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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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
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
【发文字号】国机房资[2004]94号
【失效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印发2008年底以前废止或失效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外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4.09.10
【实施日期】2004.09.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9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房等原因提
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
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定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无配偶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下同)。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
缴存人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受国管分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在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上加盖“×××(缴存人或配偶姓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二)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首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