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钢轨标准及修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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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 钢轨接头应采用相对式联结方式。 曲线地段外股应使用 标准长度钢轨, 内股应使用厂制缩短轨调整钢轨接头位置。 剩余少量
相错量,应利用钢轨长度误差量在曲线内调整, 有困难时可在直线上 调整。直线地段应按钢轨长度误差量配对使用。在每节轨上,相差量 不应大于 3 mm,并应前后、左右抵消,在两股钢轨上累计相差量最 大不得大于 15 mm。
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外更换的 25m 钢轨,必须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内时 调整轨缝,使其符合第 3.4.6 条规定的标准。
第 8 条 轨缝应设置均匀。每千米线路轨缝总误差, 25m 钢轨 地段不得超过 80 mm,12.5 m 钢轨地段不得超过 160 mm。绝缘接头 轨缝不得小于 6 mm。
第 9 条 线路上个别插入的短轨,在正线上不得短于 6 m,在站 线上不得短于 4.5 m,并不得连续插入 2 根及以上。个别插入短轨线 路的允许速度不得大于 160 km/h。
正线钢轨异型接头必须使用异型钢轨。
第 5 条 下列位置不应有钢轨接头,否则应将其焊接、冻结或胶 接。
一、明桥面小桥的全桥范围内。 二、钢梁端部、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 2 m 范围内。 三、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的温度跨度范围内。 四、钢梁的横梁顶上。 五、平交道口铺面范围内。
第 6 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 应根据钢轨长度与钢轨温度预留轨 缝。轨缝的标准尺寸按下列公式计算:
钢轨
第 1 条 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线路允许速度和轴重相
适应。允许速度大于 120 km/h 的线路应采用 60kg/m 及以上钢轨,
小半径曲线地段及重载线路应铺设全长淬火轨。
线路大修采用的钢轨类型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钢轨铺设标准
表1
年通过总重 (Mt)
W年≥ 100
100> W 年≥ 15
经除锈后,
经除锈后, 轨底厚度不足 轨底厚度不
8mm或轨腰厚度不足 足 5mm或轨
14mm
腰厚度不足
8mm
钢轨头部磨耗轻伤标准
表 3— 2
总磨耗 (mm)
垂直磨耗 (mm)
侧面磨耗 (mm)
160km/
160km/
160km/
钢轨 (kg / m)
υmax> h≥ υ max≤ 160km/ υmax> 120km/
式中 a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预留轨缝 (mm); α——钢轨线膨胀系数,为 0.01 1 8 mm/(m·℃ ); L——钢轨长度 (m); tz——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地区的中间轨温 (℃),
Tmax, Tmin ——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 (℃); t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 (℃); ag——构造轨缝, 38、43、50、60、75 kg/m 钢轨 ag 均
其他 站线
υ max> h≥ υ max≤ 160km/
h υ max> 120km/
其 他 站
h≥ υ max≤ υ max> 160km/ υ max> 120km/
h
其 他
h
h
h
线
h 120km/
站
120km/
正线 120km/
正线及
正线
正线及
正线及
正线
hwk.baidu.com
线
h
h
到发线
到发线
到发线
正线
正线
正线
75
9
12
16
18
8
9
75 以下~ 60 9
12
14
16
8
9
60 以下~ 50
12
14
50 以下~ 43
10
12
43 以下
9
10
注:①总磨耗 =垂直磨耗 +1/ 2 侧面磨耗。 ②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宽 1/3 处(距标准工作边 )测量。 ③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 ( 按标准断面 )下 16 mm.处测量。
钢轨 (kg / m)
第 13 条 从线路上换下来的旧钢轨,应及时回收集中,按《铁 道旧轨使用和整修技术条件》 (见附录五 )的规定鉴定分类、划分等级 与整修,并应分类堆码,建立账卡,妥善保管。
9
10
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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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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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7
8
10
12
7
7
9
11
υ max> 160km/h
正线
12
12
表 3 —3 侧面磨耗 (mm)
160km/h≥ υ max> 120km/h
正线
υ max≤ 120km/h 正线及到发线 及其他站线
16
21
16
19
17
15
13
普通线路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及时更换。换下 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有明显的标记, 防止再用。 无缝线路钢轨重伤和 折断,应按第 4.6.10 条的规定处理。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 及时进行更换或处理。
线路 (检查 )工长认为钢轨有伤损时,也可判为轻伤或重伤。 二、钢轨折断标准 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钢轨全截面断裂; 2.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 3.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 4.允许速度不大于 160km/h 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 50mm
且深度大于 10mm 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 160km/h 区段钢轨顶面上 有长度大于 30 mm 且深度大于 5 mm 的掉块。
W年 <15
钢轨类型 (kg /m)
75~ 60
60
50
钢轨超过大修周期且伤损严重时, 工务段应适当降低线路允许速 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 2 条 使用的新钢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 使用的再用轨应符 合《铁道旧轨使用和整修技术条件》 (附录五 )的规定。
第 3 条 钢轨伤损按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一、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见表 3 —1、表 3—2 和表 3—3。探伤人员、
第 10 条 钢轨钻孔位置应在轨腹中和轴上,且必须倒棱。两螺 栓孔的净距不得小于大孔径的 2 倍。其他部门需在钢轨上钻孔或加装 设备时,必须经工务段同意。
第 11 条 用于线路上的钢轨需要截断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 严禁使用乙炔切割或烧孔,严禁使用剁子和其他工具强行截断和冲 孔。
第 12 条 应做好钢轨养护维修工作,预防和整治钢轨病害,延 长钢轨使用寿命。当钢轨出现表 12 的病害时,应及时处理。应对轨 面擦伤和剥落掉块进行焊补,打磨钢轨肥边、马鞍型磨耗等,加强接 头错牙、硬弯等病害的处理,并结合更换道碴、垫碴、垫枕下大胶垫 等方法,综合整治钢轨接头病害。 应有计划地采用钢轨打磨列车进行 预防性打磨, 当钢轨顶面轮轨接触处出现鱼鳞裂纹或波浪型磨耗达到 轻伤时,应安排修理性打磨。
磨耗 一者
一者
轨端或轨 长度超过 长度超过 长度超过 长度超过 长度超过 长度超过 顶面剥落 15mm且深 15mm且深 15mm且深 25mm且深 25mm且深 30mm且深度
掉块 度超过 3mm 度超过 3mm度超过 4mm度超过 3mm 度超过 3mm 超过 8mm
钢轨顶面 深度超过
擦伤 0.5mm
采用 18 mm。 最高、最低轨温差不大于 85℃地区,在按上式计算以后,可根
据具体情况将轨缝值减小 1~2 mm。 25 m 钢轨铺设在当地历史最高、 最低轨温差大于 100 的地区时,
应个别设计。 各地区 (或区段 )采用的最高、最低轨温,由铁路局规定。
第 7 条 12.5 m 钢轨地段, 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不受限 制。 25 m 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限制范围为 (tz+30℃)~(tz- 30℃);最高、最低轨温差不大于 85℃地区, 如将轨缝 值减小 1~2 mm,轨温限制范围相应地降低 3℃~ 7℃。特殊情况下,
深度超过 深度超过 深度超过
0.5mm
1mm
1mm
深度超过 1mm
深度超过 2mm
备注
钢轨低头
用 1m直尺测量最低处 超过 1mm 超过 1.5mm 超过 3mm 超过 1.5mm 超过 2.5mm 超过 3.5mm 矢度。包括轨端轨顶
面压伤和磨耗在内
波浪形磨 谷深超过
耗
0.3mm
钢轨表面 裂纹
钢轨内部 裂纹
>O.3 >O.3 >O.3
>0.5 >O.5 >O.5
1m直尺测 量矢度
波浪型磨耗
达到轻伤
达到轻伤
曲线地段应根据钢轨状况合理安排润滑, 易受浸蚀地段可在钢轨 上涂抹防锈剂。
曲线地段钢轨侧面磨耗在未达到轻伤标准前, 应有计划地调边或 与直线地段钢轨倒换使用。 常备轨应有计划地与线路上的钢轨倒换使 用。
钢轨病害整治限度
表 12
钢轨病害
υ max >120 km / h
υmax≤ 120km/ h
测量方法
钢轨接头顶面或内侧错牙 (mm)
>l
工作边或轨端肥边 (mm)
>1
>2
>2
直尺测量
擦伤或剥落掉块、钢轨低头
接近或达到轻伤
接近或达到轻伤
硬弯 (mm)
焊缝凹陷 (mm) 钢轨母材轨顶面凹陷或接头马 鞍型磨耗 (mm)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伤损程度
表 3—1
伤损项目
轻伤
重伤
υ max> 160km/ h
160km/ h≥
υ max> 120km/ h
υ max≤ 120km/ h
υ max> 160km/h
160km/ h≥
υ max> 120km/h
υ max≤ 120km/ h
钢轨头部 磨耗量超过表 3.4.3 — 2 所列限度之 磨耗量超过表 3.4.3 — 3 所列限度之
钢轨变形
钢轨锈蚀
谷深超过 谷深超过 O.3mm 0.5mm
包括螺孔裂纹、轨头
下颚水平裂纹( 透
锈 ) 、轨腰水平裂纹、
轨头纵向裂纹、轨底
有
有
有
裂纹等 ( 不含轮轨接
触疲劳引起轨顶面表
面或近表面的鱼鳞裂
纹)
包括核伤 ( 黑核、白
有
有
有
核 ) 、钢轨纵向裂纹等
轨头扩大、轨腰扭曲
有
有
有
或鼓包等,经判断确
认内部有暗裂
75
υ max> 160km/h
正线
10
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 垂直磨耗 (mm)
160km/h≥ υ max> 120km/h
正线
υ max≤ 120km/h 正线及到发线 及其他站线
11
12
75 以下~ 60
10
11
11
60 以下~ 50
10
50 以下~ 43
9
43 以下
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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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错量,应利用钢轨长度误差量在曲线内调整, 有困难时可在直线上 调整。直线地段应按钢轨长度误差量配对使用。在每节轨上,相差量 不应大于 3 mm,并应前后、左右抵消,在两股钢轨上累计相差量最 大不得大于 15 mm。
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外更换的 25m 钢轨,必须在轨温限制范围以内时 调整轨缝,使其符合第 3.4.6 条规定的标准。
第 8 条 轨缝应设置均匀。每千米线路轨缝总误差, 25m 钢轨 地段不得超过 80 mm,12.5 m 钢轨地段不得超过 160 mm。绝缘接头 轨缝不得小于 6 mm。
第 9 条 线路上个别插入的短轨,在正线上不得短于 6 m,在站 线上不得短于 4.5 m,并不得连续插入 2 根及以上。个别插入短轨线 路的允许速度不得大于 160 km/h。
正线钢轨异型接头必须使用异型钢轨。
第 5 条 下列位置不应有钢轨接头,否则应将其焊接、冻结或胶 接。
一、明桥面小桥的全桥范围内。 二、钢梁端部、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 2 m 范围内。 三、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的温度跨度范围内。 四、钢梁的横梁顶上。 五、平交道口铺面范围内。
第 6 条 普通线路钢轨接头, 应根据钢轨长度与钢轨温度预留轨 缝。轨缝的标准尺寸按下列公式计算:
钢轨
第 1 条 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线路允许速度和轴重相
适应。允许速度大于 120 km/h 的线路应采用 60kg/m 及以上钢轨,
小半径曲线地段及重载线路应铺设全长淬火轨。
线路大修采用的钢轨类型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钢轨铺设标准
表1
年通过总重 (Mt)
W年≥ 100
100> W 年≥ 15
经除锈后,
经除锈后, 轨底厚度不足 轨底厚度不
8mm或轨腰厚度不足 足 5mm或轨
14mm
腰厚度不足
8mm
钢轨头部磨耗轻伤标准
表 3— 2
总磨耗 (mm)
垂直磨耗 (mm)
侧面磨耗 (mm)
160km/
160km/
160km/
钢轨 (kg / m)
υmax> h≥ υ max≤ 160km/ υmax> 120km/
式中 a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预留轨缝 (mm); α——钢轨线膨胀系数,为 0.01 1 8 mm/(m·℃ ); L——钢轨长度 (m); tz——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地区的中间轨温 (℃),
Tmax, Tmin ——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 (℃); t0——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 (℃); ag——构造轨缝, 38、43、50、60、75 kg/m 钢轨 ag 均
其他 站线
υ max> h≥ υ max≤ 160km/
h υ max> 120km/
其 他 站
h≥ υ max≤ υ max> 160km/ υ max> 120km/
h
其 他
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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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
h 120km/
站
120km/
正线 120km/
正线及
正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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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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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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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发线
到发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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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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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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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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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总磨耗 =垂直磨耗 +1/ 2 侧面磨耗。 ②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宽 1/3 处(距标准工作边 )测量。 ③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 ( 按标准断面 )下 16 mm.处测量。
钢轨 (kg / m)
第 13 条 从线路上换下来的旧钢轨,应及时回收集中,按《铁 道旧轨使用和整修技术条件》 (见附录五 )的规定鉴定分类、划分等级 与整修,并应分类堆码,建立账卡,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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υ max> 160km/h
正线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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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3 侧面磨耗 (mm)
160km/h≥ υ max> 120km/h
正线
υ max≤ 120km/h 正线及到发线 及其他站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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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线路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及时更换。换下 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有明显的标记, 防止再用。 无缝线路钢轨重伤和 折断,应按第 4.6.10 条的规定处理。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 及时进行更换或处理。
线路 (检查 )工长认为钢轨有伤损时,也可判为轻伤或重伤。 二、钢轨折断标准 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钢轨全截面断裂; 2.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 3.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 4.允许速度不大于 160km/h 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 50mm
且深度大于 10mm 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 160km/h 区段钢轨顶面上 有长度大于 30 mm 且深度大于 5 mm 的掉块。
W年 <15
钢轨类型 (kg /m)
75~ 60
60
50
钢轨超过大修周期且伤损严重时, 工务段应适当降低线路允许速 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 2 条 使用的新钢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 使用的再用轨应符 合《铁道旧轨使用和整修技术条件》 (附录五 )的规定。
第 3 条 钢轨伤损按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一、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见表 3 —1、表 3—2 和表 3—3。探伤人员、
第 10 条 钢轨钻孔位置应在轨腹中和轴上,且必须倒棱。两螺 栓孔的净距不得小于大孔径的 2 倍。其他部门需在钢轨上钻孔或加装 设备时,必须经工务段同意。
第 11 条 用于线路上的钢轨需要截断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 严禁使用乙炔切割或烧孔,严禁使用剁子和其他工具强行截断和冲 孔。
第 12 条 应做好钢轨养护维修工作,预防和整治钢轨病害,延 长钢轨使用寿命。当钢轨出现表 12 的病害时,应及时处理。应对轨 面擦伤和剥落掉块进行焊补,打磨钢轨肥边、马鞍型磨耗等,加强接 头错牙、硬弯等病害的处理,并结合更换道碴、垫碴、垫枕下大胶垫 等方法,综合整治钢轨接头病害。 应有计划地采用钢轨打磨列车进行 预防性打磨, 当钢轨顶面轮轨接触处出现鱼鳞裂纹或波浪型磨耗达到 轻伤时,应安排修理性打磨。
磨耗 一者
一者
轨端或轨 长度超过 长度超过 长度超过 长度超过 长度超过 长度超过 顶面剥落 15mm且深 15mm且深 15mm且深 25mm且深 25mm且深 30mm且深度
掉块 度超过 3mm 度超过 3mm度超过 4mm度超过 3mm 度超过 3mm 超过 8mm
钢轨顶面 深度超过
擦伤 0.5mm
采用 18 mm。 最高、最低轨温差不大于 85℃地区,在按上式计算以后,可根
据具体情况将轨缝值减小 1~2 mm。 25 m 钢轨铺设在当地历史最高、 最低轨温差大于 100 的地区时,
应个别设计。 各地区 (或区段 )采用的最高、最低轨温,由铁路局规定。
第 7 条 12.5 m 钢轨地段, 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不受限 制。 25 m 钢轨地段,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限制范围为 (tz+30℃)~(tz- 30℃);最高、最低轨温差不大于 85℃地区, 如将轨缝 值减小 1~2 mm,轨温限制范围相应地降低 3℃~ 7℃。特殊情况下,
深度超过 深度超过 深度超过
0.5mm
1mm
1mm
深度超过 1mm
深度超过 2mm
备注
钢轨低头
用 1m直尺测量最低处 超过 1mm 超过 1.5mm 超过 3mm 超过 1.5mm 超过 2.5mm 超过 3.5mm 矢度。包括轨端轨顶
面压伤和磨耗在内
波浪形磨 谷深超过
耗
0.3mm
钢轨表面 裂纹
钢轨内部 裂纹
>O.3 >O.3 >O.3
>0.5 >O.5 >O.5
1m直尺测 量矢度
波浪型磨耗
达到轻伤
达到轻伤
曲线地段应根据钢轨状况合理安排润滑, 易受浸蚀地段可在钢轨 上涂抹防锈剂。
曲线地段钢轨侧面磨耗在未达到轻伤标准前, 应有计划地调边或 与直线地段钢轨倒换使用。 常备轨应有计划地与线路上的钢轨倒换使 用。
钢轨病害整治限度
表 12
钢轨病害
υ max >120 km / h
υmax≤ 120km/ h
测量方法
钢轨接头顶面或内侧错牙 (mm)
>l
工作边或轨端肥边 (m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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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尺测量
擦伤或剥落掉块、钢轨低头
接近或达到轻伤
接近或达到轻伤
硬弯 (mm)
焊缝凹陷 (mm) 钢轨母材轨顶面凹陷或接头马 鞍型磨耗 (mm)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伤损程度
表 3—1
伤损项目
轻伤
重伤
υ max> 160km/ h
160km/ h≥
υ max> 120km/ h
υ max≤ 120km/ h
υ max> 160km/h
160km/ h≥
υ max> 120km/h
υ max≤ 120km/ h
钢轨头部 磨耗量超过表 3.4.3 — 2 所列限度之 磨耗量超过表 3.4.3 — 3 所列限度之
钢轨变形
钢轨锈蚀
谷深超过 谷深超过 O.3mm 0.5mm
包括螺孔裂纹、轨头
下颚水平裂纹( 透
锈 ) 、轨腰水平裂纹、
轨头纵向裂纹、轨底
有
有
有
裂纹等 ( 不含轮轨接
触疲劳引起轨顶面表
面或近表面的鱼鳞裂
纹)
包括核伤 ( 黑核、白
有
有
有
核 ) 、钢轨纵向裂纹等
轨头扩大、轨腰扭曲
有
有
有
或鼓包等,经判断确
认内部有暗裂
75
υ max> 160km/h
正线
10
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 垂直磨耗 (mm)
160km/h≥ υ max> 120km/h
正线
υ max≤ 120km/h 正线及到发线 及其他站线
11
12
75 以下~ 6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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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以下~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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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以下~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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