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讲座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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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应诊
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 对就诊人漠不关心,不及时诊治; 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操作规程; 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的错误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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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事执业活动。 把医师个人品德列为重要的条件,明文规
定医师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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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医师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执业医师法》的颁布实施,是对我国医师管理模 式的重大改革,主要表现在:
1、强调对医师实行社会化管理。
1)加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管理
第4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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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的规定 变更内容: 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主管部门: 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期间: 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 手续或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 救济:申请复议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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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注册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已满2年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满2年的;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 健业务的情形已消灭的。
小结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应具备的要件
学历→专业→资历→工作机构
取得医师资格的条件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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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概念
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取得医师资格 且准备从事医师业务的人员,只有经 过注册,在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 取得执业许可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 活动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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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执业医师法》的立法背景; 熟悉提高医师整体素质的重大举措、医师
执业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 掌握《执业医师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医
师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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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执业医师法》的立法背景 把医师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提高医师整体素质的重大举措 医师执业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
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 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 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 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 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按照规定使用药品器械)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 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 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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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目前我国政府正在极力推 行医疗体制的改革,改革本身也是 一项摸索性的探索过程。作为医疗 行业,政府要求其达到的是在参与 市场竞争的同时也承担救死扶伤的 社会公益性机构的义务,这显然加 大了医院本身的运行难度也提高了 医院的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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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医疗机构本身的高风险性,那 么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违规违法操 作,赔偿数额将是巨大的,对医疗 机构和相关个人的处理也会是毫不 手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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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与 考试时间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部分。网
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2月27日9时—3月15日24时,现场报
名时间为2012年3月16日—4月6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
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现场报名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
审核,一般不接受补报名。请广大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
间,尽早网上报名。
二、实践技能考试
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2012年7月1日—7月15日,
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组织实施。
三、医学综合笔试
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2年9月8日、9日两天,上午
9:00—11:30,下午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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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认定)、执业注册、注销注册、考核培训、奖励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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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与执业注册
一、医师资格考试 1.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重点) 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中试用期满1年的;
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 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工作满2年的;
执业医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医师在执业活 动中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时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 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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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责任
1、医疗事故罪 2、非法行医罪
第21条:在规定医师权利时间接地规定了所在机构应为医 师执业活动提供保障,包括提供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提供工资报酬、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允许或在必 要时接纳医师对本单位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提出的意 见和建议,并鼓励医师依法参与本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26条:对在本机构执业的医师所要进行的实验性临床医 疗,医疗机构有批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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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医师注册制度
考试成绩合格
执业医师资格或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申请注册
审核
※不予注册的情形
通知
复议或诉讼
※注销注册
注册
医师执业证书
变更ຫໍສະໝຸດ Baidu册
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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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 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 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 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 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 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 问:张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还是医疗事故?
第43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 术职称(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认 定医师资格,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 册。
第16条:执业医师需要注销注册的,所在机构应当在30日内 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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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保障医师实现权利义务和履 行执业规则方面(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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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以上种种的压力的情况下, 医院和医务工作者是在夹缝中求生 存,在逆境中谋发展。《执业医师 法》作为医疗行业和医务工作者的 根本大法,是保护我们医务工作者 的一种有利武器,加强对《执业医 师法》的学习有其现实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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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内容提要
第一章 总则(7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13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10条)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5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7条) 第六章 附则(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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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医师法》的立法背景
1、基本情况
《执业医师法》于1995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 委会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 议表决通过
《执业医师法》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共6章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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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6月26日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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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医学诊查权。 (二)疾病调查权。 (三)医学处置权。 (四)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权。 (五)获得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权。 (六)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的权利。 (七)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犯权。 (九)获得工资、报酬、津贴、福利待遇权。 (十)参与所在机构民主管理权。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
、口腔、公共卫生共4类。因此,医师资
格种类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师、口腔医师
、公共卫生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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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统 一考试的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实施医师资格考试 组织考试原则:三统一即统一办法、 统一标准、统一组织。
③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记忆:本1专2中5——本科1年,专科2年,中 专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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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甲中专毕业(医疗专业)后招 聘至医院工作已三年多,在医院 放射科从事技术工作。其希望作 临床医师,因此想参加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考试,卫生行政管理部 门不准其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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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注册的规定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至 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在执业活动中,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 政处罚,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 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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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注册 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 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宜从事医 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这种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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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助理医师报考条件及考试科 目
《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第八
条:
具有高等学校
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
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
学历,在执业医师指
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
满2年的,可以参加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
试。 18
2.医师资格种类
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临床、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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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 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贿受贿)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 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 调遣。(服从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 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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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行医的特别规定 1、资历: 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执业满5年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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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防保机构对医师的管理
医疗防保机构对医师的管理是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 医师进行依法管理。
(1)在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方面(3条)
第13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 体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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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规则
(1)按规定签署出具医学证明文件规则: (2)及时救治病人的规则: (3)按规定正确使用药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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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不正当利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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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尊重患者知情权规则: (6)服从政府调遣规则: (7)意外事件及时上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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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第23-30条: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
执业医师法
医务工作者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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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一起学习之前,首先让我们 来分析一下目前临床医疗护理工作 者面临的几方面的重压,了解现阶 段医疗行业正处在社会舆论的风口 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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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病人。随着目前普法教育宣传力度的 加大,病人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加强,病 人对医疗行业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病人 作为自己花钱的消费者,已经把医疗消 费等同于普通的商品消费,没有考虑到 也不会考虑到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即医 疗的高风险性,所以,一旦治疗结果与 自己期望值有所偏差,那么医疗纠纷也 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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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执业医师法》的目的意义
是加强卫生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依法治 国方略的落实和体现。
立法宗旨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师队伍, 保护人民的健康。
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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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医师执业活动的严格规定
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学历。多数国家规 定,医师必须具备大学以上学历。
毕业后要参加资格考试。 取得医师资格后,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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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医师实行社会监督(2条)
第19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卫 生部的有关规定,对个体行医的医师要经常监督 检查。
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 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这样做便于 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有人冒充医师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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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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