对使用于路基、路面底基层及基层地石灰予以调差.路基工程项目材料消耗量以施工图设计计算方法为准核算;路面工程项目材料消耗量以批准地生产配合比为准(如石料、石灰)核算,房建工程材料消耗量以经审计确认地工程数量为准核算.⑹沥青:按当季计量工程确定地消耗量予以调差.⑺柴油:)、路基、航运土石方工程和路面工程地沥青混凝土面层、基层、底基层项目柴油消耗量,按下表换算:开挖土方㎏利用挖方㎏借土填筑㎏掺灰处理㎏粉煤灰填筑㎏路面底基层㎏路面基层㎏沥青砼面层㎏(拌和用柴油)沥青砼面层㎏(拌和不用柴油)路基石方工程在土方项目基础上按系数调整.以上路基土石方工程指标按运距计算,超出范围地,增加运距按㎏调整.开挖土方㎏开挖石方㎏填筑土方㎏填筑石方㎏利用挖方㎏借土填筑㎏掺灰处理(改良土)㎏水泥稳定底基层㎏路面底基层㎏路面基层㎏水泥稳定基层㎏沥青砼面层(拌和用柴油)㎏沥青砼面层(拌和不用柴油)㎏水泥砼面层㎏)、港口其它项目以及航道整治工程中地筑坝、护坡项目地柴油消耗量按设计单位提供地施工图预算地单价分析表进行计算.)、航道整治工程地疏浚工程项目柴油消耗量、分土质类别按下表换算:Ⅱ、Ⅲ类土㎏Ⅳ类土㎏Ⅴ类土㎏Ⅵ类土㎏爆破类材料:按实际消耗地量来计算.(因是管制品,消耗量应该准确)上述所有调差材料工程数量计算方法未尽事宜,一律以现行部颁预算定额(含省厅发布地补充定额)为准核算.凡因变更设计而造成材料规格、数量变更地,以变更后地工程数量为准.交通工程项目:护栏、隔音栅、标志、照明、房建(含收费大棚)项目一律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完成调整工作.三、调差材料价格及费用计算1.调差材料价格地确定⑴调差材料公布价格凡是湖南省交通厅交通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地交通工程材料预算价中有地价格均要严格执行,未公布地材料价格,以市场调查价格为依据,由省交通厅造价站公布.调差材料价格由省造价站定期公布地材料价格.⑵调差基本价格:为各标段开标前天地价格.⑶调整价格:为计量当季省造价站公布地材料价格.2.调差费用地计算方法⑴当涨降幅度小于等于时:材料调差费用招标时价格×(招标时价格施工当季价格)招标时价格××用量(价格上涨为“”,下跌为“”).⑵当涨降幅度大于时:材料调差费用招标时价格×【×{(招标时价格施工当季价格)招标时价格}×】×用量(价格上涨为“”,下跌为“”).四、材差调整管理程序1.调整申请材料地提交材料价格调整每季度进行一次,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材料调整申请数量,经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字后,各项目公司对材料调整工程数量进行审查,并确定合适地比例,依据公布地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对各合同段材料调整金额进行计算后行文报厅各行业管理局初审,经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审核后,报厅核准.2.提交地相关资料⑴设计概(预)算批复文件⑵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根据需要提供);⑶各合同段合同文本及合同清单电子文档;⑷在建项目建安费分析情况表(格式附后);对于航运工程以上⑷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3.业主提交地报表(每季度)报行业管理局:⑴计量清单季度汇总及调整材料数量计量计算表(格式附后);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格式附后);报造价站:⑶各合同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情况表(格式附后);⑷在建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汇总表(格式附后);⑸在建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控制情况表(格式附后);对于航运工程以上⑶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调整工作完成时间⑴公布主要材料价格:第季度第二个月一日公布上一季度价格;⑵承包人申报至监理工程师:每季度第二个月十日申报上一季度材料调整数量;⑶监理工程师复核后报项目公司:每季度第二个月二十日完成;⑷项目公司审查后报行业管理局:每季度第二个月三十日完成;⑸行业管理局报造价站:每季度第三个月十五日完成;⑹造价站报厅:每季度第三个月三十日完成.五、附则1.本细则由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交造价字()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未尽事宜,均《指导性意见》执行.附:《计量清单季度汇总及调整材料数量计算表》《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各合同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情况表》《在建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汇总表》《在建项目建安费分析情况表》《在建公路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控制情况表》公司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大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大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大路工程项目的顺当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大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大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在严格掌握工程造价的原则上,依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状况,按规定准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纳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掌握在整体计算之内。
依据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依据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担当。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200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300章路面工程 I(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 300章路面工程Ⅱ(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400章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500章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600章交通平安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钢材:111~143、182~183、191、 247~249)、265、290~291、301~304、310、667~ 668;水泥:832~834;中(粗)砂:899;碎(砾)石: 951~971、921~924;石油沥青:851~853;柴油:863。
上述材料依据《大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
3.材料价格指数调差法计算公式:11()m n jit jio jt jt j i jio I I A M Q I α==-=???∑∑A ——调差金额;jt M ——j 章当期计量金额(扣除不参加调差的金额);jit I ——j 章i 材料当期价格指数;jio I ——j 章i 材料项目初期价格指数,即项目招标开标前28天所在期材料价格指数; ji Q ——j 章i 材料的造价权重;α——风险幅度,按()jit jio jio I I I -梯级比例确定,()6%jit jio jio I I I -≤时,α取;()6%jit jio jio I I I ->时,+6%以下及-6%以上部分α取,+6%以上及-6%以下部分α取; m ——除100章外的清单章数;n ——调差材料类别数;不参加调差的金额是指项目实施期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编制的设计变更新增单价进行计量的金额。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d)石料
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基层、面层及房建工程(招标时业主指定价的除外)计量项目的石料消耗量予以调差。
(e)黄砂:
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防护、软基处理及房建工程计量项目的黄砂予以调差。
(f)石灰:
仅对使用于路
(4)市高指(项目办)审核后报省高指:第二个月二十五日完成。
(5)省
高指审批:第三个月十五日完成。
3、承包人材差调整申请格式(含驻地监理、总监审核意见)见附表一,并附主要材料数量计算详细资料;市高指(项目办)上报省高指所附审查用表格式见附表二、三,并附主要材料数量计算详细资料;省高指批文所附审查用表格式见附表四。
2、本细则由省高指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3、本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凡执行本细则的项目,原苏高计(2004)55号、(2004)152号、(2006)75号有关材差调整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合同补充协议格式
2、附表一~五
附件一
高速公路 施工合同项目
1、双方同意在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制定的《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之规定调整主要材料差价。
2、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号印发的《细则》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3、承包人承诺:
(1)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布的交通工程材料指导价;凡指导价中未公布的材料价格,严格执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价格。
的价格波动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风险范围的由业主承担或收益。
四、调差材料工程数量、价格及费用计算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200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300章路面工程 I(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300章路面工程Ⅱ(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400章 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500章 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600章 交通安全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代号: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 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 668;水泥:代号832~834;中(粗)砂:代号899;碎(砾)石:代号 951~971、代号921~924;石油沥青:代号851~853;柴油:代号863。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
关于工程主要材料成本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23〕2号
关于工程主要材料成本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23〕2号关于工程主要材料成本调整的通知根据公司的发展和市场情况,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和项目利润,我司决定对工程主要材料的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因随着国内外原材料价格的波动,我们经过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发现目前的材料成本已严重超出了预期。
这不仅会给公司业务带来挑战,同时也不利于项目的利润率和对客户的承诺。
为了保持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们不得不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应对市场的挑战。
二、调整方案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材料成本的调整:1. 审核供应商:我们将对当前的供应商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材料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2. 优化采购流程:我们将优化采购流程,寻找更具竞争力的供应商,并与其谈判以获取更为合理的价格。
3. 调整进货周期:为减少库存压力和风险,我们将合理调整进货周期,以确保材料的质量和价格。
4. 降低其他成本:我们将进一步降低工程项目中的其他成本,以抵消材料成本的增加。
三、调整时间材料成本的调整将于即日起实施,具体调整时间和细则将由采购部门在接下来的一周内与供应商沟通并落实。
四、项目影响我们理解该调整对项目的影响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将尽力与供应商合作,减少该调整对项目进度和质量的影响。
同时,我们也将与项目团队密切合作,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五、后续措施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我们将加强对市场行情的监测和分析,并寻找更加可靠的供应商和替代材料。
同时,我们也欢迎各位同事提供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六、总结本次调整是为了应对市场的变化和保障公司的利润率,我们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请各位同事理解和支持这一调整,并与我们一起共同努力保障工程质量和项目利润。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采购部门联系。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理解!。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与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与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得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得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就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得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就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就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就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得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得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得,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得,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得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得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得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得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得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与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得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得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得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工程合同材料调价条款
工程合同材料调价条款第一条材料调价原则甲乙双方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市场材料价格显著波动等情形,导致原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偏差时,可启动材料调价机制。
第二条调价条件1. 材料价格调整应基于以下条件之一:- 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影响材料成本;-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木材等)的市场采购价格相比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 其他经双方认可的特殊情况。
2. 材料价格调整须有权威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依据,如国家统计部门、行业协会或市场价格监管部门的数据。
第三条调价程序1. 甲方在发现材料价格调整的条件满足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市场价格信息;2.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提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3. 若乙方同意调整,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材料价格,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4. 若乙方不同意调整,双方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调价依据。
第四条调价计算材料价格的调整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新价格 = 原合同价格 ± 价格变动幅度 × 材料用量其中,价格变动幅度是指合同签订时的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百分比变化。
第五条法律效力材料价格调整一旦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即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解决因材料价格调整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本调价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增补相应条款。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调整指导意见12.5
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调整指导意见黑交发【2008】445号2008年12月16日印发《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近年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钢材、水泥、汽油、柴油等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材料差价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严重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交通建设,保证我省公路建设三年决战决胜,同时减少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本着交通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调价范围(一)由于我厅历年来已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中沥青、汽油、柴油、重油等四种材料差价进行了调整补贴,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前已经交工的建设项目不再按本意见进行调整。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并在建的建设项目,或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若合同中明确进行材料差价调整的,则按合同执行;若合同中明确不调价的,可根据本意见进行调价。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但须报厅审批。
二、调价内容(一)只对建设项目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建筑材料即钢材、水泥、沥青、汽油、柴油、重油进行价格调差,不包括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
具体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油料: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注:未执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定额的项目,主要材料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附录四表中与上述材料相对应使用。
市政工程企业施工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新制定)
施工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施工项目成本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程序,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成本,根据交通行业规定、集团公司、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材料价差调整坚持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承建施工项目的成本材料价差调整。
第二章调整范围第四条调价的材料分为主要材料和地方性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包括:钢筋、型钢、钢绞线、沥青、柴油、水泥。
地方性主要材料包括:碎石、中粗砂、片石、生石灰。
第五条临时工程、临时设施材料消耗均不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
第六条因项目部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引起返工所消耗的材料用量不予调整。
第七条因项目部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迟,所发生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第八条材料用量应扣除自行开釆、循环利用的数量,应利用而未利用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价差调整只对材料原价(采购价)和税金进行调整。
第三章调整方法第十条材差调整根据***)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统购的主要材料由集团公司调整,公司统购的主要材料的价差由公司调整。
材料用量按调差期内计量工程量计算,但不得超过设计用量。
材料基准价格采用编制项目目标成本时的材料价格,当期价格采用集团公司统购价格。
调整期与工程计量同步。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对供货商材差调整,只调整受价格波动影响大的地方性主要材料价差。
材料用量按实际结算数量计算,但不得超过成本目标用量。
材料价格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条款或补充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
调整期为1个月一次。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对协作队伍材差调整,主要是由柴油和炸药价格涨跌引起的价差,通过调整综合单价的形式给予调整。
调整数量按调差期内实际结算工程量进行计算,但不得超过当前计量工程量。
以集团公司《施工定额》中的价格为基价,柴油涨跌500元/t以内、炸药涨跌1000元/t以内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涨跌超出以上幅度的综合单价给予调整。
调整期为1个月调整一次。
(具体涨跌调整费用见附表1 )第十四条材料价差调整时限自开工起至交工验收结束,工期不足6个月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施工合同材料调价规定
施工合同材料调价规定一、总则1.1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材料调价事宜。
1.2 本规定所称施工合同材料调价,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导致合同价格发生变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的行为。
1.3 施工合同材料调价应遵循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调价范围和品种2.1 调价范围包括:钢材、水泥、木材、燃油、电缆等主要建筑材料。
2.2 调价品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调价依据3.1 施工合同材料调价依据为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及市场价格信息。
3.2 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对方提供材料价格变动的信息。
3.3 合同双方应共同认可的材料价格调整依据,作为调价的依据。
四、调价程序4.1 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预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格调整条款。
4.2 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合同一方应向对方提出调价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3 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对调价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材料价格变动幅度。
4.4 合同双方根据确认的材料价格变动幅度,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调价金额。
4.5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调价金额的支付手续。
五、调价计算方法5.1 合同双方可采用固定单价、变动单价或成本加成等方法进行材料价格调整。
5.2 采用固定单价方法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材料价格,作为调整的基础。
5.3 采用变动单价方法的,合同双方应约定一个基期价格,以及后续价格调整的周期和幅度。
5.4 采用成本加成方法的,合同双方应约定一个成本加成比例,根据材料价格变动情况计算调价金额。
六、争议解决6.1 合同双方在调价事项上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7.1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工程合同中材料涨幅调整
工程合同中材料涨幅调整第一条:材料价格调整原则1.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导致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出现变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价格调整。
2. 价格调整应基于权威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指数或官方指导价进行,确保调整依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二条:材料价格调整范围1. 本合同所涉及主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砂石料等基础建设材料。
2. 价格调整适用于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所发生的材料购买行为。
第三条:价格调整计算方法1. 材料价格调整计算公式为:调整后材料价格 = 原合同材料价格 ×(当期材料价格指数 ÷ 合同签订时材料价格指数)。
2. 材料价格指数以合同签订之日所在月份的官方发布价格指数为准,若合同签订日无对应指数,则取最近一个工作日的价格指数。
第四条:价格调整程序1. 承包方应在发现材料价格发生变动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的材料价格调整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2. 发包方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给予书面回复。
3.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和幅度进行调整,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五条:其他相关事项1. 除本条款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外,其他因市场波动导致的辅助材料价格上涨,不在本条款调整范围内。
2. 若因特殊原因导致材料价格持续异常波动,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3.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材料规格、型号或品牌,除非经过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调整材料价格,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2. 若发包方未按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的价格调整申请,应当承担迟延调整的责任。
关于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主要材料 湘交造字[2005]5号
湖南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文件湘交造字[2005]5号关于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精神,由我站对全省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进行审核。
为了尽快落实该项工作,经组织讨论并报厅同意,拟定了有关的实施细则通知如下:一、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原则1、价格调整期:2003年7月1日以前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从2003年7月1 日起开始计算,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招标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2、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所用的水泥、钢筋、钢绞线、柴油四种主要材料,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3、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并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4、价格调整材料数量计算,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业主批准的每月计量为依据。
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进行材料价格调整的计量项目,各计量项目材料用量统一按本实施细则“材料用量计算方法”执行。
二、材料用量计算方法对于进行价格调整的工程计量项目,按以下计算规则和指标换算成予以价格调整的材料用量。
㈠钢材Ⅰ、Ⅱ级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钢筋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预应力粗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用量按设计图纸数量。
㈡钢绞线钢绞线用量按计量数量。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一、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在六个月以内,原则上不会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因素,及时了解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规定。
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在六个月以上,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涨落所产生的价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的调价项目包括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和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1.材料价格调整事项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2.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
3.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
对比材料采购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4.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
题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01.07
•【字号】建筑[2008]20号
•【施行日期】2008.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指
导意见
(建筑[2008]20号)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鉴于10月份以来,我市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异常,其变动幅度超出了企业和投标人的风险预测范围。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在施工程按期完成,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截止6月末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可结合建筑市场实际,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对有较大异动的钢材、地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二、计算方法以本工程购入材料的原始发票或《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中准价为依据。
其规格、品种需与预算基价中取定的规格品种相对应,各月需调整差价的材料数量应与当月施工的进度材料消耗数量一致,且不应包括6月底以前完成工程数量。
三、2007年6月底已竣工的工程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200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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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文件
湘交造字[2005]5号
关于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进行
价格调整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精神,由我站对全省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进行审核。
为了尽快落实该项工作,经组织讨论并报厅同意,拟定了有关的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原则
1、价格调整期:2003年7月1日以前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从2003年7月1
日起开始计算,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招标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2、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所用的水泥、钢筋、钢绞线、柴油四种主要材料,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3、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调整。
4、价格调整材料数量计算,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业主批准的每月计量为依据。
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进行材料价格调整的计量项目,各计量项目材料用量统一按本实施细则“材料用量计算方法”执行。
二、材料用量计算方法
对于进行价格调整的工程计量项目,按以下计算规则和指标换算成予以价格调整的材料用量。
㈠钢材
Ⅰ、Ⅱ级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钢筋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预应力粗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用量按设计图纸数量。
㈡钢绞线
钢绞线用量按计量数量。
㈢水泥
软基处理、水泥稳定料(底)基层、水泥混凝土路面水泥消耗量以批准的生产配合比为准。
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水泥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
其它各标号砼、圬工及各桩径桩基水泥消耗量,参照按下表换算:C15片石砼221kg/m3 (32.5R)C15砼255kg/m3 (32.5R)
C20砼273kg/m3(32.5R)C25砼317kg/m3 (32.5R)
C30砼365kg/m3(32.5R)C35砼406kg/m3 (32.5R)
C40砼447kg/m3 (32.5R)C50砼461kg/m3 (42.5R)
C20喷射砼445kg/m3 (32.5R)C25喷射砼491kg/m3 (32.5R)
浆砌片石91kg/m3 (32.5R)φ1.0m灌注桩283kg/m(32.5R)φ1.2m灌注桩407kg/m(32.5R)φ1.4m灌注桩554kg/m(32.5R)φ1.5m灌注桩636kg/m(32.5R)φ1.8m灌注桩916kg/m(32.5R)φ2.0m灌注桩1131kg/m(32.5R)φ2.2m灌注桩1369kg/m (32.5R)
φ2.5m灌注桩1767kg/m(32.5R)φ2.8m灌注桩2217kg/m (32.5R)
其他桩径内插
㈣柴油
A)、路基、航运土石方工程和路面工程的沥青混凝土面层、基层、底基层项目柴油消耗量,按下表换算:
开挖土方0.814kg/m3 开挖石方
0.977kg/m3
填筑土方0.403kg/m3 填筑石方
0.194kg/m3
掺灰处理(改良土)1.017kg/m3水泥稳定底基层 1.8kg/m3
水泥稳定基层4kg/m3 沥青砼面层
17kg/m3
水泥砼面层 2.53kg/m3
以上土石方开挖指标按运距1km计算,超出1km范围的,柴油消耗量按0.16kg/m3.km增加。
B)、港口其它项目以及航道整治工程中的筑坝、护坡项目的柴油消耗量按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预算的单价分析表进行计算。
C)、航道整治工程中的疏浚工程项目柴油消耗量,分土质类别按下表换算:
Ⅱ、Ⅲ类土 1.01kg/m3 Ⅳ类土 1.04kg/m3
Ⅴ类土 1.38kg/m3Ⅵ类土 1.67kg/m3 三、价格调整具体实施方案
由于设计遗漏、缺陷等新增的变更工程,属于合同外的工程,在进行价格调整时区分对待:
1、合同清单内工程项目:仍按《指导性意见》执行。
2、已有单价变更的工程项目:按业主与承包人协商单价的,不再进行价格调整;未予协商单价的,材料价差予以100%补足或扣回。
3、以后单价变更的工程项目:按业主与承包人协商的以变更时当地市场材料价格计算的单价,不再进行价格调整。
四、调整管理程序
1、调整申请材料的提交
材料价格调整每季度进行一次,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材料调整申请数量,经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字后,各项目公司对材料调整工程数
量进行审查,并确定合适的比例,依据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对各合同
段材料调整金额进行计算后行文报厅各行业管理局初审,经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审核后,报厅核准。
2、提交的相关资料
⑴设计概(预)算批复文件
⑵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根据需要提供);
⑶各合同段合同文本及合同清单电子文档;
⑷在建项目建安费分析情况表(格式附后)。
对于航运工程以上⑷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
3、业主提交的报表(每季度)
报行业管理局
⑴计量清单季度汇总及调整材料数量计算表(格式附后);
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格式附后);
报造价站
⑶各合同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情况表(格式附后);
⑷在建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汇总表(格式附后);
⑸在建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控制情况表(格式附后)。
对于航运工程以上⑶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
4、调整工作完成时间
⑴公布主要材料价格:每季度第二个月一日公布上一季度价
格;
⑵承包人申报至监理工程师:每季度第二个月十日申报上一季度材料调整数量;
⑶监理工程师复核后报项目公司:每季度第二个月二十日完成;
⑷项目公司审查后报行业管理局:每季度第二个月三十日完成;
⑸行业管理局报造价站:每季度第三个月十五日完成⑹造价站报厅:每季度第三个月三十日完成。
本细则未尽事宜,均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