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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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8〕4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8〕4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8〕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市属缴存单位与三个分中心缴存单位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转移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62号)要求,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之间办理转移的,统一调整为由转入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程,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二、职工调入资金中心归口管理的缴存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请持相关材料到资金中心合作银行经办网点申请将其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累积的住房公积金转入。

职工本人办理的,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集中代办的,请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职工调离资金中心归口管理的缴存单位,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封存。

已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向其申请将在资金中心累积的住房公积金转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2.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29日——结束——。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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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和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8号【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发布日期】2005.12.19【实施日期】2005.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和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防止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发生权益、财产纠纷,确保提取业务程序合法,现就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一)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是指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不包括经查实的单位违规多缴。

1.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2.单位核定错误;3.单位重复补缴;4.其他原因造成多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单位办理错缴更正时,必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个人同意。

错缴更正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统一审批,并采取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

(二)错缴更正办理程序。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款手续:1.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错缴更正申请表),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经办人持以下材料到国管分中心办理错缴更正审批手续:(1)错缴更正申请表;(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第3联须有多缴职工的签名);(3)多缴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单位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6•【文号】国机房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支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助力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提取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一)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而迁往雄安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下同)职工,可“零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购房支出为限;在雄安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房租实际支出为限。

疏解到其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参照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二)优化租房提取频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

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五)拓宽租房提取方式。

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7.09.03•【文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函(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37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确保单位账户信息及对受委托银行考核中单位基数的真实、准确,请你行各经办网点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中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单位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一、对余额为零的单位账户,经办网点须根据已掌握情况或调查结果,如实填写《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附件1)报送国管分中心。

经审核确认后,经办网点依照加盖国管分中心归集业务章的《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将相应的单位账户状态标注为“销户”。

《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中的“销户原因”项,经办网点须根据调查结果如实填写,如“无法取得联系”、“经核实单位职工已全部转出”、“单位已在他处缴存”或其他应销户情形。

二、对非零余额单位账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网点填写《非正常状态单位封存申报表》(附件2)报送国管分中心。

其中“封存原因”项,经办网点须根据已掌握情况或调查结果按下列规则填写。

(一)单位已注销、吊销、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填写“已注销”。

(二)单位即将进入改制或破产程序的,填写“将改制”或“将破产”。

(三)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发生汇缴业务的,填写“无法联系”。

(四)经核实单位职工已全部转出,或已在他处缴存的,填写“已转出”。

经办网点填写封存原因后,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附件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附件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附件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附件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周期、限额及申请条件(一)约定提取周期约定提取周期分为月、季、半年、年,职工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自由选择。

1.周期为月的,划款日为每月10日。

2.周期为季的,划款日为每年1、4、7、10月的10日。

3.周期为半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7月的10日。

4.周期为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月10日。

注:划款日遇节假日顺延,3个工作日内入账到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中。

(二)约定提取限额约定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记录单中职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

约定提取金额为提取当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职工的提取限额。

(三)约定提取申请条件申请约定提取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4.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二、约定提取申请(一)申请材料1.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将正背面在同一页进行复印)。

3.《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已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职工申请约定提取1.单位经办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

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请办理约定提取。

2.单位经办人员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单位版软件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并交由职工确认。

3.职工核对《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广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广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广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国机房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广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6〕12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开通了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已有50多万名职工免费使用了该项服务。

为了让更多职工实时获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享受资金中心即将陆续推出的网上、掌上业务便捷服务,现就推广使用短信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对象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的对象为在资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

缴存职工通过单位或个人向资金中心登记提交手机号码,资金中心对缴存职工进行身份验证,并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绑定后,开通短信服务。

一个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只能绑定一个手机号码。

二、服务功能短信服务包含主动发送和点播服务两类短信,由资金中心短信平台(专用号码:106980000006)统一推送。

(一)主动发送类短信(免费)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包括汇(补)缴、提取、转移、年度结息等业务办理情况及账户金额变动信息。

2.个人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受理通知、贷款审批通过通知、个人贷款还款提醒、还款成功提示、还款失败提示、逾期提示。

3.政策宣传信息,包括政策新闻、活动公告、重要提示等。

(二)点播服务类短信发送任意短信内容到资金中心短信平台号码“106980000006”获取点播菜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6.08.14【实施日期】2006.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二○○六年八月十四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一、提取范围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五)、(六)、(七)、(八)情形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职工本人可以销户提取。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9.15•【文号】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施行日期】199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96]国管房改字第179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范围:中央在京单位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论其户口与档案关系如何,单位都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临时工、离退休职工、外国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1993年度(含)前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房的职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和(97)京房改办字071号文件规定自补交房价款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从单位统一建立住房公积金时为其补建住房公积金;购房职工夫妇工龄和满65年且在职的,可不补交房价款,单位应从满65年之月起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一)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金中心委托的银行经办网点(建行经办网点附后)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将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资金转移归并至正常账户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将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资金转移归并至正常账户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将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资金转移归并至正常账户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1.06.02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6.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关于将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资金转移归并至正常账户的公告经核查比对,由于历史原因,有部分缴存职工在工作调动后,已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没有及时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各管理部)转移至资金中心,导致在各管理部留有封存账户。

为保护职工财产权,避免遗忘、不易查询、资金闲置等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身边事,同时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资金中心将以“零材料”方式,为相关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将各管理部封存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转移归并至资金中心正常缴存账户,各管理部封存账户同时注销。

相关职工本人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提供任何材料。

特此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机房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

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09.10•【文号】国机房资[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04]9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定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身份证;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

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机房资〔2017〕3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机房资〔2017〕3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有关
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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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7〕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积极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深入落实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制,简化提取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购买北京地区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
职工购买北京地区新建商品房(含自住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并提供购房合同编号、网签密码等信息。

全款购买的,不再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买的,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取消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顺序限制
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作出承诺并同意备查的,可以不再按照购房人(或产权人)顺序办理提取手续。

资金中心将定期核对职工提取信息,加大监管力度,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终止其提取
行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违规提取金额,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7日
——结束——。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发文字号】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0.11.27【实施日期】2000.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实行专户管理。

经商购房补贴承办银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一、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负责管理,国管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具体金融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二、承办银行及其职责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金融业务,国管中心在承办银行各经办网点分别开立购房补贴资金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开立账号分别设立,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立职工个人账户,银行经办网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支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国管分中心直接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0号
【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发布日期】2007.08.17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国管分中心直接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加快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办理速度,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自2007年9月1日起,直接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部分业务网点及服务热线暂停服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部分业务网点及服务热线暂停服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部分业务网点及服务热线暂停服务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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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业务网点及服务热线暂停服务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5月5日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朝阳全区的各住房公积金、房改资金业务网点柜台业务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65990000人工服务暂停,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我们将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5日
——结束——。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37号),现就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一、对于符合《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0号)中第一条第(一)至(四)种情形且不能提供购房协议的,职工持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单位售房方案批复(含附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提取申请书》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银行经办人员审核证明材料无误后,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该账户最低须保留人民币10元)为提取限额,开具《提取记录单》。

二、对于符合《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0号)中第一条第(五)种情形的,取消提取人需提供开发商开具的加盖公章的购买政策性住房证明的规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

职工本人及配偶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办理。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结束——。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3.03.15
•【文号】国机房资[2013]71号
•【施行日期】2013.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
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3〕7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水平,完善服务设施,实行一站式业务办理,为广大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自2013年3月18日起启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范围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理、信用评级、贷款审批、贷款担保、合同面签、放款及贷后变更等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业务、特殊情形提取审批及开具缴存证明等;
(三)住房公积金在中国建设银行朝阳支行开户单位的缴存提取等业务。

二、地址和办公时间
地址: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0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西侧20
米,中国建设银行朝阳支行三层)。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三、其他事项
(一)原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停止使用。

(二)中国建设银行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支行(网点)办理的业务不变。

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至所属单位。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59059001
2013年3月15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发文字号】国机房资[2003]63号【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布日期】2003.06.20【实施日期】2003.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机房资[2003]63号2003年6月20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进一步支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消费,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益范围,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服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将开办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转发下属单位。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资金中心联系。

目前,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按项目管理,办理贴息业务的房地产项目由资金中心指定,对已指定的项目,只办理贴息,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指定项目住房并在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商业贷款借款人均可向资金中心申请贴息。

经批准享受贴息的借款人,享受贴息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此通知。

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消费,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益范围,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个入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以下简称贴息)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对符合资金中心贴息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借款人,由资金中心在批准的贴息额度内,按照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向借款人补贴利息。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11.11•【文号】国机房资函〔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的函国机房资函〔2019〕1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市政府、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房改〔2006〕3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申报条件(一)按照国管局《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358号)规定,将售房款交存至指定的售房款专户内,并按要求从售房款中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

未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

(二)根据国管局印发的《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改〔2003〕205号)规定,已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并完善住房档案的单位。

未按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

(三)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还应制定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拟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及相关信息等须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及使用流程(一)计划申报。

各单位通过房改资金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称F系统)填报并打印《2019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决算汇总表》《2020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2020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汇总表》,打印后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报送资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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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
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
【发文字号】国机房资[2004]94号
【失效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印发2008年底以前废止或失效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外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4.09.10
【实施日期】2004.09.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9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房等原因提
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
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定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

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无配偶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下同)。

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

缴存人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受国管分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在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上加盖“×××(缴存人或配偶姓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二)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首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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