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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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0年2月25日,大连铭阳公司与无锡凯灵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合同及技术协议》。合同约定大连铭阳公司向无锡凯灵公司购买镀铬手工生产线一套,总价108万元(含17%税价)。技术协议明确约定钢槽衬钛槽体部分镀铬槽需要衬2mm厚度的钛板。2010年2月24日,大连铭阳公司给付无锡凯灵公司32万元预付款,无锡凯灵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完成设备定作。随后向向大连铭阳公司开具了价税总额为108万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6月28日,大连铭阳公司到无锡凯灵公司进行了预验收,合格后,给付无锡凯灵公司32.8万元(总价款的30%),于2010年11月15日向无锡凯灵公司出具了安装电镀设备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事后,因大连铭阳公司未能付清设备尾款,无锡凯灵公司于2012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大连铭阳公司支付剩余价款4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判决予以支持。2012年6月,大连铭阳公司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决无锡凯灵公司退货并返还货款64.8万元及利息,后因管辖权原因被移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12月,因大连铭阳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而作撤诉处理。2013年9月,大连铭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无锡凯灵公司按约定重作并更换镀铬槽,否则赔偿损失50万元,于2013年12月撤诉。2014年6月,大连铭阳公司再次以相同诉由起诉。
(二)主要争点
1.公司代表现场验收合格出具的书面意见是否有效?能否形成有效交付?
2. 不符合规定的方式、期限的标的物质量异议的通知是否有效?(三)法院裁判
1.驳回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8800元(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案例评析
(一)法院确定该案的争点正确
1.承揽合同主要理论
首先,必须明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专章规定在《合同法》第十五章。《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时,除了一般要素外,标的物是承揽合同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标的物定作的意愿是承揽合同签订的前提,标的物的制造、验收、检验的相关规定是承揽合同条款中的重中之重。当今社会,存在的承揽合同一般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尤其是涉及案件中类似的大型生产设备的承揽合同更是汗牛充栋。在具体的实践中,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项目、制造标准、原材料供应和使用、检查验收、检验标准及异议处理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必须要达到清楚明确的标准,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其次,在实际案例中,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即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就产品质量问题,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并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检验、收货、发出异议通知等。但是,由于标的物的特性,合同约定的合理检验期限应具体分析而定,可以使用质保期的形式。因此,案例中,大连铭阳公司与无锡凯灵公司约定了质保期为一年是合法有效的,大连铭阳若有质量异议,应当在质保期内提出,否则,争议一旦产生,很难确定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
2.案件争点确认的必要考量因素
所谓争点,即“争论的中心”。在司法的范畴内考虑争点,它是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焦点,是纠纷产生的核心问题。法院在解决案件时,首要的就是,确定具体案件的争点。
首先,法院在确定争点时要坚持程序公正、结果公正及保障诉讼效率的原则。
其次,法院在确定争点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必须充分考察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明确当事人的利益追求,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以便能更好的找到问题、解决问题。
最后,法院应将确定争点的任务贯穿在整个诉讼程序的始终。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