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义务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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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低保管理制度

街道低保管理制度

街道低保管理制度一、街道低保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

低保政策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设立是为了保障社会中最为贫困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

通过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2.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低保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通过向贫困人口提供帮助,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增加社会的凝聚力。

这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3.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街道低保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提高对低收入群体的帮助力度,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服务,从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水平。

二、街道低保管理制度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低保政策要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地域等,保障他们公平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2.权责明确原则。

低保政策要明确政府和受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帮助能够及时到位,受保障对象也要按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3.协作协调原则。

低保政策要注重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和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高低保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4.预防和治理贫困原则。

除了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服务,低保政策还应注重预防贫困的发生,通过扶贫政策和措施,帮助贫困群体脱贫致富。

三、街道低保管理制度的内容1.确定低保对象的标准和条件。

低保政策要明确低保对象的范围,确定其申请条件和审核标准,保障低收入群体能够及时获得社会保障。

2.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服务。

低保政策要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服务,包括生活补助金、医疗保障、教育资助等,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3.建立低保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

低保政策要建立完善的低保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包括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等,实现低保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4.监督和评估低保工作。

低保户规章制度内容

低保户规章制度内容

低保户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精神,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低收入家庭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残疾人、特困家庭等,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低保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四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低保户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低保标准和对象,确保资金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支持低保户,促进他们融入社会,改善生活条件,实现自身价值。

第六条本规章所称低保户,是指符合低收入标准并获得低保资助的家庭成员,包括主要依靠社会救助维持基本生活的自然人。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低保户登记系统,及时更新信息,加强对低保户的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低保户有权获得社会救助资金和服务,但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挥霍浪费。

第二章低保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成为低保户:(一)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维持基本生活;(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特困家庭成员、贫困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

第十条低保户的认定应当经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低保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低保户的认定周期为一年,到期需重新申请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低保户的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并公示在政府相关部门。

第三章低保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低保户享有以下权利:(一)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救助金和服务;(二)参加相关社会救助项目和活动;(三)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怀和支持。

第十五条低保户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二)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他资料;(三)按规定使用社会救助金,不得挥霍浪费。

第十六条低保户应当依法配合政府的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涧河街道六西社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一)开展城市低保申请对象登记制度,对来访人申请或咨询时间、申请人姓名、家庭情况、答复人姓名、答复内容、答复时间、统一使用街道发放的记录本记录,最后申请或咨询人对答复内容是否满意签署意见,使每一位申请、咨询低保事项的居民得到满意答复。

(二)严格入户调查制度,做到“五清”即:家庭人口清、收入状况清、致贫原因清困难情况清、就业状况清,使低保金核算以事实为依据。

同时为了保证入户调查的质量分清责任的主次,我们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调查谁负责”的调查责任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集体评议制度,使低保工作做到民-主审核。

低保工作是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的一项基本措施,它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公平、公正,才能让党和政府放心,让老百姓满意,这就必须依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以事实为出发点,使低保工作公开化、透明化。

(四)坚持城市低保公示制度,使低保工作便于群众监督。

一是公开低保政策。

在社区经常性的开展低保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

二是公开申请人或低保享受对象家庭情况,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打造阳光低保,让群众放心。

社区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专门公示低保内容,社区谁家吃低保让社区群众心中明白。

三是公示举报电话,群众要反映、要举报,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打什么电话。

由于严格坚持公示制度,有效避免了骗保现象。

(五)开展低保工作明白告知制度,维护居民及低保对象知情权。

对符合低保标准或不符合低保标准的申请对象,对已享受低保对象的增减标准及其注销全部使用书面告知的方式,使居民对能否享受与否、享受标准高低心中明明白白,避免居民对能否享受低保糊里糊涂,或享受对象被莫名其妙增、减或注销低保金,引起群众误会。

(六)坚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使低保档案管理规范化。

低保档案是反映城镇居民困难情况的有效载体,享受政府救济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它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享受低保人员的变动情况,是困难居民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重要依据,低保档案整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低保工作的形象。

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社区低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低保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居住在我社区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

三、低保人员认定条件1. 具有我社区户口;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社区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家庭成员具备劳动能力,但因病、残等原因无法从事劳动;4. 家庭成员之间无抚养、赡养关系,或虽有抚养、赡养关系但无法履行相应义务。

四、低保申请与审核1. 申请人应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3.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社区居委会将其报送至街道办事处;4. 街道办事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社区居委会;5. 社区居委会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低保待遇发放1.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低保金;2.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银行账户;3. 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低保金的发放,确保低保家庭及时、足额收到低保金。

六、低保动态管理1. 社区居委会每年对低保家庭进行一次核查,对家庭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及时调整低保待遇;2. 低保家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取消其低保待遇:(1)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积极就业的;(3)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的;(4)弄虚作假,骗取低保待遇的。

3. 社区居委会对取消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监督检查1.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低保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社区低保保管理制度

社区低保保管理制度

一、低保保障标准社区低保制度的实施目的是要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需求,因此低保保障标准是制定低保政策的关键。

低保保障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既要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避免过度依赖低保政策导致“安逸贫困”现象的发生。

一般来说,低保保障标准应当包括基本生活费用、住房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方面。

1. 基本生活费用:包括食品、衣着、住房、照明、水暖、杂费等方面的费用。

基本生活费用是困难群体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也是低保政策的核心内容。

低保保障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基本生活费用标准,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的温饱需求。

2. 住房费用:包括租金、房贷、房屋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低保对象最为紧迫的需求之一。

低保政策应当对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予以充分保障,确保他们有一个安全、温暖的居住环境。

3. 医疗费用:包括医疗保险、就医费用、药品费用等方面的费用。

医疗是困难群体的刚性需求,也是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低保政策应当对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医疗服务。

4. 教育费用:包括子女教育、成人教育等方面的费用。

教育是提升个人素质、改善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

低保政策应当根据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教育援助,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

二、低保保障对象社区低保保障对象是指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社会特殊困难群体,在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的人员。

低保保障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1. 生活贫困:低保保障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因灾、因失业等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他们生活贫困,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基本生活费用,需要政府提供经济援助。

2. 社会弱势:低保保障对象是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无劳动能力的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

他们生活条件艰苦,社会地位低下,需要政府特别关注和帮助。

低保人员工作制度

低保人员工作制度

低保人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的实施,加强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低保工作效率,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低保工作职责,确保低保政策的落实。

第三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旨在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

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全面了解低保政策,熟练掌握低保工作的相关流程和规定。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低保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的隐私,不得泄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低保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二、工作职责第八条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宣传解释低保政策,提供政策咨询;(二)受理低保申请,审核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三)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拟保障对象;(四)公示拟保障对象,接受社会监督;(五)办理低保金发放手续,定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六)及时调整保障对象,确保低保政策的实施效果;(七)整理归档低保工作资料,做好统计报表;(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确保低保金的合理发放。

第十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保存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工作程序第十二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社区(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上级民政部门;(三)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民主评议;(四)确定拟保障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低保金发放手续;(六)定期对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及时调整保障对象。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加强低保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保基本作用。

(二)低保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提高综合效能。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高效。

(五)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可将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保管理,提供工作条件,完善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将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健康运行。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认定保障对象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章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第六条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七条低保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测算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一)配偶;(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街道低保工作管理制度

街道低保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街道低保工作,确保低保政策的落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

第三条街道低保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原则;(三)社会救助与自助互助相结合原则;(四)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街道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低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研究制定本街道低保工作的实施方案;(三)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四)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到位;(五)组织开展低保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六)处理低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低保工作相关资料;(二)负责低保对象的调查、审核、公示等工作;(三)负责低保资金的发放、管理和使用;(四)负责低保工作的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低保对象认定第八条低保对象认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三)审核:社区将调查结果报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四)公示:审核通过的低保对象名单在社区公示栏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发放:审批通过的低保对象由社区负责发放低保金。

第九条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三)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四)家庭成员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

农村低保管理制度【农村低保管理相关规定】

农村低保管理制度【农村低保管理相关规定】

农村低保管理制度【农村低保管理相关规定】**县适中乡月明村委会农村低保管理相关规定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常年家庭困难并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低保虽是国家的政策,人人都有权利享受,却不是人人都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各地州、县、乡都出台了相关政策。

根据xx年7月2日《**县人民政府xx年55号文件》 ___**县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___精神和《适中乡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通知要求,从xx年起,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以户为单位进行上报审批,实行一年一调整,当年召开群众大会,经过群众评议符合条件享受低保的农户,次年经过召开一年一度的群众大会集体评议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该户低保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2)有正常劳动能力(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3)2年内自建砖混住房、自建住房已经享受安居工程建房补贴款、已经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农村居民。

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4)所有在职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家属。

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5)家中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6)已经按月领取享受 ___门优抚补助资金的优抚对象家庭,(如享受军烈属、退伍复员军人定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年满60周岁老年人补贴资金)以及不缴纳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不交纳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7)违 ___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政策,经过村民委员会说服教育、未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四川低保工作管理办法

四川低保工作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40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予以生活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扶贫开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产劳动、自主创业,在生产项目、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捐赠和资助。

政府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具有四川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第八条家庭成员中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家庭中持有非农村居民户口的成员,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家庭,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一)户籍迁入不满1年的;(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四)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

城市低保义工制度思考——以四川省平昌县城市低保义工制度为例

城市低保义工制度思考——以四川省平昌县城市低保义工制度为例
应 在 这 些 问题 , 地 纷 纷 推 出 政 策 , 定 在 劳 动 年 龄 范 围 内 有 劳 每 月 参 加 劳 动 两 次 , 该 说 这 个 要 求 是 很 容 易 达 到 的 , 制 各 规 可 当 动 能 力 但 尚 未 参 加 劳 动 的低 保 人 员 必 须 参 与 社 区 义 务 服 务 度 推 行 初 期 , 以按 这 个 较 低 的 标 准 试 行 , 制 度 推 行 了一 则应 当根据具体情 况适 当增加 时 间要求 , 以达到 才有资格 领取低保 资金 。这一 制 度 的推 行 引起 了社会 各方 段时 间后 , 让 低 保 对 象 回馈 社 会 , 务 社 会 的 目的 。 服 的争议 。 () 惩 措 施 。 3奖 支 持 者 提 出该 制 度 体 现 了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对 等 , 低 保 是 奖惩 措 施 是 体 现 制 度 威 慑 力 的 部 分 , 区 义 工 制 度 暗 社 人 员 回馈 社 会 的 一 种 方 式 ; 利 于 低 保 人 员 融 人 到 社 区 中 有

要 : 几 年 来 , 国各 省 市 普 遍 推 行 了低 保 义 工制 度 , 定 在 劳 动 年 龄 范 围 内 有 劳 动 能 力 但 尚 未 参 加 劳动 的 低 保 近 我 规
人 员必须参与社 区义务服 务 才有 资格领取低保 资金 , 这项规 定的 出台引起 了社 会各 方 面的争 论 。以四川 省 平 昌县 城 市低 保 义 工 制 度 为 蓝 本 , 体 分 析 了平 昌 县 制 度 制 定 和 运 行 中的 得 失 , 制 度 运 行 效 果 作 了 一 个 评 判 , 权 利 义 务 和 效 率 公 平 具 对 从
1 城 市 低 保 义 工 制 度 的 争 议
19 9 9年 9月《 城市居 民最低生 活保障 条例 》 将城 市低保

低保户的规章制度

低保户的规章制度

低保户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低保户的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管理,保障低保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低保户是指居住在我国城市和农村、因自然灾害、疾病、残疾、失业等原因丧失生活能力,经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三条低保户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实行“三级负责制”,县级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低保户的认定、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低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和标准,包括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等方面的考察,需要通过审核认定方可享受低保待遇。

第五条低保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社会保障部门领取低保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第六条低保户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有义务接受政府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帮扶,主动配合政府的社会帮扶工作。

第七条低保户应当保持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畅通,如有联系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社会保障部门做出变更。

第八条低保户有权依法监督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实施低保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低保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低保户有权依法申请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条低保户有义务如实提供个人、家庭经济情况等相关资料,接受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低保户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低保金,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低保户有义务接受政府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帮扶,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的社会帮扶工作。

第十三条低保户有义务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通报个人信息等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低保户有权享受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低保户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支持。

第十六条低保户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诊疗和康复治疗,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康复治疗。

第十七条低保户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八条低保户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低保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低保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低保人员的管理,确保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领取低保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低保人员的生活质量,增强其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其融入社会,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低保管理办公室负责低保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低保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批、发放等工作;2. 定期对低保人员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其生活状况;3. 负责低保人员的档案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4.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处理;5. 加强与低保人员的沟通,及时解决其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低保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履行以下义务:1. 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财产状况;2. 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提高自身素质;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活动;4. 按时接受低保管理办公室的走访、调查。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低保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低保人员应按时领取低保金,不得冒领、骗领;2. 低保人员不得将低保金用于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3. 低保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变卖其享受的低保待遇;4. 低保人员应定期向低保管理办公室报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如发生重大变故,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低保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低保人员应保持家庭卫生,爱护公共设施;2. 低保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3. 低保人员应文明礼貌,尊敬他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4. 低保人员应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八条低保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低保人员进行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 低保人员的生活质量是否得到改善;2. 低保人员是否按时领取低保金;3. 低保人员是否遵守本制度规定;4. 低保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低保人员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将按以下规定处理:1. 冒领、骗领低保金的,取消其低保待遇,并追回冒领、骗领的金额;2. 出租、出借、转让、变卖低保待遇的,取消其低保待遇,并追回相关费用;3. 低保人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故未及时报告的,取消其低保待遇;4. 低保人员参与违法活动的,取消其低保待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实施方案3篇

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实施方案3篇

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精选3篇(一)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低保对象认定1.建立低保对象认定的工作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认定工作。

2.低保对象认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家庭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3.认定的主要标准包括: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负担重,无生活来源等。

4.认定程序包括:申请、调查核实、评估、审核等环节。

5.认定结果及时公示,让低保对象及时了解自己的认定结果。

二、低保资金发放1.建立健全低保资金的发放渠道和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及时发放到家庭。

2.发放低保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社区代发等方式进行。

3.对于重度困难的家庭,可以提供紧急救助。

4.低保资金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价格水平进行调整,确保低保对象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

三、低保管理1.建立低保名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低保对象进行登记、管理和评估。

2.低保家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制度,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待遇。

3.低保对象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报告,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

4.建立低保对象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对低保对象的资格进行定期复审,确保资金发放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四、宣传和教育1.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和教育,让农村居民了解低保政策的内容和申请条件。

2.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农村居民普及低保政策的知识。

3.组织培训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低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农村低保管理工作的一个基本实施方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精选3篇(二)农村供水工程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查评估:对农村地区的用水需求、现有供水设施以及水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评估,确定供水工程的可行性和优先级。

2. 规划设计: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确定供水工程的建设目标、范围和工程量,并确定合适的供水方式(如自流式、抽水式等)。

低保户规章制度

低保户规章制度

低保户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低保户是指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低保户的认定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户的动态管理,确保低保政策的落实和低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二、低保户的认定第五条申请低保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当地户籍;(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家庭人均收入按照家庭全部成员的月均收入计算,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七条家庭财产状况包括家庭住房、车辆、存款、证券、股权、债权等。

具体财产状况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申请低保户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家庭情况说明书、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调查结果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当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低保户的管理第十一条低保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十二条低保户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保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低保户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低保户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应当鼓励其就业或者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低保户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不得购买非生活必需品或者进行高消费活动。

四、违规处理第十六条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谎报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资格,并追回已经发放的低保金。

低保户义务劳动工作制度(3篇)

低保户义务劳动工作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充分发挥低保户的积极性,提高低保户的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持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户。

三、义务劳动原则1. 公益性原则:低保户义务劳动应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服务于社区居民和公共事业。

2. 自愿性原则:低保户参加义务劳动应当出于自愿,不得强迫。

3. 互助性原则:低保户之间在义务劳动中应相互帮助,共同进步。

4. 实效性原则:义务劳动要注重实际效果,提高劳动质量。

四、义务劳动内容1. 社区环境维护:包括清理社区内的垃圾、维护绿化带、清理公共设施等。

2. 社区文化活动:参与社区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如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

3. 志愿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如照顾孤寡老人、关爱留守儿童等。

4. 社区秩序维护:协助社区管理部门维护社区秩序,如巡逻、维护交通秩序等。

5. 其他:根据社区需要,参与其他公益性活动。

五、义务劳动时间与安排1. 义务劳动时间:每月至少参加一次义务劳动,每次不少于2小时。

2. 劳动安排:社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义务劳动计划,并提前通知低保户。

3. 特殊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劳动的低保户,应提前向社区管理部门请假。

六、义务劳动组织与管理1. 成立低保户义务劳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低保户义务劳动工作。

2. 社区管理部门设立义务劳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义务劳动计划。

3. 低保户义务劳动领导小组负责对义务劳动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4. 社区管理部门对参与义务劳动的低保户进行登记和考核,并建立档案。

七、义务劳动奖励与惩罚1. 奖励措施:(1)对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的低保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在义务劳动中表现突出的低保户,给予荣誉称号。

(3)对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为社区作出贡献的低保户,优先推荐就业。

2. 惩罚措施:(1)对无故不参加义务劳动的低保户,给予批评教育。

低保对象的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低保对象的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低保对象的服务管理制度范文低保对象的服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低保对象的服务管理,提高其生活质量,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低保对象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家庭或个人,符合国家低保标准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低保服务是指为低保对象提供的包括经济援助、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文体活动等各类服务。

第二章低保对象的认定与服务管理机构第四条低保对象的认定应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

第五条低保对象的认定应当经过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并定期复查。

低保对象应当如实提供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信息,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第六条低保对象的服务管理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设立,负责低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记录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申请资料、经济援助和服务情况等。

第三章低保对象的经济援助第七条低保对象的经济援助应当根据其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经济援助金额应当根据物价水平和支付能力进行调整,确保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基本满足。

第八条低保对象的经济援助应当定期调整,确保及时反映物价水平变化和低保对象的实际需求。

调整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九条低保对象的经济援助发放应当及时、稳定。

发放方式可以采用银行卡、现金等形式,确保低保对象的经济援助到位。

第四章低保对象的社会保障第十条低保对象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低保对象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低保对象的子女应当享受义务教育,为此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帮助低保对象申请相关教育补助和助学金,确保其子女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第五章低保对象的医疗保障第十二条低保对象应当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低保对象办理医疗保险相关手续,并及时解决医疗费用报销和门诊结算等问题。

低保参加公益劳动制度

低保参加公益劳动制度

低保参加公益劳动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表达权利和义务对等原那么,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_______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方法》以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法》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在就业年龄内(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公益劳动。

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低保对象,可以免除参加公益劳动:(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二)子女未满7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三)家中有危重病人需要照顾的人员;(四)因身体状况不适宜参加劳动,且持有市级以上医院医务鉴定部门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人员;(五)在审定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已计算隐性收入的人员。

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因临时患病不能参加公益劳动的,在提供济困医院证明后,可暂时不参加公益劳动,待身体康复后再参加。

第四条公益劳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 1 页共3 页(一)参加社区公共卫生的清洁及环境绿化;(二)参加社区治安巡逻及协助辖区内主要干道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三)为社区“三无”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提供帮助和效劳;(四)参加社区居家养老效劳;(五)参加捐赠物品的接收、整理;(六)参加其他公益劳动。

第五条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人每周8—12小时。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是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管理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组织落实。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街道、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开工程及时间,明确具体公益劳动的任务和要求,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考勤制度,填写公益劳动登记册,并为低保对象提供参加公益劳动的必备工具。

第七条符合参加公益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应当服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益劳动安排,积极努力完成公益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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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镇白马寺社区
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
管理办法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省、市、县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每个低保户在享受低保期间每年有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义务。

为了管好、用好低保户义务工,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制定《白马寺社区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社区低保户在享受低保金领取期间,每户每年有参加4个社区组织的各种公益性劳动的义务。

一、二级重度残疾(依据残疾证)和60岁以上(依据户口)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可以申请免除义务劳动;拒不履行低保户公益性义务劳动,且经教育不改的,由社区报请县民政局取消其低保享受资格;
二、为了方便管理低保户义务工,每个低保户在低保年审时,每户按每个义务工40元标准,向社区预交次年的4个义务工代劳费共计120元;
三、社区办公室根据公益性劳动量,严格按照低保户义务工登记顺序合理安排各低保户做好义务工劳动,低保户每参加一个义务工由社区返还40元的预交代劳费,低保户不能参加社区按秩序安排的义务劳动的,社区按40元壹个义务工价格,帮助请零时工代为参加义务劳动,所请零工的务工费由未参加公益劳动的低保户承担,由社区从其所预交的代劳费中支付。

四、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各居民小组如需要安排公益劳动,由小组长申请,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由社区办公室按花名册秩序安排,小组长组织实施,其低保户代劳费返还严格按照财务审批制度执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排低保户义务工劳动,否则一切费用自行负责。

五、办公室认真建立好社区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实施登记台账,如实准确记录实施情况,年底纳入社区居务公示内容。

六、此办法交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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