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汇总

合集下载

普通化妆品备案和标签审查要点

普通化妆品备案和标签审查要点
2016年4月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 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 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 暂时中止原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 许可有关条款,为试点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017年Leabharlann 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质检总局《关于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 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 告》( 2017年第7号)明确了试点的 时间和范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 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 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 工业产品。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备案范围
1.属于化妆品
2.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 防晒的化妆品。除此之外的化妆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第十六条)
新体制行动方案》(上海扩大开放
100条)(70. 将进口非特殊用途
化妆品备案制改革试点扩大至全市,
做大化妆品国际贸易平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 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 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 告》(2018年第88号),明确 自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 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 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 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 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 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1
普通化妆品备案和标签审查要点
目录
01
背景介绍
02
工作流程
03
审查要点及常见问题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介绍-20140227修改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介绍-20140227修改

检验申请表 • 检验要求
3、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用途,需测抗生素和甲硝唑。 4、宣称去屑用途,需测去屑剂。
5、pH≤3.5(用后冲洗类产品除外),加测pH。
• 检验要求 6、含滑石粉的产品,加测石棉。
检验申请表
7、指甲油卸除液,或是乙醇含量≥75%(W/W),不需要检微生物。
8、除防晒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其他产品也应当加测防晒剂项 目。
• 性状 颜色+物态
检验申请表
透明液体 淡黄色膏体 无色透明液体附着在白色无纺布上(面膜) 无色颗粒与褐色油双相结构
检验申请表
• 检验类别 非特殊产品分类: 发用品 护肤品:普通护肤品 易触及眼睛的护肤品 彩妆品:普通彩妆品 眼部彩妆 唇部彩妆 指(趾)甲用品 芳香化妆品
检验申请表
• 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或保质期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检验申请表
• 样品中文名称 禁止使用 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 维生素C)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检验申请表
• 样品中文名称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例:杰西卡辛普森奇妙的爱女士香水 核对样品包装,看是否写全 如果申报单位出错或者更改,可以走补充报告程序
备案检验受理工作要点 符合要求的,进行检验受理编号并出具检验受理通知书,在产品配方、中文说明书上加盖印章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或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备案检验受理工作要点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受理通知书
XXX :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通告)《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和省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3]30号)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二、省局负责全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承担我省备案系统用户管理、备案产品信息及违法信息的确认工作。

各市州局负责辖区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的审核、复核工作及产品现场检查工作。

三、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企业用户需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后开展相关工作。

企业在产品上市前,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将产品配方、销售包装报送省局提交备案申请,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各市州局收到辖区内企业备案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核、复核工作,主要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并上传省局;省局收到市州局复核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信息确认,并上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用户使用说明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用户使用说明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使用手册v1.0.1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5月目录1企业登录与注册 (1)1.1企业登录 (1)1.2企业注册 (1)1.2.1填写信息 (1)1.2.2上传文件 (2)1.2.3注册状态查询 (3)1.2.4设定密码并激活 (4)1.3找回密码 (6)2我的主页 (6)2.1待办业务 (6)2.2已办业务 (7)3企业业务办理 (7)3.1企业首次备案 (7)3.1.1备案信息 (8)3.1.2一般产品 (13)3.1.3仅供出口 (22)3.2继续生产 (29)3.3产品变更 (30)3.4备案注销 (31)3.5企业变更 (32)4我的设置 (33)4.1个人资料 (33)4.2修改密码 (33)4.3受托企业管理 (34)1 企业登录与注册1.1 企业登录企业用户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登录页面,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企业用户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系统登录账号,输入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初次使用需要注册。

具体登录界面样例如下图所示:1.2 企业注册备案申请企业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产非特备案系统)进行用户注册。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相关企业(生产企业和所有实际生产企业)必须到系统中进行注册。

企业用户注册方式为:企业在国产非特备案系统首页进行注册申请,填写企业注册申请表,注册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联系方式两个部分,申请表中字段必填项用星号标注。

同时需要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带公章的申请证明文件以附件方式上传。

1.2.1 填写信息企业注册申请表如下:1.2.2 上传文件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带公章的申请证明文件上传。

点击提交后界面。

点击首页中的【注册状态】,可根据组织机构代码查询企业注册的状态:1.2.4 设定密码并激活如省局审核通过,企业需进入注册时填写的邮箱中,激活账号。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随着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如何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国家对化妆品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其中包括对国产非特殊化妆品的备案管理。

本文将介绍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的相关信息。

一、什么是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是指对于国内生产的、不属于特殊化妆品范畴的化妆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非特殊化妆品是指非特定用途、非特定成分使用的化妆品,如洗发水、沐浴露、护肤品等。

二、为什么要进行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化妆品是与人们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其质量和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国家对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旨在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备案登记之前,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产品信息和安全评估报告,以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三、如何进行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1.中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网中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网是中国国家药监局设立的官方网站,提供了国内化妆品备案信息的查询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登录该网站,在“化妆品备案”栏目中输入相关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企业名称,即可查询到相关产品的备案信息。

2.药监局网站国家药监局的官方网站也提供了化妆品备案信息的查询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该网站,在“化妆品备案”栏目中输入相关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企业名称进行查询。

3.客服电话咨询除了在线查询,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拨打国家药监局的客服电话,咨询相关化妆品备案信息。

客服人员会根据提供的产品信息,给出对应的备案情况。

四、什么信息可以从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中获得?通过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查询,消费者可以获得以下信息:1.产品备案编号产品备案编号是国家对化妆品备案管理的唯一标识,通过该编号可以追溯产品的备案信息。

2.产品企业信息备案查询结果还可以查到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附件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产品备案:一、备案程序相关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下同);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4.产品技术要求;5.产品检验报告;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二)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

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四)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六)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七)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关于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现就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式 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后,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 管理范围以外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管理模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华申报责 任单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产品备案,并按照《化妆品 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机构(以下称国家局受理机构)负责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国家局受理机构收到首次进口非 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场予以备案,并于 5 日内发给备案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 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凭证编号为:国妆备进字 B+四位年份号+四位备案顺序号。备案凭 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人应于有效期满前 4 个月按照非特殊用途化
身体
有效用量 范围(w%)
0.2-1.0 0.5-1.5 0.01-2.0
8.0-25.0 8.0-25.0 8.0-25.0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
13
(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1、常见化妆品禁限用物质
样品类别 烫发类、脱毛类
祛斑类 防晒类 染发类 美乳类、健美类 育发类 美白类 祛痘、除螨、抗粉刺类
禁用
邻苯二胺及其盐类、 间苯二胺及其盐类 性激素
斑蝥﹑氮芥﹑性激素 糖皮质激素
抗生素和甲硝唑
限用 巯基乙酸 氢醌﹑苯酚 防晒剂 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对苯二胺等)
18
(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的案件,符合以 下情形,应予以移送: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 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19
26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特殊用途化妆品: 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关于化妆品产品备案管理相关违禁词语通告》
27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3、化妆品标识的其他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 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24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 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 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指南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指南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
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6月30日前已备案产品提交的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 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二)检查中的关键项目
(8)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
料,是否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如
三乙醇胺、聚丙烯酰胺等); (9) 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1.产品生产工艺简述示例
2.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 ○ ○
○ ○ ○ ○ ○ ○ ○ ○
性激素 防晒剂②
卫生化学许可检验项目
<续前表>
特殊用途化妆品 检验项目 非特殊 用途化妆品 育 发 类 染 发 类⑥ 烫 发 类 脱 毛 类 美 乳 类 健 美 类 除 臭 类 祛 斑 类 防 晒 类
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氮芥、斑蝥素


pH值③
-羟基酸③ 抗生素、甲硝唑④ 去屑剂⑤

备案产品评估主要问题方法

备案产品评估主要问题方法

备案产品评估主要问题方法一、第一类问题产品分类历次抽查中反复出现,且备案产品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形。

二、第二类问题产品分类历次抽查中反复出现,备案产品存在不规范的情形。

三、第三类问题产品分类抽查中首次发现且具有普遍代表性,需要规范管理的问题。

一、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或食品形态)及主要生产工艺如下:(一)片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衣、包装等。

(二)硬胶囊: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装囊、包装等。

(三)软胶囊:混合、均质、过滤、压丸、干燥、包装等。

(四)口服溶液:混合、溶解、配制、过滤、灌装、包装等(涉及灭菌的,应填报具体灭菌方法及工艺参数,如湿热灭菌、热压灭菌、流通蒸汽灭菌等)。

(五)颗粒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包装等。

(六)凝胶糖果:溶胶、化糖、熬煮、混合、调配、过滤、充气、成型、干燥、拌砂、包衣、抛光、涂挂、包装等。

(七)粉剂:粉碎、过筛、混合、分装、包装等。

经预混、包埋、微囊化等前处理的原料,应以预混(**、**、**)、包埋(**、**、**)、微囊化(**、**、**)等形式在生产工艺中标注经预混、包埋、微囊化等前处理的原料名称。

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如下:(一)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产品在备案时可以选用以上剂型(或食品形态)及主要生产工艺。

(二)片剂、硬胶囊、软胶囊、口服溶液、颗粒剂为现行《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剂型,技术要求中指标设定参考现行《中国药典》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

(三)此次纳入备案的凝胶糖果和粉剂属于食品形态,其技术指标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凝胶糖果技术要求和粉剂的保健食品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四)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需符合《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相关要求。

(五)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陆续发布情况,不同原料可以制备的剂型(或食品形态)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其配套文件发布时规定的剂型(或食品形态)为准。

化妆品生产许可政策解读及审查常见问题

化妆品生产许可政策解读及审查常见问题
• 2、 2016年1月1日前提出核发或换证申请的建议撤回。
• 3、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同时持 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的牙膏企业,按“增加许可项目”(增加牙膏类 )提出换证申请。
3、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 品生产企业许可有关 工作的通告
பைடு நூலகம்关政策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 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
(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 • (2015年12月15日)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统一印 制。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 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的要求进行审核,达 到要求的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一些生产条件简陋、生 产管理混乱、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不予换发 新的生产许可证。
3)工作的时限要求,确保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 作,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4)要做好生产许可证与产品注册备案的衔接工作,避免已 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仍持有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证 明文件。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 产许可过渡期有关事 宜的通知
度、湿度等,或检测报告参数不符合标准要求; • ⑥检测报告附图与平面图不一致; • ⑦检测报告未包括灌装间、洁净容器储存间;
现场审查的常见问题
• 1、厂区选址 • A 厂房周围30米内存在有害气体、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如垃圾场、公厕、屠宰场等; • B 生产过程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的车间,
用状况。
×
申报资料的常见问题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机构并报国家局备案。

指定检验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足3家的需向国家局作出有关情况说明。

ﻫ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已经取得检验资质认定的生产企业,可以出具本企业产品的检验报告,该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指定的检验机构和已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出具检验报告资质的生产企业,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局备案。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ﻫ(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具备独立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的能力。

ﻫ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四、对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的要求:ﻫ(一)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检验试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验机构应当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检验报告体例出具报告.五、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纸质材料准备课件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纸质材料准备课件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纸质材料准备 课件
目录
• 备案流程简介 • 材料准备清单 • 材料准备注意事项 • 材料提交与审核 • 备案完成与后续工作
01
备案流程简介
备案流程概述
准备备案所需材料
提交纸质材料至所在地省 级药品监管部门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上办事大厅提交备案申请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纸质 材料进行审核
复审
对于初审合格的申请,省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复 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进行 评估。
备案
对于复审合格的申请,省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备案,并颁 发备案凭证。
材料审核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

问题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怎么办?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 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将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备案人名称、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
公众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信息,了解产品的合法性和 安全性。
THANKS
感谢观看
其他注意事 项
纸质材料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 行准备,不得随意涂改或添加页码。
纸质材料中涉及的证明文件、检验报 告等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复印件或 模糊不清的文件。
纸质材料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 便于审查和存档。
04
材料提交与审核
材料提交方式
现场提交 申请人可携带纸质材料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政务服务窗口提交。
产品配方
总结词
产品配方是备案材料的核心,需提供完整、准确的产品配方信息。
详细描述
产品配方需包括所有原料的名称、含量、生产商等信息,并按照含量递减顺序排 列。对于可能对皮肤产生刺激的原料,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此外,还需提供 产品配方来源证明材料,如原料供应商出具的原料质量保证书等。

非特化妆品备案31个问答

非特化妆品备案31个问答

关于化妆品非特备案中31个问题的解答1:化妆品注意事项是强制性要设计在盒子上的吗?不写是否不行。

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GB 5296.3,6 必须标注的内容中,6.9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2:在化妆品标注中,境外委托境内备案的有委托商和被委托商,还能多写一个品牌商吗?境外委托境内,要标识委托方、受托方。

品牌商经销商等暂未发现有强制规定。

3:关于化妆品委托生产的标注方式——A和B化妆品企业都具有某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该产品实际是A 企业的品牌,委托在B企业实际生产,那么产品的彩盒可以只标注委托企业A 的命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信息吗?B企业的信息是否可以不体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4:请问化妆品换包装,产品成分没有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做质检报告和重新备案?上述情况,要变更备案,但无需重新出非特检验报告。

5:产品备案时按照法规要求在标签标注了全部成分,但市场监管抽检认定产品标签不合格,因为产品标注了未检出的防腐剂,要求将检不出的防腐剂都不要标注出来,我们要按照市场监管的要求更改标签,将检不出的防腐剂都删除掉重新备案吗?请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标识。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

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汇总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汇总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工作几乎是每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法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从事的内容,该工作虽然不难但是较为繁琐,而且经常会遇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情况出现,小编整理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分几期分享给大家。

1、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这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提供这个成分,上传网站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答:新政策要求“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2、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主视面)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

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3、哪些产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吗?答: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号。

沐浴液目前不属于产品许可证申证范围,可不用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4、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

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或者“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

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5、御方,滋养,平衡调理,营养,渗透,收缩毛孔,抚纹,天然这些词可以用吗?答:只要不使用夸大、绝对、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等违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6、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这样可以吗?答: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组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号也是可以的。

7、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具备相应能力要求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五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生产、进口和经营等工作,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产品备案第六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或进口前,备案人应当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品备案。

第七条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等工作,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责任人应当建立对境外备案人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备案人授权其备案或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等规定要求,审核不合格的,禁止进口或生产。

第八条在首次办理备案前,境内企业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名称注册:(一)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二)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加盖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送资料真实的承诺书;(三)境内责任人还需要同时提交境外备案人签署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

非特化妆品备案问题问答汇总(一)

非特化妆品备案问题问答汇总(一)

化妆品备案申报问题问答汇总(一)广东省是我国化妆品大省,广东化妆品监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管和培育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特陆续摘录一些广东省药监局针对企业提问的答复,这些问题一般比较有代表性,也同样适用于其他省市的化妆品监管工作,希望能为更多业内人士解惑。

1.国产特证化妆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延续注册申请并获得受理,现批件已过期,延续注册批件还未下来,产品能否继续生产?回复内容:国产特证化妆品需取得批件方可生产。

2.请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是否允许变更?原境内责任人在上海,现拟改为广东的总经销商如必须注销后再变更,是否可以用之前上海药检所出具的实验报告?回复内容:请参考广东进口非特备案办事指南。

3.2008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九(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备注:与200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九十条内容符合] 总则,有写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十条: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008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与2014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说法有矛盾。

那么请问,关于化妆品委托生产的标注方式应该以哪个为准最合规?回复内容:请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备案范围。

本办法所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在国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包括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

三、备案主体。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主体包括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生产企业是指在国内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经营企业是指在国内销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

四、备案申请。

1. 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备案申请表;(2)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4)产品质量控制文件;(5)产品检验报告。

2. 经营企业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备案申请表;(2)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产品进货合同;(4)产品销售记录。

五、备案审批。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依法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审查备案申请时,应当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对产品的成分、标识、包装等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六、备案管理。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制度,对备案产品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

2. 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配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产品信息和销售记录。

3. 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备案产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行召回和处理,确保消费者权益。

七、监督检查。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查产品标识和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等。

2. 对于发现质量问题的备案产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山东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及建议

山东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及建议

山东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及建议
刘飞艳;辛明;王明慧;宋爽;田恩圣;白润超;唐子安
【期刊名称】《上海化工》
【年(卷),期】2023(48)1
【摘要】自2021年1月1日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来,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注册与备案工作,相继颁布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相关法规,对国产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就实施新法规以来山东省普通化妆品备案情况和备案过程中常见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现行法规和技术要求对产品备案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总页数】4页(P19-22)
【作者】刘飞艳;辛明;王明慧;宋爽;田恩圣;白润超;唐子安
【作者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658
【相关文献】
1.上海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复核常见问题及质量督查分析
2.福建省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浅析及建议
3.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质量情况分析与对策建议
4.化妆品条例法规调整对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填报要求的分析研究
5.云南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审查常见问题及分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工作几乎是每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法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从事的内容,该工作虽然不难但是较为繁琐,而且经常会遇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情况出现,小编整理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分几期分享给大家。

1、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这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提供这个成分,上传网站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答:新政策要求“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2、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主视面)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

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3、哪些产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吗?答: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号。

沐浴液目前不属于产品许可证申证范围,可不用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4、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

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或者“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

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5、御方,滋养,平衡调理,营养,渗透,收缩毛孔,抚纹,天然这些词可以用吗?答:只要不使用夸大、绝对、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等违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6、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这样可以吗?答: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组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号也是可以的。

7、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8、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9、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这样可否?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10、“全效洗衣液中”的“全效”及“强效洗衣液”中的“强效”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答:洗衣液不属于化妆品,不需符合化妆品的命名要求。

11、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和“修复”?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12、只在国内分装的产品,在国内国外都有销售,标签中要不要标示原产国?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有备进字号)需要标示“原产国”13、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14、如果我们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

15、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 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16、抗皱属于非特,还是特殊用途化妆品?答:特殊用途化妆品共分为9大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防晒和除臭,这9大类之外的化妆品均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7、限用日期用英文标示可以吗?如:EXP2017.06.11 , 说明:保质期三年答:按照GB 5296.3的要求,限期使用日期需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

18、目前的执行标准用国标GB,还是轻工业标准QB?答:产品的执行标准为什么标准,就在标签上标示什么标准。

若同一种产品新发布了国家强制标准GB,则相应的行业标准自行作废。

19、产品已经办理了防晒的特证,或者祛斑的特证,但产品名称中也有用到美白相关的字词,这样还能正常销售吗?是否合规?答: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祛斑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已经具有祛斑的特证,则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宣传美白作用。

20、基因亮颜无痕,这个产品名称是否可以?答:“基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21、医疗用语或医学名人,也不能用于特殊类化妆品的宣传中吗?答: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等词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

22、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验也不会受理。

23、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验,哪个先做?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答:备案检验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

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24、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25、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答:企业应保证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26、哪些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有QS标志,哪些不需要?答:依照现行的工业生产许可证申报产品类型,需要取得QS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而不再QS申请范围内的产品,则不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

27、如果产品包装上英文大于中文,上传包装做非特备案,是否可以通过?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28、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是否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它的办理程序是否可以理解为重新备案一次?答: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可以说是重新备案。

29、已摆在货架上的商品,销售周期有3年,也可能2015年还在货架上销售,那些标签也有不正确的地方,那被抽查到了,会不会处罚?客户旧的不正确的包装印了很多,最迟可以用到什么时候?答:化妆品的标签标准GB 5296.3 是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化妆品命名指南》也是于2010年2月开始实施的。

即从法规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标签就应该符合法规标准要求,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会被处罚。

若有旧的不正确的标签,为了节省成本,除了日期标示,建议对不正确的部分使用加贴或者补印的方法更改。

30、备案政策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界限吗?生产日期超过2014、12、30的就不能用,还是现在就不能用?答:新的备案政策要求补充备案工作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与产品生产日期无关。

在2014年12月30前未完成补充备案的产品,现市场上已有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但不得在进行生产。

31、风险评估报告是加工厂自己做,并且留档被查吗?是否需要上传到食药监网站?答: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留档备查,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

32、假如一个产品有两种类型(比如滋润型和清爽型,但配方有一点不一样),使用同一包装,然后再贴个标签区分属于滋润型,这样可以吗?(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成分可否不写出全部?)答:配方不同的单独销售的产品需要分别备案。

产品备案时需要列明产品全部成分.33、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备案?答:双方都需要备案。

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注意:委托方先备案,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备案即可。

34、国外品牌备案没有中文名称可以备案吗?答:即使进口产品,做进口产品备案也要求有相对应的中文标签。

35、网上备案之前是不是必须先送样检测?答:备案平台目前备案时不需要上传检验报告,但是备案后3个月内需要检查备案资料,包括检验报告。

36、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沐浴露、洗脸皂是否要非特备案?答: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化妆刷等不需要备案,但是沐浴露、洗脸皂等面部或身体表面清洁用品属于化妆品,需要备案。

37、某款产品已经停产,是否需要注销备案信息?答:若市场上仍有流通建议暂不注销,但是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1、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这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提供这个成分,上传网站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答:新政策要求“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2、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主视面)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

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3、哪些产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吗?答: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号。

沐浴液目前不属于产品许可证申证范围,可不用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4、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

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或者“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

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5、御方,滋养,平衡调理,营养,渗透,收缩毛孔,抚纹,天然这些词可以用吗?答:只要不使用夸大、绝对、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等违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6、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这样可以吗?答: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组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号也是可以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