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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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17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军队伤残军人保险管理办法》制定的,旨在为军人伤残提供科学、公正的评定标准,保障军人伤残权益,维护军人尊严。
一、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伤残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军队伤残军人。
二、评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伤残等级的划分。
根据伤残程度和对军人日常生活、生产劳动能力的影响,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至四级为轻伤残,五至七级为中伤残,八至十级为重伤残。
2. 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轻伤残评定标准。
轻伤残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功能等方面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受损程度和对日常生活、生产劳动能力的影响来确定等级。
(二)中伤残评定标准。
中伤残主要包括精神疾病、内脏器官功能障碍、肢体功能丧失等方面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考虑伤残对日常生活、生产劳动能力的影响以及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
(三)重伤残评定标准。
重伤残主要包括严重精神疾病、多处肢体功能丧失、重度内脏器官功能障碍等方面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考虑伤残对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以及需要他人全面照料的程度。
三、评定程序和要求。
1. 评定程序。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应当由军队伤残军人保险机构进行,评定过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评定。
2. 评定要求。
评定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确保评定结果准确、合理。
四、评定结果的认定和保障。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得到军队伤残军人保险机构的认定,并依法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金、医疗待遇等保障措施。
五、评定标准的完善和改进。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医学科技进步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确保评定标准科学、合理、公正。
总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维护军人伤残权益的重要保障,应当严格依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定,为军人伤残提供应有的保障和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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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19.1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19年12月16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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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第四条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
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
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第五条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个人缴纳;(二)中央财政拨入;(三)军队调剂安排;(四)基金运营收益;(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
第七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办法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审定。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每年向国家申请。
军队调剂安排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一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
第三章保险受益人第十三条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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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评定标准伤残军人评定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军人权益,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标准。
根据《伤残军人优待条例》,伤残军人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等级的确定和伤残军人的认定条件。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军人的权益和国家的形象,因此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首先,伤残军人评定标准对伤残等级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伤残军人优待条例》,伤残等级分为一至九级,等级越高,说明伤残程度越重。
伤残等级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军人的伤残程度、影响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对于不同的伤残等级,国家有相应的优待政策,包括医疗、护理、康复、就业等方面的优待,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军人得到应有的优待和关怀。
其次,伤残军人的认定条件也是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重要内容。
根据《伤残军人优待条例》,军人在服役期间因公牺牲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经过医疗鉴定认定为伤残军人的,可以依法享受伤残军人优待。
这就要求对军人的伤残情况进行严格的医疗鉴定和认定,确保军人的伤残情况符合法定条件,避免虚假认定和滥用优待政策的现象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证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执行效果,需要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评定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评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评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伤残军人的关怀和帮助,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入能力,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爱和尊重。
总之,伤残军人评定标准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必须严格执行,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国家对军人的关爱和尊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革命伤残军人优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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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优抚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因战争、公务或其他原因导致残疾的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这项制度的实施,不仅是对革命先烈和伤残军人的尊重和纪念,更是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
一、提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是为国家和人民利益作出过贡献的特殊群体,他们因为执行任务或参加战斗而遭受了身体上的损伤,失去了部分甚至全部劳动能力。
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国家制定了残疾抚恤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员抚恤条例》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分为一级至十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抚恤金额。
同时,国家还设立了特别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等特殊补助措施,以帮助那些需要特别关注的残疾军人。
二、烈属的定期抚恤金烈属是指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病故军人的遗属。
这些军人是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英勇献身的,他们的牺牲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值得我们永远铭记。
为了慰问这些烈士家属,国家制定了定期抚恤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烈士家属可以享受每年一定金额的定期抚恤金,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是指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过长征和抗日战争等革命战争,现已退役回乡居住的老战士。
他们是革命先烈中的佼佼者,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保障这些老战士的基本生活,国家制定了生活补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可以享受每月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金,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四、其他优待政策除了上述三项主要的优抚标准外,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其他的优待政策,以保障伤残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
例如,伤残军人可以享受免费医疗、优先就业、住房优惠等福利待遇;烈属可以享受免费丧葬、子女教育优惠等福利待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可以享受免费医疗、住房优惠等福利待遇。
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能够提高伤残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水平,也能够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到国防事业中来。
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残疾等级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新旧残疾等级是如何衔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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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残疾等级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新旧残疾等级是如何衔接的?
答:为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民政部、总后勤部于2004年11月16日颁发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民发〔2004〕198号)。
该套改办法规定了套改对象为:按照原《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套改原则为: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
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
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残疾军人的套改办法执行。
部队伤残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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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伤残评定标准部队伤残评定是对军人伤残程度进行科学评定的重要程序,它直接关系到军人的权益和福祉。
为了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准确,部队伤残评定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确保每一位伤残军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待遇和关怀。
首先,部队伤残评定标准要明确伤残的范围和等级。
伤残范围包括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而伤残等级则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划分,通常分为轻伤残、中伤残和重伤残三个等级。
明确的伤残范围和等级能够为评定工作提供清晰的指导,避免主管部门和评定人员在评定过程中出现主观臆断和不公正的情况。
其次,部队伤残评定标准要求评定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医学证据和科学依据进行。
评定工作必须由专业的医疗人员进行,他们需要充分了解伤残军人的病史、症状和治疗情况,结合医学知识和标准进行客观评定。
评定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伤残军人的意见和诉求,确保评定结果公正、准确。
另外,部队伤残评定标准还要求评定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评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评定结果合法有效。
评定工作中涉及的程序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违规操作和不当干预,保障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部队伤残评定标准要求评定工作必须保障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评定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伤残军人得到应有的帮助和关怀,因此在评定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伤残军人的人格和尊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权益,避免评定过程中的伤害和歧视。
总之,部队伤残评定标准是保障伤残军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准确。
只有如此,才能让每一位伤残军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尊重,为部队的团结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80f1f2f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6b.png)
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89.11.26•【文号】民优发[1989]52号•【施行日期】198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89年11月26日民优发(198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在评残和伤残抚恤管理工作中掌握使用。
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切实加强对军队评残工作的管理,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评残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定办事的原则,做到符合评残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评残条件的一个不办。
第三条评残工作的基本要求是:1.任何机关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不搞迁就照顾,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不得以权谋私,坚决抵制和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军队伤残人员利益的行为。
2.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并指派原则性强、熟悉业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干部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3.严格评残分级管理和请示报告制度。
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遇有不明确或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章评残范围第四条凡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病致残,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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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我们知道,对于伤残军人,国家需要根据伤残等级来发放补助,如果需要就业的,还需要负责安置。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军人伤残级别评定的标准,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军人伤残级别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退役士兵评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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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评残标准
一、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退役士兵的残疾等级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残疾情况鉴定确定。
残疾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重度残疾。
二、评残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申请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报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 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领取《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5. 鉴定医院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6. 申请人将鉴定意见报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残疾军人证》。
三、评残依据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3. 申请人提供的病历、医学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4. 鉴定医院出具的残疾等级评定意见。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残疾类别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退役士兵的残疾类别分为以下几种:
1. 肢体残疾:包括截肢、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运动障碍等。
2. 听力残疾:包括耳聋、听力减退等。
3. 视力残疾:包括视力减退、失明等。
4. 智力残疾:包括智力发育不全、智力低下等。
5. 精神残疾: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
6. 多重残疾: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及以上的残疾类别。
革命伤残军人评残办理指南
![革命伤残军人评残办理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a67d630fba1aa8114431d9a9.png)
革命伤残军人评残办理指南一、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二、申请条件:1、户口在武侯区;2、确系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4、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申报资料1、区(市)县民政部门评残请示一份;2、伤残人员评残审批表一式三份;3、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做出的残情鉴定一式三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区(市)县民政部门的评残正式函;5、本人申请;6、本人因战因公受伤档案依据或原始医疗证明;7、两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8、本人近期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7张(照片:审批表3张、鉴定表3张、、伤残证1张。
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9、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薄复印件;10、本人身份证明(复员退伍证复印件或复员退伍档案复印件或负伤时的公务员登记表或区市县编办对其公务员身份和行政编制认定的正式文件);11、公务员、人民警察负伤时所在单位对其公伤认定证明(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警察负伤时的授予警衔命令);12、其他相关材料。
原始证明、原始病理、由原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原始档案材料。
四、办理流程:1、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核查并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符合评残条件的人员到指定医院做伤残鉴定,报送市民政局;3、市民政局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五、办理时限:区民政局受理评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六、办理费用:无。
1950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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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一条本条例系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五条之原则制定之。
第二条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之指战员,因参战负伤或因公而致残废者,均称革命残废军人,一律享受本条例之优待与抚恤。
第三条革命残废军人,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作能力之大小,确定残废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劳作能力全失且必须有专人照顾者,为特等残废:甲、失去三肢以上(包括三肢以上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乙、三肢以上瘫痪者;丙、具有一等两条者;丁、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情形者;戊、上肢或下肢全部失去,不能安装假腿假臂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等残废:甲、两肢部分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乙、双目失明者;丙、脊髓神经受伤,致下肢瘫痪者;丁、脑神经受伤,致成痴呆或经常发生严重癫痫者;戊、咀嚼及语言机能均全废者;己、手指完全失去者;庚、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情形,或二等甲级的和乙级的各一种情形者;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甲级残废:甲、一腿或一足、一臂或一手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乙、两肢以上伤后部分强直,尚能勉强动作者;丙、两耳全聋且哑者;丁、两眼角膜受到损伤,或烧伤及眼底出血或混溷,视力高度障碍(仅能看见一米突近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戊、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己、大便或小便失禁,漏屎或漏尿者;庚、咀嚼机能全废者;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乙级残废:甲、一肢骨折伤后强直或一肢关节僵直,致运动受重大障碍者;乙、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失去,兼有其他三指以上折断或全失者;丙、失去全部足趾或足之一部者;丁、语言全废者;戊、口腔负伤致牙齿脱落大部,不能安装假牙,致咀嚼发生困难者;己、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仅能看见两米突近之物体,且短期不易恢复者;庚、头部或腰部因伤致运动发生较重障碍,且不易恢复者;辛、重要脏腑或共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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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7月18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革命作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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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民(1989)优字18号文公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5、两手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8、双目失明;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二次以上)发生癫痫;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革命伤残军人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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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最新政策是怎样的【为您推荐】谯城区律师新都区律师天宁区律师罗湖区律师广丰县律师永昌县律师项城市律师对于革命伤残军人,我们应该致以崇高的敬仰的。
当然,国家对于革命伤残军人在一些方面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的,算是做补偿吧。
革命伤残军人最新政策有哪些呢?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的介绍。
革命伤残军人最新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军人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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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残补偿标准:1、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
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或30%。
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
2、享受护理费的对象,由因公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以上人事部门审批。
二、因公牺牲补偿标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包括哪些具体费用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
——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革命伤残军人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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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最新政策是怎样的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对于革命伤残军人,我们应该致以崇高的敬仰的。
当然,国家对于革命伤残军人在一些方面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的,算是做补偿吧。
革命伤残军人最新政策有哪些呢?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的介绍。
▲革命伤残军人最新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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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撰写时间:2005/6/14 11:23:00 来源:4 浏览量:364次(民[1989]优字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我部受国务院委托,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迸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一、第二条所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
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残疾军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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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标准残疾军人标准是指国家对于残疾人士在军队服役的资格和条件所做出的规定。
残疾军人在军队中担负着特殊的责任和任务,因此其标准也相对严格和特殊。
以下是我国对残疾军人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首先,残疾军人应符合国家有关残疾人士的认定标准。
我国对残疾人士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三个方面。
身体残疾主要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智力残疾主要指智商水平低于一定标准,精神残疾主要指由于精神疾病导致的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的障碍。
只有符合国家的残疾认定标准的人士才能被认定为残疾军人。
其次,残疾军人应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和能力。
虽然残疾军人有着特殊的身体状况,但他们仍然需要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和能力才能胜任军队的工作和任务。
比如,肢体残疾的军人需要有一定的运动能力和自理能力;视力残疾的军人需要有一定的观察和判断能力;听力残疾的军人需要有一定的沟通和交流能力。
只有身体条件和能力符合要求的残疾军人才能够在军队中服役。
再次,残疾军人应接受专门的培训和指导。
由于残疾军人的特殊身体状况,他们需要接受专门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其在军队中的适应能力和战斗力。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身体康复训练、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
只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和指导,残疾军人才能更好地适应军队生活和工作。
最后,残疾军人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
作为军队的一员,残疾军人应当享有与其他军人相同的权利和待遇。
国家法律对残疾军人的权利和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医疗保障、生活补贴、伤残抚恤金等方面。
军队和社会应当给予残疾军人更多的关爱和支持,让他们能够在军队中发挥出自己的特长和价值。
总之,残疾军人标准是国家对残疾人士在军队服役的资格和条件所做出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残疾军人的权利和利益,让他们能够在军队中发挥出自己的特长和价值。
只有符合国家的残疾认定标准、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和能力、接受专门的培训和指导,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的残疾军人才能够在军队中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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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国家民政部1989年4月15日发) (1989优字18号)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